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学生管理规定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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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学生管理规定模板

***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践行“明德格物博学笃行”的院训,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生物所”)作为实施研究生教育的主体,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研究生院和各研究所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研究生院和生物所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研究生院和生物所究所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研究生院和生物所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研究生院和生物所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研究生院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

(三)维护研究生院和所在研究所的名誉和利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凭研究生院录取通知书及研究生院规定的有关材料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请假,同时递交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生物所在三个月内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验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接收学生。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立即上报研究生院并建议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第二年5月底以前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与当年新生一起体检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复查不合格的;

(二)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的;

(三)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拒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的。

第十一条  第一学期开学,学生由研究生院工作处统一办理注册手续,以后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在开学两周内按时到生物所科研处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或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第二学期开学,必须在校历规定的开学日前三天内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以及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获得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

未注册学生不享有在校生享有的各项权利(详见《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参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课程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等教育教学活动,遵守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等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在学年末,通过个人小结、班级评定、导师评定、研究所评定等环节,填写《学年鉴定表》,放入个人档案。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的学年鉴定,由班级评定;博士研究生和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的学年鉴定,由导师和研究所评定。

第二学年度的鉴定中需要反映出中期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跨校选修课程,须经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

学习结束后,研究生须将加盖研究生教务管理部门公章的成绩单和课程考试试卷(复印件、加盖公章)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处,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登录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关于考试纪律,请见《关于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的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如不能按时参加相关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未参加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转学、变更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因指导教师研究方向调整或调动,影响继续培养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有特殊困难,经研究生院认定不能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研究生院或研究所根据需要调整专业的;

(五)其他情况,经研究生院认定确实需要转专业的。

转专业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所在研究所同意;更换指导教师的,还需经接受的指导教师同意,报至所科研处,经生物所同意,由生物所科研处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所学专业为某些特定的学科者和申请跨学科门类之间转专业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时确定的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变更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工作调动或身体健康原因等,不能继续培养的;

(二)指导教师提出解除学生指导关系的;

(三)学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并征得接受指导教师同意的;

(四)生物所提出变更指导教师并征得学生本人同意的;

变更指导教师申请需经生物所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研究所完成学业。

如因指导教师在中国农业科学院院内工作调动、学科调整等原因,为便于管理,可以申请变更研究所。

变更研究所需经原研究所和接受研究所同意,并报生物所科研处,由生物所科研处报至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一般不准予学生由京外研究所转入京内研究所。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因指导教师工作调动、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招生时为定向、委托培养者一般不予转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或变更指导教师、变更研究所:

(一)已进入毕业年级的;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已转专业、转学、变更指导教师、变更研究所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校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

硕士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学习时间者,最长不超过四年(含休学);博士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在学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含休学),特殊情况下,经研究生院批准最长不超过六年(含休学)。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一学期内须停学治疗、休养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含一学期内累计);

(二)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三)不能正常学习,本人要求休学的;

(四)因其他原因,研究生院或生物所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必须填写休学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生物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在校女学生申请生育者,必须经指导教师及所在研究所同意,并按国家要求办理有关计划生育手续。

产假前办理休学手续,产假期间按休学处理。

有关要求参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婚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

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年人民解放军(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必须于被批准休学后两周内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开研究生院或生物所,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生物所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要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批准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情节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开题报告未通过的;

(四)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或者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发任何学习、学历证明。

(一)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滞留不归的;

(二)假期出国(境)探亲、旅游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两周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导师及生物所出具意见,由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研究生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者,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理由不充分坚持退学的,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校内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定向、委培生,退回原单位;

(三)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非定向、非委培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按期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但未获得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答辩通过者,可向研究生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学位。

申请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

申请者将请求重新答辩的书面申请、离校后的操行证明、导师及生物所的意见、学习成绩单、论文等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费用自理。

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进行答辩。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四十条  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与培养环节及毕业论文者(包括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作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

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有望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由本人每年4月1日前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生物所同意,报生物所科研处,由生物所科研处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延期期间,研究生院不发放助学金(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不得再申请办理休学。

学生无法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或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中期考核经考核小组评定为优秀,通过论文答辩,可准予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申请,由学生本人在中期考核时提出,由考核小组通过,指导教师和研究所同意,报生物所科研处,由生物所科研处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一般不受理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一经批准,需按申请提前毕业的时间完成学业。

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研究生院根据其学业的实际完成情况,分别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若有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肄业证书、证明书由研究生院自行印制。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院和生物所积极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研究生院和所在研究所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研究生院和生物所的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研究生院和生物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和生物所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研究生院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研究生院和所在研究所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院和生物所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研究生院和生物所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院和生物所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研究生院、生物所、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研究生院和生物所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不听劝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关于研究生院和生物所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研究生院和生物所规定的节假日、寒暑假离校、返校时间。

平时应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

平时因故离校应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请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研究生因病请假,课程学习期间须凭农科院门诊部或海淀医院诊断证明,外出和在研究所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正规医院证明。

一学期内停学治疗、休养不能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一学期内累计)。

(二)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要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研究生请假应填写请假单。

(四)在研究生院课程学习期间请假,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批准,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在回到研究所开展论文实验期间,请假一周内由指导教师批准,所在研究所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请假两周内,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所在研究所研究生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经所在研究所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同意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批准。

(五)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获准后,应按时销假。

(六)假满不能按期返校者,须提前申请续假。

未获批准者,应按时返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按《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造、学生工作等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研究生院和生物所有关奖励条例予以表扬和奖励。

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

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研究生院和生物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纪校规者,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具体违纪情节的处分参看《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研究生院和生物所规定,严重影响研究生院和生物所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研究生院和生物所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由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处分决定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将在校内公示,视同送达本人。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研究生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研究生院主管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研究生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北京市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研究生院发给学习证明,并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定向、委培生退回原单位)。

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两周)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对在研究生院和生物所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生物所应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公布,并同时抄报研究生院备案。

生物所根据本规定和生物所的相应制度,指导、检查和督促本所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生物所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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