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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签劳动合同

医院不签劳动合同

  篇一:

医院职工劳动合同书

  聘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

  号。

  手机,固定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_____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劳动关系,如甲方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针灸一科、针灸二科、针灸三科、挂号收费、药房、住院部护理)工作,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甲方所安排的岗位工作,并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岗位标准。

  甲方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具体表现,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与工作职务,并与其重新签订岗位聘任(责任)合同书。

乙方在出现甲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待岗情形时,甲方也可以安排乙方待岗或培训。

  第三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具体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以及岗位责任书的要求,全面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指标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身份证地址省区街道

  乙方必须严格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务,不得滥用职权越权行使职务。

否则,因乙方超越授权范围、滥用职权行使职务、收受贿赂、侵占挪用单位财产或违法进行生产管理活动,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惩处;

  2、甲方对乙方行使生产、行政管理权,负责按乙方的工种和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下达工作任务,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可依照有关规定以及乙方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给予乙方奖励、调薪、续聘、低聘或者解聘的直接依据;

  4、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乙方完成临时性的工作,乙方应当服从指派并努力做好该项工作;

  5、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离职前办理所有的业务及财务手续,如果乙方不办理业务及财务手续,在甲方两次书面通知后乙方仍然不能到场,甲方可以通过当地或者全国性的媒体向公众发布启事。

  7、乙方需遵守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8、乙方应当正确履行员工职责,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和企业形象;

  9、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9、乙方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管理、遵守岗位责任制度、努力达到岗位工作要求,保证全面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10、乙方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⑵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甲方财产;

  ⑶挪用甲方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⑷擅自将甲方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⑸擅自将甲方财产对外进行担保;

  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开展与本单位相竞争的业务;

  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单位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⑻未经甲方授权,擅自以甲方名义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⑼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单位员工的名义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不得向媒体撰写与甲方单位有关的文章;

  11、乙方如果是甲方的全职人员,在聘用期内,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或者从事其他业务,不得自营或者伙同他人合作经营任何性质的商业实体,尤其是与本单位相竞争的业务;

  12、乙方如果是甲方的兼职人员,不得在任何与甲方同类的企业中或与甲方经营业务有关的单位中任职或者担任技术顾问;

  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报酬实行月薪制,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______元。

乙方转正后月薪为:

______元人民币,并享受医院奖金提成,具体按照甲方奖金提成制度核算后领取相应奖金提成。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恪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工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七条甲乙双方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按下列第种方式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还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由甲方统一在甲方注册地办理社会保险帐户,甲乙双方各按规定的比例承担缴费义务;

  2、乙方在其它单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必须将个人帐户转入甲方的集体帐户,甲乙双方从乙方个人帐户转入之日起各按规定的比例承担缴费义务;

  3、乙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不能重复办理社会保险,甲方不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第八条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婚丧、节假日、公休假等假期,其假期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因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

  5、乙方违反有关服务规范,故意刁难客户,造成恶劣影响的;

  6、乙方要求离开甲方单位或辞职未准,擅离岗位3日以上的;

  7、因为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名誉损失的;

  8、对于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直接责任的;

  9、乙方参加非法组织或团体,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10、乙方在合同期内如果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上班的属旷工,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4日或一年旷工达10日者;

  11、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12、乙方触犯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第十二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在此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岗位调整,同时应协助甲方做好工作上的过渡与移交。

  乙方解除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未经甲方

  同意不来上班的、不进行工作的移交的,造成甲方的岗位空缺,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责任以外,乙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甲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补偿相当于本省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乙方属学艺岗位、涉密岗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在调岗期间,乙方应按照甲方劳动纪律和安排进行工作。

  乙方属学艺岗位、涉密岗位解除本合同的,未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未经甲方同意提出辞职离开岗位的、不进行工作的移交的,乙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甲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补偿相当于本省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被审计期间,未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完工作移交之前,乙方不得按本条前款规定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本合同终止日应延续至医疗期终止日。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本合同终止日应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终止日。

  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应将合同期内甲方交其使用、保管的有关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全部交还甲方,如有损失或遗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乙方必须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且不与本单位相竞争,在其与单位的聘用关系终止时向单位返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单位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单位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单位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第十七条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不得在天水市地域内开设针灸治疗机构、不得到天水市范围内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针灸治疗工作。

  篇二:

医院员工劳动合同

  医院员工劳动合同

  **x医院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劳动用工,保障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医院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医院依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医院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医院应当如实告知职工。

  医院在招聘用职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

由于劳动者自己提供给医院的所在具体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

  本人不愿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第五条新招聘职工,经考核合格,被医院正式录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并经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与职工各执一份。

  第六条除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医院与职工可以协商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具体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与甲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合同的补充。

  2、甲方将根据岗位和乙方的需要,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项培训。

并与乙方订立协议,同时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约定服务期应承担的违约金。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要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

  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予以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存。

  6、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

  第七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

  1、所有职工第一次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招聘(用)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医院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与医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对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

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试用期内不符合医院录用条件的:

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

  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等,医院则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试用期。

  第十条考虑到每月要对职工考核、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第十一条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医院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档案备查。

职工应如实的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续签和终止的办理:

  医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时的前一个月内,由医院人事部门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职工:

  1、如医院与员工双方都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由本人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医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时经过考核,本人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符合续签劳动合同条件和工作需要,报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职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医院,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妥以后,医院以发文的形式,正式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明,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证明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失业保险股。

  第十四条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的前提下,职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先提交给所在工作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院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收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试用期二天日)内发出《对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就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

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由医院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在收到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回复,同时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

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

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六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医院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1、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提出的,则不作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

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

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一条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

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同时就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医院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退休(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则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篇三:

和医院签合同,一定要弄明白

  和医院签合同,一定弄明白--人事代理、事业编制、合同制,区别

  所谓的编内包括2类--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编制

  总体来说这两类(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编制)人员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但两类人员在身份上有本质的区别:

事业单位行政编制,档案在人事组织部存放;

  事业单位的老职工是是事业编制,档案在人事局或人事科存放;

  事业单位的新近人员(必须是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共同组织的公考招考进入的有些单位硕士按引进人才可以免考)也是事业编制,但只是占有编制,但编制不具体到某个人,其档案在人事局主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实行人事代理。

  除了上面两种还又第三种那就是事业单位自己招聘的人员(即:

没有通过人事部分、与单位主管部分的批准)无编制,虽然也与单位签订合同,但仅仅充其量也就是劳动合同而已(后面我还会提到)。

  因为现在正值事业单位改革,全国各地情况不尽一致。

总体趋势是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定编不定人!

采用灵活的用人机制!

切实调动人员的积极性。

新近人员都只是占编制、属于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但都无编制!

因为以后的编制是单位的,不是个人的!

所以现在江浙沪一带的编制其实一般是第二种情况!

就是人事代理编制,对于医院这个编制是有的!

对于个人只是占用这个编制,但是不占有!

就是所这个编并不是你的!

其实具体到个人还是没编!

  按照现在的发展势头人事代理编制想转成事业编制是基本不可能的!

  前两种如果是应届生需要用到派遣证!

那么对于应届生如果你的就业协议有医院,卫生局,人事局和学校的章的话,至少可以保证你是一个编内人员了,如果你的档案寄往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说明你是人事代理编制(一般都是这样),如果寄往人事局,那么你是事业编制(基本很少),如果你没有人事局和卫生局的章而只有医院和学校的章那么很可能应该就是我下面要讲的第三类人员!

第三类合同制,是医院不用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要人签订合同,可以不要档案!

签订的只是劳动合同!

在江浙的很多(机会95%以上)医院此类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在编相同即同工同酬(当然有些医院连这点也做不到的),但5险1金的缴纳不同会少一些或没有,单位其他福利也少或没有!

想走就走,单位也可以随时解聘只有多付给你一个月工资!

按照现在的发展势头此类人员想转成上述两种也是基本不可能的!

  所以大家在找工作时对于编内编外一定要问清!

  而编内的两种更具有迷惑性,一般应届生都搞不清编内还分两种!

招聘单位一般会利用这一点,只说编制而不说是那类编制,现在事业编制非常难弄(不管你是博士还是教授---进来没事业编制在想转非常难---毕竟不是一个部门的事),一般的编制也都是人事代理编制!

可以看出来三类人员第一类编内最吃香,但是这类编很难搞到(和学历职称往往没关系,和关系往往有很多关系,哈哈!

)而第二类编内往往有学历职称者可以获得,那么没有学历职称者只能占有第三类编外了!

  虽然这次两会提到打破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把医生变为自由人,但是在执行起来个人认为存在莫大的困难,既得利益者很难把现有的利益让出来,而且特别是这类人往往都身居高层时,不过国家既然重视了,肯定会变,最终会让大家都满意,这点我对zf还是有信心的,但是变革应该是一个长期反复曲折的过程,特别是大的变革!

所以,我建议大家现在找工作时还是按现有人事制度进行职业规划,不要考虑太远,以后的事有点远!

而你的青春去不是那么多!

三思后行!

派遣证就管那么一年!

希望大家用好!

  应广大园友需要进一步解释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编制与非人事代理编制的区别

  所谓人事代理编制其实是一种流动编制,清华首创,其目的是为了用活人才!

但是现在人才多了,这种编制不免会给新人才的幼小心灵造成不安!

  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编制无非有三个原因

(1)固定事业编制已满、急需聘用相对稳定的人员;

(2)固定事业编制有空缺,但是需要通过使用流动编制降低用人风险;(3)因单位特殊的人事管理体制,需要使用流动编制。

第一条在大医院可能性现在已经不大因为医院可以

  通过合同制解决这类麻烦,大医院不缺人!

为什么说人事代理编制会降低单位用人风险呢?

这就引出了人事代理编制与非人事代理编制的区别。

  人事代理编制做为一种流动编制,双方签订要签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聘用期限,聘期到了可以解聘!

档案是人才交流中心代管,这种第三方代管的好处是促进了人才流动!

比如你以后(聘期未到)要跳到另一家医院,那么你只要跟医院提前一个月递书面申请,由于你的档案不在医院那么,医院不能以非正常手段扣留你的档案了,一个月医院如果不给你答复,你可以去人才中心自己调档走人!

(当然你要是另签的合同比如进修合同那么同时还要照那个合同来)还有就是比如你签的是5年的合同那么好了,合同到期,如果不继续签那么你的档案可以由单位找人才中心代理转向个人找人才中心代理(就是聘期满走人),这就存在你可以随时走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让你走人的风险!

  而非人事代理你的档案在医院,你想跳槽单位不同意转出你的档案,你的档案是很难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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