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考试内容.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895697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13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考试内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考试内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考试内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考试内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考试内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考试内容.docx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考试内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考试内容.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考试内容.docx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考试内容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考试内容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考试内容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新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CD)

A、新闻记者或新闻从业人员B、物C、新闻媒体D、政府、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群众团体

2、新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ABD)

A、物B、智力成果C、新闻媒体D、新闻行为

3、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有(ABCD)

A、消极的权利和积极的权利B、约定的权利和要求保护的权利C、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和积极作为的义务D、接受法律制裁的义务

4、有关于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

A新闻法律关系是根据新闻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

B新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C新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D新闻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5、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ABC)

A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原则B社会效益第一原则C宪法原则D实际恶意原则

6、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为言论和出版自由,其内涵包括(ABC)

A、坚持自审和送审制度B、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C、采访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批准制度D、新闻发布制度

二、名词解释

1、法治

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是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其基本含义是执政者以法律、制度限制、制约国家权力,依法合理地运用公共权利,形成普遍遵守法律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状态。

或: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2、法制

法制是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用以维护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和制度。

3、新闻法制:

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

4、新闻法律关系

是指新闻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关系。

5、重大政务新闻

重大政务新闻,主要指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新闻、有关领导人重要公务活动、重要人事任免、领导人去世等。

6、新闻发布会制度

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或兼职新闻发布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的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提问的一项社会活动。

7、媒介审判

新闻报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行为。

通常发生于案件审理过程之中,主要表现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事实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其影响往往是煽情的,其后果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8、新闻危害国家安全罪

是指利用新闻作品煽动分裂国家,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颠覆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利用新闻媒体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是最严重的新闻犯罪形式。

9、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以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10、新闻侵权

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11、人格权

是指人格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12、新闻职业道德境界

特指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接受新闻职业道德教育、进行新闻职业道德修养之后达到的新闻职业道

德的觉悟程度或所形成的新闻职业道德品质状况与情操水平。

13、新闻道德评价

新闻道德评价在整体上说,是主体通过自我评价或者他者评价对所涉新闻行为、新闻品质的价值判断活动,核心是对新闻行为道德性的评判与反思。

14、抗辩事由

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多恶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15、国家秘密

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6、新闻统制

就是在“党化新闻界”、“以党治报”为出发点,根据各种新闻法令和条例建立各种新闻检查制度和各种新闻检查机构,对新闻传播业进行严格的控制。

三、简答题

①、法治与法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区别:

1)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密切相关,没有国家则无所谓法制,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只有在现当代民主之国家才能产生和发展。

2)法制是指以法为核心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使相对静态的制度的综合;而法治是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和方略,是动态的过程。

3)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联系: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②、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关系是什么?

联系:

同属上层建筑,本质一致,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人类文明进步。

(目的具有一致性、内容具有相互包含性)。

区别(形成方式不同、实现方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

(1)新闻法制以国家意志出现,确定性、程序性、制裁性;职业道德以社会意志出现,没有明确的制裁性;

(2)新闻法制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以权利为本位;职业道德以义务为本位;(3)新闻法制调整的是需要国家权力干预或保证的社会关系;职业道德则通过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来调整人们的行为;(4)新闻法制具有强制性,以他律为主;职业道德具有诱导性,以自律为主。

③、新闻法律关系的内容(新闻权利与新闻义务)有哪些?

新闻权利:

1)消极的权利,即自主地以各种手段采集信息的权利。

(freedomfrom)

在公开场合或约定场合,记者有自主采集、访问的权利,他人不得干预。

2)积极的权利:

自己有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如对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索取信息的权利。

(freedomto)

对负有特定的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记者有索取信息的权利。

3)约定的权利,即在征得他人许可的前提下,采集他人所控制的信息的权利。

4)要求保护的权利,即权利人的正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有诉诸法律、要求保护的权利。

新闻义务:

1)消极不作为的义务:

即义务人抑制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如新闻记者有依法不得揭露国家机密的义务。

2)积极作为的义务:

即有要求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做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如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国家机关有义务第一时间进行信息公开。

3)接受法律制裁的义务,即义务人一旦侵犯权利人的利益、接受国家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如新闻记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严重侵犯了被采访对象的名誉权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④、清末报律的主要内容、历史意义与历史局限性有哪些?

主要内容:

《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大清报律》、《钦定报律》、《钦定宪法大纲》其中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这是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中作出赋予臣民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对于清朝乃至整个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言禁、书禁、报禁是个有力的突破,形式上颇具资产阶级法制色彩。

历史进步性:

(1)初步建立了新闻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初步确定了言论出版自由。

清末新闻法由《钦定宪法大纲》以及《大清报律》等其他五部主要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令等构成,在体系结构上与欧日趋同。

(2)确立了一系列有进步意义的新闻法律制度。

首先,在报刊创办的管理制度上,清末新闻法最初采取了批准制,但随后在1908年的《大清报律》中确立了注册登记制,由此彻底开放了报禁,顺应了时代潮流。

在报刊出版的管理制度上,清政府首先改新闻的事先审查制度为“存查”制度。

1911年的《钦定报律》将1908年《大清报律》规定的时限审查制度改为当日送交主管部门“存查”的制度,其目的虽然是加强政府对报业的管理,但较先前的坷严规定已有相当放宽,与当时西方新闻法的潮流是一致的。

其次是确定了更正制度。

《大清报律》第八条规定“报纸记载失实,经本人或关系人申请更正或送登辩误书函,应于次日照登。

”第三是规定了报刊的禁载事项,《大清报律》规定的禁载事项有6条。

历史局限性:

(1)各项新闻法虽然采取了西方现代新闻立法的形式,但其目的始终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

清末新闻法的制定与国家社会的变革进程及报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保障新闻从业者的言论、出版自由,而是清政府力求用法来控制报馆,保证其求新、变法政策的贯彻和推行,以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

(2)清末新闻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

一方面,《钦定宪法大纲》所规定的言论、出版各项自由,既被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还要受到皇帝的制约。

另一方,由于中国缺乏法制传统,新闻法规定的各项先进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⑤、目前我国报刊出版秩序方面存在的较为突出的违法违规现象及其根源是什么?

(1)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

(2)假冒报刊名称出版;(3)转让刊号和出版权;(4)盗印报刊。

根源:

号的稀缺性(计划管制与自由市场相脱节)。

⑥、新闻发言人与发布会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的发展历程:

(一)20世纪80年代初期:

1983年4月,中国记协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正式宣布我国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设立新闻发言人的目的:

加强同外国驻京记者或临时来访记者的联系,向他们提供中国的情况,阐明中国的立场和方针、政策,并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

基本局限在中央一级人民政府。

(二)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

新闻发布会蔚然成风,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无不建立起新闻发布会制度。

发布会的内容:

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等问题相关,主要涉及到企业开业、产品上市等商业活动。

结果容易演变成赠礼品、拉关系的铺张腐败等现象。

1993年新闻出版署颁布了《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等级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实行登记与审核制度。

其中,企业开业、产品上市等商业活动不宜举办新闻发布会。

要遵守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发现和法律、贯彻节俭精神。

(三)2003年非典之后,中国新闻发布制度进入改革阶段,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日常化。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

(1)抗击非典后期:

政府开始全面推广新闻发布制度建设,修改保密法,制定信息公开条例,开展新闻发言人培训班,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政府政务公开等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

(2)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发生后:

在抗震救灾中催生的新闻发布是我国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走向成熟、走向世界的重要标志。

2008年29届北京奥运会,我国政府对中外媒体采取全方位开放策略,是我国新闻发布制度又一新的里程碑。

⑦、新闻媒体报道自杀新闻的失当之处及其防范有哪些?

失当之处:

1、过分强调群体:

公众人物,大学生;2、文字报道的不当:

用语耸人听闻,对死者充满同情;过多描写自杀细节;煽情式、渲染式的报道方式3、将自杀原因简单化;4、缺乏反思自杀的报道;5、在版面编排上常置于显著版位;6、图片、照片使用及网络自杀。

防范:

1、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切忌将自杀行为描绘成勇敢的、负责的、值得学习的或者赞赏的行为。

2、报道中应不附加照片,不应让读者看到直接的自杀现场,更不能将自杀者的遗容公诸媒体。

3、不对自杀方式进行详尽的描述,避免绘声绘色如同讲故事一样。

4、媒体报道时切忌把自杀行为描写成扑朔迷离,引人入胜的悬案,但也不能过于简单地归结于某一件事引发的悲剧。

5、切忌在报道中暗示自杀是人们面对重大人生困境:

如破产,考试失败、被性虐待、开除学籍等的唯一解脱方法。

6、将死者描述为反抗社会黑暗面的勇士,会导致心灵脆弱者误认为社会崇尚自杀行为而盲目效仿。

7、对于因为某种疾病,例如抑郁症、酗酒等引起的自杀,在报道时要同时介绍这类疾病的可治愈性。

同时,可以提供相关信息,告知其可以获得的援助和帮助。

8、媒体还可以对自杀未遂的严重后果,如脑功能受损、全身瘫痪等进行描述,以避免个体选择自杀做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⑧、新闻侵害名誉权和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区别有哪些?

1、侵权方式不同。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采取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则多为非法获取、扩散有关他人私生活的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等等,从而使他人的内心安宁受到搅扰。

前者散布的是虚假的情节,后者披露的则是真实的情况。

2、侵害结果不同。

对他人名誉的侵害,肯定会造成人格的贬损、名誉的降低;而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则未必造成名誉的降低,有时甚至会提高他的声誉。

3、处置权不同。

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或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三项内容,其中有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并非绝对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将其公布于众,也可以授权他人公开发表,也就是当事人可以放弃这部分隐私权;而名誉权的中心内容是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这一权利不可放弃,他不能自行或授意他人贬损自己的名誉。

4、责任方式不同。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赚、赔偿损害等方式,而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

四、论述题

①、结合实际谈谈当前新闻职业道德失范主要有哪些表现与原因有哪些?

表现:

“有偿”新闻;“新闻敲诈”;虚假报道;不良广告;格调低俗;抄袭剽窃;不正当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对象比例失衡;不正当竞争;网络信息的安全畅通。

原因:

1、经济利益的驱使。

新闻传播引入市场因素之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新闻传播产生强大的冲击,部分新闻工作者受其影响,忽视了“国家利益”、“政治利益”、“群体利益”只求自身眼前实际利益,放松了对自己素质和职业的严格要求。

2、新闻行业自身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任何行业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在我国尚未走向规范的新闻媒体行业,因为其巨大的舆论影响力和权威性,在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更容易滋生腐败,其一句简单的评论就可以决定一家企业的生死。

同时我国的新闻媒体的影响力还体现在其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这种比较特殊的地位也容易出现行业不正之风。

3、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新闻工作者道德准则》强调“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或借用采访报道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不得索要或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但仍有记者将其视为一纸空文,我行我素,屡屡犯禁。

有的媒体主管部门对记者操守的管理存在盲点,监督不严、监管不力,奖惩机制未够完善,一旦记者出现了事故也只能听之任之。

②、结合实际谈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立法的进展情况及呼吁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1)对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了相当充分的论证:

一方面要保障新闻自由,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限制、制裁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对新闻法的各方面内容作了广泛探讨。

除言论、出版、新闻自由外,诸如:

知情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诽谤、更正和答辩、新闻报道与司法、追惩制和预防制、舆论监督、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禁止淫秽、著作权等等,皆有涉及。

3)新闻法研究领域的争议得到全面展示。

难点九条:

(1)新闻法早出台还是晚出台;

(2)新闻法应立足现实还是理想的超前的;(3)是否允许私人办报;(4)新闻自由;(5)新闻的功能;(6)舆论监督;(7)法律责任;(8)新闻仲裁制度;(9)新闻工作者自律。

新闻立法的核心在于破除人治;媒体权力也应该受到制约;信息公开权力不足以保障公民知情权。

实际:

(一)腐败不断加剧,怨声载道,是怎么来的?

同样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途中,美国当年有媒体开展的“扒粪运动”,我们却在那里大搞“正面宣传”,从1987年-2010年被绳之以法的120名省部级高官,没有一个是由媒体从发现蛛丝马迹开始,步步深入揭发出来的。

我国新闻体制是本地无法揭发本地贪官,又因为禁止跨地区监督,不准媒体揭发外地贪官。

这等于是创造了令贪官放心的舆论氛围。

(二)我国贫富悬殊越拉越大。

世界银行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28上升到目前的0.48(欧洲与日本在0.24~0.36左右)。

而且,1%的人口掌握了41.4%财富,财富集中度畸高。

招商银行联合贝恩管理顾问公司对外发布的报告显示,相当于中国总人口0.2‰的人,持有相当于全国城乡居民存款余额20万亿元的近一半资金。

不让媒体向决策层及时输送贫富悬殊的信息,不利于国家微调税收和分配政策;不让媒体向全社会输送这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就不能形成缩小基尼系数的社会动力。

(三)许多全局性的问题由来已久,这两年爆发性地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是怎么回事?

政治体制改革进展迟缓,其理由还可有一说,但是像领导干部及其配偶财产公开、党政机关“三公问题”、各地普遍建政府大厦、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收入差距太大、药品流通环节问题多导致药费奇贵等问题,群众议论纷纷,解决起来并不像政治体制改革那样牵一发而动全身,但传媒也是无所作为,并不是他们不敏感,视而不见。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借口下面,传媒偶尔触及皮毛,都要冒很大风险。

以至于有某特大城市下令传媒不得讨论孩子上幼儿园难、上小学难,以及大量居民被狗咬伤,怎样处理人与狗的关系的问题,传媒也只好遵命。

我们过去总是认为,要把一切不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媒体要配合,不挑开引起不安定的矛盾,安心“把蛋糕做大”。

结果让以上几方面的问题不断积累,堆积如山,结果造成更加严重的不安定因素。

(四)“文革”回潮是怎么来的?

无论反右、大跃进和大饥荒,还是“文革”,都早已过了档案保密期了,可是我们几十年如一日,很少让出版社出版披露这些巨大灾难和严重错误的著作。

这是导致现在出现“文革”回潮、称赞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增加了一股新的阻力。

③、结合案例论述媒介审判的特征、危害,并谈谈新闻媒体应如何避免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的特征:

1)多发生在刑事审判中,被报道对象多是民愤极大、影响深广的“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被报道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媒体往往打着顺应民意的旗号,乐得“落井下石”。

2)为体现媒体所标榜的公正的社会立场,媒体对被告一方往往“一棒子打死”,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这就很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来。

3)“媒介审判”的事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由于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媒体对此类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鹜,对这些事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齐声挞伐的舆论氛围,给公众以错误的印象,使公众服从于这种格调一致的错误认知。

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迫于舆论所造成的各种压力,很可能会对一些案件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媒介审判”的危害:

1、对刑事案件不合理的定性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做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容易摧毁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也就容易摧毁了法治的基础。

3、不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4、使媒体自身承担不利的后果,如妨碍民事诉讼会受到法院的处罚;不正当的定性、定罪更可能被诉名誉侵权。

方法:

1、判决前,不对案件做定罪、定性式的报道;2、不应指责诉讼参与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3、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代言人;4、对案件报道中涉及的某些群体予以特别的关切:

(1)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2)对妇女的特别保护5、对涉密案情不详细报道;6、评论一般应当在判决后进行,批评性评论要特别注意:

(1)批评性评论内容不外是涉及实体和程序两大领域,而质疑和批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无损司法公正。

(2)批评性评论应当持“谨慎”态度,应对素材要严加核实,力求事实典型,评论公允,而不宜不加选择,铺天盖地。

(3)批评性评论应当抱有善意,将正当批评与侮辱和谩骂区别开来。

(4)批评性评论应当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与学识,对事不对人。

④、结合实际谈谈如何把握“限制公职人员名誉权与保护舆论监督”两者之间的平衡?

确立“实际恶意”原则

主观上的故意: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类似于“实际恶意”原则中的“明知故犯”。

重大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类似于“实际恶意原则”中的“严重失职”。

确立“事实—评论分离”原则

1)假事实——要求“内容基本真实”

2)发表不当评论:

明明知道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仍然进行评论。

A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是真实的——如果评论者并不知道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没有理由知道事实是虚假的,即使事实真的是虚假的,也不应负责。

B纯粹的评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事实己得到确认为真实的情况下,就该事实发表的评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认为是侵害被评论者的名誉。

3)表达侮辱性言辞

确立“公职人员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区分开来”的原则

公共事务范畴:

政府官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以政府机关的名义行使或活动;人事务范畴:

政府官员以自己名义行为,这些行为是对其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自身权利的行使。

如披露官员在私人交往中贪图便宜、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上有过不诚实行为,对这些隐私的披露所引起的纠纷是否可以看作名誉侵权,关键在于这些行为是否与被披露者的公职的适应性有着直接或较为密切的联系。

⑤、案例分析:

“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新闻采访行为,请你对该案例进行新闻道德评价。

2011年10月23日晚上,深圳联防队员杨喜利手持钢管、警棍闯进王娟的家中,一通乱砸后,对她进行长达一个小时的毒打和强奸。

她的丈夫杨武则躲在几米外,不敢做声,眼睁睁看着妻子遭此横祸,一个小时后才悄悄报警。

犯罪嫌疑人杨喜利涉嫌强奸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报道这条新闻,多家媒体的记者找到杨武家,用摄像机、相机、话筒和录音笔将杨武及王娟团团围住,一遍又一遍地向他们逼问事件的经过,尽管《南方都市报》此前的报道已经描述了受害人王娟的精神状态,称她“自事发后一直躺在家中不愿见人,也不愿与人对话,不吃不喝,精神失常,还时常撞墙”,并有自杀行为,但蜂拥而至的媒体依然找上门,一直逼问到王娟用被子捂住脸,杨武痛哭流涕地下跪哀求。

在这些饱受伤害、内心脆弱的受害人面前,媒体的强势将他们的尊严和隐私狠狠践踏。

评价:

首先,应确定新闻传播行为的动机。

当事件发生时,记者在第一时间报道事件进展,为受众提供全面的信息的动机是善的。

记者应当秉承诚实、公正、人道的原则。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些记者的动机并无善意。

他们捕风捉影,窥探隐私,不惜牺牲受害人的尊严隐私为代价,以博取受众的关注。

他们的动机其实受到个人私利和商业利益的驱使。

其次,记者进行采访报道的手段是存在很大争议的。

记者公然闯入受害人的住所,将话筒伸向一个完全不愿意讲述自己悲惨经历的受害人面前,并将他们的哭泣、无助彻底地暴露在镜头之下。

这是手段完全无视人文关怀,是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不符合基本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

其次,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达到的效果是恶善共存,但恶大于善。

受众确实通过记者采访的文字和画面了解了事件的某一个部分,但是这些远不能展现事件的原貌。

记者片面的过度关注受害人的状况,却忽视了跟进案件发展情况和对该问题的深入探讨。

受众大量的质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初中作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