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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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

题目:

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综述

姓 名:

吴波贤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51班

学 号:

2265110

指导教师:

周中建 职称:

副教授

2008年6月20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综述

法学专业学生:

吴波贤

指导老师:

周中建

摘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日新月异地飞速发展,世界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

以Internet为基础的网络新型文化,正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和发展,全面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商务方式。

与此同时,高科技的发展也给人们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事件,尤其是侵害隐私权的事件频繁发生,使得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介绍了网络隐私权基本理论、网络隐私的侵权状况、特点、分类,以及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期为网络隐私权的深入研究及立法选择提供有益借鉴。

(英文摘要须做相应调整)关键词:

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人格权

SummarizationontheLegalProtectionoftheInternetPrivacyRight

StudentmajoringinlawWUBoxian

TutorZHOUZhongjian

Abstract:

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thetechnologyofcomputerandnetwork,unprecedentedinfringementontherighttoindividualprivacyincyberspaceisgettingmoreandmoreserious,whichhashamperedtheprogressofelectroniccoerceandnetworkeconomy.Tostrengthenthelegalprotectionofpersonaldataandrighttoprivacyincyberspaceisanurgentandnecessarytaskfacinggovernmentsallovertheworld.Thisarticleputsforwardalegislationproposalforthelegalprotectionsystemconcerningtherighttoprivacyincyberspacebydrawingontheexperienceofothercountriesandtakingourpresentconditionintoaccount.

Keywords:

Privacy;InternetPrivacyRight;Humanrights

一、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一)隐私权的起源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私法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LawReview》)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此文一经发表立即在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

该文提到的隐私利益是指关于控制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的权利。

即个人在家里的私语不受公开宣扬的自由和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也即“Righttobeletalone ”中文译为“孤独之权利” ,这一意义上的隐私

权被称为传统隐私权。

传统隐私权的内容一般包括:

(1)安宁居住不受他人侵扰的隐私;

(2)个人的财产、内心世界、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的其他情况不受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隐私。

《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隐私权是指对“个人领域的事物的控制权” ,即个人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

事务的自主性控制。

在此后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一直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对个人权利尊重的重要标志。

(二)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所谓网络隐私权,目前国内的理论界倾向于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

”等。

在网络领域,隐私权主要涉及有关个人的数据资料、个人行为和附属于个人的空间领域等三个方面。

而网络隐私是对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扩展:

既包括对网络个人数据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的交易,形成对网络上个人隐私的直接窃取、扩散和侵扰,更为复杂的是通过网络收集大量的个人资料,利用数据挖掘等技术进行的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的延伸性利用而导致的侵权后者的行为十分隐蔽,被侵权者往往无所知晓而无法维权。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包括:

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权司法救济权。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争论主要集中在对于网络隐私权属性的不同认识上:

1、张新宝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

阐述这种观点时,很多学者时常会引用亚马逊书店案件。

此案件认为,将网络隐私权等同于传统隐私权,将会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障碍,网络用户应享有对于其基本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如果否定了网络隐私权是种财产权,将不利于对其的保护。

[5]225

2、殷丽鹃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

这种部分学者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资性或财产属性,但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更多出于对利益的驱使,在网络社会中,个人数据具有经济价值,网络经营商才会收集、利用、买卖,隐私权具有了物质属性。

同时,权利主体对个人数据信息的财产权利并不需要有形的占有,只要轻轻一点,便可发送到世界各地,所以认为这种权利应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8]180

3、美国的史蒂文斯法官认为:

网络隐私权作为一种私有的公民人格权。

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是人格权的基本内核。

[14]139

4、杨立新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它是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来对隐私权的人格权的保护。

法律必须给予其保护公民人格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具体包括:

(一)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

(二)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三)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网络隐私权的界限。

[7]

笔者支持杨立新的观点,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一样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人格权虽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但是基于此权利可能会产生间接的财产利益,虽然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应用,网络隐私权比传统隐私权涉及更多的财产利益,但他仍然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人格权的商品化或是商业化,只能说明权利主体愿意将此权利出售获益,并且此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网络隐私权虽然在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财产性或是财产内容,但是经过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权利主体在控制其个人数据信息时在一定程度上授权他人使用、获益或是转让此信息的使用、获益,但它并不因此完全转化为财产权,在权利主体希望修改或是删除此数据信息时,使用或获准方应及时满足其要求,这点显与财产转让的法律结果不同,相反它仍然不违背传统隐私权所具有的人身依附性、不可转让、抛弃性、不可被非法剥夺。

第一种观点中所引的案例,亚马逊书店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出卖权利人的信息,使权利人丧失对信息的控制权,并置于随意被公开的境地,侵犯的是权利人保障其生活安宁不被破坏的权利,而这样的权利当然应属人格权而非财产权。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积极意义上,用户依法享有保持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即不受侵扰;二是在消极意义上,用户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和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即个人对于其个人隐私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传统隐私权保护更为困难。

二、关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分析

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分类,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属性和侵权内涵的不同认识上:

他们从不同的角度,从网络隐私权的不同文化层次上和属性上,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分为多种:

(一)对消费者隐私人格权的侵犯

杨立新认为,网络用户在申请上网开户、开设个人主页、申请邮箱以及进行购物、医疗、交友等服务时,服务商往往要求用户登录自己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电话、工作单位、健康水平等身份信息甚至个人健康信息。

如果服务方不能有效保护这些消费者隐私并向第三方泄漏,则会导致对网络消费者隐私的侵犯,诸如邮箱地址的外泄等等。

这是一种对消费者本身隐私人格权的侵害。

杨立新认为,消费者从在网络上注册的那一刻起,注册本身就是一种对自己本人的身份认证,是网络下人格权的标志。

[7]578

(二)对消资者的财产隐私权物权的侵犯

郭卫华认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网络消费者的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账号和密码、交易账号和密码等均需进行登录使用,而这还关系到网络消费者的个人经济秘密的财产隐私,服务商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将对网络消费者带来权益的侵犯。

这从网络隐私权的内涵上来讲是侵害消费者网上的物权行为。

[2]588

(三)对消资者的网络行为隐私侵犯

张樊认为,不自觉地透露自己的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消费习惯、个人行为习惯等信息,而网络为了收集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商业分析,也会刻意记录消费者的行为资料,这就使得消费者的网络行为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不管网络服务商是否向外泄漏,均对消费者的权益形成威胁。

[11]348

(四)对消资者信息数据隐私侵犯

周春梅、陈文曲认为,某些应用软件,内含能窥探网络用户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数据信息内容的程序,可经网络进行发送。

黑客软件和病毒的泛滥,使用户计算机存储的数据、信息陷入巨大的危险中。

“木马”程序己经成为最具威胁性的病毒,通过后门发送者可以远程获得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窃取诸如密码、口令等个人信息,甚至窃取信用卡、账户等个人财产信息。

轰动一时的“熊猫烧香”病毒即以窃取用户信息并谋取利益为目的,还造成用户设备财产和信息财产的双重损失。

[13]423

(五)对消资者空间隐私侵犯

殷丽娟认为,目前泛滥于网络世界的流氓软件,通过未经允许在用户浏览器及应用程序上安装插件,改变用户的设置,从而达到强行消费者访问指定网站牟利的目的某些流氓软件甚至无法卸载,私自修改注册表或封闭注册表修改窗口这种行为被称为“网络绑架”,严重侵犯了网络用户的空间权。

另一种侵犯消费者行为隐私权的行为就是奥名昭著的垃圾邮件,发送者违背“许可原则”滥用用户信息进行商业开发,而群发器的使用则使消费者完全失去了行为主体资格,使个人空间控制权完全丧失。

[8]238

三、各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不同的文化底蕴,不同的社会背景,使得各个国家对网络隐私权形成了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美国立法模式

美国法律规定,所谓网络隐私权,指的是任何法律主体享有与“他人毫不相干的权利”(therightleftalong),或者说,网络隐私权就是划定一个私人的范围,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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