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教案第三章辩证法魅力的诠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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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教案第三章辩证法魅力的诠释

第三章辩证法魅力的诠释

——联系发展的规律及其范畴

第一节• 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一、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

1、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

联系是指一切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

联系是客观的。

联系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客观现象,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人们强加给事物的。

世界上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每一种事物都是和其他事物联系着而存在的,这是一切事物的客观本性。

联系的条件性是指任何联系都必然是事物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事物彼此互为条件。

同某一事物相联系的、对它的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因素就是这个事物的条件。

“一切以条件、地点和时间为转移。

”这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根本观点。

联系的普遍性包含着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世界上任何一个事物内部的诸要素是相互联系的,就是说,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性;二是任何一个事物与其他事物也处于相互联系之中。

联系是多种多样的。

一方面,相互联系着的事物或现象不同,它们的联系方式也就不同。

另一方面,同是两个事物之间的联系,也具有多方面的特点和形式。

事物联系的基本形式可分为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本质联系与非本质联系、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等。

2、联系与系统

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点为系统论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论则进一步证实和丰富了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

系统是由诸要素相互联系而构成的有机整体。

系统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系统的整体性是指,系统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其性质和功能并不是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所具有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了新的性质和更大的功能,即“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

因此,不能把系统具有的整体性质和功能还原为各个要素所具有的性质和功能,只有在与整体以及其他要素的有机关联中,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而整体的性质和功能也只能存在于其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之中。

系统的层次性是指,系统和要素的关系是相对的:

在一种联系中是系统,在另一种联系中又是构成系统的一个要素。

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系统,同时又是构成其他系统的一个要素。

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最大的系统。

系统的开放性是指,任何系统都不是孤立的和封闭的,而是处于与其他系统的相互作用之中的,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就是不同系统之间进行物质、能量以及信息交换的过程。

系统与要素的关系,也就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整体是事物诸要素构成的统一体,部分则是构成这个统一体的各个局部和方面。

整体和部分之间相互依存,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相互依存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指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因此,整体不能脱离部分而存在;二是指部分只有在与整体的有机联系中才能获得自身存在的条件,只有作为整体的构成要素,部分才能拥有自身的功能,部分也不能脱离整体而存在。

整体与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在一定联系中是整体的东西,在另一联系中则可以转化为部分的东西,反之亦然。

二、物质世界的永恒发展

1、运动、变化和发展

发展的观点和普遍联系的观点是密不可分的。

事物的联系总是通过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表现出来的,正是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构成了事物的运动。

形而上学之所以否认运动,首先是因为它否认了联系。

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使事物原有的状态和性质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

联系构成运动,运动引起变化,变化的基本趋势是发展。

发展是运动变化的结果,但并非任何的运动变化都是发展。

唯物辩证法所理解的发展是前进上升的运动,其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所谓新事物,是指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代表社会历史的前进方向、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事物。

新事物在最初出现的时候总是比较弱小的,但由于新事物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代表了社会前进的方向,克服了旧事物中一切消极的、腐朽的东西,批判继承了旧事物中一切积极的、合理的因素,所以,它在内容上总是比旧事物丰富,在形式上比旧事物高级,具有旧事物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尽管新事物的成长要经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曲折发展过程,但新事物取代旧事物是历史的必然。

2、发展的过程性

过程,就其内容来说,是指事物的发生、发展和灭亡,一个事物向另一个事物的变化,或不同事物间的统一联系和相互转化。

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

事物和过程是不可分离的。

事物是过程中的事物,过程是事物的过程。

脱离过程了解事物,或者离开事物认识过程,都是片面的。

唯物辩证法是从事物与过程的统一性上研究事物发展规律的科学,它要研究的是发展过程的最一般的问题,即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方向、动力和源泉等问题。

3、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学说,揭示的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

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发展观,也是两种不同的观察世界的方法。

辩证法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说明世界,而形而上学用孤立的静止的观点解释世界。

两者的根本区别和分歧的焦点在于,是否承认事物内部存在矛盾,是否承认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

 

第二节事物发展的状态和趋势

一、质量互变规律

1、质、量、度

质是指一事物同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内部规定性。

质是内在的,是通过事物的属性表现出来的,事物的属性中有本质属性,也有非本质属性。

认识事物的质,就是要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

质是认识事物的起点和基础。

只有认识了事物的质,才能正确区分事物,分清不同事物之间的界限。

量是事物存在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

量的规定性和事物的存在不具有直接同一性,同一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一定限度内,量的变化不会影响事物的存在,不会改变事物的质。

量也是事物本身固有的规定性,任何事物总是一定的量的事物,没有任何量的规定性的事物是不存在的。

同事物的质及属性是多方面的一样,事物量的规定性也是多方面的。

人们则总是根据实践的需要研究事物某些方面量的规定性。

从认识事物的顺序来说,区分事物的质是认识的开始,是认识量的前提;由对事物质的认识,进入到认识事物的量,这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

度是反映事物质和量统一的哲学范畴,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或幅度、范围),是保持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量的界限。

事物存在的度作为质和量的统一,首先就意味着有量之质和有质之量,单纯的质或单纯的量都无法规定事物。

度就是尺度、限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也就是事物保持自己存在的量的限度。

在这个限度以内,量的变化不会改变事物的性质;量变一旦超出这个限度,就能打破事物的存在,使事物变为他物。

认识、把握事物的度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人们只有认识事物的度,才能准确地把握事物的质,才能提出指导实践活动的正确准则。

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既有质的要求,也有量的指标。

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都要掌握“适度”原则,防止“过”或“不及”。

通常所说的“掌握火候”、“过犹不及”等,都是这个道理。

 

2、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是一种连续的、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

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是一种根本性的、显著的突变,是飞跃。

区别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在于看其是否超出度的范围。

量变是在原有度的范围以内的变化,是在度的范围内的渐进,所以,它表现为事物发展过程的连续性、渐进性。

质变是超出原有度的范围的变化,是对度的突破,所以,它表现为事物发展过程中渐进性的中断和飞跃。

量变和质变的统一,体现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相对稳定性和绝对变动性、渐进性和飞跃的统一。

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可简要地概括为: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又转化为新的量变。

否认质变必须有量变准备的观点是突变论,否认质变,只承认量变是庸俗进化论,都是错误的。

质量互变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具有复杂性,这主要表现为:

第一,量变和质变形式的多样性。

量变的基本形式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另一种是事物的构成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

事物数量的增减会引起质变,事物的构成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也会引起质变。

质变的基本形式也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爆发式飞跃;另一种是非爆发式飞跃。

所谓爆发式飞跃,是指通过对抗的形式来实现的质变。

所谓非爆发式飞跃,是指不通过对抗的形式,而通过新质要素的逐渐积累和旧质要素的逐渐消亡来实现的质变。

第二,量变和质变的相互渗透。

一方面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它包括阶段性的部分质变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两种情况。

另一方面,质变过程中有量变,即在质变过程中存在着量的扩张,即新质要素在数量上急剧增加。

3、质量互变规律的意义

第一,既然事物的发展都是从量变开始的,为了推动事物的发展,我们做事情就必须具有脚踏实地的精神。

要促成事物的质变,就必须首先做好量变的积累工作。

第二,既然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那么我们就应当重视事物发展过程中量变和质变相互包含的复杂情况。

注意区分根本质变和部分质变,以免犯冒进的错误;还要区分部分质变和量变,以免混淆事物质的界限。

在事物的根本质变尚未到来时,要善于等待和积累,努力为根本质变创造条件;当事物进入根本质变时,要有不断开拓的勇气和能力,为新事物的壮大发展铺平道路。

第三,既然事物的发展是渐进性和飞跃的统一,我们就要努力掌握这个规律,自觉地按规律办事,不断进取,开拓创新。

二、否定之否定规律

1、辩证的否定

任何事物都是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的统一体。

肯定方面是维持事物存在的趋势,是指事物中维持存在的方面;否定方面是促使该事物灭亡的趋势,是指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方面。

当肯定方面占主导地位时,事物保持它原有的性质和自身的存在,处于相对稳定的量变状态;当否定方面取得支配地位时,事物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实现旧质向新质的飞跃。

肯定和否定是对立的统一。

肯定和否定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是事物内部所具有的两种互相对立的因素、趋势。

但是,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又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

既没有离开否定的肯定,也没有离开肯定的否定。

肯定中包含着否定,否定中也包含着肯定。

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而不是外力作用的结果。

辩证否定具有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辩证的否定是发展的环节。

事物的发展从根本上讲,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这种质变只有经过否定才能实现。

第二,辩证的否定是联系的环节。

事物是通过自身孕育的否定因素来否定自己,这个否定因素是吸取了事物自己发展中的一切有益的营养而生长的,当它作为新事物起来否定旧事物时,实际上是从“母腹”中汲取养料,带着新的成分和因素脱胎而出的。

新事物总是带有旧事物的某些痕迹,总与它脱胎而出的事物有这样或那样的相似之处。

所以,这种否定不仅无法割断与旧事物的联系,而且恰恰体现着新旧事物之间的历史联系。

正因为新旧事物之间通过否定这个环节联系起来,才有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

作为发展环节和联系环节的辩证否定就是扬弃。

扬弃就是对旧事物既克服又保留:

克服体现了发展过程的非连续性;保留体现了发展过程的连续性。

事物经过辩证否定而实现的发展过程,都是连续性与非连续性的统一,辩证的否定是包含着肯定因素的否定。

坚持辩证的否定观,就是要求人们在观察和思考事物时要采取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既要看到肯定方面,又要看到否定方面,要善于在肯定中把握否定,在否定中把握肯定。

对待历史文化遗产采取批判地继承态度,吸取其精华,舍弃其糟粕,使其“古为今用”,“推陈出新”。

对外国的东西,应当借鉴世界各国一切优秀的成果,我们应认真研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

学习和借鉴,要采取分析的态度,积极吸取先进、科学、有益的成分,也要抵制落后、谬误、有害的东西。

2、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事物由肯定、否定到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从表现形态和发展态势上看,呈现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上升性或前进性,是事物发展不可逆的基本方向和趋势。

在由辩证否定所构成的事物发展的链条中,每一次否定都是“扬弃”,是质变。

事物发展到否定之否定阶段,经过两次辩证的否定,克服了前两个阶段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保留了前两个阶段的积极因素,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它推动着事物从低级向高级发展。

但事物发展的具体道路是曲折的,事物的发展是螺旋式的上升运动,波浪式的前进。

事物经过对立面的两次否定、两次转化,就表现为一个周期,表现为仿佛是“回到出发点的运动”,这种周期性既表现着事物发展过程的曲折性,又表现了事物发展过程的前进性。

事物发展的曲折性还由于事物内部矛盾斗争及周围条件的复杂性,决定新事物否定旧事物要经过反复的斗争。

由于某些偶然的原因,事物发展会出现暂时的倒退,这也是曲折性的一种表现。

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是事物发展的具体特征。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3、把握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事物的发展是螺旋式或波浪式发展的过程,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当认清事物发展的总方向、总趋势,坚持前进,反对倒退;同时又要客观地对待发展中的问题,充分估计到事物发展中的困难。

既要看到一定的曲折是正常现象,又要时刻注意把握前进的方向,尽量少走弯路。

第二,坚持前进性和曲折性统一的原理,要反对循环论和直线论。

循环论片面夸大曲折性、回复性的一面,从根本上取消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

直线论忽视或否认事物发展的曲折性,把前进的道路看成是笔直的。

从思想方法上看,直线论只能陷入脱离实际的空想。

第三,坚持前进性和曲折性统一的原理,就要坚定人们为人类美好事业而奋斗的信心。

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是人类历史上空前伟大的事业,在其发展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曲折,但它的发展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代表人类前进的方向,最终必然取得胜利。

第三节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一、矛盾及其属性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因为它揭示了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是贯穿于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

人们认识事物就是要认识事物的变化和发展及其原因,而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因此,矛盾分析方法也就成为我们最根本的认识方法。

矛盾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范畴。

是反映事物内部所包含的既相相对立又相互同一的关系的范畴。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是对立面之间相互联结、相互吸引、相互渗透的倾向。

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

矛盾着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对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第二,矛盾双方相互贯通。

这种贯通性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相互渗透,二是包含有相互转化的趋势。

矛盾着的每一方都包含和渗透着对方的因素和属性,矛盾双方既然具有相互吸引的趋势,那么双方必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就为矛盾双方的转化提供了由此达彼的桥梁。

相互转化则更为深刻和生动地表现了对立面之间的联系。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互相排斥、相互对立的性质,体现着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有广泛涵义的哲学范畴,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有矛盾就有斗争,一切矛盾都要通过适当的斗争形式才能得到解决。

但斗争的形式和方式因矛盾的性质和发展状况不同而不同。

不同的矛盾,其斗争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同一矛盾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上,也采取不同的斗争形式。

不可把矛盾斗争性归结为某一种具体形式。

2、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

同一性和斗争性关系首先表现为相互联结、相互制约。

一方面,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

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具体的同一。

脱离对立的同一,是绝对的或抽象的同一。

另一方面,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矛盾的斗争性是以双方具有内在的同一性为前提的。

脱离同一性的斗争性即脱离同一的对立,是绝对的对立。

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这同事物静止的相对性和运动的绝对性是一致的。

同一性的相对性是指它的条件性。

矛盾统一体的存在是受着特定条件限制的。

当某种条件具备时,矛盾双方才具有相互依存的同一性,才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而这种特定条件消失时,矛盾双方就失去同一性,就不能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

任何一种条件都是可变的,所以,任何矛盾的同一性都是暂时的、相对的。

斗争性的绝对性是对应于同一性的相对性而言的,指它的无条件性。

矛盾的斗争性当然也要受一定条件的制约和限制,但它与同一性不同。

同一性受着条件的限制而它本身却不能打破条件的限制;斗争性受同一性的限制却又能够打破条件的限制,并创造事物发展所需要的新条件。

矛盾的斗争离不开同一又不断打破同一,矛盾斗争性即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趋势是在任何条件下都要贯彻下去的。

所以,任何矛盾的斗争性都是永恒的、绝对的。

正如运动和静止的关系,运动以静止为条件又不断打破静止,静止是运动的特殊状态一样,同一也只是矛盾的一种特殊状态,因为事物的矛盾运动总是由保持矛盾双方的同一进入到这种同一的分解。

3、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矛盾思想

中国传统哲学的辩证法思想中,关于矛盾的观点十分丰富。

中国很早就提出了“一阴一阳之谓道”,“物生有两”,“一分为二”等命题。

在《老子》中,就有关于阴阳、有无、大小、强弱、静躁、正反、生死、存亡、兴废、美丑、善恶、攻守、治乱、古今等相反相成的思想。

在《孙子兵法》中,孙武提出了奇正相生的用兵思想,并对战争中的己彼、主客、虚实、奇正、利害、进退、攻守、勇怯、安动、久速、迂直、劳逸、众寡、强弱、胜败等一系列矛盾关系作了精辟的动态分析。

除了发现矛盾,中国先哲还对矛盾的特征作过深刻的揭示。

《庄子·天下》记载的战国辩者的命题: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是对矛盾无限性的揭示;老子提出的“反者道之动”、王弼概括的“物极必反”等都是对矛盾的辩证否定的深刻认识;方以智提出“合二为一”的命题,王夫之把“一分为二”和“合二为一”结合起来,深化了对矛盾辩证法的认识。

更可贵的是,中国先哲提出了“和而不同”、“执两用中”等辩证思想。

西周史伯提出:

“尚和去同”①;孔子又引申提出: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②。

这里的“和”指有差别的对立事物之间的和谐统一,“同”指不包含差别的二者绝对的同一。

《易传》指出:

“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

”③以后“合”就成为矛盾双方统一的用语。

“和”、“合”思想的提出是我国古代辩证法的发端。

重视有差别的统一,强调适度、中和在中国儒学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中庸》把人的喜、怒、哀、乐等感情没有发作的时候,叫做“中”;发作出来而能都合乎礼节的叫做“和”。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中庸》还讲:

“执其两端,庸其中于民。

”“庸”在这里是“用”的意思。

这就是“执两用中”的方法论。

综合起来说,包括“中庸”在内的“和全”观念,充分表达了中国传统哲学对事物矛盾统一关系的多层面、多角度的认识和把握。

它强调矛盾对立的中和,使两端都可以同时存在,都可以保持各自的特性,促进两端彼此互动、兼济、反应、转化,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二、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发展就是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

1、矛盾的同一性的作用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矛盾的同一性使对立面在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中得以存在和发展。

对立面的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条件,这是矛盾得以存在的前提。

同样,对立一方的发展也以另一方的某种发展为条件,因为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是在相互依存的矛盾统一体中实现的。

第二,矛盾同一性使对立双方相互利用、相互吸引对方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

其一,矛盾双方包含着可以彼此利用的共同因素。

其二,矛盾每一方自身组成因素发展的不平衡所造成的矛盾,也可以为另一方的发展所利用。

第三,矛盾双方的内在同一性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

矛盾双方的相互贯通规定了事物的发展是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地利用矛盾的同一性去促进事物的发展,学会在对立中把握同一。

同一性是表现事物的相对稳定性的。

辩证法承认事物的稳定性,这就是辩证法的保守方面。

肯定这个保守方面存在的意义,就是承认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的同一性,就是肯定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的历史正当性。

因而,保持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的同一性是积极的,在这样的意义上,维护事物的稳定性也是发展的必然要求。

2、矛盾斗争性的作用

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

对立面的斗争终究要打破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产生新的矛盾统一体,这正是辩证法的革命实质所在。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的量变过程中的作用,就在于推动着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造成矛盾双方力量的不平衡性,为对立面的转化,为事物的质变准备了条件。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质变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只有把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斗争贯彻到底,才有旧矛盾统一体的分裂,新的矛盾统一体的产生。

要区分几种情况:

一是矛盾斗争推动事物发展,但不能把斗争本身等同于发展;

二是事物发展由斗争来推动,但不是任何矛盾斗争都能起到推动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新事物反对旧事物的斗争,才能起到推动事物发展的作用;

三是即使是新事物反对旧事物的斗争,也不是都能推动事物的前进和发展,不是一切对斗争的限制都是对事物发展的限制。

同一性对斗争的形式、斗争的界限都有制约性,所以,斗争要采取恰当的形式,才有利于矛盾的解决,才能起到推动事物发展的作用。

在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片面夸大斗争性而否定同一性的作用,或者片面夸大同一性而否定斗争性的作用,都是违反辩证法的。

3、内因和外因

事物的内部矛盾,就是事物发展的内因。

事物的外部矛盾,就是事物发展的外因。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由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第一位的原因。

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是第二位的原因。

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事物运动、发展的源泉就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三、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1、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在空间上无处不在,在时间上无时不有。

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存在无矛盾状态。

但矛盾都有一个逐步展开的过程。

差异也是矛盾,它是矛盾的萌芽状态。

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坚持辩证法的前提。

2、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事物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每一方面各有特点。

不同的事物及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内部对立同一的具体关系是各不相同的。

矛盾的特殊性表现着事物内部矛盾及其运动过程的复杂性,世界上的事物运动之所以千差万别,就是因为各种事物内部的矛盾各有其特殊性。

第一,区分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

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

非根本矛盾是不一定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不规定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

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

所以,我们既要把握根本矛盾的变化,又要时刻注意非根本矛盾发展的状况,研究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的区别、联系及变化,认识事物发展过程及其不同阶段的特点,把握矛盾的特殊性。

第二,区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主要矛盾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次要矛盾则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但这种矛盾地位不是僵死固定的,而是变化的,如果条件改变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就会发生变化.这里的主要矛盾与根本矛盾是有区别的:

根本矛盾是从规定过程性质的方面确定的,而主要矛盾是从它在复杂的矛盾体系中所占的地位确定的。

但当一个矛盾既规定过程的性质又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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