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科学性管理","依法管理"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凡是本学校的教职工、管理人员和学生等都有预防火灾、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报告火警的责任。
学校每位成员都有参加、组织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
校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的具体负责人。
学校各学部第一负责人为本学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因工作需要其可以委托副职为主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保卫部门及专兼职保卫安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凡本学校教职员工和在本学校内的其他学校的教职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建立以学校、学部、处(室)各级领导为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校长(法定代表人)为本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确定一名校领导副职对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具体领导工作,并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三)其他校级副职领导,做好分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各学部、室(处)的主要领导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室(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所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所长(法定代表人)为主任,具体领导消防安全管理的副所长为副主任,并设委员若干人。
(二)室(处)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室(处)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由本部门副职和消防安全具体管理工作人员为成员。
(三)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任务是:
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消防法规,落实本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本所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动员开展全所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消防安全检查活动,组织有关专家、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论证解决科研过程中或消防管理中的消防安全问题。
(四)防火安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应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任务落实,定期开展活动。
第八条群众义务消防队
(一)所建立义务消防队,室(处)等部门组建义务消防班,按分片或重点部位设立消防中队。
(二)义务消防大队长由主管消防安全的副所长或保卫处长担任。
(三)义务消防队成员由科研、管理、生产、经营及学生等第一线的热爱消防工作人员组成。
(四)义务消防队应每年整顿一次,做到组织、任务、技能落实,每季度进行一次训练,提高其消防业务技术素质,每个成员都达到,能宣传消防知识,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能整改火灾隐患,能扑救初起火灾。
(五)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及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单位领导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单位和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发生火灾时带领和组织群众积极扑救,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火灾现场。
第九条保卫部门是全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又是防火安全委员会,义务消防大队的办事机构。
各室(处)等部门的治保主任为室(处)等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工作人员,同时又是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成员和具体办事人员。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一)本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为三级教育制。
即:
所、部门、班组。
(二)通过消防安全思想教育,消防法制教育,消防知识和技能教育,以提高科研人员、全所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爱护国家财产,遵章守纪,自觉地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当是对全所职工进行普遍教育,对重点工种、重点部位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对持证上岗人员还要定期进行考核。
(四)消防宣传教育内容与形式应当是:
1.传达学习上级和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指示,通报和文件等。
2.学习消防法规、本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个人消防安全职责等。
3.学习分析本单位或外单位火灾事故案例,弄清事故原因和应当接受的教训,联系实际应采取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措施。
4.学习消防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经验,好人好事。
5.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针对各自特点,学习研究消防科学技术知识,火灾规律,研究科学的管理方法等。
6.宣传教育形式可采用讲座,领导做报告,宣传,参观展览,看影视片,小组学习讨论,开展训练演练等。
(五)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是每个成员的义务,全所成员应积极参加。
(六)所每年应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或安排,各部门应做出相应安排。
(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由本所保卫、安技、人事、教育、宣传等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一)本所实行消防安全三级检查制度。
即:
所、部门、班组。
(二)所检查由所长及主管副所长、或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保卫、安技、动力等部门检查。
部门检查由部门主要领导组织治保主任及有关人员检查。
班组检查由班组长、课题组负责人和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实施。
每个岗位人员都应结合班前、班后或交接班进行检查。
(三)四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都要根据节前安全形势进行检查。
(四)保卫部门或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或所内具体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五)保卫处人员、部门治保主任及班组兼职安全人员,要重点进行抽查。
(六)每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都要有明确的目的、内容,都要做详细记录。
(七)消防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任务情况。
2.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3.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4.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运输、保管情况。
5.逐级领导防火职责、职工岗位职责落实情况。
6.消防宣传教育,职工"三懂、三会"落实情况。
7.科研、实验过程中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8.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置、管理情况。
9.出现火灾(情)事故,贯彻"三不放过"情况。
10.重点部位、重点工种人员管理情况等。
(八)对每个部门检查完毕后,应进行评价,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教训,指出不足或问题,提出今后意见。
第十二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本所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包括各种指示标牌,应急照明灯,消防安全出口等公用部位由所监审保卫处消防主管人员负责管理,各部门所管地段内的设施由各部门指派专人管理。
(二)消防主管人员负责对各公用部位安全疏散设备的检查,发现有堵塞消防安全出口的要及时进行清理,保障疏散通道畅通。
负责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检查是否完好和有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更换。
(三)各部门发现所管地段内的设施有丢失、损坏的要及时报告到监审保卫处,以便及时更换。
(四)安全疏散设备是为发生紧急情况而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私自占用及破坏。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本所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包括:
室外地下消火栓,室内墙壁消火栓,及配置在各部位的灭火器材。
(二)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维护及保养由监审保卫处消防主管负责管理。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许私自动用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发生火情(灾)除外},如私自动用按《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易拿、通风、干燥的部位。
(五)各单位应指派一名人员或治保主任,平时对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有泄压和过期的要及时向监审保卫处消防主管报告,消防主管将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第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各单位在科研试验中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停止试验及时进行排除,排除后方可继续进行试验。
(二)本单位发现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向监审保卫处进行报告,监审保卫处将根据情况进行整改,当时整改不了的,要安排人员进行死看死守,监审保卫处要写出书面材料报告所主管领导。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决不允许不整改完隐患就私自生产试验,监审保卫处一旦发现,将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单位要组织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所各部门或外来施工的工程队,如需在所内工作区域使用明火(包括水、电焊),必须履行"明火使用审批单"手续,由监审保卫处消防主管负责勘察现场,签署意见,未经批准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严禁动用明火。
(二)对私自动用明火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消防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送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审批同意后的明火点,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必须严格检查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对于因作业的幅射热可能导致附近其它可燃物潜燃时,应布置专人看守,确认无火灾危险时方可撤离。
(四)各单位需安装、增设、改造、维修和测试电气线路、设备时,要报所动力站,由动力站安排专业人员施工。
(五)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线路时,要经有关领导和动力站批准按规程施工,用后及时拆除。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许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一旦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研究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研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消防法规及本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研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主任防火责任制,进行研究实验时课题组长责任制,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必须根据需要固定安装,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使用时,应由电工人员安装,用后拆除。
电炉子或其它电热设备器具使用时要定位、定点,与周围可燃物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在工作结束后,立即切断电源。
(四)研究实验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随用随领,按用量领取,不得在实验现场存放。
对于用量小又短时间用不完的物品,要放在专用不燃烧材料制做的柜厨里,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五)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容量不准超过500亳升,需标签完整(标签应标明:
品名,危险性质,应用灭火剂,灭火方法)容器密封完好不渗不漏。
并且性质相抵触或应用灭火剂相冲突的必须分开存放。
保管员必须懂得物品性质和保管方法与扑救方法。
(六)实验用的各种气瓶应存放在室外用不燃烧材料建成的房间里,立排架存放,用金属管连接到室内实验使用位置,气瓶的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如防雷圈、压力表阀门护帽等),并按气体性质规定喷涂颜色,标明气体名称。
性质相抵触或相互作用(如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不准在同房间存放。
并设专人管理,经常检查,不得渗漏跑气。
(七)实验用的可燃烧物品,实验现场应限量存放,多余部分应退回专门库房存放。
(八)实验过程产生可燃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的房间,必须采用防爆泄压措施,将燃烧、爆炸介质排除室外,按有关规定,设置泄压面积等。
(九)在研究室进行实验时,应执行实验路线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应指定有关实验人员负责安全。
(十)实验使用加温、加压设备时,其控制温度压力的设施必须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在实验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监控加温、加压设备运行情况,保证安全运行。
(十一)每次实验工作后,实验人员要整理检查实验设备、火、电、气源,确保安全后方能离开研究室。
第十七条图书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布局合理,办公室、阅览室与图书资料、档案架、柜室应分开,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图书、资料、档案架柜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二)室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电气规程,照明灯具应安装在走道上方,不准使用卤族等表面温度高的光源。
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或随意安装用电设备。
(三)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不准将火种带入室内。
如需动火时,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并采用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四)杀虫时,尽量选用安全度高的办法进行。
如采用薰蒸杀虫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在有关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确保安全。
(五)室内严禁带入、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室内严禁使用各种电热器具。
(七)室内不得会客或从事娱乐活动。
(八)应配置品种、数量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保持完好。
工作人员应当会使用。
(九)每天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清扫,将垃圾倒出室外,然后关好门窗、电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第十八条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必须:
(一)专用仓库储存,仓库应为不燃结构,能通风,泄压,距火源及其它建筑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二)保管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懂得危险物品性质及灭火方法。
(三)应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同一库内储存。
(四)遇水、遇潮、遇热、遇光发生反应的物品应远离水、潮、热、光源。
(五)入库物品,必须包装完好,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包装容器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入库,及时处理。
(六)垛高、垛距、墙距、架距等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准堵塞出入门和通道。
(七)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严禁吸烟。
(八)账目完整。
出入库、库存量等必须清楚无误。
(九)爆炸品、剧毒品应当执行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本账册、双人领发、双人使用的"五双"规定。
第十九条信息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所信息中心的计算机房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室内装修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经过阻燃处理的材料。
(二)中心用房计算机室与办公室、媒体储存室及维修间分开设置,防火分隔的墙或门的耐火极限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
计算机室应有两个出入口。
(三)磁盘、磁带,包括包装盒、输入、出设备上用的穿孔、纸卡及打印纸等应专柜保管,并存放在储存室或仓库内。
(四)电气线路、设备敷设与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气设计安装技术规程。
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如因需要必须安装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动力站派人安装,并用后拆除。
禁止使用电热器具。
(五)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出现故障及时发现和消除,保证计算机等设备安全运行。
(六)站内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其特点配置灭火器材,做到加强管理,定期检测,保持有效好用。
(七)站内严禁烟火,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如确因需要必须动火时,应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并保证安全。
(八)计算机室不准带入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非计算机室人员不得入内,严禁或从事与计算机工作无关活动。
(十)计算机室人员每天工作结束时,必须认真清扫杂物,将垃圾清除室外,下班前要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人员方可离去。
第二十条动力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力站实行站长防火安全责任制,站长对动力站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治保主任做具体领导工作。
(二)电气工作人员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按照各自分工,明确岗位防火责任和应分担的责任区,落实到人。
人员变动时要随时反复落实责任。
(三)电气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对见习或学徒人员操作时,应在持有电工合格证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
(四)要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有关电气技术规程,贯彻执行金属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针对电气技术特点做好对电气工作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消防安全和电气技术素质,达到"三懂、三会"。
(六)供配电设备、线路,每年要按期进行两次检修,一次技术性能试验,保证科研供电的安全运行。
(七)变、配电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附件(如防雷、测温、测液面、导油、防护栏等)防小动物、防昆虫措施必须保持完好有效。
(八)运行值班人员和维修人员,要定期进行监视和巡视检查,发现违章用电或故障隐患及时处理,并做好值班、巡查记录。
(九)运行人员应严格交接班制度,不擅离职守,做好交接班和运行记录,运行人员值班时,不准喝酒、睡觉、搞娱乐活动,不准从事与运行工作无关的活动。
(十)变、配电所(间)要针对电气火灾特点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测试、检修,保证完整好用。
(十一)变、配电所(间)严禁存放杂物,严禁存放粮食、食品、保持清洁整齐。
(十二)变、配电所(间)不准吸烟,要设置严禁烟火标志,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十三)非变配电所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对办事、检查人员进入时要进行登记,禁止会客或外部人员逗留闲谈。
第二十一条气体库消防安全制度
(一)仓库应为不燃结构,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
(二)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电气。
气体库内只允许存放惰性气体。
(三)库房周围不准堆放任何燃烧物质。
(四)气瓶入库应严格验收,必须:
(1)气瓶上的漆色、标志与品种相符合。
(2)包装、标志、防雷圈等齐备。
(3)气瓶上的钢印在有效期内。
(4)安全帽完整、紧密。
(5)瓶壁无腐蚀、坏损、结疤、凹陷、起泡和伤痕。
(6)耳听无丝丝漏气声。
(7)嗅觉无强烈刺激性出臭味或异味。
(五)性质相互抵触的气瓶应分库储存。
(六)存放时应留出足够的安全间距,不准占用走道,不得堵塞出入口。
(七)存放时应将瓶口放同一方向,堆垛小于5个瓶高。
(八)仓库保管员应经专业培训,懂得气体性质,储存,搬运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持证上岗。
(九)账目完整,各种气瓶与入出存数量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招待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招待所(简称本所下同)防火安全管理实行所长全面负责制度及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
(二)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金属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本所区域内禁止动用明火,如因需要必须动用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用。
对固定火点如烧水炉等,应设专人负责,保证安全使用。
(四)禁止随地乱扔烟头,会客室、接待大厅和客房内应备有烟灰缸,提示吸烟人员应将火柴杆,烟蒂放进烟灰缸内。
提示住宿旅客不得卧床吸烟。
(五)电气线路、设备应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
并经常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不准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随意增设耗电设备,客房除设置电器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办公用电器设备及生活用电器器具,如客人必须使用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安装。
(六)电气线路、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日常使用的电气设备、灯具用后要及时关闭。
(七)本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客人携带的应由本所设专门房间代为管理,退宿后取回。
(八)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指定人员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好用有效,客房应张贴疏散引导图,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要完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九)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每个人都应达到"三懂、三会",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及时疏散旅客,扑救初起火灾。
(十)旅客不准在客房内焚烧物品、纸张,不准使用任何材料、炉具烧水、做饭。
第二十三条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堂消防安全管理由经理负责,实行管理员、炊事员(厨师)、服务员(以下简称炊管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二)炊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结合食堂的实际,达到"三懂、三会"标准。
(三)厨房燃料管理,所用煤气管道,对其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等部位必须定期检查,发现渗漏时,及时维修,保持不渗漏,使用液化石油气时,气瓶应安设在房外,采用金属管连接,引至炉灶,并安装完备各种安全附件,其输气系统检查与煤气管道相同。
(四)厨房所用的电气线路,灯具及其各种机械动力(如和面机、切菜机、绞肉机、冷藏箱等等)电气开关等,都应采用防潮电气设备,并做好接地保护,不准超负荷用电。
(五)烹调食品时,锅(勺)内放油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二,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准离岗。
(六)排油烟罩应每天擦抹一次,排油烟道每半年清扫一次。
(七)餐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烧材料。
(八)餐厅内不准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准随意增加用电设备,不准使用电热器具或设备。
(九)餐桌摆放应留出安全通道,保持出入口畅通,宴会聚餐时需临时加桌加坐时,也不得堵塞通道和出入口。
(十)遇停电或为营造气氛需点蜡烛照明时,蜡烛应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固定在不燃烧基座上,并有专人保管。
(十一)供应自助餐的餐厅,应禁用液化石油气和液态酒精用燃料,不宜使用木炭。
(十二)用餐人吸烟时,火柴杆、烟蒂应扔放在烟灰缸或痰盂内,不得随地乱扔。
(十三)厨房、餐厅除烹调食品固定火源外,应禁动明火。
如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动火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再行动火,确保安全。
(十四)食堂除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外,还应根据烹调油锅(勺)的特点,配备适当数量的防火毯。
(十五)每日工作后,都应全面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火源、电源、气源,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离去。
第四章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单位实际组织落实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批准、同奖惩。
3、审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其它防火安全措施,并贯彻落实。
4、决定消防安全工作任务,主持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决定消防安全经营预算。
6、决定消防安全奖惩。
7、指挥初起火灾扑救,进行火灾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负责全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领导工作,并对所长负责。
2、贯彻国家、地方消防法规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与科研、生产、经营及行政管?
quot;五同时"。
3、负责主持所级消防工作例会,每年负责向所长办公会议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全所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5、负责抓好全所职工防火宣传教育,增强防火意识,普及防火常识。
6、审批防火工作和奖惩方面的决定。
第五章各部门领导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保卫处长消防安全职责
1、在单位防火责任人或法定代表人领导下,做好本所消防安全具体组织领导工作。
2、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本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督促制定和落实领导逐级防火责任制和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4、针对本所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参与研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6、健全义务消防组织,组织他们开展防火灭火活动。
7、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计划,总结工作。
8、提出季度消防开资预算,并组织批准后的实施。
9、协同有关部门对外来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督促签订消防安全合同,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10、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工程的设计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
11、负责动火审批工作。
12、实行消防奖惩,或提出意见进行奖惩。
13、发生火灾时,组织指挥扑救,或协助领导指挥,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参与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防火专职干事消防安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贯彻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检查各部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实施消防管理情况。
2、研究制定逐级防火职责和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3、拟定提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4、提出义务消防队组织、训练、活动安排,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训练,提高其消防素质和技能,做到能防火会救火。
5、贯彻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并定期对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