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件一至九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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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一至九章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1、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详言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分类
(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如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的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即单行刑法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和修改。
附属刑法——附带规定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二、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
它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即是哪个阶级意志的体现,为哪个阶级利益服务。
2、刑法的法律性质
它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呈现刑法所特有的性质。
表现为:
第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第二,其他部门法的后盾法;
第三,强制性最严厉。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一、刑法的创制
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1、1979年刑法的制定过程
2、1997年刑法的颁布实施
新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452条,从129个罪名增加到412个罪名。
二、刑法的完善
1、1997年修订的《刑法》的主要特色:
第一,实现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第二,贯彻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第三,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2、1997年刑法后的单行刑法及修正案
(1)1998年12月29日9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3)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
(二)(保护土地);
(4)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
(5)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关于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渎职犯罪等内容);
(6)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打击信用卡犯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7)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对现行刑法作了20个方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8)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对现行刑法作了14个方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3、我国立法机关对1997年修订《刑法》的修改完善的两个特点:
第一,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制。
第二,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法的根据
1、法律根据——宪法第28条。
2、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总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排除干扰、创造良好的治安和经济环境。
格言: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宪章。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或者说,刑法内容的排列和组合。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等层次。
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1、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
2、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共分为十章。
3、条文的结构
条文采用统一编号,便于引用准确。
条文的结构不尽统一,有的只有一款,有的有两、三款。
所谓“款”,条文另起一段行文的,就叫款。
有的条文分若干项。
所谓“项”,是用序号编排的,如剥夺政治权利:
(一)、
(二)------。
有的条文包含多个意思,用句号或分号隔开,隔开的部分称为“段”,前段、中段、后段。
但书——是指刑法条文中,用“但”、“但是”转折词引导的句子,就是但书。
如: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刑法的解释
1、刑法解释的含义及必要性
(1)含义: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2)必要性:
刑法条文简约、概括,必须通过具体解释以适用具体案件。
通过解释,准确无误地理解刑法规定和刑法精神。
①用语的边缘模糊性和语言的多义性。
②条文的简短性和概括性。
③刑法的相对稳定性与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的矛盾。
④刑法本身存在缺陷和法律漏洞。
2、刑法解释的分类
(1)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①立法解释。
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②司法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以上两种解释都是有效、正式、有权解释,但两者解释的效力不同。
发生冲突时,后者无效。
③学理解释。
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2)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①文理解释。
对条文的字、词、句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
②论理解释。
根据立法精神、联系实际,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A.当然解释——刑法虽未明确规定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即按情理应包含在刑法规定的内容之中。
B.扩张解释——超出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C.限制解释——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D.沿革解释——又称为历史解释,是通过刑法条文制定的历史背景、演变过程来解释刑法条文。
思考:
1、什么是刑法?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
2、为什么要对刑法进行解释?
刑法解释有哪些分类?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争议:
有的主张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有的主张只是贯穿于刑事立法中的原则;有的主张刑罚的原则也是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能使刑事立法更加规范、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又便于司法人员严格司法,做到司法公正、公平,既保障有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不至于殃及无辜。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外无罪、法外无刑”。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
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的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
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贝卡里亚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该原则的意义:
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派生原则:
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有人主张当代的罪刑法定,应增设刑罚法规的正当性(惩罚范围的合理性和惩罚力度的适当性)、明确性、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类推制度
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
“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类推制度
“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了类推;
3、溯及力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4、分则上规定了具体罪的罪状、法定刑、量刑情节。
三、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思考:
怎样认识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含义是: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3、行刑上的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
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贝卡里亚
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
这种情感是无数世纪和鲜血的成果,它们极为艰难地、缓慢地在人类心灵中形成;为培养这种感情,人们认为还必须借助最高尚的动力和大量威严的程式。
——贝卡里亚
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
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
然而,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
————贝卡里亚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各种不同犯罪的处罚。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主犯、从犯等。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规定了不同的情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体现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观念。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观念,追求量刑公正。
3、纠正不同法院之间量刑不平等的现象,追求执法的平衡和统一。
司法考试链接:
(05卷二)51.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思考:
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哪些人、哪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关于这个问题,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取的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领土延伸(航天、航海器具、我驻外使领馆)。
2、“法律的特别规定”: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2)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规定;
(3)特别刑法的规定;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对属地主义的补充)。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对犯罪地的规定。
新华网成都2008年8月29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外国人走私毒品案,两名尼泊尔人共吞下两公斤毒品在胃里,从尼泊尔取道成都前往广州,在成都被海关查获。
法院以走私毒品罪一审判处博德姆达芒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萨奴玛雅达芒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执行完毕之后驱逐出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从国外走私毒品进入中国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走私毒品罪。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本法,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
对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追究的,如果已经受到外国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两个条件:
1、犯罪较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犯罪地国的法律也规定为犯罪的——体现了“双重犯罪原则”。
对犯罪的外国人,如果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可以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引渡是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该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引渡的基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
2、引渡目的特定原则
3、政治犯不引渡之另外原则
4、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5、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它是指刑法何时开始适用。
有两种方式:
1、公布之日就是生效之日;
2、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它是指刑法何时停止适用。
有两种方式:
1、明示终止效力;
2、默示终止效力。
三、刑法的溯及力:
1、含义
它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无溯及力。
2、各国对刑法的溯及力规定了不同的原则:
(1)从旧原则——新法无溯及力。
(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有溯及力。
但旧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无溯及力。
但新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
3、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体现在第12条的内容上:
第一,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依旧法不为罪。
——从旧原则。
第二,旧法认为是犯罪,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依新法不为罪。
——从轻原则。
第三,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过追诉时效的,原则上依旧法追究;——“从旧”,但是新法处罚较轻的,依新法。
——从轻原则。
4、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公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
(1)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实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解释;
(4)已经处理,未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请你断案:
李某、王某杀人劫财案
李某、王某在1998年受雇于英国轮船公司工作期间,当轮船停泊于法国某市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酗酒、打闹,因声音过大,受到同去打工的中国公民程某的制止。
但李、王二人恼羞成怒,公然杀死了程,并抢劫了其他英国船员的钱财,然后逃逸。
2个月后,被法国警方抓获。
问:
对李、王二人的犯罪行为能否适用中国刑法给予追究?
司法考试链接:
(04卷二)56.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
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
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链接:
(07)51.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
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1、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或者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制裁的行为。
2、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3、犯罪的混合概念。
从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和法律形式特征两个角度对犯罪进行界定。
一方面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紧密结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另类观点
¡哲学家生产观念,诗人生产诗,牧师生产说教,教授生产讲课提纲,犯罪生产罪犯。
¡而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以及这个教授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投向市场。
¡ª¡ª——马克思
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学现象,是社会健康的一个因素,是健康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ª¡ª——(法)迪尔凯姆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1、重罪与轻罪
2、形式犯与实质犯
3、自然犯与法定犯
4、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4、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1、重罪与轻罪
以法定刑为标准,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始于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
从刑法的许多相关规定来看(参见刑法第7条、第72条),可以考虑将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
2、形式犯与实质犯
只要求实施构成要件行为,而不要求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的犯罪,是形式犯;构成要件以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为内容的犯罪,是实质犯。
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任何行为都是因为严重侵犯法益才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在此意义上说,不存在形式犯。
(张明楷)
3、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4、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国事犯罪,这类犯罪危害的是国家的政权、社会制度与安全。
第二章至第十章规定的犯罪,相对于国事犯罪而言,属于普通犯罪。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真正身份犯或构成的身份犯)。
非身份犯是不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
此外,刑法理论上还有不真正身份犯的概念,即刑法将特殊身份作为刑罚加重或者减轻事由的犯罪(加减的身份犯)。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均属于非亲告罪。
4、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其他情节加重犯。
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刑法第233条)。
第三节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渊源
1、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演变
目前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理论中,通说认为,犯罪构成的三大条件是: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2、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认为犯罪构成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要件;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四大要件的统一体。
3、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行为、犯罪意图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