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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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

一、行政权

(1)概念:

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

(2)内容:

行政立法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检察监督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裁决权等。

特点:

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

二、行政法

(1)概念:

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内容:

行政组织法—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规范;行政行为法—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规范;行政监督法—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对后果进行补救的规范。

(3)特点:

1形式上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数量庞大、形式多样2内容上①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丰富②行政法具有较强变动性③行政法常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身

(4)地位:

1、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部门法之一;2、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

(5)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2、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原则:

贯穿于行政法体系中的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7)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

(8)基本要求:

1、行政权力来自法律→无法律即无行政:

①法律保留②法律优先2、行政行为服从法律→政府服从法律3、行政争议依法解决→法制国家的重要原则

(9)具体原则①平等原则:

通过比照同样处境的相对人,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②比例原则:

有的称为平衡原则、均衡原则、适当原则,是从行政行为所欲达成的目的与所采取手段之间适当性的角度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③尊重先例原则:

同类情况同样处理④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起码的合理程序⑤信赖保护原则:

当事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10)渊源:

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11)渊源的形式: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行政规章6法律解释7国际条约和协定

三、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

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要素:

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人身(人的身体和人的身份)③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产生: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

(4)变更:

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5)消灭: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的充分行使和义务的完全履行,或者由于特殊事件的发生,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者履行而导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四、行政主体

(1)概念: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特征:

①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有对应利益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②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③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④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法律责任的组织

(3)范围:

①国家行政机关②法定授权的组织③非政府公共行政组织

(4)分类:

①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与自治行政主体(行政职权来源不同)②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管辖范围不同)③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是否存隶属关系)

(5)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对某个领域或某方面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权利。

主要包括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命令权③行政许可权④行政权确认权⑤行政给付权⑥行政奖励权⑦行政征收、征用权⑧行政检察权⑨行政强制权⑩行政制裁权11行政合同权12行政司法权;

(6)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主要包括①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积极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不越权、不失职、不滥用权力②正确地适用法律,严格按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办事③合理行政、避免失当④接受各种法鲁监督和社会监督⑤对违法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法定授权的组织

(1)概念:

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享有行政权力,从事特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活动组织。

(2)特征:

①法定授权组织是指除行政机关外的组织②法定授权组织的权利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③法定授权组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与行政委托组织区别:

行政委托组织是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代替行政机关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组织。

区别:

1.权力来源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组织形态不同;

组织类型

权力来源

权力性质

是否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宪法、组织法

先天、长期

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

后天、长期

被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

后天、临时

(4)授权的条件:

1、授权主体2、授权方式3、授权对象

(5)类型:

1、行政机构: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在该机关内部设立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工作机构。

主要有①行政机构中专门设立的行政机构②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③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2、社会组织:

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某些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也可以取得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而成为行政主体。

主要有①经授权的事业单位②经授权的企业单位③经授权的社会团体④经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六、行政公务人员

(1)概念: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执行行政公务,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2)范围:

①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依法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任职,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工作人员。

②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指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之外,其他执行行政公务的人员。

两种公务员的区别:

1、所在组织不同2、确定身份的法律依据不同3、人员范围不同

(3)权利义务:

①权利:

国家法律对行政公务人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身份保障权、执行职务权、工资福利权、参加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辞职权)②义务:

国家法律对行政公务人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遵守法律的义务、依法执行职务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服从命令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忠于职守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廉洁奉公,不得从事与职务相悖的活动的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行政职务关系

(1)概念:

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在任职期间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特点:

①行政职务关系本质上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行政指定代理关系②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③是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

(3)产生:

行政职务关系因公民经过法定方式和程序被任用为行政公务员,取得国家公务员资格而形成。

(4)产生方式:

1、选任2、委任3、考任4、聘任

八、行政相对人

(1)概念: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作为相对一方的个人和组织。

(2)范围:

1、个人:

即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2、组织:

法人和其他组织;

(3)基本类型①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的相对人②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相对人③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④外部相对人内部相对人

(4)权利义务1、权利:

行政相对人依行政法规定而享有的、针对行政主体所主张的权利。

(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受保护权、受益权、受平等对待权、陈述。

申辩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2、义务: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代表国家的行政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一定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①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②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的义务③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④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5)行为:

①概念:

在行政活动中,由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能够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或者得到确认的各种行为的总和。

②特点:

1、是一种法律行为2、由行政法规定的行为3、能产生行政法法律效果的行为4、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个人、组织等一方作出的行为5、形式多样化、目的多重化的特点6、对行政主体没有直接的强制力③种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2、权益性行为与义务性行为3、强制性行为与任意性行为④效力和效果:

1、效力:

行政行为所具有的一种法律保护。

约束力体现:

1、程序启动力:

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主体作出一定行为,行政主体必须对该行为加以回应的法律约束力。

2、阻止力:

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某种行为,具有能直接阻止违法行政行为生效或产生效力。

2、效果:

行政行为对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或消灭,或者说行政行为所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义务。

法律效果:

行政相对人行为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具体表现:

1、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为,可以产生行政程序法律关系;2、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双方的合意行为,使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3、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的行为,可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九、行政行为

(1)概念:

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要素:

1、主体要素——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职权要素——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3、法律要素——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特征:

1、行政行为的公益性2、行政行为的执行性3、行政行为的单方性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4)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4、授益性行政行为与负担性行政行为;5、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6、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7、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8、权利行为与非权力行为;

(5)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已完成了作出的过程,具备了构成要件,成为确定的法律行为。

要件:

1、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3、行为因正式的意思表示而存在

(6)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发生与存在,是行为效力在时间上的持续存在。

规则:

1即时生效2告知生效3附款生效

(7)合法要件:

指构成合法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8)具备条件:

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为的权限合法3、行为的内容合法4、行政的程序合法5、行为的形式合法

(9)效力:

对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权利义务状态变化这一法律效果的保证力。

内容:

①公定力: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并应受到尊重的效力②确定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③约束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④执行力:

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10)无效:

1、无效行政行为:

即自始无效,是指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时,因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①行政主体资格存在瑕疵②行为的形式上存在瑕疵③行政行为内容上存在瑕疵3、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①行为自始无效②行政行为的任何人或机关都没有约束力,作为相对人可以不遵守、不接受,执行机关不应当履行,其他社会成员也不需要尊重③告知行政行为无效不受时效限制,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主张行为无效,不收法定救济时限的限制,有权机关也可以随时确认和宣告行为无效。

(11)撤销:

指有权机关对依法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予以否定,使之丧失法律效力的状态。

法律后果:

①经撤销的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但撤销后可以溯及既往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依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限制:

①行为性质的限制②行为内容的限制③时效的限制

(12)变更:

指对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形式或法律依据进行改变,使原行为的法律效力发生部分变动。

(13)废止:

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条件:

①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②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发生变化③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

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如果废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偿。

法律后果:

①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②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

十、行政规范

(1)概念:

又称行政法律规范,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①行政规范的制定主体是不同权利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②行政规范调整的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具有适时性的特点③行政规范的制定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抽象行政行为④行政规范在效力地位上具有派生性、从属性和多层次的特点

(3)效力地位:

①行政规范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②行政规范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之间——既有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也有不适合进行位阶排序的关系③行政规范之间——既有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也有同位法关系。

十一、行政立法

(1)概念:

是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源意义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特征:

1、只有享有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才是行政立法的主体;2、行政立法是制定具有法源意义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行政立法要严格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4、行政立法既是行政管理活动,又是立法活动;

十二、行政法规

(1)概念:

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特征:

①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其他国家机关不享有②行政法规的制定具有从属性和创制性③行政法规效力范围及于全国④行政法规既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依据,也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的依据

(3)制定权限:

国务院可制定行政法规(依据职权制定、依据单行法律的授权、依据特别授权决定)

(4)制定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十三、行政规章

(1)概念:

是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特征:

①制定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②关于某一方面或区域的行政管理事务的规定③具有较强的从属性④源地位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十四、行政授权行为

(1)概念:

指赋予相对人某项权益或解除其某项义务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有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颁发使用权、所有权证的行为,发放救济的行为。

(2)特征:

授意性,作为性,非强制性,裁量性,抑制公益性。

(3)外延:

行政保障行为,助成性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许可行为,部分行政合同行为

(4)法律地位:

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行政给付:

狭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

广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行政义务的总和。

十六、行政奖励实施原则:

精神与物质相结合、标准法定、实事求是、奖当其行、公正平等。

十七、行政许可

(1)概念:

指行政主体已举行争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办法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形式某项权力,获得某种资格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基本原则:

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便民原则,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陈述权、申辩权和提供法律救济的原则,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许可并给予补偿的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3)设定原则:

一般性指导原则,可设定事项原则,设定许可的优先原则。

(4)设定权限和形式:

设定行政许可是国家机关创制有关行政许可权利义务的活动,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

设定权限是关于在相关国家机关中分配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制度。

设定形式是设定行政许可可以采取的文件形式,即只能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5)设定程序:

起草程序,评价程序。

(6)实施:

由行政机关进行。

实施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制度和特别程序制度两个部分。

普通程序制度,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

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十八、监督检查制度:

四方面,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和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十九、行政征收

(1)概念:

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3)分类:

按发生原因或条件为标准可分为因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行政征收;因行政相对人对国有资源资产的使用而产生的行政征收;因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征收;因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规划而产生的行政征收;按内容和标准可分为税;费。

(4)方式:

行为方式、计算方式。

(5)程序:

相对人的自愿缴纳和行政主体的强制征收。

(6)时限:

行政征收的期限和行政征收的时效。

二十、行政征用:

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和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制度。

二十一、行政处罚

(1)概念:

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种类:

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申诫罚。

警告、通报批评。

(3)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4)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5)管辖:

是关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权限划分的制度。

它对于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防止和解决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冲突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

(6)适用:

是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决定科以行政处罚的制度。

它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是否科以行政处罚,科以何种处罚,以及科以什么程度的处罚。

条件:

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主体是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有一定的适用时效。

(7)程序:

①简易程序:

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

这种处罚程序手续简便、时间短、效率高,但它只能针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②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指行政处罚机关对一般行政违法案件实施处罚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最严格、最完整、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程序。

除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外,其他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遵循的步骤:

立案、调查、审查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③听证程序。

特征:

①阶段性②局部性③选择性④准司法性

二十二、行政强制

(1)概念: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向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种类:

①对人身的强制:

强制扣留强制戒毒等②财产的强制:

查封、扣押、冻结等③行为的强制:

强制登记、强制从事劳动。

(3)执行:

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1、间接强制。

①代执行②执行罚2、直接强制。

程序:

①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②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4)措施:

1、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为。

2、特点:

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控制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②行政强制措施内容大致包括对人身和财务的限制③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紧密相连④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

3、与行政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关系:

①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共同点是都属于行政强制,带有强制性。

不同点:

前提不同、目的不同、起因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②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都带有强制性,不同点: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必须有书面决定,但即时强制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是有违法嫌疑的行为,即时强制主要由于情况紧急可采取强制手段;在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时常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种类:

①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如扣留②对财务的强制措施。

5、程序:

立案、调查、决定,但情况较紧急。

6、补救:

在行政处理前补救。

二十三、行政合同

(1)概念:

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如:

国家订货合同、公共工程合同、人事聘用合同。

(2)特征:

①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合同主体特征②对行政当事人自由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平衡是行政合同内容特征③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④行政机关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某些特权⑤通过行政法解决纠纷

(3)分类:

对等与不对等,内部与外部,混合、纯粹和假合同。

(4)缔结原则:

适应行政需要,不越行政权限,合法。

(5)方式:

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

二十四、行政行为事实

(1)概念:

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不以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行为。

(2)特征:

行政性,纪律性,非处理性,非明确性,救济方式特殊性。

(3)要件:

行为主体实施,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不以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不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撤销

二十五、行政程序

(1)概念:

一般意义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方式方法的总称。

方式方法体现为时间和空间形式,因此行政程序是行政方式方法和时间、步骤的结合形式。

(2)基本原则:

公开、公正、参与、效率。

(3)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二十六、行政复议

(1)概念:

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

(2)基本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

(3)特点:

①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②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③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④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4)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部分)

(5)条件: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排除:

不服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不能附带申请行政复议。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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