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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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六条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度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中“核查有关文件,有省级节能审查办法的,得0.5分。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部门,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区行政审批局。
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许可证发放环节,应向建设单位告知节能审查制度。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参考: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需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加强部门联动与信息共享,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核准(备案)环节、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在施工许可证发放环节,应向建设单位告知节能审查制度。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推动国家有关节能审查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的落实,开展业务培训,对各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六)负责全市节能工作,指导全市节能监察工作。
……依法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
《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6〕61号)三(十)加强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2.强化谁主管、谁监管。
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监管,强化对项目后续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第六条 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项目,位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海新区区域外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节能审查。
市级节能审查权限全部下放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海新区。
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节能审查。
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关于第一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及扩大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实施权限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号)附件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市审批办关于公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目录(第一版)的通知》(津审〔2015〕5号)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东疆片区办事处)、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办事处)负责各自管辖的自贸试验区片区范围内申请的审批。
参考: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津工信节能〔2017〕5号)一、关于节能审查权限的划分
按照《办法》第五条,结合我市实际,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市节能审查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市级节能审查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由区节能审查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一、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二、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建设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应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参考: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第八条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写项目节能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接受委托编制节能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
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加盖印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参考: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15号)第九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七)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八)根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九)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节能审查部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部门应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节能评审机构。
承担节能报告编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
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参考: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节能审查部门应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节能评审机构。
节能评审机构一般应承担过节能审查部门委托的节能评审业务;或具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或甲级资信评价等级,且有节能报告编制、能源审计等节能咨询工作业绩的单位。
承担节能报告编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节能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正材料,应一次性明确相关要求。
对工艺方案、用能工艺等受所在地有关条件制约的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以及节能审查部门认为有必要踏勘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赴项目现场进行踏勘,或召开现场评审会。
节能评审机构确保节能评审质量,并对节能评审意见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节能评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节能报告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节能报告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价核定项目的主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用能设备、用能规模和能效水平,分析论证节能报告中关于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等方面的影响,提出合理可行的节能改进措施和建议。
参考: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第十三条节能评审机构应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节能评审质量,并对节能评审意见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对改扩建等的项目,还应组织现场踏勘。
节能评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节能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节能报告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节能报告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价核定项目的主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用能设备、用能规模和能效水平,分析论证节能报告中关于项目对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级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等方面的影响,提出合理可行的节能改进措施和建议。
节能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正材料,并应一次性明确说明或补正材料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说明或补正材料。
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7年本,征求意见稿)》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指南(2017年本,征求意见稿)》3.2.3现场踏勘对工艺方案、用能工艺等受所在地有关条件制约的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的项目,以及高耗能项目,其他需要开展现场探勘的项目等,节能评审机构可组织专家赴项目现场进行踏勘,或召开现场评审会。
第十二条节能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自接到节能审查部门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评审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评审时限内。
节能评审机构应将项目节能报告、专家意见、评审意见等材料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节能审查部门。
依据:
《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6〕61号)三、(七)3.压缩中介服务时限。
一般情况下,资料齐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不超过30天,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不超过40天,环评报告不超过40天,其他编制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涉及各类专家评审的审批事项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涉及重大、特大项目相应时限可适当延长。
参考: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第十四条 节能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审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评审时限内。
节能评审机构应将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等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节能审查部门。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节能审查意见内容应包括主要结论、能源消费量、应达到的能效水平、需落实的节能措施、有效期等。
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参考: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第十五条 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节能审查,主要是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级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
审查意见内容应包括主要结论、能源消费量、应达到的能效水平、需落实的节能措施、有效期等。
审查意见应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监察中心。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部门应自接收节能评审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和复审过的节能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报告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6〕61号)四
(二)
1.核准类项目。
建设单位持项目核准报告和现势地形图等相关申请材料到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规划等行政审批部门或区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同步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然后同步办理环评和合理用能审批等事项。
本阶段累计办理时间为17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0个工作日、中介服务7个工作日。
2.备案类项目。
建设单位持现势地形图等相关申请材料到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规划等行政审批部门或区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同步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然后同步办理环评和合理用能审批等事项。
本阶段累计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2个工作日、中介服务3个工作日。
3.审批类项目。
建设单位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相关申请材料到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后,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行政审批部门或区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同步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且经公示10日无异议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然后同步办理环评和合理用能审批等事项。
本阶段累计办理时间为18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3个工作日、中介服务5个工作日。
参考: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部门应自受理节能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节能报告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延期。
审查意见只能延期1次,延期期限不超过1年。
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参考: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第十七条 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审查意见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
审查意见延期不能超过3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超过节能审查意见15%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节能审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因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而未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进行节能审查。
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参考: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第十八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增加比例超过10%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节能审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增量)达到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检查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将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原审查部门。
节能审查部门应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验收。
达不到节能标准或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的项目,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依据: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按规定报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7〕31号)
一
(二)联合验收专业事项。
办理联合验收的专业验收事项包括: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和根据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规定需要验收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二(四)应联必联,便捷高效。
对涉及建设单位同时具备多项配套验收或专业验收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实行联合验收。
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审批验收系统要与行政许可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实行统一受理、并行办理,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参考: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报请节能审查部门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一般由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节能评审机构组织开展,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验。
验收报告中只允许使用“通过”“不通过”两种验收结论。
判定为“不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对于由节能评审机构组织的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复核。
在项目投产后,节能审查部门和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加强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单位产品能耗以及节能措施是否达到审查意见能效水平等方面要求。
第十八条节能审查部门应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