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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通信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提高投资效益,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保障工程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及时性,为企业实施向“宽带通信和多媒体服务提供商”战略转型和业务发展提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要求,同时结合内控以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省管项目”是指省公司工程建设中心作建设单位的项目。

“市管项目”是指市分公司(含干线维护中心)作建设单位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类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市分公司(含干线维护中心)(以下简称各市分公司),以上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心是公司投资类工程建设和通信建设市场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配套设备、器材的选型和推荐并提出评价建议,是省管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市管项目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是集团公司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类的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

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用设备、器材的厂验。

第六条各市分公司是市管项目的建设单位,是省管项目的责任单位,其计划建设部是工程建设及通信建设市场对口管理和实施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能,协助省公司完成配套设备、器材的选型、推荐和提出评价建议、参与省公司组织的厂验。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界面

第七条对于集团公司项目,企业发展部负责项目概(预)算批复前的配合工作,工程建设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对于省管项目,企业发展部负责审查初步设计或一阶段设计,批复概(预)算,提交设备、器材的采购需求。

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提交工程服务商采购需求、委托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批复预算、组织实施和工程初步验收、竣工验收,批复竣工投产等。

各市分公司作为省管项目的责任单位,协调本地资源,依据省公司制定的工程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第九条对于市管项目,各市分公司按计划任务书批复规模初步制定建设方案并委托设计,配置设备、器材清单,提出非集采类采购需求,组织工程的实施、初步验收和试运行,完成资产转固、全部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

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提出需集采的采购需求,审核并确认设备、器材配置清单,审查一、二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概(预)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批复竣工投产。

第一十条对信息化与新产品等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

第一、项目立项要有明确、详细的业务需求以及可行的建设方案。

立项批复要确定合理施工周期。

第二、工程建设中心根据该类项目的综合情况,制订施工组织计划,确立工程管理组织和分工,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需求部门(需求部门是指提出项目需求的部门)配合做好技术及业务支持工作。

第三、工程建设中心负责硬件系统平台的搭建。

第四、需求部门按照施工组织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软件的系统集成或部分硬件系统集成等,并负责有关数据、资料等方面的汇总整理等支持性工作,工程建设中心负责资源协调、工程进度管控和服务类资本性支出入账。

第五、工程建设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批复试运行和竣工投产,完成资产转固和全部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

网络运营部制定工程建设硬件验收方案,需求部门制定业务与功能的验收方案,工程建设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立并制定整体验收方案。

第六、为完成投资预算以及转固的进度,确保完成相应KPI考核指标,需加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需求或建设方案变更管理。

确因市场竞争环境、技术进步或建设背景变化等因素造成项目变更的应遵循:

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发生变化的要履行立项手续;对影响工期的变更,企业发展部负责调整CAPEX和转固等预算进度,工程建设中心负责调整施工组织计划。

第一十一条对于系统集成类项目工程建设管理。

第一、系统集成与研发中心负责分解与客户签署的ICT等系统集成(含业务集成)类合同的建设内容,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类的部分,按照投资类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对于用成本建设的部分,由系统集成与研发中心负责提交采购需求,并将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以及与客户需求相匹配的工程实施计划提交工程建设中心。

第三、系统集成与研发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系统集成,包括硬件、软件集成等。

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施工期间的资源协调、进度管控、制定验收方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系统集成与研发中心负责提供验收测试指标及要求,完成工程资料整理、移交、归档。

第四、系统集成与研发中心原则应在省公司确定的入围企业范围内选择使用工程服务商,对于客户具体指定的不在省公司入围企业范围的工程服务商,该企业要有相应承揽工程的资质,并按照省公司有关工程服务商“临时入围”要求,及时办理入围手续。

第四章工程造价控制管理

第一十二条加强建设方案、设计、施工、结算等四方面的工程造价控制管理。

第一十三条建设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现有网络资源,最大限度利用闲置资源,选择技术先进、建设成本低、建设速度快、有效利用资源的建设方案。

第一十四条加强工程设计定额管理,合理计取计价标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公司制定的计价标准。

第一十五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程设计勘察和设计变更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精准度,减少设计变更,避免因勘察出现较大误差,造成建设成本虚高。

第一十六条加强预算批复审核力度,建立科学的预算审核核算体系。

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严禁概(预)算超出投资预算。

第一十七条各建设单位在加强对工程量和用料的核查管理,对虚报工程量的施工单位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按照有关管理要求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工程财务决算和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工程项目审计等工作。

第五章工程用料管理

第一十八条各级工程管理部门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实现闲置资源在工程建设的再利用,降低在网资源的闲置和工程用料的库存。

第一十九条加强工程实施环节工程用料管理,工程用料采取集中管控、统一调配,减少工程废料。

做好工程节余料回收入库和再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加强工程拆旧料的回收和在利用管理工作。

在工程设计中,应明确拆旧材料的规格、数量、可利用程度以及回收方式等作为工程设计的相关内容。

施工企业应保证拆旧材料完整性和可再利用性,适时完成回收入库,库存管理部门开据入库凭证。

第二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时将工程节余料和拆旧料的回收入库,列入验收工作程序。

第六章工程实施进度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为工程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第一、要落实设备、器材到货情况、对工程施工环境条件做出判断、落实工程管理组织、与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按要求及时办理立项登记、质监申报等。

第二、设计单位要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设计说明和技术交底,特别是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等重大环节做好交底。

第三、施工单位要向建设单位提交开工报告,上报施工组织计划、明确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安全责任人以及保证工程进度、质量等措施。

第四、监理单位要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人员以及对重点环节的监理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在签署设备、器材以及工程服务类采购合同时,除了明确具体技术指标要求外,对施工周期以及人员保障、技术支持等方面要提出要求并充分落实。

第二十四条建立工程进度统计月报制度,各市分公司在每月5日前,按照省公司要求及时上报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省公司汇总后定时在EIP上发布。

第二十五条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定期上报工程进度的管理,审核后及时将进度信息录入PMS系统,并根据内控要求按月将工程进度表提交财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收入预算保障计划、新产品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度,要建立特殊保障机制,各市分公司要有详细工作计划,落实到人、考核到位,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七章工程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市分公司要切实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提供高质量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采取集中验收和单项验收相结合的形式,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采取集中验收方式。

每季度末月10日前省公司组织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会议上主要工作任务有四项:

第一、验收竣工项目。

第二、统计初验工程。

第三、统计在建工程进度。

第四、审核竣工决算。

第二十九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成熟度和采用设备的可靠性,项目验收可采取一次性验收或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两阶段验收方式,验收方式须在设计批复环节确立。

一般情况下,光、电缆线路、管道、综合布线、应急类以及投资50万元以有下的项目采取一次性验收。

第三十条各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15日内向省公司上报初步验收报告,省公司同意后投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时间一般为3个月,试运行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各市分公司上报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省公司在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成立由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质监部门、维护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采购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等参加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负责审查竣工报告(包括初步决算报告、试运行报告、档案验收报告等),讨论形成验收结论,下发投产通知。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割接方案,网络运营部负责审核并在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组织实施割接。

第八章指标控制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CAPEX支出、在建工程转固率、工程验收合格率、质监申报及时率以及营业额净额完成率五项考核指标。

第三十四条对于工程服务费CAPEX支出,要严格按照内控有关要求按时、按比例足额形成CAPEX支出。

第三十五条对于在建工程转固率,各建设单位要按照省公司预算进度要求,制定匹配的月度转固进度计划,按项目落实到责任人,同时工程管理部门要与相关部门作好实施中技术、业务支撑、验收测试、工程决算及审计、资产移交四个环节的有效沟通。

第三十六条对于工程验收合格率,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设计、设备器材的性能指标、施工以及竣工资料等环节管理,确保符合验收条件。

第三十七条对于质监申报及时率,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立项批复7日内完成立项登记,开工前7日内完成质监申报,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完成竣工备案的要求,按时完成网上申报。

第三十八条对于营业额净额完成率,快速响应建设需求,按时保质地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完成收入预算保障计划中通信能力的建设。

第九章安全、质量控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所有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第四十条各建设单位要切实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一、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安全防范等措施。

第二、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有关的隐蔽资料。

第三、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要严格执行工程随工制度,安排现场随工技术人员,协调解决工程施工期间出现的问题,做好对隐蔽工程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和随工验收签证工作。

第五、为确保使用的设备、器材符合标准,各建设单位除采取抽查检验外,要选派技术和工程管理骨干参加省公司组织的厂验工作。

第四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特别是对涉及安全、质量等重要环节,要有详细设计说明。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第一、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包括:

工程质量、安全防护等各种措施,提交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以及省公司关于“三标一体”综合管理体系有关要求组织施工。

第三、在施工中发现工程设计有差错,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四、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施工隐蔽工程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一、工程监理单位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章配套设备、器材选型管理

第四十四条工程配套设备、器材的选型管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省公司工程建设中心是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各市分公司及省公司需求部门提出配套设备、器材的选型需求,工程建设中心通过资格评审,确定产品入围范围,提交采购与物流部后,通过相关决策流程确立入围名单并列入合格供应商范围。

第四十六条省公司工程建设中心负责配套设备、器材的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要求各市分公司配合省公司监督供应商到省通信管理局进行《设备厂商接受质量监督申请》的登记工作,确保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向省公司提出使用评价建议。

第四十七条省公司工程建设中心汇总各市分公司提出的使用评价建议后提交采购与物流部,并作为年度评价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上报省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严格执行省公司有关选型入围管理规定,严禁使用未在入围范围内的通信设备、器材。

第十一章通信建设市场管理

第四十九条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是指对通信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承发包)等市场行为、工程服务商(工程服务商是指从事通信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招投标代理等单位)的准入资格的管理及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要本着公平竞争、合法经营原则,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管理,规范通信建设市场行为,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第五十条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分省、市两级管理,省公司归口管理部门为工程建设中心,各市分公司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建设部。

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公司工程建设中心: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和管理流程。

2、对参与河北网通公司通信建设的工程服务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批、备案,并提出服务评价意见。

3、规范和检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4、查处违反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通信建设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参建河北网通通信建设市场的施工、设计、工程咨询、监理以及招投标代理企业采取“市场准入制”,对系统集成、土建企业采取“备案制”。

(二)各市分公司计划建设部: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和管理流程。

2、对参与所辖区域的通信建设的工程服务商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公司,配合省公司完成对工程服务商的服务评价工作。

3、规范和检查所辖区域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4、检查违反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通信建设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公司主管部门。

5、对参与所辖区域的系统集成、土建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按照省公司要求将备案的企业上报省公司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行为。

第五十二条对参建河北网通通信建设市场的企业,由省公司统一审批。

各市分公司要加强对参建企业的管理,保证参建企业的质量,严禁使用入围企业范围之外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招投标代理企业。

第五十三条各市分公司要加强对参建企业的监督,确保其严格按照企业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严禁超资质设计、施工,严禁非法转包和分包。

第十二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各级工程管理部门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工程管理人员要廉洁自律,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严禁使用虚假“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市场准入证”等。

据实编制施工结算,对故意虚报冒算工作量和用料的施工单位,除按照规定核减相关费用外,同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取消入围参建资格。

第五十六条设计单位严禁非法分包、转包项目,严禁使用虚假“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市场准入证”等,对于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引入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出现因监理单位把关不严、不能履行职责,出现工程事故、质量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施工结算虚假等问题,要对监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取消该监理单位入围参建资格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公司工程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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