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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名称堕胎中的道德伦理问题

课题名称:

堕胎中的道德伦理问题

成员:

王真、华灵韵、王丽虹、郑文杰

时间:

2007年4月16日至2007年6月16日

引言:

堕胎可定义为:

在胎儿具有可存活性以前自发地或诱发地终止妊娠。

堕胎常用的方法包括“负压吸取”、“刮宫法”、“盐水淹没”等,每一种方法都带有危险性,会严重影响母亲的身心。

现在世界上大约有2/3的妇女可以合法堕胎。

各国堕胎法律差别很大,有些国家随便什么时候什么情况都可以,而有的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

例如,英国在1803年通过第一个堕胎法案--妇女堕胎法,将堕胎视为非法的行为,最高可处以死刑;而墨西哥最近却通过了堕胎合法化的议案,允许妇女在某些情况下施行堕胎。

而堕胎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堕胎的道德伦理性也一直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因此,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大学生也应该对此有一个正确和全面的认识。

正文:

一、研究目的:

通过对不同人群对待堕胎问题态度和看法的调查研究与比较分析,从道德伦理方面对堕胎现象有一个更深刻全面的了解,并得出自己的初步结论。

二、研究方法:

1.查阅文献:

为了对课题背景有个更全面的认识,也为了更好地展开进一步的研究,我们通过网络和书籍对堕胎的定义、方法、伦理等问题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

2.问卷调查:

在对背景知识有了一定了解后,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堕胎问题的现状有了一个更为直观的认识,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通过定量分析,我们还可以对社会上不同人群对此的看法有个初步了解,并进行整理归纳。

3人物访谈:

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我们对具有代表性的不同个人进行访谈,力求更深入细致地了解问题、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三、研究内容

1.调查问卷分析

(问卷样本及具体统计结果见附件一)

调查目的:

了解我们身边的人对堕胎问题的看法。

调查时间:

2007年5月

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

人)

发放问卷总数:

150有效数142

性别女60男82

年龄15-20岁:

119

21-25岁:

18

26-30岁:

231-40岁:

241-50岁:

1

学历初中1高中22大学本科110硕士3中专1大专4

信仰无宗教信仰:

121有宗教信仰:

21

婚否已婚2未婚140

堕胎,即人工流产,是指在新生命脱离母体之前将其杀死的行为。

由于该问题的特殊与尖锐,所以围绕着生命与权利等诸多伦理范畴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与争论。

不同的人对该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与取舍,有的人赞成,有的人反对,理由也各不相同。

为此,我们设计这份问卷,从多角度透视大家对堕胎本身以及堕胎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了解与认识。

首先是对堕胎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判断。

需要提出的是,堕胎是伦理问题中的一个困境,按某些准则堕胎行为是完全违背伦理的,按另外一些则是完全合乎伦理的;而且对于同一个堕胎理由,按某些评价标准是不允许的,按另一些却是值得提倡的。

这些互相冲突的伦理概念主要有人的生命权利保护原则,女性是否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和骨肉的优先权,堕胎是女性承担责任的表现还是逃避责任的表现,取用社会的爱心来解决婴儿的抚养问题是否道德。

我们围绕这四个递进的方面设计了若干道开放性的判断题,回答方法是基本同意请划勾,反对请划叉,不清楚划三角。

以上仅仅停留在对堕胎中的伦理的认识,并非反映被调查人在实际生活中对堕胎的取舍,比如某人可以认为扼杀胚胎是不道德的,但为了不给自己添包袱,情愿承担良心的谴责也要把孩子打掉。

所以我们紧接着列出诸多堕胎的理由,让大家取舍。

最后是调查被调查人本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即堕胎问题在他们思想领域中的地位。

我们认为这是相当必要的。

以上是对问卷设计理念的阐述,在下文中我们会根据统计数据就以上这三个渐进的层次进行详细的叙述与分析,并最终得出调查结论。

人工流产几乎不会引起后遗症,如不完全流产、出血、感染、子宫穿孔、不孕以及情绪和心灵的创伤。

图1

另外,我们发现有无宗教信仰对堕胎问题的看法起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因此,我们将收集的数据按无宗教信仰者与宗教信仰者分开。

以下不经说明的一律是对无宗教信仰者的调查结果。

我们收到125张无宗教信仰者的有效问卷。

其中女性48人,男性77人,绝大部分都是和我们年龄相仿的大学生。

经调查,他们基本对堕胎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有所认识(见图1),相信他们并没有把堕胎当儿戏,是理性地对待堕胎问题的。

堕胎中的伦理

赞成反对视情况赞既不赞成

成或反对也不反对

图2

经调查我们得到这样一个结果:

大多数人既不是完全地赞同堕胎,也不是一昧地反对堕胎,他们是有选择性的(见图2),这与我们的预想是一致的。

那么他们是如何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抉择的呢?

让我们逐一来看。

图3

堕胎伦理中有一个很有趣的争论:

胚胎是不是人?

一种新的观点认为:

“人的生命并非始于受精时刻,胎儿还不具备人的所有属性,只有当婴儿出生时,才获得做人的资格和权利,才构成所谓的person,所以说堕胎不算扼杀人的生命。

”这种观点看上去很奇特,其实说穿了,它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堕胎伦理中的困境,提供一个鱼与熊掌兼得的方案。

现有的伦理矛盾都是建立在默认“受精卵即人”的基础上的,要是来个釜底抽薪,推翻这个基本假设,一切不就都调和了吗?

但是通过对判断题的回答,我们发现只有28%的人能接受“人的生命并非始于受精时刻”这个命题(见图3),而且是在我们提出这个命题的前提下,并不一定是他们心中本来就存在这个观念。

可见,这种观点的效果并不那么让人满意。

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接近诡辩,为了伦理的自恰而强制人们接受这么另类的观点本身就不是很道德。

况且更危险的是,这种观点开了“把一部分人驱逐出了人的范畴”的先河,而且是以道德的名义,只须重新定义一下“人”的属性,将来会不会有更多的人被驱逐出去呢,下一个被驱逐的会不会是你我呢?

一旦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就会覆水难收,谁也不知道短暂的痛快将会埋下怎样不安的种子。

对先天缺陷(但不致死)的胎儿进行人工流产(即堕胎),违背了医学上抢救生命的基本宗旨,也违反了人人平等的准则。

图5

经过调查我们也发现65.6%的人认为为了控制人口而堕胎是不道德的(见图4)。

53.6%的人认为对先天缺陷但不致死的胎儿堕胎是道德的(见图5)。

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94.1%的宗教信仰者认为对先天缺陷但不致死的胎儿堕胎是不道德的。

在他们看来,只要是能存活的生命,就不能越俎代庖代替神解决掉他。

让母亲一生的青春岁月都奉献给一个畸形儿,这是不公平的。

图6

接下来是女性是否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和骨肉的优先权。

这又分成两种情况:

当母亲体内的胎儿不是她想要的那种,和自愿性行为(即并非被强奸)意外怀孕。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54.4%的人认为让母亲一生的青春岁月都奉献给一个畸形儿,这是不公平的(见图6)。

高达72%的人认为在被强奸而怀孕的情况下,堕胎是合乎情理的(见图7)。

这个比率已经是相当高了,因为在一个正常的调查下,总有一定数量的人群会选择完全赞成堕胎或完全反对堕胎,选择完全反对的人自然不会在母亲的不幸面前心慈手软,他们还是要保护胎儿的生命权的。

在宗教信仰者方面,82.4%的人不认为让母亲一生的青春岁月都奉献给一个畸形儿是不公平的,不过令我们惊喜的是,认为在被强奸而怀孕的情况下堕胎是合理的占23.5%,不合乎情理的宗教信仰者占35.3%,仅仅比前者高出11.8%,不清楚的占41.2%,而一开始就反对堕胎的就达到88.3%,看来在这个问题上,宗教的生命至上原则有所松动。

这究竟是宗教的教义有了新的诠释呢,还是因为我们的被调查者还未达到足够的觉悟呢,这有赖于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另一个问题是判断:

“胎儿出生前只是妇女身体的一部分,妇女可以任意处置包括堕胎。

胎儿的生命权固然重要,但是妇女拥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应先被考虑。

”如果说前面一种观点是“同情母亲派”,那么现在的这个观点就是“放纵女性派”。

经统计,55.2%的人反对这种观点(见图8),大家对这派的观点要比对“同情母亲派”严厉多了。

接下来是有关性行为的。

为此我们出了两道判断题。

这两个判断题是“妇女是否必须为自己的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当性行为

妇女必须为自己的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当性行为导致怀孕时,不能由于妇女自己的粗心大意或不检点而牺牲无辜的生命。

图9

导致怀孕时,不能由于妇女自己的粗心大意或不检点而牺牲无辜的生命。

”和“妇女对自己的性行为确实负有责任,而必要时进行流产也是承担这种责任的表现。

”这两种表述是互相矛盾的,我们故意出了这两道互相矛盾的判断题,并在排版时把它们分开一段距离。

结果我们发现,对于第一条陈述,同意和反对的人数相差无几(见图9),而到了第二条陈述,同意的人竟是反对的人4.3倍(见图10)。

何以有如此巨大的转变?

因为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这方面的观点是含混不清的,根本没有坚定的立场。

前一种责任是对生命的尊重,后一种责任是对生命的蔑视。

他们竟然在如此大的两极轻易跳跃,性行为的责任问题是他们的盲区。

到底什么是性行为的责任,这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妇女对自己的性行为确实负有责任,而必要时进行流产也是承担这种责任的表现。

图10

最后是取用社会的爱心来解决被迫生出的婴儿的抚养问题是否道德。

相关陈述是:

“如果孕妇不想要生出来的婴儿,可以让别人或社会福利机构和团体收养。

”经调查,34人同意,73人反对,18人不清楚。

大部分人是反对的,理由很简单:

这是孕妇在逃避义务,而且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在中国就更不行了)。

对堕胎的取舍

我们的题目是这样出的:

以下各项理由中,您认为

可以作为堕胎理由的有:

不可以作为堕胎理由的有:

A胎儿畸形B预知胎儿会死亡C怀孕妇女的生命受到怀孕的威胁D婚内性生活避孕失败但不想要孩子E婚外或婚前性生活避孕失败但不想要孩子F婚外或婚前性生活没有避孕导致怀孕但不想要孩子G被强奸受孕H其它

我们把统计结果列在下面的表格中:

a

b

c

d

e

f

g

可作为理由的

93

109

114

41

55

36

105

不可以作为理由的

20

9

6

77

58

77

12

上面每列数据加起来没有一列是125的,最多120,最少113,显然有人对有些理由不置可否,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的分析。

大家普遍认为ABCG可以作为理由,约2/3的人反对DF但对E有所放松。

其实DEF正是社会上比较普遍的堕胎理由,也是在实际生活中分歧最大的,所以调查结果数量差异不大,而ABCG是个别案例,且大家容易达成一致,只是为了伦理讨论的全面而提出的,所以调查结果数据差异悬殊。

大家赞同ABCG是理所应当的,现在我们着重分析DEF。

对D的反对是因为双方有婚姻这个基础,孩子是名正言顺的,唯一的困难是可能违反计划生育或给家庭带来负担,但这总比没有结婚就有孩子要好得多,所以反对D的人要比反对E的多一点。

需要补充的是:

反对E意味着将婚前和婚外性行为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一旦避孕失败了就不能堕胎,就算有天大的困难也得负责任,这无疑在婚前或婚外性行为双方身上又加了一道约束,使双方在性问题上更冷静理智。

至于F么,不想要孩子却不避孕,这种危险的,为了一时愉悦,不计后果的性行为是可耻的,应该受到谴责,所以反对的人较E又有所上升。

经调查我们发现,认为堕胎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的人数,与认为堕胎问题是一个不很重要的社会问题的人数之比为3:

1;非常关心这个问题的与无所谓的为1:

1.3。

我认为这反映了我们大学生还是有很高社会责任意识的。

我们国家有很多问题:

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人口问题、教育问题……他们能把堕胎问题与上面这些问题摆在一个层面上,可见他们对社会伦理(而不仅仅是堕胎)有很高的重视程度。

至于会去关心这个问题的人少了一点,这也很自然。

现在我国的大学生的生存压力很大,在学校里被艰深的教学内容摧残掉自信,将来毕业后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社会又对大学生寄予各种厚望,大学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还能关心与现在的他们基本没多大关系的堕胎问题,实属不易。

2.人物访谈

(采访DV、录音和采访稿请见附件二、三、四、五)

对于人物的选择,我们有针对性地挑选了5个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他们分别是刘女士(医生)、艾先生(基督徒)、吴女士(佛教徒)、薛同学(本科生)、周学长(研究生)。

A.刘女士(年龄:

38职业:

医生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刘女士是一名医生。

经过8年的医科学习及丰富的临床经验,她掌握了足够的医学知识,这对于我们的课题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知识基础。

由于很多人是因为尊重生命权的原因反对堕胎,但又不确定在母腹中的胎儿是不是生命,所以我们特地咨询了刘女士。

刘女士明确地告诉了我们,在医学上,规定12周是一个婴儿成型的时间。

故若要考虑到生命权的问题,在怀孕12周之前进行堕胎并不算剥夺一个无辜的生命。

而被问及刘女士自己是如何看待堕胎问题的。

她很肯定地说她赞成。

即使是胎儿已经发展到12周以后,她以为按照中国的国情,堕胎也是不应该被法律禁止的。

她说:

“妇女决定堕胎肯定是因为怀孕生子会对她自身或家人产生很大的麻烦。

而社会离不开个人,若是法律禁止堕胎,那肯定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

尤其是对于中国的国情来说,人口众多给国家带来了很大的负担,故堕胎也是一种控制人口的有效方法。

而且,刘女士并不赞成法律是否禁止堕胎会对社会风气产生影响的说法。

她认为现在社会的性行为自由的现状并不会因为禁止堕胎等条款受到改善,反而会引发出更多的社会问题。

她说:

“若是妇女怀孕但又无法承担责任,法律上有规定不能堕胎,势必会产生更多的弃婴,这些都对社会发展不利。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刘女士是个很关心社会的公民,考虑问题时会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放在第一位。

的确,在中国,人口是个很大的问题,否则国家也不会出台计划生育的政策并严格实施了二十多年。

想必在中国,法律不禁止堕胎或许说真的是利大于弊的。

B.艾先生(年龄:

26岁职业:

咨询宗教信仰:

基督徒)

对于堕胎这个问题,艾先生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是持反对意见的。

在基督徒的教义中,人的生命是上帝创造的。

他引用了《圣经--诗篇》中的话语:

“我尚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

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已写在你的册上了。

”艾先生认为人的价值和意义是上帝赋予的,人类本身是不知道的,所以人也没有权利去剥夺别人的生命权。

但有些人辩驳说孩子在母胎中时还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母亲又自己的生殖权,即选择生与不生的权力。

艾先生对于这个观点的态度是:

大多数人保护的不仅仅是自己的生殖权,保护的更是自己性行为自由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性行为的自由就是指不计后果的,不承担责任的性行为的自由。

这也就和不良的社会风气有了直接的联系。

艾先生认为堕胎的问题正是回应社会风气的产物。

堕胎是否合法直接影响着将来的家庭结构、政府将来处理问题的方式以及社会风气的走向。

故要严肃对待。

对于堕胎更多的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艾先生毫不迟疑地说道德是其根本。

“道德是法律的根基,法律是60分的道德”是他的观点。

在采访中,艾先生也充分表露出了对那些被扼杀在腹中的婴儿的同情。

他引用了《圣经》里的一段故事,即在耶稣出生后还是婴儿时,希律王听到预言担心耶稣篡位,就命令处死伯利恒(耶稣出生地)所有2岁以下的婴儿以免后患。

熟悉基督徒教义的人都知道,耶稣来到世上是来为人死,赎人的罪的。

但那些婴儿却没有来得及被耶稣拯救——正是因为人的罪。

如今,也正是某些成人的罪使那些最为无辜的胎儿死去,所以堕胎是应该被制止而不是被鼓励的。

谈及强奸受孕的话题,艾先生认为婴孩是应该被生下来的,但如果妇女没有能力抚养,则社会及福利机构就具有责任去抚养。

总的来说,生命权是最重要的。

在生命权和计划生育的矛盾中,艾先生更倾向于生命权。

他说:

“生命权的重要性是远大于人口控制的。

我们作为公民的确有义务履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但我们更应该聚焦于防预措施。

如果万一由于不可避免的因素怀上第二胎,我们就不应该鼓励堕胎。

因为人口控制只是一个时代的产物。

生命却是被永恒的上帝所创造的。

对艾先生做完整个采访,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基督徒对于堕胎问题的否定态度。

所以可以得出,宗教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会影响对于堕胎问题的看法的。

C.吴女士(年龄:

48岁职业:

中学英语老师宗教信仰:

佛教徒)

作为一个虔诚的佛教徒,吴女士的观点却令人有些出乎意料。

堕胎的道德问题长久以来一直是宗教界争论的一个问题。

在大部分宗教教义中,堕胎被视为是一种犯罪的行为。

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许多人开始不在接受这种过于绝对的态度,甚至有些信徒也对这一问题有了不同的看法。

吴女士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她认为:

在佛教中虽有“杀生戒”之说,但时代也在不断进步,宗教文化也需跟上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在一些和国家政策或相关法规相冲突的时候,就应视情况而定。

例如,她接受由于胎儿健康或危及母亲健康的情况下选择堕胎的看法;同时作为老师,接触过许多不幸孩子的她认为在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与其让孩子在一个恶劣环境中成长,堕胎有时可能会是一个更明智也更负责的选择。

“当然”,她最后指出:

“无论怎么说,既是堕胎,就是犯了杀戒,是有了罪孽的。

所以,最好的办法还是从对自己行为的节制和预防措施做起。

从吴女士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

关于堕胎是否是扼杀生命这个问题的讨论在原本认为最不可调和与妥协的宗教信仰领域也有了一定的进步。

许多宗教信仰人士开始接受社会上一些普遍的看法,在问题的考虑上也更多地从人性的角度出发。

这也是近几十许年来西方一些基督教国家开始接受“堕胎合法化”的一个原因。

D.薛同学(性别:

男年龄:

18岁职业:

大学本科学生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堕胎问题的另一个焦点集中于学生人群。

在没有独立经济能力、思想行为尚不成熟、没有生活与社会经验、只求一时痛快而往往却因缺乏避孕常识而未婚先孕的大学生(有些甚至是更小的中学生),堕胎往往是他们的第一选择。

传统的观点认为,这些年轻人把堕胎作为逃避责任的手段,而根本没有考虑过对于无辜的孩子是否公平。

他们觉得堕胎就像去医院看个头疼脑热一样轻松,却从未把他作为“人命关天”的大事来看待。

这也逐渐形成了“道德沦丧的一代”的说法。

然而,薛同学的看法却清楚地显示了大学生中还是有一部分同学是认真严肃地看待堕胎这一矛盾日益激化的社会问题的。

并且,根据我们的问卷调查及在生活中的观察,有这样想法的年轻人不占少数。

薛同学认为:

堕胎是有背于道德的。

一个胚胎开始发育就标志着一个新生命的诞生,尽管还在母体中,但作为一个“人”,其生存的权利就当得到维护。

所以,除非是危及母亲健康的情况,否则我们都不应选择堕胎。

即使是没有抚养能力的母亲,也应把可能是她唯一可控的、也是最重要的生存权给予孩子。

至于今后的生活,则需要社会承担起一定的责任。

可见,仍有许多年轻人持有着与传统主流观点一致的看法。

但他们尝试着用生命的概念去解决这一问题,摆脱了以前那些固有的伦理观点(如未婚先有子是伤风败俗的行为)的桎梏。

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

E.周学长(性别:

男年龄:

24岁职业:

大学研究生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

周学长认为堕胎是一个道德问题,并不牵扯到伦理的范畴。

而社会上对于堕胎问题的争议,在他看来,主要在于对生命界定的一个问题。

生命的形成到底是直到分娩时刻,还是在受精卵形成的那一刻,形成了人们对于堕胎问题的不同看法。

周学长认为人出生了才算是人,故也很容易形成了他赞成堕胎的观点。

他还认为堕胎是一个完全的私人问题,法律加以限制是难以想象的。

当然,周学长并不是一味地赞成堕胎。

他承认堕胎有很多负面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妇女的身体本身。

但妇女在不是不得已的情形下不会轻易地,或者说是随便地堕胎。

妇女堕胎前一定会经过深思熟虑,所以我们不必干涉别人的个人行为。

周学长还认为计划生育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的国情就是人口过多,如果不加以人口控制,人民的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这也会妨碍国家的良好运行。

所以当堕胎与政策相遇,还是政策优先。

对周学长做完整个采访,我们可以看出他对于生命概念的界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的观点。

正是由于他认为母腹中的胚胎还不算是生命,所以他对于堕胎还是不反对的。

因为这根本不牵涉到“生命权”的概念。

四、调查分析

在整个调查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对堕胎的社会现状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同时也对这个问题有了自己的思考。

我们认识到堕胎中的道德伦理问题不仅是属于个人范畴的,更是全社会应该关注的。

经过详细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与我们年龄相仿的这些大学生们,他们有很高的社会责任意识,他们在堕胎中“对生命的保护”与“现实生活中的困难”的冲突中寻求平衡并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尽管他们在性行为责任上的看法欠缺成熟。

总体而言,由于时代进步以及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他们的思想与其父辈相比,更为开放,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对堕胎现象的纵容;相反,他们没有了一些传统思想(未婚先孕是伤风败俗的)的桎梏,从而更多的从生命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所以,对待堕胎问题,学生中的认识差异较大,观点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但无论观点如何,大部分同学选择以谨慎的态度面对。

对于我们父辈来说,他们经历过改革开放之前的比较封闭的年代,也沐浴过改革开放后的春风。

可以说,他们的思想是集中国传统思想和西方开放文化为一体的。

同时,他们的生活阅历较之青年一代又是非常丰富的,他们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所以他们对待堕胎问题的看法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从我们的调查来看,中年人在看待堕胎问题时更多的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的。

怎样做才能符合国情、怎样做才能给社会带来最小的危害,是他们关注的焦点。

他们已经从某种程度上脱离了传统封建思想的禁锢,但较之不成熟的青年一代,他们没有过于理想化地从生命权角度思考,而是更为实际地为社会着想。

正是由于他们经历过人多粥少的时代,也切身履行过只生一子的职责,计划生育政策在他们看来是必不可少也是很有必要的。

所以堕胎在他们看来也是非常正常的,并不需要被法律禁止。

另外,他们认为禁止堕胎会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诸如弃婴增多以及妇女经济压力增大等。

这些都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诱发因素。

故从中国国情的角度出发,允许堕胎是合理的举措。

同时,我们看到宗教信仰对人们就堕胎问题的看法有着很大的影响。

在这个轰轰烈烈的大讨论中,大部分宗教信徒依然充当着保守反对派的角色。

他们较无宗教信仰的人更谨慎并严肃地对待这一个问题,他们有着更高的道德标准,但却往往不能被大多数人认可。

然而当这个社会的道德标准与他们的道德体系与教义相差越来越多的时候,他们也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有一部分信徒开始选择接受并理解一些社会上的观点和做法,特别是对于一些从大部分人群利益出发而制订的相关法规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解决方式的接纳,而非道德或信仰上的妥协。

 

课题计划

课题名称:

堕胎中的道德伦理问题

成员:

王真、华灵韵、王丽虹、郑文杰

时间:

2007年4月16日至2007年6月16日

一、目的

通过对不同人群对待堕胎问题态度和看法的调查研究与比较分析,从道德伦理方面对堕胎现象有一个更深刻全面的了解,并得出自己的初步结论。

二、内容

1.前期准备(2007-4-16至2007-4-28)

负责人:

王真、华灵韵、王丽虹、郑文杰

组建团队,初步确定课题研究的方向;

了解背景信息、征求老师建议

确定研究形式与时间节点

明确分工并拟写计划

2.调查问卷(2007-4-29至2007-5-11)

负责人:

王丽虹、郑文杰

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堕胎问题的现状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1)问卷设计

调查对象:

社会各个阶层人群

调查方式:

书面问卷、网上问卷

(2)问卷发放、回收和统计

预计统计样本:

100份

3.代表性人物访谈(2007-5-12至2007-5-29)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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