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总队办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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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总队办事细则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总队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据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总队组织通则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总队(以下简称本总队)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总队设下列各组、室、中心:
一、警务组。
二、督训组。
三、后勤组。
四、秘书室。
五、保防室。
六、人事室。
七、会计室。
八、勤务指挥中心。
第4条
警务组之职掌如下:
一、本总队派驻机关安全维护事项。
二、警力配备、调整及派遣事项。
三、警备、警卫、警戒及应变事项。
四、防空防护及配合军事行动事项。
五、各种演习及专案工作之实施事项。
六、警察勤务之规划事项。
七、机动保安警力之规划、检测及运用事项。
八、重点节日加强戒备之规划、执行、督导与考核事项。
九、其他有关行政、刑事、交通、外事、保安、警务、民防等工作事项。
第5条
督训组之职掌如下:
一、员警座谈会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二、各项文康活动、交谊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三、勤(业)务督导之规划、执行、考核及通报事项。
四、内部管理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五、员工因公伤亡残疾之慰问事项。
六、警察教育、训练、进修等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七、警察风纪之调查及预防事项。
八、员警违法事件之查处事项。
九、政风业务及监标、监验之会办事项。
十、员警申诉案件之查处事项。
十一、机动警力、聚众活动重大演习及灾害处理之督导、考核事项。
十二、员警心理谘商辅导工作。
十三、员警风纪工作、考核、教育辅导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十四、模范警察、训练楷模、模范母亲、模范青年、好人好事代表之甄选
、表扬事项。
十五、案例教育资料之搜集、编纂及督导、实施事项。
十六、员警因公出国考察计划之拟定、遴选、审核、执行事项。
十七、服务通讯稿件之搜集、编撰、校对、及发行事项。
十八、其他有关督训工作事项。
第6条
后勤组之职掌如下:
一、财产(含动产与不动产)之登记、管理事项。
二、采购及处分财物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等事项。
三、仓库之保管检查事项。
四、武器、械弹、车辆之管理、考核事项。
五、电讯设备之规划与维护事项。
六、驾驶、技工、工友之雇用、派调、管理、考核事项。
七、办公厅及员工宿舍之检修事项。
八、水电之装修与使用管制事项。
九、办公处所与各种集会场所之设计布置及环境清洁维护事项。
十、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公库款项之存提与零用金之收支及保管登记事项。
十一、员工薪饷印领清册之编造与经费之领发及各大队(队)经费之汇兑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后勤工作事项。
第7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下:
一、年度施政计划与业务计划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
二、业务督考及管制事项。
三、各项业务资料与总队史料之搜集整理运用及编报事项。
四、强化警政法制事项。
五、总队队务会报之召开及纪录之整理事项。
六、文书处理之改进及研究发展事项。
七、政令宣导、政绩报导及其他特定事项。
八、机要文件之处理与新闻发布及更正事项。
九、印信典守与档案管理事项。
十、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8条
保防室之职掌如下:
一、保防组织之部署事项。
二、保防教育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公务机密维护工作之规划与执行事项。
四、泄密事件处理事项。
五、员警安全查核、预防危害、管理、运用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六、安全防护工作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侦防工作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社会治安调查工作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保防资料纪录、统计、管理事项。
十、其他有关保防工作之办理事项。
第9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警编组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迁调、分发、铨审核办事项。
三、奖惩案件及警察奖章、服务奖章、功标之核办事项。
四、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成)案件之筹办及核转事项。
五、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辅建贷款、津贴、加给之核办事项。
六、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核转事项。
七、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八、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九、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警察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十一、退休员警及遗眷之照护、慰问事项。
十二、出国探亲、观光、考察等入出境案件核转事项。
十三、员警后备军人申请尽后(逐次)召集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0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下:
一、预(概)算之筹编事项。
二、分配预算及修改分配预算事项。
三、预算科目流用、变更计划、调整预算、追加(减)预算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记帐凭证之编制、会计帐簿之登记、结算、会计报告之编送与公告事项。
五、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原始凭证送审事项。
六、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七、应付岁出保留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八、半年结算及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九、会计制度之设计与修订之拟议、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与建议事项。
十、采购及处分财物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十一、公款支付时限案件、财务管理、库存现金之查核事项。
十二、内部审核事项。
十三、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十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十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十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十七、其他有关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11条
勤务指挥中心之职掌如下:
一、治安状况之掌握、处理、督导、作业、通报事项。
二、紧急命令及情报传达、治安事故之通报事项。
三、机动警网、重大活动、机动警力及一般例行勤务等之管制事项。
四、奉令调派警力、指挥支援、处理聚众活动事项。
五、勤务指挥管制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六、防情通讯、警报器与监控系统之使用、维护及演练事项。
七、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事项。
第12条
总队长综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总队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总队预算之审核、流用、追加(减)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四、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所属人员依法任免、迁调、奖惩事项。
八、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本总队重要会议事项。
第13条
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总队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五、计划方案及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14条
主任秘书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总队重大队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文电之处理事项。
六、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15条
组、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设计及督导、监督、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迁调之拟议事项。
四、各级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六、各级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依本总队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九、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16条
大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各项警卫任务及聚众活动之指挥、调度、派遣事项。
二、所属员警工作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三、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四、教育训练之督导、考核事项。
五、队务之推行、改进事项。
六、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七、上级交办事项。
第17条
副大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大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负责协调、策划及督导处理有关队(勤、业)务事项。
三、文稿之审核或代判事项。
四、大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五、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18条
警官队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特种警卫勤务与首长警卫任务编组之划分、警力调配、策划及部署事项。
二、警卫勤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三、对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调度事项。
四、教育训练之督导、考核事项。
五、重要工作之指示、裁定事项。
六、主持队务会报或出席有关会议事项。
七、所属人员任免、迁调、奖惩、考核之拟议及核定事项。
八、上级交办或向上级建议、请示、申请或报告事项。
九、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第19条
警官队副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长执行警卫任务事项。
二、负责协调、策划及督导处理有关队(勤、业)务事项。
三、工作计划之审议事项。
四、文稿之审核或代判事项。
五、队长授权处理事项。
第20条
警官队组长之权责如下:
一、员警工作分配、勤务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员警之管理及教育、训练事项。
三、重要工作之交付及执行事项。
四、组务会议之召开及主持事项。
五、执行上级交办事项。
第21条
中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各项警卫勤务派遣、防处聚众活动及机动警力之规划、掌控、运用事项。
二、内部管理之规划及执行。
三、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四、队务之推行、改进、建议事项。
五、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六、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22条
副中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中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中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23条
分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考核及勤务执行事项。
二、所属员警之管理及教育、训练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24条
小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处理小队公务事项。
二、指挥监督所属队员服勤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25条
秘书、督察、督察员、组员、警务员、总务员、保防管理员、技士、技佐、警务佐、办事员、队员、雇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26条
本总队队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由总队长召集,以副总队长、主任秘书、秘书、各组、室、中心及直属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
各大、警官、中队得各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该大、警官、中队长召集所属单位主管人员出席参加。
第27条
本总队各业务单位,得视业务需要,召开检讨会,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28条
本总队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9条
本总队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
第30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