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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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模板

关于印发《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党办发〔2008〕20号

 

各旗县区委、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的地推进此项改革,确保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准确把握政策,认真制定好岗位设置方案及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岗位设置方案的报送核准和人员聘用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推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7日 

 

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转换用人机制,进一步促进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相关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不同情况,对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2.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在市人事局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范围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具体工作岗位。

3.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内。

二、实施范围

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 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 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 位,都要按照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7.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勘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超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总数的事业单位,其2003年12月31日以前在册(在机构编制管理证注册)的超编人员可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今后单位岗位总量逐步调整到员额编制总数内。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8.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系统事业单位主体业务的需要,确定所属事业单位的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系列或名称,报市人事局备案后执行。

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之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且不超过同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2%。

(3)工勘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勘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9.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依据编制部门确定的人员结构比例,由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管理岗位设置,根据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并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七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中按照《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86〕165号)有关规定评聘的高级工程师,可进入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

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高级工程师二至四级岗位数量。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业发展变化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同时,对民族社会事业单位要予以倾斜。

15.根据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市本级(含市四区)总体控制目标为2:

4:

4,其他旗县区总体控制目标为0.6:

3.2:

6.2。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l:

3:

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问的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特别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部级以上中专技校、自治区级以上示范性(标兵)事业单位,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岗位设置可以适当提高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应在岗位等级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完成岗位工作所需技能水平需要确定。

技术工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可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工勘技能一级岗位的总量占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左右,工勘技能二级岗位的总量占本单位工勘技能岗位总量的3%左右,工勤技能三级岗位的总量占本单位工勘技能岗位总量的20%左右。

其他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根据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并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已经聘用在岗的男满30年工龄以上、女满25年工龄以上的高级技师和男满25年工龄、女满20年工龄以上的技师,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工勤技能岗位。

19.工勘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工勘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特设岗位设置的要求及审批程序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2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是: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拟设各层级或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勘技能岗位的数量,主体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及名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及名称,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任职条件、破格岗位数量及其条件,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安排,需要请示说明的问题等),填写《包头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情况表》、《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表》、《包头市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设置情况表》、《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以上各表均见附件,以下简称《岗位设置审核表》),附编制部门批准的“五定”方案。

(2)按照管理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受聘人员基本条件、聘用的方法步骤、时间进度、组织领导机构、监督措施以及完成岗位聘用后对所聘人员进行岗位考核等),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行业指导意见规定岗位名称的,从其规定)、岗位编码、工作项目与岗位职责、工作数量与质量标准等。

(4)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2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核准权限为:

市直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旗县区(包括稀土高新区,下同)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旗县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旗县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旗县区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人事局核准。

22.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的。

六、岗位基本条件

23.事业单位要严格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按照岗位核准与聘用的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可以破格聘用。

破格聘用人员所占比例不得高于同类人员总数的10%(“同类人员”是指破格人员所在专业技术资格层级的同类人员)。

管理人员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破格提拔外,不得破格聘用。

24.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5.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九、十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级以上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6.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2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同一层级内,应聘上一等级岗位需在下一等级岗位受聘一年以上(不含十一、十二级)。

首次区分等级聘用,原受聘人员在本层级内的聘用时间可以分别计算为现各等级岗位的聘用时间。

各层级内的高等级岗位要向关键、重点岗位倾斜,必须聘用在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8.工勘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勘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勘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后,可聘任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普通工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市人事局备案后执行。

29.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类等级岗位的实际受聘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综合考虑本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数量、人员队伍状况及不同的能力水平要求等因素,在不低于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事局备案后执行。

七、岗位聘用

30.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均要按照所设置的岗位进行聘用。

非本岗位聘用人员不得享受该岗位规定的相关待遇。

聘用岗位的种类及各等级岗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市人事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

31.聘用程序、方法、条件及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和本意见执行。

32.在竞聘过程中,对少数民族职工要予以适当照顾。

对本地优势特色产业相关专业和紧缺急需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学历人员实行倾斜,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

33.聘用工作应首先在本单位现有职工中进行,并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岗位仍有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对在体制改革和推行全员聘用制中未聘用的国家正式职工进行安置时,应坚持优化人员结构、以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的原则,坚持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相衔接,鼓励未聘人员充实企业,逐步进入市场择业,确保社会稳定。

对用非所长、年富力强并有特殊才能的未聘人员,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应聘。

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未聘人员进行待聘培训,培训期最长不超过3年,培训费用按照现行财政渠道以5:

3:

2的比例分别由财政、单位和个人负担,培训期问第一年发给基本工资,第二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第三年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

培训结束后,所在单位如需要,可以竞聘上岗。

待聘期间人事、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管理,如国家和自治区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应先调整档案工资,然后按现行比例计发本人工资。

待聘人员享受在岗职工同等社会保障等待遇。

三年后仍未就业的未聘人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4.事业单位应根据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

35.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过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按照重新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

其中,合同期限已满或合同中未规定合同期限的人员,应按照核准的岗位竞聘或续聘,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含合同期限至退休)未满的,应在核准的相应等级岗位数内明确现聘岗位等级,并按照所明确的岗位对原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做出相应变更。

事业单位在与上述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对原聘用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做出变更前,应履行聘用审核备案程序。

36.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的文件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

37.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可以按照现聘岗位等级继续聘用超出结构比例人员,今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或者聘用期满重新竞聘上岗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及两类以上岗位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依照本意见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工资待遇依据主要任职岗位确定。

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

兼聘的对象、范围、要求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兼职岗、过渡岗管理试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39.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市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聘用(调整)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用(调整)其余各等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聘用(调整)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旗县区、苏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聘用(调整)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分别报旗县区委组织部和人劳局审核,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

八、其他要求

40.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7〕234号)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人事局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根据本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设置。

凡为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为我市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均可申请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41.对人员编制总数少于(含等于)15人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勘技能岗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管理、分散使用。

42.全市所有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意见重新核定岗位(各行业及机关直属服务性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见附件)。

未明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43.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要对其岗位聘用的规范性、结构比例的掌握、聘用合同的签订等情况进行认定。

旗县区所属单位,由旗县区人劳局认定后统一报市人事局备案。

认定(备案)为合格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凡按规定时间认定合格的单位,聘用人员兑现工资待遇的时间均从2008年7月算起。

九、组织实施

44.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此项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贲事业单位各类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需设置本单位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归属、等级,做好人员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

46.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审核备案的电子信息纳入“包头市职称管理办公系统”进行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47.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得违反岗位数额、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有关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事业单位,不予认定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不予兑现岗位等级工资。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8.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后执行。

49.本意见由包头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50.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市已出台的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全部废止。

 

附件:

附件:

20151026161841908_附件1-16

1.《包头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2.《包头市事业单位兼职岗、过渡岗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3.《包头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4.《包头市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5.《包头市文化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6.《包头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7.《包头市农林牧水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8.《包头市建设、环境、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9.《包头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10.事业单位各工种技术工岗位等级范围

11.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12.包头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情况表

13.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表

14.包头市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设置情况表

15.包头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16.包头市事业单位过渡岗位设置审核表

 

附1:

包头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吸引和稳定高层次急需人才,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的非常设岗位。

第三条特设岗位的层级和等级根据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选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确定。

第四条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解聘、辞聘、落聘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特设岗位:

(一)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情况下,引进或初聘下列人员: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4.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5.国家科技成果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

6.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评选的优秀专家;

7.急需引进的海外留学人员;

8.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三)符合行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四)其他确需设置的。

第六条特设岗位设置的程序是:

(一)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重点写明设置理由,并填写《包头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市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旗县区属单位报业务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市人事局核准。

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需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第七条按照核准的特设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履行聘用手续后兑现相应等级的工资待遇。

第八条本办法由包头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2:

包头市事业单位兼职岗、过渡岗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精神,本着以人为本,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市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岗是指既具有管理职责又具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岗位;过渡岗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而设置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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