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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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方案
大沙河闸项目部安全管理汇报
按照五分局安委【2009】16号文要求,大沙河闸项目部认真总结,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部分职工意见和建议,现将大沙河闸项目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些情况汇总如下:
1、公司《安全管理手册》中28项管理制度能够满足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运用时按照公司、分局的要求和项目部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细化,尽量做到可操作性强,能体现落实效果。
2、由于目前大沙河项目未开工,制度落实尚不能完全体现。
在制度落实上,各项目均存在一定的难度,我认为:
制度落实的前提首先就是领导支持,其次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再次就是制度完善、操作性强,最后就是加强监管奖罚。
3、目前项目部处于停工状态,作业队主要进行的是新营地的施工完善。
中队安全活动正常进行,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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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点有: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频繁变动的问题,起重指挥人员不固定的问题。
5、如何做好分包商管理工作的:
大沙河闸项目部加强了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规范工程分包、劳动用工。
在工程分包中严格审查把关安全资质,避免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监管,强烈打击以包代管或只包不管;并监督工资发放,避免形成大的潜在危害。
(2)、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
(3)、经常检查各分包队伍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和安全教育是否完善。
(4)、重视和检查班组安全活动及资料。
应该将所有进入的外协队伍人员进行登记,并发放工作牌等标示物,定随时进行更新,确保随时了解外协队伍人员动态。
对于包工头使用没有使用项目部签发的工作标示的,给予责令该人员其退场,并包工头严重的处罚,其处罚条款应写入合同中。
每天由现场管理人员对各外协队伍的人员数量进行记录和签证,包工头和项目部双方均给予签字,避免项目部在监督或干预工资发放时候,包工头恶意夸大工资额度。
经常去外协队伍中间去了解情况,包括工资待遇、工资发放情况等,与他们保持好的关系,获得更多的有价值的情况。
认真监督外协队伍工资发放情况,对于包工头携款逃走的,及时报当地警方。
对于任何对外协队伍做出的处罚,扣除不合格部分,扣除未施工部分,均需要到现场留存第一手资料,确保事实准确,证据确凿,以免引起纠纷。
对于给外协队伍做出的各种工作指令等,一定要进行文字的形式,口头只是暂时的,一定要补充文字的形式,并进行签认,并存文字形式档。
不要给外协队伍轻易的承诺,一但承诺,一定要兑现诺言。
其实,真正由于包工头克扣工人工资,使得农民工来项目部闹市的事情比较少。
主要是要控制好包工头的资金,避免在清理民工时候,没有资金。
比如包工头结算的既有砌体,又有其他的,对于这种应该将结算的钱分一下,将砌体部分(或者工人工资占比例较大的项目)资金单独分出来,然后用这一部分分的钱去发工资,而不是随便他们发多少钱,这样避免包工头将砌体部分的钱挪用。
对于纯粹的砌体部分,就严格控制他们的资金,把每个月结算的钱剩余部分发放给工人。
6、习惯性违章如何控制:
对于习惯性违章现象,各类安全规程以及公司、分局早有规定,各项目也早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因为很多事故是因为习惯性违章引发的。
安全人员在工地巡视检查时也常说常管,屡次处罚,但习惯性违章仍然屡禁不止。
一句话,安全思想意识不强。
我觉得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这样去抓安全,很被动,而且挺累,这样将产生一种监督与被监督、违章与抓违章的“警察抓小偷”的局面。
但是,大部分施工人员素质很差,不能说快速的就提高了安全意识。
所以说,还需要加强教育、管理、和奖罚。
安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之后,很多事情就不用很费劲就能解决问题了。
7、在安全奖罚的执行上遇到哪些困难,是怎样解决的。
(一)加强和改进项目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1.领导就是决策。
决策是最重要、最有力的监督。
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应建立健全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由上级的党政一把手和下级的党政一把手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双签),严格考核、奖惩。
2.坚决克服说清现象。
说清现象是安全生产“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要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克服说情现象,使监管畅通,监督到位。
3.腐败是安全生产的大敌。
党和政府要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严格禁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企业参股分红,严禁利用行政审批搞权、钱交易,严禁贪赃枉法,违者要严惩不贷。
8、本项目在安全管理和现场监控上有哪些亮点。
9、
10、
存在的问题:
⑴大量的非专业化生产人员及外雇民工,一般都未受过系统的安全生产技能训练,特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成为水利行业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问题抱有一种侥幸心理。
正是这种心态,导致了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⑵在水利行业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特别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和职工的安全素质、安全技能的培训。
不但要求对水管行业主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也要重视对那些与水利管理相配套的其它工种人员,如工程维护人员、电工、机动车驾驶员、爆破工等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对相应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的了解和掌握,都应作为特殊工种人员上岗的必要条件;上岗者必须是有上岗证的专职人员,严禁跨岗操作,杜绝安全死角。
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而“安全生产”就是一个企业的健康身体的基本标志,安全管理做不好,这个企业在发展上就是病态的。
因此,我认为,一个不注重安全工作的企业,就是一个身体不健康,存在潜在疾患的病人。
一个企业在安全工作方面存在麻痹思想,主要就是忽视了安全的潜在价值。
安全所创造的价值,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容易被直接体现出来,所以不易被感知,因而很容易被人忽视。
原因:
1、水利管理行业普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
2、
在具体安排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同时,更应针对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和生产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
尤其应注意以下方面:
水利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其自身特点,我们必须抓住这些特点开展工作,在制度建设上突出一个“细”字,在规则执行上突出一个“实”字,在安全考核上突出一个“严”字,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达到各项生产的安全目标,企业对安全生产负责的关键是要做到“三个到位”,即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所谓责任到位,就是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所谓投入到位,就是企业要确保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专款专用,定期审查。
企业的安全投入必定会产生可观安全效益。
如果企业没有必要的 安全投入,一旦发生事故,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是巨大的。
措施到位,就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在安全管理中,企业尽管下发了许多文件,签订了责任书,可事故还是有增无减。
问题究竟在哪里?
调查表明:
一些部门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误区,要走出误区就必须在安全管理方面做到十忌。
一忌报喜不报忧。
一些部门明明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可在向领导汇报工作时,专捡顺耳的话讲,讲优点多,谈缺点少;讲成绩多,讲问题少,使上级领导认为形势—片大好,形成决策偏颇,使早该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重视和解决,掩盖了矛盾与真相。
二忌管理上缩手缩脚,欺上瞒下。
主管部门对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人和事,不敢碰硬、纠正和大胆管理,而是搞平衡,甚至和稀泥,在某些具体工作上,采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手段,使“三违”现象愈演愈烈,乃至发生事故。
三忌做表面文章。
安全工作是一门综合性、科学性、实干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要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不是发几个文件、开几次会、凑几个数字就能解决问题的,而必须下大气力真抓实干,应坚决杜绝口号多、实事少,喊的多、干的少,想法多、落实少的务虚行为。
四忌外行参与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严肃的科学,既含技术成份又有管理艺术,需不断学习、提高、出新,这样开会、讲话、办事才能敲在点子上,才会有人听,指挥才不致失灵,安全管理不能纸上谈兵,要真正做到懂工艺、懂设备、知环境、了解人。
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方能掌握安全管理的主动权。
五忌种别人的田,荒安全的地。
安全管理工作横到边、纵到底、错综复杂。
怎样去抓去管都不为过,在自己的范围内有干不完的事,工作中也必须紧紧围绕安全二字做文章。
那种所谓为提高安全知名度,干与安全无关的事,其结果是别人的田绿了,安全的地荒了。
殊不知有为才有威,有为才有位。
六忌不检查不整改。
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不能有一时一刻的松懈,这就要求管理部门常检查、抓落实、促整改。
因为不检查就不知道隐患在那儿,也谈不上整改,而光检查不整改,等于没有检查。
最后只是走过场,搞形式。
七忌“捡芝麻丢西瓜”。
安全管理必须抓重点、抓大事,抓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抓易造成事故的事,切记不可乱抓一气,“头疼治头,脚疼治脚”,“眉毛胡子一把抓”,结果什么也没抓好,小事故不断,大事故出现。
八忌不切实际。
上级下达的政策规定,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细则,有的放矢,才能贯彻好,落实对,出成效,而不能脱离实际,脑子一热,突发奇想,弄一个很不成熟的点子,急匆匆的去搞,结果耗费了大量精力,却是有始无终瞎忙乎。
九忌害经济红眼病。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把安全工作搞好了,企业不出事故,职工不受伤害,就为企业创了效益,为职工赢得了幸福,这本身就是对管理人员的最大回报,而不能看别人的收益好,整天也想着怎样去创收,盘算自己的小九九,忙于自己的生意。
自己的利益看得重了,安全的砝码就轻了。
十忌安全管理人员违章。
安全管理人员有意无意的违章,是最不可小视的事,因为它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危害也大。
职工看到管安全的违章,你再去管职工时,职工就会产生逆反心理。
俗话说:
“打铁先要自身硬”。
自己都做不到,又怎能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人。
一旦这种事实形成,就很难挽回影响,最后放松管理,给安全生产埋下了无形的隐患。
现在公司、分局各项要求也表明,在项目部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项目部安全工作应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综合监督管理与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即所谓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在于形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个部门、系统之间各负其责、关系顺畅、相互协作,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扯皮、工作关系不顺的现象很多,因而难以形成监管的合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影响了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要求的贯彻实施。
措施:
要理顺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关键在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也就是要解决管什么和如何管的问题。
职责明确后,不等于各部门可以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了。
因为分清职责只是相对的,在工作中必然还会出现大量的具体问题,有的属于交叉问题,有的属于职责不明,有的属于新出现的问题。
这就需要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譬如进行五项安全整治,必须由各部门共同参加,联合监管执法,才能奏效。
检查中这个部门发现的问题属于其他部门监管的范围,就需要及时移送处理。
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离开其他部门的支持,都是管不了也管不好的。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系不顺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一些部门之间互不通气、互不“买账”。
部门之间没有大小高低之分,只有职责分工之别。
特别是在各部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需要重视和加强相互的沟通和配合。
安全检查是一种原始的而且被广泛应用的方法,用来发现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隐患,进而实施改进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
实施检查—找出隐患—落实整改,这样一条行动路线也是显示并强调企业对员工的健康与安全高度重视的最有力体现之一。
一、为什么要进行安全检查
没有一样东西是不存在着风险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体总会在慢慢地被磨损侵蚀、原有的条件或状况总会在变化、人的注意力也不可能总是一直保持高度的集中或戒备,事物的这种由量变到质变特性使风险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加剧,因此,必须不断地进行检查,以及时发现这些潜在的风险,进而采取消除或降低风险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此外,一个优秀企业的管理层,无论是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有责任为雇员保持一个健康而安全的工作场所,这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安全检查的类别有哪些
广义的检查分为非正式的检查和计划性的检查。
计划性的检查又可分为综合检查及关键部件(部位)检查,每一种检查方法都是十分重要的。
非正式的检查可以是人们每日进行的例行行为,如每日作业场所巡查、定时巡视等;综合性的检查则需要细心地察看每一作业区域,详细地观察各种设施或设备,找出可能导致损失的风险,这是一种总体上的物理状况的检查,主要查看作业场所的物体是否完好可用或结构是否完整而无缺陷;而关键部件(部位)的检查在于关注机器设备的组件、原材料、构筑物或某一局部区域在被磨耗、损坏、滥用或误用时可能导致的问题或损失,如进行关键设备的用前检查,即是一种良好的防范损失的手段。
三、安全检查的体系如何建立
有效的安全检查通常由三级构成:
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周检查)、部门经理检查(月检查)、公司高层经理检查(季检查)。
生产一线的监督人员主要进行计划性的综合检查,检查并鉴别自己责任区内的各种低标准状况或低标准行为,这样的检查至少每周一次;中层管理经理应进行定期的小组式检查,小组成员主要是专业工程师或主管人员,必要时可带上一线员工共同进行,来找出责任区内的各种潜在的、可能导致损失的风险,至少每一个月进行一次;而公司的高层经理人员则要定期地进行现场检查来发现至关重要的健康与安全问题,这样的检查通常一年至少四次。
需要注意的是,在每一层次的检查中,应最好有一线员工参与,以便于上下级的现场沟通。
在安全检查中,对工作场所“整洁有序”的评估也是综合检查的要点之一,不仅要关注工作场所的“整洁”,也要关注“有序”,许多人在检查时只注意到现场是否整洁,而忽略了是否“有序”。
“有序”是指将物品放在它应当放置的地方,在检查中应设问“此物品是这里必须的吗?
”“此物品应该放在此处吗?
”许多经理们认可这样一句话:
“如果您不能有效地管理好‘整洁有序’,也不可能管理好您的部门”。
每一个经理应关注关键部件或部位——这些可能导致严重问题的地方,如工厂内的那些一旦出现意外可能导致长期停产或着火爆炸或环境破坏事件的核心设备、重点设施等。
四、如何筹划安全检查
1.检查前的准备检查人员要以积极而务实的态度来应对检查,要明白检查的重要性,而不是以一种消极的或是应付的态度来进行检查,要想一想这次重点要看什么;接下来应是针对现场实际情况设计一份安全检查表,此表应按区域设计,根据每一小区域的特点,详细地列出要查看的对象,哪些是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的,同时将以前的检查结果拿出来看一看,对以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接下来就是要准备检查中所需要的工具或材料,如文件夹、笔、相机、工作服、安全鞋、手套、安全帽等。
2.实施检查在实施检查时,要按照分区检查表的顺序,逐一对各区域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要对作业场所的上下、左右、前后的各个方位进行审视,来找出潜在问题,要特别关注那些很少有人注意的或很少有人去的地方,如设施的背面、高处、低点等,有时候要故意地不跟随现场作业人员的指引线路进行检查,要反其道进行检查,换个角度或方向更容易察看被忽视的问题。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详细地在检查表上进行记录,有些可以马上解决的问题,应当立即顺手解决掉,当场消除隐患。
3.制定改进计划表并跟踪对于那些被发现的低标准状况或行为,要根据其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进行高、中、低的危害分类,还应分析判断其根本原因是什么,特别是对于那些重复出现的问题,要找出真正的原因。
基于危害分类,对这些问题制定改进计划,高危害性的问题应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如3天期限,若在此短时间内不可能解决,则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或至少设法采取措施使危害降低。
一个完整的改进行动计划表通常包括的内容有:
问题的描述、改进的措施、负责改进的责任人、改进结束期限、预期费用等,此表应传递到所有责任人员以及相应的领导层,以便进行追踪和在下次检查时审核。
责任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进后,应报告检查问题追踪人员,以便其记录并知悉问题的改进进度。
总之,一个有效的安全检查体系能帮助管理者及时发现作业现场的安全问题并迅速作出改进,降低或消除企业营运中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将损失减少到最低,保持企业安全平稳的运行,创造最大的效益。
3.工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支柱和主体。
在科室中队等成立基层工会小组,监督项目部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要特别加强对工会小组的领导,畅通文件渠道,免费赠送资料,督促科室、中队开展“安全班组”建设和活动,切实保护基层群体的安全与健康。
大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权威。
一是安全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独立部门的问题。
这个问题决定了安全工作在地方政府的地位,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监管的力度。
从国家来说,目前隶属于国家经贸委,但属独立党组,工作有一定的自主性。
从省一级来看,有的省也隶属于经贸部门,但目前还不是独立党组。
我们佳木斯市虽然名义上还是隶属于经贸委,但业务上已没有对口的上下级关系,并且还是独立党组。
惟一的问题就是还不属政府的独立部门,“一把手”的任命不需要人大通过。
从县一级来看,大多是二至三人,力量不强,人员不专,列在经济计划局之内,没有独立执法职能,只能委托执法,至于设备等就更谈不上。
作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我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呼吁县级机构编制等问题,而县级机构编制数量控制权在省里。
用有些县抓安全的人的话说,就是“只干活不给吃草”。
这种机构布局在全国较为普遍。
从这四级体制来看,明显存在“大、小、大、小”的问题,缺乏统一性。
二是与煤矿监察部门职能交叉问题。
作为我市这样一个只有十几个小煤矿的地方来说,尚且出现了监管职能不顺问题,作为其他以煤矿为主的地市,矛盾就可想而知了。
现在看,一些省安全监管和煤矿监察部门还是“分灶吃饭”,虽然属于国家一个部门,但在工作配合上,还存在一些分歧。
拿我市来说,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依据《安全生产法》,小煤矿也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地方政府从属地管理的角度,应该纳入监管范围,当然也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际执行起来却不是这样。
对这类问题,省安全监管部门在给某地市的答复中,明确了“地面之上”属管辖范围,“地面之下”不在其中。
最近,我们看到了国家局给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安全生产法》在煤矿安全方面的执法主体,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孰是孰非,令我们很费解。
机制问题
机制问题有历史原因,当前主要表现在大轰大嗡式抓安全,形式主义较多。
一些地方还停留在应付检查抓安全、处理事故抓安全和宣传声势抓安全上。
这说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制还没有在各级政府及部门完全建立和明确起来。
从应付检查来讲,每个地市一年安排国家和省的检查大约都有十多次,每次都是几天的时间,安排的程序也大同小异。
无非是先听地方政府汇报,然后到一些单位检查工作,并选择到一个县检查,最后再与地方政府交换意见。
一年工作下来,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花在应付检查上,包括准备汇报材料、接待、安排检查路线和单位等等,剩下自主支配的时间就不多了。
结果年初自己安排的工作,盘点一下,还有一大部分没有做好。
实际上,这种检查是督促有余而了解真实情况不足。
对于存在的问题和重大隐患,检查组每次也都能够提出整改意见,对这些隐患,即使不提出来,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也不是不知道或不清楚,指出来了,责任的问题也就基本分清了。
而地方政府又能向谁推卸责任?
节假日,各地也都安排有关领导甚至主要领导带队日检或夜查,但也都是事先有所安排。
在安全宣传上,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安排各种形式的宣传,包括有关领导进行电视讲话,参加各类活动,应该说也都有必要,但形式上的东西往往居多。
据我们了解,通过这几种方式抓安全的现象在有些省市较为普遍。
我们不是不需要检查,也不是每项工作都做得非常到位,但我们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检查,能帮助我们分析隐患及危险源如何整改监控,帮助我们解决如何组织地方应急救援,如何建立安全工作机制等我们解决不了或者还不了解、还重视不够的问题。
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来看,仍然处于被动的、传统的抓安全的工作思路当中。
内部安全机构设置大都与生产部门或环保部门在一起,较大些的单位能设立专职人员,规模较小的就只能兼职了。
各项安全制度还是多少年一贯制,落实到班组或人头岗位的很少,“重心下移”的思路没有真正体现出来。
至于安全技术措施费,大部分都捆在技术改造费用之中,专门安排用于安全技措的基本没有。
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这些内容更是少得可怜。
这种传统形成的安全管理机制,以及“一阵风”式的抓安全方式,让我们这些安全监管部门和人员,时刻有坐在“火山口”上的感觉,安全的神经始终处于紧绷状态。
法律依据滞后
在一年多的工作中,感觉最突出、最棘手的就是与有关部门职能交叉,分散了很大一部分时间和精力,暴露出了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政令不统一的问题。
一是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问题。
在培训上,我们安全监管部门遵循的是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13号令,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遵循的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发布的13号令,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先后两个13号令,两个部门规章,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依据这两个规章,各地都有相关的配套地方法规和规定,执行哪个,让我们无法决定。
分歧是在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理解上,也就是针对“锅容管特”几个特殊工种。
国家经贸委规章所说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从事此类作业的人员即为特种作业人员;质量技术监督局所说特种设备,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即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对此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的解释也不一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中编办在分别给西藏自治区、广东省编办和江苏省编办的答复,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作为我们地方,就需要讨论研究“中编办”和“国家局”谁的答复更具权威性。
争议闹到地方政府及法制机构,也分辨不清,只能不了了之。
最后的结果,就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无所适从,甚至有的单位对这几类作业人员的培训采取回避态度,哪也不去培训,说等你们各部门统一了意见确定后我再培训。
这种状况,加剧了安全工作潜在的危险性。
二是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三同时”及培训方面问题。
对于培训工作,我市的建设主管部门曾下发了举办安全员、电工、架子工培训班的通知,由省建设部门发放证书,并且也有主管部门的培训指令。
而国家局在[2002]9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均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并按有关规定分级颁发。
建设部门有其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有国家局的规定,谁对谁错,也争论不清。
尤其在“三同时”问题上,《劳动法》第53条、《矿山安全法》第7条以及《安全生产法》第24条都有明确规定,但这种规定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