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行政执法局同名9004.docx
《南安市行政执法局同名9004.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安市行政执法局同名9004.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安市行政执法局同名9004
南安市行政执法局(同名9004)
南安市行政执法局
文件
南安市教育局
南执〔2010〕51号
关于开展南安市城市管理
法律知识进校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中学、乡镇(街道)中心小学、市直学校:
为提升我市的城市管理水平,强化共创文明城市、共建美好家园的社会观念,进一步推进“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普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知识,促进广大教育工作者及中小学生学法、知法、守法,按照《南安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的通知》(南治市办〔2010〕4号)要求,市行政执法局和市教育局将联合开展城市管理法律知识进校园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师生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广大青少年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不断提高我市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增强主动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进一步促进我市文明城市的创建。
二、活动时间和范围
20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在我市各中小学广泛开展城市管理法律知识宣传活动。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次城市管理法律知识进校园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南安市城市管理法律知识进校园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郑曙熙市政府办副主任、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副组长:
张文山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蔡忠昆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成员:
洪文泉市行政执法局副主任科员、政策法规科科长
林玮鹏市行政执法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廖清凉市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魏健晓市教育局执法检查科副科长
林家森市教育局未保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洪文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教育局魏健晓同志担任。
四、宣传形式
1、各学校要在校园内悬挂“城管法律知识”为主题的法制教育横幅及标语,校园宣传栏内张贴有关宣传材料,开展以城管法律知识为主题的黑板报评比。
2、各校要组织以“爱我家园,争做城管小卫士”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召开“讲文明、树新风、构建和谐美好家园”的主题班会,并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校园网站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3、积极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城管法律相关知识,市行政执法局将适时联合市教育局到校开展城管法律知识讲座及图片展活动。
4、市行政执法局和市教育局将在全市学校范围内开展以“我是城市家园小卫士”为主题的“动感地带杯”征文比赛,并将评选出一批优秀作品进行全市表彰。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城市管理法律知识进校园活动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现实要求,是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开展城管法律知识进校园将有效促进学生从小养成爱护家园、从我做起的思想道德意识,同时带动家人、身边人,共同维护美好校园、共创南安优美环境。
各校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法律知识宣传月活动,由专人负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市教育局将把开展专项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作为对各校年度目标考评的重要考核项目之一。
2、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各校要认真做好宣传活动资料的收集、报送工作,将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等及时向南安市教育信息网投稿或与市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联系(联系电话:
86377155),南安电视台《城市管理连线》栏目摄制组将跟踪报道。
同时,各校应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本校学习宣传城管法律知识活动总结报送市教育局执检科。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城管法律知识宣传标语;
2、南安市民文明公约;
3、南安市民“十不”行为规范;
4、城市管理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5、倡议书。
南安市行政执法局南安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2:
南安市民文明公约
一、热爱祖国,情系南安;
二、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三、遵纪守法,见义勇为;
四、扶弱济困,乐于助人;
五、重教兴文,计生优育;
六、尊老爱幼,团结和谐;
七、礼貌待人,诚实守信;
八、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九、爱护公物,美化环境;
十、珍爱生命,无私奉献。
附件3:
南安市民“十不”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乱丢纸屑;
二、不抛扔垃圾堆积杂物;
三、不任意涂贴私设广告;
四、不粗言野语有伤风化;
五、不违章行驶妨碍交通;
六、不损毁公物破坏设施;
七、不酗酒敬烟危害健康;
八、不践踏花草损坏绿化;
九、不排挤异己侮辱他人;
十、不制假售假坑骗市民。
附件4:
维护城市管理共建和谐南安
(城市管理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1、2004年10月1日起的违法建设,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进行拆迁的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安置。
2、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不得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不得在市区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辆;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应及时运走。
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7、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9、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10、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11、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12、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附件5:
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完善“城管牵头、部门协作、社区联动、全民参与”的城管体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行为,积极营造规划有序、文明整洁的环境,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此,南安市行政执法局向全体市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积极宣传,做城市管理工作的传播者
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在呼吁广大媒体加强宣传城市管理工作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充分依靠身边的人和事,广泛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当前城市管理的新举措,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使广大市民朋友充分认识到“南安是我家,美化靠大家”的重要性,从而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主人翁的姿态共同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来。
二、全民参与,做城市管理工作的践行者
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单靠职能部门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城市管理问题,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尤其需要广大城乡居民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
“南安是我家,美化靠大家”,我们要切实做到:
摊点规范入市不乱摆卖、车辆规范停放不乱停、广告规范不乱贴、规划有序不乱搭、举止文雅不乱扔、谈吐文明不乱吐、干净卫生不乱堆、整洁美丽不乱画。
三、提高素质,做城市管理工作的维护者
作为南安市民,南安就是我们的家园,我们要爱护自己的城市,爱护自己的家园,要自觉以城市管理为己任,从自身做起,不断提高自身文明素质,不文明的事情不做,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的事情不做;还要自觉同身边的不文明行为,违反、扰乱城市管理行为作斗争,共同维护、建设我们美好的家园。
同时,南安市行政执法局也欢迎大家对有关违反、扰乱城市管理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86359868。
广大市民朋友们,南安市委、市政府已为我们描绘了构建和谐城市管理的蓝图,让我们携起手来,团结一心,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努力把城市管理工作推向深入,为构建和谐南安,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侨乡城市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南安市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主题词:
法律宣传方案通知
抄送:
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安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依法治市办,市分管领导。
南安市行政执法局办公室2010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