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303201清障收费及票据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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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03201清障收费及票据管理细则
清障收费及票据管理细则
(文件编号:
NH303.2)
1.总则
1.1为了规范清障服务收费工作行为,达到清障工作收费准、服务好的工作要求,根据《清障管理办法》(文件编号:
NH303),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清障服务费收缴管理和清障服务费票据管理工作。
2.工作职责
2.1公司工程技术部工作职责
2.1.1负责清障服务费收费程序的制定;
2.1.2负责监督检查清障服务费票据的管理工作;
2.1.3负责监督检查清障服务费的收缴和统计分析工作。
2.2管理处工程养护科工作职责
2.2.1负责做好清障服务费收缴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
2.3管理处养排中心工作职责
2.3.1负责根据公司制定的清障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清障服务费;
2.3.2负责管理使用好清障服务费票据,按期上报报表。
3.清障服务费收缴
3.1现场收缴
3.1.1清障服务费由清障员在清障作业完毕后现场收取,收取的对象只能是接受并已实施了清障服务的车辆。
收取清障服务费时,做到不多收、不少收、不漏收,不发生因收费不合理而引发的投诉和举报。
3.1.2清障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下发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苏价服【2009】115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
在没有明确文件或指示精神下达之前,对军车实施清障服务收取与地方车辆同等的清障服务费用。
对于经管理处委托的由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清障作业所发生的吊车等清障服务费用由管理处养排中心统一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并开具发票,社会救援机构所需费用与管理处按照协议条款另行结算。
3.1.3收取清障服务费与开具发票应由两名清障员分别完成,收取清障服务费必须开具统一规定的专用发票,严格按发票金额收取,并要求车主在《清排障服务告顾客书》(记录编号:
NH303.1-B02)上签字,确认服务费收缴金额。
3.1.4《清排障服务告顾客书》(记录编号:
NH303.1-B02)一式三联,一联交客户,一联在返回驻地后立即交清障班组长存档,一联作为清障收费核销使用。
3.1.5任何人不得多收或额外索取小费。
发生伍元钱以上的类似贪污行为,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1.6对提供清障服务后,不能及时缴费的客户,可征求客户同意,暂为客户保管有效证件或同等价值的相关物品,并让客户书写自愿书,清障员为客户开具收条或保管证明及清单。
客户缴费后,应立即返还相关证件或物品。
3.1.7提供清障服务后,对有使用假币嫌疑或以小费等形式诱惑清障员并企图不缴或少缴清障服务费的客户,清障员应耐心解释,必要时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但不得与其争吵;对拒不缴纳清障服务费的客户,清障人员应多做说服解释工作,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通知监控分中心联系路政、交警协助解决。
3.1.8清障服务费属公款性质,负责收款的清障员必须于每天交班前上缴,任何人不得转借、截留或挪用。
每班由清障班组长负责将清障服务费的收缴和欠费情况填写入《清障服务收费/欠费登记台帐》(记录编号:
NH303.2-B01),并录入养排系统。
3.1.9清障服务费由清障管理员负责统计,复核《清障服务收费/欠费登记台帐》(记录编号:
NH303.2-B01),并定期通知清障员进行自我检查核对。
对于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相关清障员沟通,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养排中心主任或管理处领导汇报。
3.2欠费追缴
3.2.1在清障作业完毕后无论何种原因而造成未予现场收取的清障服务费均作为欠费。
3.2.2清障班组长应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通过电话催缴本班组发生的欠费。
3.2.3清障服务费的欠费应由在岗的两名清障员分别收取及开具发票,并要求车主确认服务费金额并在原《清排障服务告顾客书》(记录编号:
NH303.1-B02)上签字。
3.2.4清障班组长负责做好《清障服务收费/欠费登记台帐》(记录编号:
NH303.2-B01)的核对和记录工作,并录入养排系统。
3.2.5清障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清障服务收费/欠费登记台帐》(记录编号:
NH303.2-B01),梳理当月欠费和追缴情况,同时加强与交警、停车场的协调,请其督促欠费车辆及时缴纳清障服务费,并要求事故车停车场应凭交警部门的放车单和清障服务费发票才能放行事故车辆。
如果在操作过程中发现有事故车停车场私自放行事故车辆的应立即向养排中心主任汇报。
3.3欠费核销
3.3.1往年清障服务费的欠费核销工作在每年12月底进行,并以当年12月31日24时整作为当年清障服务费欠费总额的核定截止时间。
3.3.2在清障服务费欠费核销过程中,各管理处应全面梳理以往年度清障作业过程中遗留的清障服务费拖欠款情况。
原则上对于已满三年的清障服务费欠费或者经交警部门已办理结案并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清障服务费,均应参照财务相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3.3.3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暂时无法收回的清障服务费应逐笔说明原因,并按照原因类别分别登记,统计出各自所占比例,梳理出需结转到本年度的欠缴清障服务费初始金额,记录在《最近三年度暂时无法收回的清障服务费欠费情况统计表》(记录编号:
NH303.2-B05),并报公司工程技术部。
4.清障服务费票据管理
4.1收取清障服务费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存根联留开票人备查;发票联交客户;记帐联交管理处财务科记帐;备用联留作内业存档。
4.2清障服务费发票领用
4.2.1清障服务费专用发票由养排中心清障管理员负责从财务部门集中领用,并做好《清障服务费发票领用台帐》(记录编号:
NH303.2-B02)记录,填写发票领用的时间、数量、编号、签名。
4.2.2养排中心清障管理员负责保管好票据,不得转借、乱放、损坏或随意作废。
4.2.3清障员每次只能从清障管理员处领用专用发票壹本,发票少于六联时,应提前通知清障管理员做好发票发放准备工作。
4.2.4发票发放时,清障管理员按编号顺序将发票发放给开票人使用,并填写《清障服务费发票交接台帐》(记录编号:
NH303.2-B03),做好发放日期、编号、记录及签名备查工作。
4.2.5领用发票采取以旧换新循环进行,即用完壹本发票必须将原发票本全部交回清障管理员,并经清障管理员检查核实确已用完且款项交清方可继续领用新发票壹本。
4.3清障服务费票据审核
4.3.1清障服务费票据审核采用三级审核制,由开票者、清障管理员、财务人员共同负责,共同填写《清障服务费发票核销台帐》(记录编号:
NH303.2-B04)。
4.3.1.1开票人对自己开出的发票应做好自检工作,出现问题时应主动解释原因。
4.3.1.2清障服务费专用票据不得随意涂改或作废,确因不慎需要涂改或作废时,清障员必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并经清障班组长签字方可涂改或作废,清障管理员应做好涂改作废票据的记录工作。
4.3.1.3清障管理员负责对每天开具的所有发票存根与值班记录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应及时了解原因,并向上级汇报。
4.3.1.4管理处财务科负责对清障管理员每次集中上交的发票记帐联集中审核,并监督发票的涂改作废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管理处领导汇报,视情组织调查。
4.3.2票据的核销环节由管理处财务科负责,由财务人员集中销毁或上交。
5.检查考核
5.1各管理处养排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均应不定期抽样检查清障服务费收缴及票据的领用、审核环节,并监督有关工作。
5.2清障管理员应根据《清排障服务告顾客书》和台帐等记录,全面掌握本市段清障收费及票据管理情况,经常性对清障服务费收取的规范性、合理性以及钱款上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按月汇总生成《清障工作月度统计台帐》(记录编号:
NH303.1-B03),作为《养排月报》(记录编号:
NH301-B01)的内容之一报公司工程技术部。
5.3管理处工程养护科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养排中心清障工作情况检查,重点是清障服务费收取、上缴工作,避免清障服务费发生漏交风险。
5.4公司工程技术部通过《养排月报》(记录编号:
NH301-B01)和养排管理系统查阅有关清障作业记录和收费情况,并以清障绩效作为清障业务季度检查考核的量化考核指标。
5.5清障绩效指标的内容包括:
“现场实收率”、“欠费追缴率”、“综合收缴率”和“清障年度收入计划完成率”,以养排中心作为基本的统计单元。
5.5.1“现场实收率”是指当月现场实收清障服务费金额占当月应收清障服务费总额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现场实收率=
当月现场实收清障服务费金额
×100%
当月应收清障服务费总额
5.5.2“欠费追缴率”是指当月清障服务费欠费追缴金额占截止当月底累计发生清障服务费欠费总额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欠费追缴率=
当月清障服务费欠费追缴金额
×100%
当月底累计发生清障服务费欠费总额
其中:
当月底累计发生清障服务费欠费总额=截止上月底累计发生清障服务费欠费总额+当月新发生清障服务费欠费总额-当月清障服务费欠费追缴金额。
5.5.3“综合收缴率”是指当月清障实际收入占截止当月底累计应收清障服务费金额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收缴率=
当月清障实际收入
×100%
当月累计应收清障服务费总额
其中:
当月清障实际收入=当月清障服务费现场实收金额+当月清障服务费欠费追缴金额;
当月累计应收清障服务费总额=截止上月底累计发生清障服务费欠费总额+当月应收清障服务费总额。
5.5.4“清障年度收入计划完成率”是指截至年度累计清障实际收入占公司下达的当年清障收入计划总额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清障年度收入计划完成率=
年度累计清障实际收入
×100%
年度清障收入计划总额
其中:
年度累计清障实际收入=累计清障服务费现场实收金额+累计清障服务费欠费追缴金额。
6.相关文件
6.1清障管理办法(NH303)
6.2票据管理办法(NH123)
7.记录
7.1清障服务收费/欠费登记台帐(NH303.2-B01)
7.2清障服务费发票领用台帐(NH303.2-B02)
7.3清障服务费发票交接台帐(NH303.2-B03)
7.4清障服务费发票核销台帐(NH303.2-B04)
7.5最近三年度暂时无法收回的清障服务费欠费情况统计表(NH303.2-B05)
清障服务收费/欠费登记台帐
(记录编号:
NH303.2-B01)
序号
日期
事故(故障)地点
被拖车
车牌号
送达地点
发票号
应收
服务费
欠收
实收
服务费
经办人
欠收费
补交日期
收款人
备注
服务费
通行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本页小计
清障服务费发票领用台帐
(记录编号:
NH303.2-B02)
日期
使用起号
使用止号
领用人
核销人
备注
清障服务费发票交接台帐
(记录编号:
NH303.2-B03)
日期
使用起号
使用止号
结存起号
结存止号
交票签名
接票签名
备注
清障服务费发票核销台帐
(记录编号:
NH303.2-B04)
序
号
核销
日期
投款
时间
发票核销人
发票起号
发票止号
份数
结存
份数
核销金额
票据核销人
财务核销人
备注
最近三年度暂时无法收回的清障服务费欠费情况统计表
(记录编号:
NH303.2-B05)
管理处:
单位:
元
项目
年度
车主死亡、失踪或无法联系
车主拒缴
交警部门未结案
交警部门结案后未清缴
内部单位发生
其它原因
小计
年
年
年
合计(年初
始欠费额)
备注
含交警、路政
审定(处领导):
审核(养排中心主任):
统计(清障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