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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J××-××-××××

 

云南省既有建筑改造绿色评价标准

StandardforGreenPerformanceAssessment of

ExistingBuildingRetrofitting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云建标函[2015]188号)的要求,由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家标准,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讨论、协调和修改而制定的。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与建筑、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与自控、施工管理、运营管理、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

昆明市学府路150号;邮政编码:

650000)。

本标准主编单位:

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参加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评价,推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建筑改造的绿色性能评价。

1.0.3既有建筑改造绿色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类型和使用功能,及其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文化等特点,对规划与建筑、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与自控、施工管理、运营管理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 既有建筑改造的绿色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绿色改造greenretrofitting

以节约能源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使用功能等为目标,对既有建筑进行维护、更新、加固等活动。

2.0.2 预防性维护preventivemaintenance

为了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减少设备故障和提高设备可靠性而进行的计划内围护。

2.0.3跟踪评估tracingevaluation

为确保建筑设备和系统高效运行,定期对建筑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环节提出改进措施的工作。

2.0.4建筑公共设施buildingpublicfacilities

设置于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公共空间,为使用者提供公共服务,保证建筑正常运行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与自控、环境保护、交通等设备及配套构筑物。

2.0.5 既有建筑改造existingbuildingretrofitting

采用适当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对既有建筑进行调整、更新、加固等,以提高性能、改善功能的建筑活动。

2.0.6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EPC)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2.0.7 改造诊断retrofittingdiagnosis

通过现场调查、检测以及鉴定,发现与标准的差距,找到适合既有建筑改造的产品、技术和工艺,为既有建筑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应以进行改造的建筑单体或建筑群作为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中的扩建面积不应大于改造后建筑总面积的50%。

3.1.2 既有建筑改造绿色评价可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应在既有建筑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既有建筑改造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改造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的改造内容,选用适宜的改造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对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核查。

3.1.5 对于部分改造的既有建筑项目,未改造部分的各类指标也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评分。

3.2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

3.2.1 既有建筑改造绿色评价指标体系由规划与建筑、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含控制项和评分项。

评价指标体系还设置了加分项。

3.2.2 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对全部7类指标进行评价。

3.2.3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3.2.4当既有建筑结构经鉴定满足相应鉴定标准要求,且不进行结构改造时,在满足本标准第5章控制项的基础上,其评分项应直接得70分。

3.2.5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6 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

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8应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7 既有建筑改造绿色评价的总得分按式(3.2.7)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7按本标准表3.2.67值。

ΣQ=w1Q1+w2Q2+w3Q3+w4Q4+w5Q5+w6Q6+w7Q7+Q8(3.2.7)

表3.2.6既有建筑改造绿色评价分项指标权重

规划与

建筑

w1

结构与

材料

w2

暖通

空调

w3

给水

排水

w4

电气

w5

施工

管理

w6

运行

管理

w7

设计

评价

居住建筑

0.25

0.20

0.17

0.18

0.20

——

——

公共建筑

0.23

0.19

0.22

0.14

0.22

运行

评价

居住建筑

0.20

0.17

0.14

0.13

0.16

0.09

0.11

公共建筑

0.19

0.15

0.17

0.10

0.17

0.08

0.14

注:

表中“——”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行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3.2.8 既有建筑改造的评价结果应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

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

当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建筑等级应分别评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4规划与建筑

4.1控制项

4.1.1既有建筑原有场地应安全,不应有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且不应有超标电磁辐射、污染土壤等危害。

4.1.2既有建筑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3建筑改造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日照标准的相关要求,且不应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4.1.4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既有建筑的绿色改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定。

4.1.5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的规定。

4.1.6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各部分的热工参数、外窗的气密性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1.7改造设计应进行声环境、自然通风、日照、天然采光等专项分析,改造后的既有建筑室内外物理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评分项

I场地设计

4.2.1场地功能布局与配置合理,交通流线顺畅,使用方便,评价总分值为5分。

评分规则如下:

1场地车行、人行路线设置清晰合理,交通流线顺畅,满足交通需求,得2分;

2场地无障碍设施完善,且与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要求,得3分。

4.2.2保护既有建筑的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既有构筑物、构件和设施,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保护既有建筑的周边生态环境,得3分;

2合理利用既有构筑物、构件和设施,得2分。

4.2.3合理设置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设施。

评价总分值为6分。

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得2分;

2 机动车停车设施采用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得2分;

3机动车停车设施根据机动车使用性质及车辆种类进行合理分区,或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得2分。

4.2.4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居住区绿地率达到25%,得2分;达到30%,得4分。

公共建筑场地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之和与场地面积的比例达到25%,得4分。

2场地绿化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且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得2分。

4.2.5场地内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得3分。

Ⅱ建筑设计

4.2.6优化既有建筑的功能分区,室内无障碍交通设计合理,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建筑功能分区合理,交通流线顺畅,得3分;

2建筑室内无障碍设施完善,且与建筑室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要求,得3分。

4.2.7改扩建后的建筑风格协调统一,且无大量新增装饰性构件,评价总分值为6分,评分规则如下:

1改扩建后的建筑风格与原有建筑风格协调统一,得3分;

2建筑无大量新增装饰性构件,新增装饰性构件的造价不大于改扩建工程造价的1%,得3分。

4.2.8公共建筑室内功能空间,能够实现灵活分隔与转换的面积不小于30%,评价分值为3分。

4.2.9合理采用被动式措施降低建筑能耗或提升建筑物理环境质量。

评价总分值为15分,评分规则如下:

1寒冷地区,在建筑入口处设置门斗或挡风门廊,且居住建筑设置保温门或公共建筑设置自控门;其他地区,合理采取内、外遮阳措施,得3分。

2对于居住建筑,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夏热冬暖地区达到10%,夏热冬冷地区达到8%,其他地区达到5%,得3分;对于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的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面积比例达到75%,得3分。

3合理采用引导气流的措施,得3分。

4合理采用被动式太阳能技术,得3分。

5合理采用引导自然采光的措施,得3分。

Ⅲ围护结构

4.2.10建筑围护结构具有良好的热工性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原有围护结构提升幅度达到35%,得8分;达到45%得10分。

2由围护结构形成的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比原有围护结构的降低幅度达到35%,得8分;达到45%得10分。

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达到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得7分;围护结构中屋面、外墙、外窗(含透光幕墙)部位的热工性能参数优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值5%,各加1分,最多加3分。

4由围护结构形成的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不高于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计算值,得8分;降低5%得10分。

4.2.11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优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评价总分值为10分,评分规则如下:

1 外墙和隔墙空气声隔声量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数值,得3分;

2 各类功能空间的门和外窗空气声隔声量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数值,得3分;

3 楼板空气声隔声量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数值,得2分;

4 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数值,得2分。

Ⅳ建筑环境效果

4.2.12 场地内无环境噪声污染,评价总分值为5分,评分规则如下:

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限值,得2分。

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限值5dB(A),得5分。

4.2.13建筑场地经过场区功能重组、构筑物与景观的增设等措施,改善场区的风环境。

评价分值为5分,并按以上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风速低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3分;

2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2分。

4.2.14 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

评价分值为4分,并按以上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3,或改造建筑不采用玻璃幕墙,得2分;

2 室外夜景照明设计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关于光污染控制的有关规定,得2分。

4.2.15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相关要求。

评价总分值为5分。

噪声级达到标准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噪声级达到高要求标准的限值,得5分。

4.2.16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室内及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效果。

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居住建筑中,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达到1/6,得4分;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70%以上面积的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得4分。

2 地下空间合理增设天然采光措施,得2分。

5结构与材料

5.1控制项

5.1.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时,应对非结构构件进行专项检测或评估。

5.1.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5.1.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工程中,混凝土梁、柱的新增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5.1.4既有建筑绿色结构改造后,原结构构件的利用率不应小于70%。

5.1.5至少采用一种获得绿色建材标识的建材产品,其使用重量达到同类大宗建材重量50%以上。

5.2评分项

Ⅰ结构设计

5.2.1根据鉴定结果优化改造方案,提升结构整体性能,评价分值为10分。

5.2.2结构改造达到国家现行有关鉴定标准要求,评价分值为10分。

5.2.3 优先采用不使用模板、体积增加小的结构改造技术。

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不使用模板的改造结构构件数量比例达到60%,得3分;达到80%,得4分;达到100%,得5分;

2 改造后结构构件体积较原结构构件体积增加不大于20%的构件数量比例达到70%,得3分;达到80%,得4分;达到100%,得5分。

5.2.4建筑改造的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

评价总分值为5分。

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公共部位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5分;

  2 公共建筑公共部位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3分;所有部位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5分。

Ⅱ材料选用

5.2.5新增结构构件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用量占达到钢筋总用量的比例达30%,得3分;达到50%,得4分;达到70%,得5分;达到85%,得6分;

  2竖向承重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原结构同类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得6分;

  3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用量的比例达到50%,得3分;达到70%,得6分。

 5.2.6新增构件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评价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高耐久性混凝土用量占新增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6分;

2 所有新增钢结构构件采用耐候结构钢或涂覆耐候型防腐涂料的结构钢,得7分;

3所有新增木结构构件经防火、防腐、防虫害等处理,得6分。

5.2.7建筑装饰装修合理采用简约的形式,以及环保性和耐久性好的材料,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形式简约的内外装饰装修方案,得2分;

2采用环保性和耐久性好的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得2分。

5.2.8采用环保性和耐久性好的结构加固材料和防护材料。

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结构加固用胶黏剂环保性能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得2分;

2结构加固用胶黏剂或聚合物砂浆耐久性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得2分;

3结构防护材料耐久性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得2分。

5.2.9新增建筑材料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

评价总分值为6分。

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达到10%,得2分;达到12%,得4分;达到14%,得6分。

5.2.10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现浇混凝土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得4分;

2采用预拌砂浆的比例达到50%,得2分。

5.2.11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选用构件预制率不低于30%,评价分值为为5分。

III改造效果

5.2.11改造后整体结构抗震性能提升,评价总分值为13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在20世纪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建筑,改造后抗震性能达到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要求,得15分;

2在20世纪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相关规范设计、建造的建筑,改造后抗震性能达到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要求,得15分。

5.2.12改造后结构耐久性与设计使用年限相适应,评价分值为13分。

6暖通空调

6.1控制项

6.1.1暖通空调系统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节能诊断的内容及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和的有关规定。

6.1.2暖通空调系统进行改造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对热负荷和逐时冷负荷进行详细计算,并应核对节能诊断报告。

6.1.3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6.1.4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6.2评分项

Ⅰ设备和系统

6.2.1提高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评价分值为9分。

对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的能效限定值的要求。

6.2.2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符合现行国家《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评价分值为5分。

6.2.3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及部分空间使用下的暖通空调系统能耗。

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得2分;

2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得3分。

3水系统、风系统采用变频技术,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得2分。

6.2.4合理设置计量装置,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冷热源、输配系统等的用能实现独立分项计量装置,得6分。

2按付费单元或管理单元设置用能计量装置,得6分。

6.2.5合理设置暖通空调能耗管理系统,评价分值为5分。

6.2.6合理采用低成本的节能改造技术,评价分值为3分。

II热湿环境与空气品质

6.2.7暖通空调系统的末端装置现场可独立调节。

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居住建筑具的末端装置可独立调节的户数比例达到70%,得5分;达到90%,得9分。

2公共建筑的末端装置可独立调节的主要功能房间面积比例达到70%,得5分;达到90%,得9分。

6.2.8通风空调系统具有空气净化功能或合理设置室内空气净化装置,降低室内空气的主要污染物浓度。

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居住建筑具有空气净化能力的户数比例达到70%,得3分;达到90%,得5分。

2公共建筑具有空气净化能力的主要功能房间面积比例达到70%,得3分;达到90%得5分。

III能源综合利用

6.2.9合理利用自然冷源进行降温。

评价分值为5分。

6.2.10合理设置余热回收装置,评价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设置排风能量回收装置,得4分;

2采用热回收型冷水机组,得4分;

3供热锅炉房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得4分。

6.2.11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评价总分值为15分,按照表6.2.11的规则评分。

表6.2.11-1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评分规则(居住建筑)

可再生能源利用类型和指标

得分

太阳能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比例

Rzh

低层、多层、小高层

Rzh>10%

5

Rzh>15%

10

Rzh>20%

15

高层

Rzh>5%

4

Rzh>10%

8

Rzh>14%

12

Rzh>20%

15

注:

居住建筑除太阳能热水系统外,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空调用冷量/热量、提供建筑用电量比例均参照公共建筑。

表6.2.11-1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评分规则(公共建筑)

可再生能源利用类型和指标

得分

 

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用热水比例

Rhw

20%≤Rhw<30%

4

30%≤Rhw<40%

5

40%≤Rhw<50%

6

50%≤Rhw<60%

7

60%≤Rhw<70%

8

70%≤Rhw<80%

12

Rhw≥80%

150

 

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空调用冷量和热量比例

Rch

20%≤Rch<30%

4

30%≤Rch<40%

5

40%≤Rch<50%

6

50%≤Rch<60%

7

60%≤Rch<70%

8

70%≤Rch<80%

15

Rch≥80%

10

IV改造效果

6.2.12合理选择和优化暖通空调系统,降低暖通空调系统能耗。

评价总分值为8分,暖通空调系统能耗比改造前的降低幅度达到20%,得4分;达到25%,得6分;达到30%,得8分。

6.2.13改造方案在实现系统节能的前提下具有较好的经济性。

评价总分值为6分,暖通空调系统能耗比改造前的降低幅度达到20%,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5年,得3分;不大于3年,得6分。

6.2.14建筑进行全能耗能效测评,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表6.2.14的规则评分。

表6.2.14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评分细则

能效测评标识等级

得分

三星级

4

四星级以上

6

6.2.15室内热湿环境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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