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871429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3.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

五(20分)(2010年) 

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

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

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

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

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

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

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

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

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

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

为什么?

五、参考答案:

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

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

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五、(本题20分)(09年)

  案情:

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

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

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

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

理由是什么?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

理由是什么?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

理由是什么?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

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

(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

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

  

(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

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

  (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

理由有二:

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4.

(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甲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

  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6.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五、(本题22分)(08年)

  案情: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

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

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

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

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

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

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五、(本题22分)(08四川灾区延后)

  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

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

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

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

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

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

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

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六、(20分)(07年)

案情:

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

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

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

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

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

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

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

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

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

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

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

5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

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1)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因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

(2)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成立。

因为刘某去世后,将发生当事人的法定变更,其诉讼地位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小刘作为刘某之子,承继刘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小刘申请顺延上诉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3、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汽车停运损失费予以减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4、可以向刘某主张,因其与刘某存在雇用关系;也可以向南河水电公司主张,因南河水电公司侵权。

三、(本题18分)(06年)

  案情:

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

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

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

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

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

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

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

依据何在?

  2.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

为什么?

  3.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4.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

为什么?

  5.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

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6.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1.可以。

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2.不可以。

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的请求,诉讼结束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不应当追加被告,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林乙作为继承人有权承担林甲的诉讼权利义务,法院变更为原告是正确的;林乙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法院应予准许。

4.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的档案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是不正确的,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一审判决消除影响超出了起诉请求,是错误的;一审判决遗漏了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是错误的。

5.二审应将林乙、老方和杂志社都确定为上诉人。

直接发回重审欠妥,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应当发回重审。

6.可以责令支付迟延履行金;可以罚款、拘留;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五、(本题17分)(05年)

案情: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

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

“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

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

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

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2.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3.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

为什么?

4.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

为什么?

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为什么?

5.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

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

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6.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

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

为什么?

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

为什么?

1.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潘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3.不能。

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4.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5.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

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6.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四、(本题20分)(04年)

  案情:

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

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

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

为什么?

  4.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