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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新职工培训教材之一

xxx矿业有限公司

xxx煤矿

 

职工安全培训材料

(初稿)

 

安全科

二零一五年五月

前言

煤是由植物残骸经过复杂的生物化学作用和物理化学作用转变而成的。

这个转变过程叫做植物的成煤作用。

煤炭分三大类,即无烟煤、烟煤、褐煤。

保安煤矿的煤炭属于烟煤系列中的焦煤。

保安煤矿开采的煤炭为二叠纪上统宣威组第一段的K14、K15煤层,距今已有2.5亿年左右。

2014年全世界产煤约79亿吨,中国产煤约38.7亿吨;云南省产煤0.4413亿吨,曲靖产煤0.187亿吨,2014年中国有煤矿大约11000个,有580万煤矿工人。

煤矿生产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很大的差异性,潜在的隐患和危险很多,特别是小型煤矿,办矿条件差,生产设备简陋,系统不够完善,职工队伍素质偏低。

对其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危险性的认识不足。

因此,只有通过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专门培训,才能认识和掌握环境中潜在的危险性,增强自我保护的本领和预防事故的自觉性。

  煤矿生产是地下作业,空间狭窄,地质条件多变,时刻受到五大自然灾害的威胁,另一方面,井下生产系统复杂,所使用的各种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要及时地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除了经验以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才能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由于煤炭生产投资大,周期长,受经济和政策影响大,行业处于萧条状态,煤炭行业受到了冲击,企业效益出现滑坡,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重效益、轻安全生产的现象。

  

煤矿一线职工文化程度较低,技能较差,像“昨天是戴草帽的农民,今天是戴矿帽的工人”。

新矿工不懂得事故发生的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在事故状态中不能采取应急措施,做不到自我保护,何以谈上安全生产。

  目前,煤矿总体管理水平较低,事故的发生大都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管理人员素质缺陷,就不可能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方针,也就不可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先进的管理方法。

  煤炭工业的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煤炭开采技术不断更新,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推广。

在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改善作业环境、降低劳动程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煤矿的安全教育提出了新课题,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更新管理理念,新的科学技术为劳动者所掌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才能转化为生产力,才能转化为安全生产的成果。

总之,安全培训的目的和意义在于

1、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知识水平;

2、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三不伤害保护意识。

3、通过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

4、通过培训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5、通过培训提高提高职工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

6、通过培训提高职工熟练掌握操作技术要求。

7、通过培训提高职工预防、处理事故的能力以及紧急避险与自保的能力。

 

8、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责、权、利的统一。

 

目录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章 矿纪矿规

第三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

第一节 劳动合同

第二节 煤炭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劳动保护

第四章入井须知

第一节入井须知

第二节 矿灯

第三节 井下行走安全

第四节井下安全设施与安全标志

第五章  矿井通风与瓦斯、矿尘、火灾防治

第一节矿井通风

第二节 瓦斯防治

第三节矿尘防治

第四节矿井火灾防治

第六章  矿井水灾防治

第七章  矿井顶板事故防治

第八章  爆破安全基础知识

第九章煤矿小知识和保安煤矿概况

第十章职业道德

第十一章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依靠管理、装备和培训等有效的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是指依照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遵循煤矿安全生产规律,抓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职工的作用,有效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问题。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和落实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向管理要安全。

(2)加强技术改造,推行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装备水平,完善安全设施。

(3)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建立参加培训的激励机制和相应的强制性培训措施。

2、“三不生产”原则

“三不生产”原则即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3、安全生产“五要素”

安全生产“五要素”包括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及安全投入。

4、坚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五落实:

(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五到位;

(1)、安全责任到位、

(2)、安全投入到位、

(3)、安全培训到位、

(4)、安全管理到位、

(5)、应急救援到位。

5、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就是指发生事故后,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有云南省制定的,省内执行的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意义:

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

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矿山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

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的发展。

2.《矿山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险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煤炭法》

立法的目的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立法目的:

一是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为,依法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二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煤矿事故。

三是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煤矿安全规程》

目的: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矿纪矿规

一、劳动纪律基本内容

1、遵守劳动时间和单位的作息制度,禁止旷工和无故迟到、早退。

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分配和管理,不得消极怠工和玩忽职守,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3、努力工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保证生产质量。

4、在工作时间内,遵守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做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东走西窜、嬉戏打闹及斗殴等。

5、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即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不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6、爱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公共财物。

严禁破坏煤矿井上、下设施,严禁盗窃煤矿财物。

7、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严禁弄虚做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欺骗检查和验收。

8、遵守本单位其他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

二、“三违”及其危害

“三违”是指在工作中出现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违反者称为“三违”人员。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三违”造成的。

矿工常见“三违”行为及后果

1、在人行道宽度不够的大巷行走,易造成车辆伤害事故。

2、在井下轨道中间行走,易被机车辆碰、轧,造成事故。

3、井下吸烟,引起火灾、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4、闯放炮警戒线,易发生放炮崩人事故。

5、井下打盹睡觉,出事“束手就擒”,且易感冒、窒息事故。

6、上班时间打架斗殴,容易造成人员意外伤亡。

7、随便挪动井下路标和安全标志,容易误导造成事故。

8、损坏风筒,造成漏风,影响正常通风。

9、擅自脱岗、聊天,造成安全工作失误,容易出事故。

10、不是电工,擅自检查、维护和调整电气设备易出事故。

11、用湿手或金属物品扳动带电的电气开关,易触电。

12、擅自在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电焊、气焊等容易出事故。

13、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易造成通风、瓦斯事故。

14、擅自动用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妨碍应急救援。

15、随意拆卸支护紧固部件,造成支护松动,易出事故。

16、高温下作业,中暑,易过度疲劳出事故。

17、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作业,易发生事故。

18、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易发生事故。

19、发现危险预兆不处理,促进事故或扩大事故。

20、破坏保安煤柱,造成冒顶、透水事故。

22、进工作面不“敲帮问顶”,易发生冒顶事故。

23、风量不足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积聚,易发生事故。

24、不熟悉灭火器存放地点,无法及时灭火。

25、携带矿灯进入爆破器材仓库,引爆火工品。

26、将爆破材料乱扔、乱放,火工品爆炸事故。

27、不等炮烟散尽,进入工作面,易出炮烟中毒事故。

28、横穿大巷、弯道、交叉口,易发生车辆伤害事故。

29、行走在巷道里不注意支护情况,易出冒顶、片帮伤人。

30、在溜煤眼和下料眼内行走,易出坠物伤人事故。

31、巷道乱堆放物品,安全出口不畅通,影响避灾撤退。

32、润滑油、棉纱、布头乱扔,易引起矿井火灾。

33、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里,易引起矿井火灾。

第三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

第一节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1)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2)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5)劳动纪律;

(6)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8)劳动争议处理;

(9)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节 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2、安全生产监督权;

3、安全生产知情权;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7、拒绝违章指挥权;

8、紧急避险权;

9.批评、检举、控告权;

10、投诉上告权;

11、赔偿和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二、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检查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

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

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义务;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

6、纠错改正的义务;

7、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

第三节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

就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管理,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与行为,防止伤亡事故的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时的安全、健康。

2、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3、煤矿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

自救器、工作服、安全帽、防护手套、呼吸护具、眼防护用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

第四章入井须知

第一节入井须知

一、入井前的准备

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工人每天入井前,要开好班前会,认真听取区(队)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布置的任务以及所传达的各项安全检查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入井前,还要认真想一想,自己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预防方法及采取的措施;入井前要认真检查一遍,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带齐,工作中该使用的大小工具是否带全,不要遗忘在井上,以免影响工作。

锋利的工具,应套上防护套或装入工具箱内,以防伤人或伤己;新入井的工人还应与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要虚心向老工人学习。

二、《规程》关于新工人入井前的有关规定

1、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2、新进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3、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小时。

5、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二节 矿灯

一、矿灯是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的照明工具,它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被称为矿工的“眼睛”。

二、矿灯检查

《规程》规定: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入井人员从灯房领到矿灯后,应做如下检查:

1、电池盒体上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字样和统一编号;

2、电池盒体上有无破裂或透气盖处有无漏液现象;。

3、灯线有无破损,灯线与电池和灯头连接是否牢固,灯线两端出入口处密封是否牢固,灯线长度是否在1m以上;。

4、灯头圈是否松动,灯头壳体有无破损,灯面玻璃有无破裂;

5、灯头上的开关是否完好可靠;

6、灯锁是否锁好,有无松动;

7、灯光是否明亮。

三、矿灯使用及其使用中的安全事项。

1、入井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凭灯卡到固灯房领灯和交灯。

2、领到矿灯后,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若发现问题应要求灯房人员及时修复或更换。

3、经检查确无问题后,入井前要把矿灯佩戴好,不要提在手里,灯盒用皮带串好扎在腰间,灯头帽钩插在安全帽上。

4、入井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在井下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以免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事故。

5、不得手提灯线甩动灯头,以免损坏灯线。

6、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7、禁止用矿灯的电池代替放炮器放炮。

8、升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以便及时充电。

如因工作需要连班时,必须换灯。

9、使用中如果发生故障,闪灯时应主动向灯房人员说明。

10、使用固定矿灯的人员,不得随意和他人互换矿灯。

11、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好、无损伤。

第三节 井下行走安全

一、井下信号

信号是保证工作联系和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手段。

信号是指挥和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井下行走

1、工人要下井,必须执行入井检身和登记制度,在斜井行走必须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2、井下运输大巷的一侧,都留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道供人行走。

这防止来往车辆伤人,禁止在两轨道中间行走。

不能随便穿越轨道如果因工作一定要横过时,就要看清前后确认没有车辆通过时,才能横过。

3.、在人行道不够规定宽度的运输巷道行走时,要注意有无运行的车辆正在接近自己,如果发现有车时,就应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室暂时避险,等车过去后再出来。

行在接近巷道拐弯处、岔道口、巷道口、风门处时要止步观望,观察并静听有无车辆接近的声音,确认没有时,方可继续前行,千万不要只顾行走,不管安全,思想要集中,瞻前顾后、踩实踏稳,方能确保行走安全。

4、在回风巷行走要走巷道中间,不要走巷道两侧。

注意巷道中的水坑、石块,谨防因矿压等作用形成的底鼓绊脚,压梁碰头。

5、在施工期间的斜巷中行走或在既提升又兼行人的斜巷中行走时,要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6、在刮板输送机巷行走时,无论输送机是否开动,都不得在机槽内行走。

7、看到巷道口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严禁进入。

8、在巷道上方有人工作的地方穿过时,应与上面的工作人员联系,请他们暂时停止工作,然后再通过。

第四节井下安全设施与安全标志

一、井下安全设施

1、防止斜井跑车的挡车器;

2、井底水泵的防水闸及防水门;

3、井底及避难硐室;

4、进风大巷的消防材料库;

5、倾斜巷道中防止跑车及防止"突出"事故的躲避硐;

6、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防爆门;

7、井下爆破材料库两个出口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密闭门;

8、机电硐室的消防沙及灭火器;

9、瓦斯抽放和监测装置及系统;

10.自动喷雾洒水装置及系统;

11、隔爆水棚、水袋(槽)、岩粉棚;

12、防水水沟、防火墙;

13、密闭、栅栏、风门、风桥等。

二、井下安全标志

井下安全标志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五类:

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路标、名牌、提示标志;指导标志。

第五章   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第一节矿井通风

一、矿井通风的主要作用

1、供给井下人员足够的新鲜空气,满足人员呼吸的需要。

2、稀释和排除有害气体、矿尘、使之符合《规程》规定。

3、调节井下气候条件,提高生产效率。

二、矿井内空气

1、矿井内空气是指来源于地面的新鲜空气和井下产生的有害气体和浮尘的混合气体。

井下主要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浓度为0.4%时就可使人致命中毒)、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气。

2、预防井下有害气体中毒的措施

加强通风,供给井下各用风地点足够的新鲜空气,并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规程》规定的最大允许浓度以下;

加强检查与检测,监视其动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局部有害气体含量较高,涌出量较大的地区,可以采用投放或局部通风稀释的办法,使其降到安全浓度以下;

凡井下通风不良的区域或巷道,要设置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标。

未经检测确认有害气体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时,不得入内;

要按《质标》要求构筑用于封闭井下火区、盲巷或抽放瓦斯的各种密闭,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防止有害气体泄出,严禁随意破坏密闭,更不准任何人擅自入内;

对中毒人员应立即移送到有新鲜空气的巷道中,视其具体情况及时抢救。

三、井下气候条件

1、温度:

《规程》规定进风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超过30℃时必须停止作业。

2、湿度:

人感到舒适的相对湿度是50%-60%

3、风速

四、局部通风

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是掘进巷道时采用的主要通风方法,根据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同分为三种方式:

压入式、抽出式、混合式。

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任何人不得故意停、开。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

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3、局部通风机供电和闭锁装置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恢复掘进面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有风流动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停电、检修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4、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五、井下通风构筑物

风门、风墙、风桥、风硐、风窗

第二节 瓦斯防治

一、矿井瓦斯概述

(一)瓦斯的概念、性质、危害

1、概念:

瓦斯是指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

2、性质:

无色、无味、无臭,相对密度0.554,能燃烧和爆炸,难溶于水,有较强的扩散性和渗透性,瓦斯的化学性质很不活泼,不助燃也不供给呼吸。

3、危害:

瓦斯燃烧、瓦斯爆炸、瓦斯窒息。

(二)、矿井瓦斯涌出、喷出和突出

1、瓦斯涌出

瓦斯涌出是指瓦斯从受采动影响的煤层、岩层以及由采出的煤、矸石向井下空间均匀的放出瓦斯的现象。

瓦斯涌出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是瓦斯进入矿井的主要方式。

2、瓦斯(二氧化碳)喷出

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是指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异常涌出现象。

3、煤(岩)与瓦斯突出

煤(岩)与瓦斯突出是指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

4、矿井瓦斯涌出量大小可用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来表示。

(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1、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40m3/min。

2、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40m3/min。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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