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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会计基本假设的重新思考

目录

摘要I

1.绪论1

1.1研究背景和意义1

1.2会计基本假设的概念1

2.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假设1

2.1破产管理人只是破产清算企业的会计行为主体1

2.2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假设仍是破产清算企业2

2.2.1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实体上并没有消失2

2.2.2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仍是其资金运动的承担者2

3.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假设3

3.1破产申请日、破产申请受理日及破产管理人接管日均不宜作为起点3

3.1.1破产申请可能被撤回或驳回3

3.1.2破产申请受理后可能转换为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等破产预防程序3

3.1.3破产管理人接管日作为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假设的起点3

3.2破产宣告日应界定为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假设的起点4

3.2.1符合破产清算会计的实质内涵4

3.2.2便于同持续经营会计理论的衔接4

3.3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假设的最终确立4

3.4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假设对破产清算会计理论构建的影响5

3.4.1会计核算方式由动态变为静态5

3.4.2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核算方式也就由动态变为静态5

4.资不抵债假设5

4.1破产法的指导思想隐含着资不抵债假设6

4.2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申请的规定隐含着资不抵债假设6

4.3破产法对偿债顺序的规定隐含着资不抵债假设6

5.债权人集合体假设6

5.1破产企业中止对单个债权人的债务清偿6

5.2破产企业单个债权人权利的行使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7

致谢7

参考文献8

关于财务会计基本假设的重新思考

——基于破产清算条件下视角

摘要

潇洒(指导教师:

胡四游)

作者个人信息:

专业名称,湖北,黄石,435002

会计假设是会计理论的基本前提和约束条件。

会计假设依存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必然导致会计假设的变化。

然而,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都缺乏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假设方面的系统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破产清算现象的大量出现,特别是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正式施行,重构以破产法为指导的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假设体系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破产清算会计假设会计主体

1.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会计作为反映经济活动的手段,不但是记录的行为,而且是一种用货币数量进行有目的分类的行为。

这使得会计同其他的记录行为区别开来,成为一种特别的经济行为存在。

会计所反映的信息要求具有可比性,否则就失去了会计记录的意义。

因此,会计上不能用不同的计量单位来反映每一个事项,无论是一笔交换业务还是所占有的一个资产或背负的债务,都要求以相同的计量单位来反映,这样,不仅使某一时点或时期的各项业务具有可比性,也使不同时点和时期的业务具有可比性。

而在商品经济中,除了货币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并具有统一性外,找不到其他更好的反映方式。

所以,货币计量构成了会计学存在的逻辑前提,使会计作为经济活动的反映手段成为可能。

1.2会计基本假设的概念

我们一般所说的会计基本假设,主要包括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以及货币计量假设,分别对会计实践的时间、空间范围进行规范。

会计基本假设是会计假设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成分,主要指来自市场经济环境对会计系统的客观要求或规定性。

从对财务会计系统的影响来看,会计基本假设是财务会计系统的基础和前提。

2.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假设

2.1破产管理人只是破产清算企业的会计行为主体

会计活动是一个行为过程,是行为主体、行为客体与行为环境三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会计行为主体是指直接参与和进行会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是会计行为的具体实施和执行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的规定,会计行为主体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是会计主体内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二是会计主体内不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但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会计人员;三是会计主体内不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委托中间机构代理记账。

可见,会计主体和会计行为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会计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会计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不依赖于会计主体而独立存在。

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条件下,会计主体是企业,会计行为主体是企业管理层领导下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企业宣告破产至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之前,企业的会计主体和会计行为主体都没有改变。

然而,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破产清算企业的会计行为主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为了保证清算工作公平合理地进行,破产管理人取代了原有的企业管理层,成为破产清算企业的实际领导者,会计机构由破产管理人重新设置,会计人员由破产管理人重新聘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作为破产管理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再对原有的企业管理层负责而只对破产管理人负责。

破产管理人扮演着既维护债务人利益又确保债权人权益的角色,这种地位中立的特征,决定了破产管理人只是在清算特定期间产生的一个履行清算职责的特殊工作机构。

因此,破产管理人只是破产清算企业的会计行为主体,即破产清算企业会计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和执行者。

2.2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假设仍是破产清算企业

2.2.1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实体上并没有消失

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法律上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但是,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要到破产程序终结时才能结束。

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对其资产的所有权仍然没有改变,破产管理人只是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负责破产企业资产的保管、变卖和分配,代表破产企业起诉和应诉以及从事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在破产程序终止日以前,破产清算企业在实体上仍然存在。

2.2.2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仍是其资金运动的承担者

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全部或大部分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破产清算企业没有资金运动。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以后,如果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企业可以对在产品继续加工,企业的某些合同也可以继续履行。

在产品的继续加工与合同的履行,自然会产生以货币资金购置原材料、支付工资,从而导致货币资金与实物资金的相互转化。

最后,破产管理人还要变现资产以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资产,实现实物资金向货币资金的转化。

可见,破产企业清算期间的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清算期间的资金运动具有非循环性、一次性和不能增值等新的特点。

3.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假设

3.1破产申请日、破产申请受理日及破产管理人接管日均不宜作为起点

3.1.1破产申请可能被撤回或驳回

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可见,虽然破产程序是从破产清算之日开始的,但破产申请既有可能被撤回,又有可能不被法院受理,从而导致破产程序终止,企业转入正常经营状态,故破产申请日不宜作为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假设的起点。

3.1.2破产申请受理后可能转换为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等破产预防程序

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申请被批准后开始重整型预防程序。

如果重整成功,企业终止破产程序,转入正常经营状态。

破产法第95条的规定:

“债务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和解协议通过并被确认后,开始和解型预防程序。

如果和解成功,企业终止破产程序,转入正常经营状态。

可见,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并不必然导致企业破产清算的开始,而有可能转为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等预防程序,从而导致破产程序终止,企业转为正常经营,故破产申请受理日不宜作为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假设的起点。

3.1.3破产管理人接管日作为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假设的起点

不便于分清责任如果将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假设的起点界定于破产管理人接管日,那么,破产管理人接管日之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将不属于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范畴。

这将导致破产宣告日至破产管理人接管日期间破产企业的资产无人保管、核算和监督的现象,极易出现舞弊行为,也不便于分清破产企业原管理层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因此,破产管理人接管日也不宜作为破产清算会

3.2破产宣告日应界定为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假设的起点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确认企业具有破产清算的原因时,裁定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公示程序。

企业可能因重整失败或和解失败而宣告破产清算,还可能不经重整或和解而直接宣告破产清算。

之所以将破产宣告日界定为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期间假设的起点,有如下几点原因:

3.2.1符合破产清算会计的实质内涵

企业的破产程序,只有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之后,才能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否则任何企业都不能实施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是企业进入实质清算状态的标志。

从企业破产宣告日起,企业将丧失正常经营活动的权利,终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以破产宣告日作为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期间假设的起点,符合破产清算会计实质内涵的要求。

3.2.2便于同持续经营会计理论的衔接

破产清算企业是由持续经营企业演变而来,相应的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也应该由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演变而来,所以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的构建必须考虑与持续经营会计理论的衔接问题。

而只有破产宣告这一时点上的会计理论,既具有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的特征,又具有持续经营会计理论的特征,既可以作为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研究的起点,又可以作为持续经营会计理论的终点。

因此,将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期间假设的起点界定于破产宣告日,便于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与持续经营会计理论的衔接。

3.3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假设的最终确立

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就是指破产清算起点到终点所经历的时间,由于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假设的起点是破产宣告日,终点是破产程序终结日,因此,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就是破产宣告日至破产程序终止日,它是破产清算会计在时间范围上的规定。

显然,这只是一个假设,因为实际上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期间既可能前移,也可能后延。

根据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可见,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日之前一年内的无效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假设的起点有可能自破产宣告日至少向前延伸一年。

3.4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假设对破产清算会计理论构建的影响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期间假设的确立,深刻地影响着破产清算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活动,从而使破产清算会计理论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不属于破产清算会计的范畴。

由于破产清算会计期间是破产宣告日至破产程序终止日,因此破产宣告日前发生的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不属于破产清算会计的范畴。

3.4.1会计核算方式由动态变为静态

由于一切收付及会计核算都必须在清算会计期间内结束,因此,反映与下一个会计期间相联系的预提费用、预付账款、亏损递补等项目的核算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3.4.2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核算方式也就由动态变为静态

收付实现制有了赖以存在的现实基础。

在企业破产清算阶段,收支的确认以实际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为标准,因此,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再适用,破产清算会计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2.4.3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破产过程主要涉及到破产企业、债权人及破产管理人,尽管三者会计工作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目标集中体现在反映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理状况和结果,为债权人、法院、破产管理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债务清偿等会计信息,监督破产程序实施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要求建立一套以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和可变现价值为基础的新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其财务报告的目标、内容和形式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

4.资不抵债假设

所谓资不抵债假设,是指只要企业一经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就假定企业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负债,而不管破产企业实际上是否真正资不抵债。

企业破产清算不一定意味着资不抵债。

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原因使用的是现金流标准,即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如果企业资产流动性和信用状况都很差,导致企业无法筹集到足够的现金清偿到期债务,即使企业资产大于债务,企业也可能破产清算。

4.1破产法的指导思想隐含着资不抵债假设

企业破产清算会带来职工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果企业资产足以清偿其债务,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由投资者承担,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企业就没有必要破产清算。

4.2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申请的规定隐含着资不抵债假设

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申请既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提出。

如果由债权人提出,那么债权人一定会认为企业资不抵债,否则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来收回自己的债权。

采用破产程序收回债权不仅费时费力,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而且很可能只收回部分债权。

如果由企业提出,则企业也一定资不抵债。

因为如果企业资产足以清偿其债务,企业一定会想方设法通过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等方式来拯救企业,否则企业一旦对外宣告破产,企业资产将大幅度地缩水,一些专用性资产和无形资产甚至会变得一文不值,这样将极大地损害企业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4.3破产法对偿债顺序的规定隐含着资不抵债假设

企业破产法对企业不同性质的债务规定了严格的清偿顺序,对其保护程度也不同。

企业债务清偿必须按法定顺序进行,前一顺序的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人不得参加清偿。

如果破产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某一顺序的债权人,则该一顺序的债权人应按各自的债权额,依相同的比例获得清偿。

可见,如果破产企业资可抵债,所有的债务都可以得到足额的清偿,那么就没有必要将企业的债务分为不同性质的债务,并对不同性质债务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

5.债权人集合体假设

5.1破产企业中止对单个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债权都必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企业应立即停止对单个债权人的清偿债务。

破产企业收到法院关于停止清偿的通知后,仍继续清偿的,法院将裁定清偿行为无效,依法追回所清偿的资产

5.2破产企业单个债权人权利的行使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

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

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是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债权人自治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依法通过后,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无论是投票表决反对的债权人,还是未出席会议投票表决的债权人,均要遵照执行。

债权人只能采取一致的行动,不得单独采取行动。

未申报债权或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力的债权人,不得在程序之外行使权力,而且,这些债权人同样要受到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

致谢

本论文是在老师的谆谆教诲和指导下完成的,论文从选题、构思到定稿无不渗透着导师的心血和汗水;教授渊博的知识和严谨的学风使我受益终身,在此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

我还要感谢含辛茹苦、任劳任怨、望子成龙、不图回报的父母的养育之恩,他们给予我的爱和支持让我顺利地完成了自己的学业。

最后,因本人水平有限,在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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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4.

[2]刘家松.基于破产清算的会计主体假设研究[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8,12:

9-11.

[3]潘自强.破产清算会计基本理论问题探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8,05:

39-41.

[4]刁艳平.浅析破产清算会计处理[J].新疆财经,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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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贾玉兰.浅谈破产企业会计核算[J].企业家天地,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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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家松.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期间假设的界定[J].国际商务财会,2008,10:

51-53.

[7]韩莎莎.企业持续经营及其披露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8]王媚.我国清算会计准则构建研究[D].长安大学,2013.

[9]栾甫贵.我国破产会计研究的回顾与评价[J].会计研究,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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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吴士忠.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济,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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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庆华.基于现金流量的企业财务预警系统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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