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依据标准和规范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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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依据标准和规范条款

附件二:

《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依据标准和规范条款

一、3.0.1当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该部分采取下列的防火措施之一,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该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相对封闭的生产设备自带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2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条文说明】规定了在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确定该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

在原条文基础上明确了两种防火措施,只要任选其一,即可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域占整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时,按大面积生产区的火灾危险性来确定本防火分区的生产类别。

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部分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时,该厂房内各防火分区可分别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

两种防火措施为:

1经济条件允许时,选用自带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的设备。

2经济条件受限制而无法选用安全系数较高的设备时,则必须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围合起来,防火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此围合区域应设置火灾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通风。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2条【强条】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第3.0.4条【非强条】的规定。

二、3.0.2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大型厂房、丙类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条文说明】考虑到大型厂房火灾危险性高,救援困难,将大型厂房的耐火等级定为不低于二级。

丙类厂房及高层厂房的危险性更高,救援更困难,将此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定位一级。

【编制依据】本条为新增条款。

三、3.0.3大型厂房非承重外墙和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条文说明】由于大型厂房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规定了非承重外墙和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2.9条【非强条】的规定。

四、3.0.4大型厂房的钢结构,当采用钢结构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

【条文说明】大型厂房的钢结构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或自动喷水保护。

厚涂型防火涂料是以多孔绝热材料为骨料和粘结剂配制而成,以物理隔热方式阻止热量向钢基材传递,粘着性能好,防火隔热性能也有保证。

由于厚涂型防火涂料基本上由无机物构成,涂层的物理化学性能稳定,其使用寿命长。

薄涂型是由粘接剂、催化、发泡剂、成碳剂和填料等组成,涂料遇火后迅速膨胀,形成致密的蜂窝状碳质泡沫组成隔热层。

涂敷时厚度较薄,火灾或高温条件下,涂料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而形成较厚的隔热层。

但是涂料中的某些有机物质会随时间的延长,物理化学性能发生变化,使涂料“老化”失效,出现粉化、脱落。

厚涂型防火涂料有更好的物理化学稳定性,使用寿命比薄涂型涂料长。

网架、钢桁架支撑等构件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支队论证,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大型厂房钢结构防火保护可采用薄涂型防火涂料。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2006第9.1.3条【非强条】的规定。

五、3.0.6员工宿舍等居住类用房严禁设置在大型厂房内或与大型厂房贴邻建造。

【条文说明】由于在厂房内和贴邻建造员工宿舍等居住类用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发生火灾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强条】的规定。

六、3.0.8大型厂房的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均必须采用实心墙。

防火墙的设置必须保证相邻防火分区的屋面板、屋架、梁、楼板或高大设备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发生倒塌或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条文说明】考虑到大型厂房火灾危险性高,救援困难,为了有效阻止火势蔓延,要求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均必须采用实心墙。

同时保证防火墙在发生火灾时能发挥作用,不会倒塌而致火灾蔓延。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1.6条【强条】的规定。

七、3.0.9大型厂房外墙上下层开口部位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窗槛墙,或在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挑出深度不小于1.2m、宽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条文说明】目前建筑中大量采用落地窗,一旦发生火灾,易导致火灾通过外墙上的窗口在水平和竖直方向延伸,设置窗槛墙或防火挑檐以防止火灾蔓延。

【编制依据】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2条【强条】的规定。

八、3.0.11大型厂房内经常有人员通行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条文说明】人员疏散通道不畅通及安全出口的锁闭,是火灾事故造成大量人员死亡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充分发挥防火门的阻火防烟作用并便于使用,明确规定了人员通道上的防火门,设置释放器和信号反馈等装置。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7.3.1条【非强条】的规定。

九、3.0.12大型厂房局部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时,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防火分隔部位总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区域不应大于20m。

防火卷帘不应采用折叠提升式卷帘、侧向卷帘、水平卷帘。

【条文说明】工业建筑由于要满足生产和工艺或使用的需要,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割,但为了使卷帘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能有效降落,所以规定了卷帘分隔空间的宽度。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

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7.3.2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3.0.13大型厂房中客、货梯应独立设置电梯间或门斗并采用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区域分隔,井筒壁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条文说明】普通客货电梯不防烟和防火,发生火灾时,电梯井成为火势蔓延的通道,容易通过电梯井威胁其他区域,扩大灾情,因此要求设置门斗或乙级防火门,有效地隔绝火灾,防止烟气蔓延。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

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7.5.1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一、3.0.14非洁净区域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但在穿越楼板、防火分区的隔墙处前后各2m的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腐蚀性介质会腐蚀防火阀的金属构件而造成阀体关闭,这类排风系统中无法设置防火阀。

当这些风管系统采用难燃材料时,在穿越楼板、防火分区的隔墙处前后各2m的管道采用不燃材料,并设置自动灭火设施,以避免火势沿着风管蔓延。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

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5.6【非强条】和第8.5.7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二、4.1.1丙类大型厂房、高层大型厂房以及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大型厂房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条文说明】丙类大型厂房、高层大型厂房和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生产工艺复杂多样,人员集中,给消防扑救带来一些不利因素。

为了便于消防车及时到达火灾现场扑救,规定了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对其他厂房确有困难时,做了放宽。

【编制依据】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4.3.1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三、4.1.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4m,坡度不应大于8%,其转弯处车道最小转弯半径(按道路内径计算)不应小于12m,消防车道与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作业的障碍物。

消防车道距离厂房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且不宜大于10m。

【条文说明】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4m,是考虑特种消防车快速通行需要确定的。

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大型消防车(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

大型厂房的消防车道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转弯半径要求。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9条【强条】和《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4.3.2、4.3.3、4.3.4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四、4.1.5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8m×18m。

【条文说明】规定18m×18m的回车场,是根据大型消防车的转弯半径而且确定的,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使用要求。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10条【强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4.3.5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五、4.2.1短边长度大于80m的丙类、高层、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扑救面;其他大型厂房应沿建筑至少一个长边或周长长度的1/3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设置消防扑救面。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短边长度大于80m的丙类、高层、设有人员密集生产区的大型厂房,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扑救面。

一般消防水带长度为50m,单面扑救不一定能够完全满足扑救的要求,对此做出了双面扑救的规定。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1.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4.3.3条【非强条】的规定。

2.根据一般消防水带有效扑救长度制定。

十六、4.3.1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灭火救援场地,灭火救援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其长度应与消防扑救面等长,宽度不应小于10m。

当确有困难时,可在此范围内设置若干块灭火救援场地,且两块场地的边缘间距不应超过30m,每块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最外侧灭火救援场地边缘距离建筑边界不应大于10m。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在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灭火救援场地,这是因为目前大型消防车的长度约为13m~15m,为了达到消防车在灭火救援场地内快速支撑、展开灭火救援工作,明确规定了扑救场地的长度应与消防扑救面等长,当确有困难时,应间隔设置15m×10m的灭火救援场地。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4.3.2条【非强条】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非强条】。

十七、4.3.2大型厂房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口,并应直接通至厂房内部。

救援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9m×1.0m,救援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m,该救援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救援窗口应易于开启或破拆,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规定大型厂房的外窗设置易于开启或破拆的灭火救援窗口,是为了消防人员能通过外窗迅速到达着火层进行灭火和施救人员。

【编制依据】新增条款,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7.1.1条【非强条】的规定。

十八、5.0.3大型厂房内设置的设备贯通上下层时,其防火分区的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条文说明】有些厂房由于工艺要求,部分设备较高,要贯穿楼层,为了控制和减小火灾蔓延的区域,本条规定此种情况,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1.9条【强条】的规定。

十九、5.0.4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置在大型厂房外且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专用房间内,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大型厂房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大型厂房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生产区。

【条文说明】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防火设计不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还应满足现行《锅炉房设计规范》、《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等相应设计规范。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3条【强条】的规定。

二十、5.0.5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大型厂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且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生产区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如需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且不大于5m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防火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储油间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条文说明】柴油发电机房,由于储存有较多可燃油,火灾危险性较大。

设置在厂房内时应用防火隔墙分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生产区。

【编制依据】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4.1.3条【强条】的规定。

二十一、5.0.6大型厂房内设置车间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分隔,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如需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由于厂房生产管理的需要,很多厂房内安排有办公人员办公场所。

而厂房防火设计的原则是不同的功能区域要尽量分开。

因此规定建筑面积500m2以下的办公区可放置在厂房的防火分区内,但要用防火隔墙隔开,并有自己独立的安全出口。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强条】的规定。

二十二、5.0.7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车间办公室、休息室,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并应设置不少于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办公区必须按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强条】的规定。

二十三、5.0.8车间办公室、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大型厂房的甲、乙类工段内或与甲、乙类工段贴邻布置。

【条文说明】厂房内甲乙类工段的危险性较大,办公区或休息区不应贴邻或在甲乙类工段内。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强条】的规定。

二十四、5.0.9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仓库应独立建造;当大型厂房内设置丙、丁、戊类中间仓库时,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生产区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且仓库和厂房建筑面积总和不应超过厂房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且每层的仓库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30%。

【条文说明】仓库的火灾荷载比较大,有条件的话仓库应尽量单独设置。

但由于生产工艺的要求,有些原材料及成品仓库必须要贴邻厂房建造。

对于这种情况,仓库占地面积及防火分区的面积应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3.3.2条的规定。

由于大型厂房的体量及面积均较大,本条规定,贴邻建造的仓库面积不应超过本层建筑总面积的30%。

【编制依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0条【强条】的条文解释。

二十五、5.0.10大型厂房内设置丙类原材料或中间产品货物暂存区时,其储量不应超过24h的需要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货物暂存区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2,堆放高度不应大于3m;

2相邻暂存区的间距不应小于40m;

3暂存区距离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甲、乙类物品及丙类液体不应放置在暂存区内。

【条文说明】厂房的设计和监管都要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放在仓库里,不应在厂房里堆放。

而实际生产过程中,无法完全避免此种情况。

考虑到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较大,对货物暂存区的堆放面积、高度做出规定。

并规定甲乙类物品及丙类液体不应放置在暂存区内。

【编制依据】新编条款,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新编条文。

对储量的规定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9条【非强条】的规定。

二十六、6.1.1大型厂房通向避难走道的疏散门可作为安全出口,并计入疏散宽度,但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通向避难走道的疏散门总宽度不应超过所需总净宽度的50%。

避难走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4.1的规定。

【条文说明】针对大型厂房存在规模大,疏散距离长的特定问题,引入避难走道做为安全疏散口的概念,解决疏散距离超长的问题。

同时要求各防火分区不可均通过避难走道疏散,应确保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不属于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只是通向室内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

【编制依据】新编条款。

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6.4.5条【非强条】的规定。

二十七、6.1.2丙类大型人员密集厂房层数超过四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座疏散楼梯直通屋顶平台;屋顶平台2座疏散楼梯之间应有不少于200m2的临时避难区域或设置相互联系的室外疏散通道。

【条文说明】地上层数较多的建筑外部救援条件较差,特别针对人员密集多层厂房,结合屋顶设集中式人员临时避难空间可以弥补救援条件的不足。

屋顶临时避难平台应通畅开放并保证足够空间。

【编制依据】新编条款,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7.1.3条【非强条】的规定。

二十八、6.2.1大型厂房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疏散距离应考虑设备的影响,并按实际人员行走路线确定。

架空夹层及下沉式生产区疏散楼梯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入疏散距离。

【条文说明】为避免设备对疏散的影响,特别要求按实际人员行走路线确定疏散距离。

架空夹层及下沉生产区考虑疏散路线上楼梯的影响。

【编制依据】新编条款,内容参考《江苏省住宅设计规范》DGJ32/J26-2006第8.4.17条【非强条】的规定。

二十九、6.2.3大型厂房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长度不超过15m的安全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或通过避难走道疏散至室外。

【条文说明】大型厂房存在规模大,疏散距离长的特定问题,通过安全疏散通道将楼梯间与室外安全出口相连,解决因平面规模大导致局部疏散楼梯无法完全靠外墙布置的问题。

当疏散楼梯离外墙距离大于15m时,必须通过避难走道直通室外。

【编制依据】新编条款,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6.5.3条【非强条】的规定。

三十、6.3.1大型厂房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3.1要求。

表6.3.1厂房内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

疏散走道位置

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m)

单侧布置设备的走道

1.4

双侧布置设备的走道

1.8

主要疏散走道

2.2

【条文说明】厂房内设备因工艺要求布置多变,疏散走道在设计时因考虑设备对疏散宽度的影响,本条明确了各种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指标。

参照商业建筑柜台对疏散的影响,考虑厂房内人员相对较少,最小净宽度也适当减小。

【编制依据】新编条款,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6.3.9条【非强条】的规定。

三十一、6.3.2大型厂房内的人员密集生产区、高层大型厂房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门的净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

其中疏散门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4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m,主要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m。

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直接对外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条文说明】推闩式外开门具有便于开启和及时疏散的特点,有利于人员密集生产区及大型厂房的快速疏散,可避免因开启方向或启闭器件不当而造成疏散不畅,导致人员伤亡。

【编制依据】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1条【强条】的规定。

三十二、6.4.1避难走道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除开向避难走道的疏散门外,避难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无其它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2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防烟前室,人员密集生产厂房(车间)的防烟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2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通向该走道的最大防火分区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且不应小于2.2m;

4避难走道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间距不应大于160m,位于避难走道尽端的疏散门到直通室外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长度不大于40m时,该避难走道直通室外的出口可设置1个;

5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

电话。

【条文说明】为确保安全,规定避难走道直通室外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在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控制一定长度的前提下可设一个安全处口。

安全出口应设在不同方向。

【编制依据】新编条款,内容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7.1.2条【非强条】和新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6.4.14条的规定。

三十三、6.4.2安全疏散走道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走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

2走道隔墙上必须开门时,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并应设置信号反馈功能;

3走道应直通室外,不得通过其他房间通往室外;

4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条文说明】为保证安全疏散走道安全性对其相关部位的防火构造要求进行明确。

【编制依据】新编条款,参考《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6.5.3条【非强条】的规定。

三十四、6.4.3避难走道、安全疏散走道平时不应用作物流通道,不应堆放设备、货物等与疏散无关的设施,走道入口处和走道内部应设置明显的识别标识。

【条文说明】为避免避难走道和安全疏散走道货物堆放影响紧急情况下疏散,规定其不应作为物流通道,限制其平时的使用和通行。

【编制依据】本条为新增条款。

三十五、7.1.1大型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且应采用常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大型厂房的常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条文说明】本规定明确了大型厂房室内消火栓系统不得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必须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以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编制依据】本条为新增条款,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报批稿第二稿)第6.1.8条的规定。

三十六、7.2.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丙类大型厂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面积保护。

【条文说明】大型丙类厂房具有建筑面积大、内部结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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