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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要点

“一心为私权昌盛,半世求法政清明。

”——江平

一、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一)和解:

私力救济

(二)调节:

社会救济

(三)仲裁:

社会救济(人身关系纠纷不适用仲裁)

(四)民事诉讼:

公力救济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从民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它属于基本法。

2.从民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它属于部门法。

3.从民诉法的内容看,它属于程序法。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是相同的。

2.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是相对的。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三)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调解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

(四)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与民事诉讼全过程。

2.辩论原则对法院审判有一定的约束力。

3.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当事人是辩论的主体。

5.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问题,也可以是程序问题。

6.辩论原则不适用于非诉程序。

(五)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既可以是民事(实体)权利也可以是民诉(程序)权利)

(六)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的主体不是当事人)

(七)检查监督原则(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

四、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形式,而独任制只需要1名审判员。

适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由人民法院决定。

(一)合议制度的例外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查;

4.公示催告程序,但判决票据无效的应当适用合议制。

(二)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是单数,且为3人以上)

1.第一审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2.第二审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3.第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中,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中其他陪审员可以参加,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程序中也可以由其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审判长:

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5.合议庭组成人员由法院决定。

(三)合议庭评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五、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适用主体: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注意:

证人不适用回避)

(二)回避的法定原因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三)回避的程序

1.回避方式:

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时间:

案件开始审理时→法庭辩论终结前。

3.申请回避的效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4.回避的决定权:

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1)院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

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

由审判长决定。

5.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1)回避采取决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会比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3)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六、公开审判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审判过程和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一)公开审判的内容

1.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告。

2.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审判过程向社会公开。

3.法庭评议程序一律不公开。

4.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一律要公开宣告。

(二)公开审判的例外

1.必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有经当事人申请才可以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七、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总结的制度。

以下案件即为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

4.法院作出的不可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向下转移、不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

5.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

八、人民法院主观的民事案件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

1.民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案件;

2.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

3.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注意: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和仲裁终局只约束用人单位);

4.商法调整的因商事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5.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九、管辖恒定原则

(一)概念

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受理时为准,受理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二)级别管辖恒定

是指级别管辖按照起诉受理时的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三)地域管辖恒定

地域管辖不因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划等)的变动而受影响。

十、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绝大部分的一审民事案件。

(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1.重大的涉外案件

(1)重大(满足三者之一即可):

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涉外(满足三者之一即可):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涉外(中国国籍当事人居住在外国不成立涉外)、法律事实涉外、诉讼标的在外国。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皆为中级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高院可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

(4)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高院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

(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6)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7)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8)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

(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其他级别法院的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十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域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

1.原则规定:

原告就被告

(1)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会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1]。

(4)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离婚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从略,具体内容参考教科书)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的管辖(一般合同且不存在协议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不明确的遵循如下规定: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约定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中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交约定交货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纠纷中的几种特殊管辖案件(从略,代位权、撤销权以及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管辖参考《合同法》相关规定)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意定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适用优先于合同的特殊地域管辖。

① 适用于合同纠纷(涉外民诉中及于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②协议时间为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诉讼之前,仅适用于确定一审案件管辖。

③管辖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④在规定范围内选择: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⑤选择必须是确定和单一的。

⑥不得违反民诉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⑦合同中协议条款具有独立性。

2.侵权纠纷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广义)。

几种特殊的侵权案件:

(1)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

(2)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的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商品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3.运输纠纷管辖

(1)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2)运输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和被告住所地。

(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来审理。

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牵连管辖

(一)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2.选择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二)牵连管辖

牵连管辖也叫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本院无管辖权的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起案件一并管辖。

构成牵连管辖的情形主要包括:

(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2)被告提出反诉;(3)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十三、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出的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

它包括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的异议。

(一)异议主体

1.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是被告)。

2.原告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

(1)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可对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3)起诉后案件被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发生管辖权转移的。

3.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异议提出时间

一般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内(涉外为30日内)提出。

(三)异议的处理

1.人民法院应当在15内审查并作出书面裁定。

2.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法院主管不合法的便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3.当事人(原告、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

4.管辖权异议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对该裁定再审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四)管辖权异议与诉讼的关系

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审查,优先于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

十四、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指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的。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1.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1)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本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

(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不适用移送管辖的情形

(1)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行移送,如果认为本院无权管辖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移送其他法院。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并且应当主机进行。

十五、诉和诉权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特定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诉权是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或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十六、诉的要素(三要素说)

(一)诉的主体:

当事人(注意:

没有法院)。

(二)诉的理由:

也称事实理由,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诉的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1.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案件。

2.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一般来说,关于非财产权益纠纷的诉,不一定有标的物。

即使是诉讼标的物相同,它所体现的诉讼标的即争议法律关系却不一定一样)。

3.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具体诉讼主张,是由原告确定的)。

十七、诉的分类

(一)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二)给付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

[2]

(三)变更之诉:

也称形成之诉、创设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十八、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一)反诉的条件

1.当事人条件:

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

2.时间条件:

本诉的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本诉以后,且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提出。

3.管辖条件:

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4.程序条件:

特别程序不适用反诉,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程序。

5.牵连条件:

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6.独立性条件:

反诉符合诉的构成要件,是一个独立的诉。

(二)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1.反诉是被告提出的诉,反诉产生新的诉讼。

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反驳不会引起新的诉讼。

2.反驳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发生;反诉虽然也在本诉的诉讼过程中提出,但是否和本诉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3.被告在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时,仍然是本案的被告;被告在反诉中,与本诉的原告交还了诉讼地位,成为了原告。

4.被告反驳的目的,旨在通过反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承认,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不成立;被告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反诉,抵消或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存在的意义。

十九、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为当事人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1.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也有诉讼权利能力(任何公民都具备这两项能力,也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内)。

2.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却可能无民事权利能力,如其他组织。

(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能够独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

公民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其他组织

二十、当事人适格

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称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能够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

(一)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区别:

诉讼权利能力与具体的案件无关,而适格当事人则须在具体案件中才能得以判断。

(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就应当是适格当事人。

例外: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

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主体。

(三)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的变更,是指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事由出现,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后,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1.因当事人死亡引发的当事人变更。

2.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或分立引发的当事人变更。

[1]要求原告没有被监禁或劳动教养。

如果双方均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满一年的由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在于:

(1)二者存在竞合,给付之诉需以确认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吸收了确认之诉;

(2)在给付之诉中,若原告败诉,则法院判决转化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给付义务的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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