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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

第一部分:

结婚和婚姻的效力

结婚,又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年龄要求:

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22岁,女20岁,没有达到婚龄的不能结婚。

程序要求:

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

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一、结婚的条件

1、结婚必须达到三个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任何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是自由自愿的,不允许任何人的干预,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也不可以强迫儿女和别人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年龄:

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

未婚、丧偶、离婚。

2、法律也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况

(1)双方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计算时,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

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如果其中一边超过三代,则予以否定。

计算时注意,应当包括己身的世代以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例如:

计算己身和堂兄弟姐妹之间的代份,首先找出双方的同源直系血亲为祖父母,从己身上数至祖父母为三代,从堂兄弟姐妹上数至祖父母也为三代。

两边均在三代以内,则断定堂兄弟姐妹是自己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①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

②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③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④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二、结婚登记

1、登记的效力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进行登记,经过结婚登记才能取得结婚证,这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2)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代理,就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都得到场,不能如同一般民事行为那样可以找人代理。

(3)在一些地方,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两个人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拿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

这种情况,两个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障。

所以补救的办法就是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

2、不予登记的情形: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三、无效婚姻

1、无效的具体情形导致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有:

(1)重婚的;

(2)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

2、无效婚姻之诉

(1)如果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了的,则法院将对此诉求不予支持。

例如:

某男已满22周岁,某女只有19周岁,双方隐瞒了年龄而取得了结婚证,两年后,双方发生矛盾,女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两年过去后,女方已满21岁,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所以法院将不予支持此请求。

(2)申请婚姻无效之诉提出后,法院查明确属无效婚姻,应当作出宣布无效的判决。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四、可撤消婚姻

1、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婚姻。

2、可撤消婚姻的撤消行使权只属于婚姻关系中受到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本人,别人没有权利申请撤消。

3、有权撤消的机关有两类:

①婚姻登记机关

②人民法院。

五、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消后的效力

1、无效婚姻以及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部分:

夫妻财产关系

一、法定共有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是所谓的“法定共有财产”。

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例如:

一个男人做生意,赚了很多钱,他的经营所得的也应当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即便这个男人存了私房钱,这个钱的所有权还是夫妻两个人共有的。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例如:

某男和某女是夫妻,某男写了部长篇小说,交出版社出版,和出版社签了出版合同,约定一出版就给某男20万元稿费,可是,在付稿费前夕,这两个人离婚了。

这20万是夫妻共有财产。

因为,这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定了合同,小说是肯定出版的,20万元稿费是一分也不会少的,这就属于“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以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法定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是这类费用不是纯粹的财产,它们包含了很强烈的人身性,应当是属于个人专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案例】甲诉乙离婚案,甲婚前丧父,继承已经开始,但因发生纠纷,他未实际取得遗产。

在此期间他与乙结婚,婚后半年,甲才分得遗产。

乙在诉讼中提出应平分遗产,貌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实际上其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约定财产制

1、约定财产制的指夫妻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和婚内财产的所有方式,这是法律充分尊重人的自由的表现。

2、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财产的所有方式,其约定的效力比法定的高,除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才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所有以及进行分配。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各自分别所有,或者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分别所有,或者部分共同共有。

总得来说,是很灵活的。

3、夫妻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甲男与乙女是一对夫妻,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甲男是双腿残疾人。

甲男和乙女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三年。

乙女主张:

甲男之所以能在国内外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得奖牌,与她的支持照顾时分不开的。

甲的奖牌应分她一半,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但甲所获奖牌属于个人荣誉的象征,归甲个人所有。

其余财产平均分割。

【案例】甲男与乙女离婚案。

甲在画院工作,有一些绘画书法作品,其中一部分已经售出。

乙提出要将甲的全部绘画书法作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分割。

对此,法院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作出判决:

对于甲已售出的作品而得到的款项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售出的绘画、书法作品判归本人所有。

对于乙的付出,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四、夫妻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

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2、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1)例如:

①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或妻婚前所负的债务;

④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欠的债务等。

(2)夫妻个人债务应由本人偿还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除外。

【案例】某县个体户,家中拥有大小汽车几辆及各种高档电器、家具、豪华住宅,但拒绝偿还拖欠的贷款。

法院准备采取强制措施,以物抵债。

当审判人员调查核实时,发现债务人正与其妻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将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而他因此失去偿债能力。

对这种故意逃避债务的协议,应当认为无效。

第三部分:

离婚

婚姻关系的终止其实有两种情况:

一方死亡和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分为两种: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离婚后,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

就人身关系而言,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就财产关系而言,应进行分割;就子女关系而言,应确立抚养、监护、探望等诸多事宜。

  

一、我国离婚的两种形式:

1、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2)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

①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

②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作出离婚判决。

3、对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当事人如何进行选择

(1)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当事人可首先考虑。

但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各种问题必须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解释

(二)》明确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从程序上保障协议离婚当事人有就协议反悔的权利,但当事人一方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时是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所签订,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当事人撤销请求的。

所以离婚协议的签署,应十分慎重。

【案例】甲男与乙女是结婚并生下一女,后二人感情不好协议离婚,2000年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上写明:

双方自愿离婚,女儿随母亲,甲每月给女儿生活费500元,直到女儿长大成人。

另外,由于乙女离婚后没有房子,甲一次性补助乙10000元,这笔钱自双方办理完离婚手后2个月内给付。

可是半年过去了,甲一直都没有履行。

问乙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分析】离婚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而产生的,即使在婚姻登记机关作了登记,也不属于可有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根据《婚姻法》第3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本案,甲乙自愿离婚,当甲不履行协议内容时,乙可以采取两种办法救济:

一是自己要求甲尽快履行,二是凭借手中的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向法院起诉。

(2)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二、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

排除一种特殊情况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注意,重大过错,指的具体是三种:

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2)女方有三种情况,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①女方怀孕期间;

②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③女方中途停止妊娠,比如流产,之后的6个月内,男方都不可以提出离婚。

有下面两种情况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①女方提出离婚的;

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

这是个灵活掌握的问题,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机械的。

例如:

夫妻双方矛盾尖锐到了一种再不离婚就会危及到一方生命、婴儿生命的情况;又比如女方怀孕、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非法性关系所致。

三、子女问题

1、监护

(1)两个人离婚以后,虽然夫妻关系解除了,但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不能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的。

所以,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监护职责。

(2)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非共同生活一方所承担的监护责任则是不相同的。

例如: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独立承担确实有困难时,才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强调的是,必须是在共同生活一方“独立承担确实有困难”时才能向另一方要求。

2、抚养权

(1)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2)抚养费的多少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判决后,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要求。

3、探望权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则有协助义务。

(2)如果发生法定事由,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具体事由由法院裁量。

四、财产处理

1、共同财产处理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才由法院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对有过错的一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再次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注意,这个是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从发现这些现象存在之次日起算,两年内提出。

2、补偿权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3、经济帮助义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无住处的,有权请求另一方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帮助的形式可以是金钱、财物,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1、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离婚诉讼当中的无过错方享有请求权。

另一方,即存在过错的一方就是责任人。

3、请求在发生条件:

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如果没有判决离婚,则不发生损害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4、承担责任的性质: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5、请求方式: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强调必须是在提起离婚之诉的“同时”。

(2)但若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的话,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一审时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第四部分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

【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

算赠与,还是算借贷?

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

(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

【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后经妻子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

3年后,甲突然从外地回来,却发现,乙与丙结婚了,但又已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自行恢复与乙的关系么?

【分析】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若该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该配偶丧偶或又离婚的,夫妻关系也不能再自行恢复;如果配偶愿意与受撤销宣告人重新结合,则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本案,甲和乙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如果愿意复婚,则必须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2】甲乙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甲外出打工,连续五年未回家,且毫无音讯。

乙想离婚怎么办?

【分析】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另一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此时,只能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公告没有音讯的,可缺席判决离婚。

三、可撤销婚姻

【案例1】甲男,经人介绍认识了乙女,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交往一段时间后,乙女发现甲男有赌博恶习,于是决定解除恋爱关系。

甲男十分气愤,扬言如果乙女不嫁给他就杀她全家。

乙女害怕甲男真做得出来,就和他登记结婚了。

婚后8个月,甲男因犯罪入狱。

乙女终于可以摆脱了,但由于害怕甲男出狱后报复,不敢去法院。

于是,她的朋友就代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分析】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每一位公民对自己的婚姻都有完全的自主权。

《婚姻法》11条规定: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讲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給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结婚的,法律将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赋予受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本人,由他来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

本案,乙女因受胁迫与甲男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如果决定撤销该婚姻,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由她本人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由她朋友代替。

【案例2】李女士被人贩子拐卖给贵州一山区农民赵某为妻,在赵某的强迫下,两人于2005年5月去民政部门登记结了婚,李女士本不想留在当地,后来觉得赵某对她还挺好,又舍不得丢下孩子,想来想去,也就不走了。

2008年9月,李女士发现赵某染上赌博的恶习,对家庭和孩子越来越不管不问。

后李女士就以受胁迫结婚为由申请撤销该婚姻,问:

李女士能胜诉吗?

【分析】当事人在受胁迫结婚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否则,就视同放弃撤销权。

本案中,李女士应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间去申请撤销婚姻。

但是,李女士放弃了一年内行使撤销婚姻的权利。

李女士在2008年去申请撤销婚姻时早已超过了一年。

因此,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女士如果想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和赵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四、补办结婚证是否可以将遗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995年1月李某和王某按照当地习惯举行了盛大的结婚典礼,当时双方均符合法定婚龄,但没有登记。

95年12月王父去世,王父生前有一套别墅价值200万。

1996年王某与李某到民政局补办了登记。

2004年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但就王父遗产归属产生了纠纷。

李某认为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

王某认为别墅是95年12月继承父亲的,当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对其父遗产没有权利继承,不能分割给他。

请问:

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分析】《婚姻法解释

(一)》第4条规定: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也就是说,双方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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