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梽木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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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梽木小学章程
株洲市天元区梽木小学章程
序言
天元区梽木小学创建于解放前夕,1946年由陈先俊先生在梽木学校(原陈家祠堂)创办促学,至今已有70余年的历史。
学校秉承以育人为宗旨、以质量求生存的办学思想,坚持“校园是师生的乐园、成长的净土”,“勤奋创新、与时俱进”的办学理念,始终朝着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株洲市天元区梽木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株洲市天元区梽木小学;英文表述为ZhimuPrimarySchool;住所位于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梽木村。
第三条学校由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义务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学校规模为六个年级6个教学班,学生人数133人。
第五条学校秉承培养有健康体魄的学生、培养有良好品德的学生、培养有过硬学识的学生、培养有创新精神的学生。
第六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七条学校设校长1人,教务主任1人,总务主任1人,大队辅导员1人
第八条学校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命。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得到全面、生动、活泼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身体健康的一代新人。
(二)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
(三)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
自觉接受党的监督。
(四)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充分发挥领导群体的智慧、力量和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七)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八)发挥学校的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廉洁勤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十)离任时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条 学校党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接受上级党支部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行使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行使党章党规及上级党支部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二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分层负责。
(一)学校行政例会,组成学校决策中心,每周一次,由校长主持,行政人员参加。
讨论、研究、决策学校各项工作。
(二)学校教导处、大队德育处、总务处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的工作,并对其分管校长负责。
第三章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经招生或转学取得学校学籍者,即为学校学生。
第十六条学校按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划分的施教区招生,保证招生范围的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学生中途转进、转出,必须办理正规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按《中小学生守则》的要求,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采取措施防止疾病流行,保护学生视力。
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绝对保证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每学期评比一次“三好学生”,抓好体育传统项目,每年举办一次全校性学生运动会,举办一次学生文艺节目汇演,对在德、智、体等几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多方争取补助予以资助,保证其完成小学学段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完小学六年义务教育阶段课程,100%送入高一级学校继续学习。
第四章教师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情操高尚,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廉洁从教,不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
不得私自接受或拒收学生。
勤奋工作,努力完成好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任务。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教师应不断进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掌握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适应现代化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奖惩:
(一)教师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停薪留职。
(二)教师应服从工作分配,如有意见,须经正当途径反映。
仍未调整,应接受分配、安心工作,不得消极怠工。
(三)每年度对教师进行综合考核。
(四)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者,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评审县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
有重大失职、渎职行为、违反师德要求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上级管理部门报批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努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一)利用班会、团队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立身、待人的教育和安全健康教育,从细节着手,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安全健康意识。
各科教学均要有机渗透思想品德教育内容。
(二)班主任指导班级家长委员会(五至七人),形成“三结合”教育网络,开展有效的班级教育活动。
(三)学校每年度评选表彰奖励一批优秀班主任、优秀中队辅导员和优秀家长代表,召开一次德育经验交流会。
第二十七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一)学校执行省教育厅课程计划,按课标要求开全开足课程,组织教学工作。
(二)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学情调研,社会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教学功能。
(三)在教学中,要加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传授和训练,培养学生的能力,发展智力和特长,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四)学校每年举办一到两次教学竞赛,对竞赛取得优秀成绩者予以奖励。
(五)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实验活动。
对取得突出教研教改成绩者,学校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每学期组织1至2次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期以班级为单位召开1次家长会;建立班主任、科任教师家访制度。
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三十一条国家财政拨款经费是学校经费主要来源。
学校依法筹措和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款。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上级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学校不自立收费项目,不自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格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健全财务手续。
坚持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健全校产管理制度,坚持用物管物的原则,提高财产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效益。
第三十五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后勤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教育性,讲求办事效率。
一年中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学校予以奖励。
特别突出的,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表彰。
第三十六条后勤部门要做好全校的安全卫生、治保工作,消除危房,防止火灾、失窃和破坏事故的发生,防止师生食源性疾患发生和流行性传染病暴发。
第八章校徽
第三十七条学校校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经校务委员会审定,征求学校党小组意见后由校长签发,报区教育局申请核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或不适合学校发展需要时可由校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以本章程为准则进行制定、修改和完善。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