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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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汇报

自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我院侦查监督科就就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领会,并积极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到。

现将我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7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191件289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件为53件75人,其中从宽处理的17件24人,从严处理的36件51人。

2008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194件307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件为45件63人,其中从宽处理的11件16人,从严处理的34件47人。

(一)从宽处理案例:

2007年9月,太阳乡某招商引资企业因未能与村民就污水处理问题妥善达成协议,引发村民冲击该企业,造成了企业数千元损失。

公安机关将数名村民羁押,并报送我院批准逮捕。

我院侦监部门受理该案后认为,虽然村民因一时冲动冲击企业,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采取逮捕的手段并不能消除分歧,反而会加深双方矛盾。

因而主动和本院控申部门联手,深入乡镇,与村民和企业座谈,经过我们努力调解,最后双方言和,污染处理问题得以列入议事日程。

我院侦监部门向院领导反映该情况并建议妥善处理该案,最后通过我院向党委政府建议,由公安机关撤回此案并释放了当事人,使得该案得到妥善解决。

(二)从严处理案例:

犯罪嫌疑人蔡猛荣自2006年9月份任洋洲小学五年1班数学老师以来,采用摸屁股、亲嘴、抠摸班上女生的下阴的方式,在教室讲台上、座位上和家中多次猥亵班上女生黄佳欣、曹丽珍、孔思琦等近二十人,并强奸了黄佳欣、孔思琦。

由于此案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我院迅速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对公安机关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提出二点意见,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蔡猛荣的讯问进行视听资料固定,防止其以后翻供。

二是对受害的女学生进行身体检查,看是否有被侵害的痕迹。

我们的提前介入侦查,帮助公安机关取得了部分重要证据,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完结。

案件移送我院审查后,我院指派提前介入的干警审查此案,由于熟悉案情,审查逮捕阶段的时间得以大大缩短,我们3天内就将此案审结做出逮捕决定,学生、家长和广大群众拍手称快。

二、2007年至2008年,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较多的案件有盗窃案、故意伤害案,分别为10件10人、8件8人。

(一)盗窃案案例:

2006年12月,犯罪嫌疑人张智和其女友全路在抚州市澜波湾网吧上网时,张智趁在网吧上网的万志伟睡觉时,将万志伟放在其上网的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直板摩托罗拉L7型手机盗走,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39元。

承办人审查此案后发现被害人在案发后找到张智要求其归还手机,张智则购买了一部同型号的手机退还给了被害人。

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智盗窃手机一部,价值1239元,属于初犯、偶犯,情节轻微,且已经退赔给被害人一部相同型号手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7日)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或有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将此案撤回处理。

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并依法释放了张智。

(二)故意伤害案案例:

犯罪嫌疑人孙某和被害人乔某均系抚州市某工地的民工,一日因孙某借乔某一瓶啤酒未还之事,两人发成口角,孙某一时气愤打了乔某两拳,造成乔某轻伤乙级。

考虑到该案系邻里纠纷且伤害结果为轻伤乙级,较轻,本着创建和谐社会,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承办人在讯问时详细询问了两人平时的关系及其犯罪后的想法。

经过了解发现,两人平时关系较好,而且都是安徽老乡、有远亲关系,并且还是乔某带孙某到抚州该工地来打工的。

孙某对犯罪深感后悔,强烈要求我们检察官转达对乔某的歉意,并说非常愿意赔偿乔某因伤害而遭受到的损失,希望我们能做调解工作。

为此我们分别约见了犯罪嫌疑人孙某的父亲和被害人乔某,发现双方均有和解的愿望,只是因为拉不下面子双方互不搭理对方。

据此我院承办人积极牵线搭桥,向双方讲解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希望双方能达成谅解、和解。

经做思想工作,双方最终都同意自愿和解,由孙某赔偿乔某医药费及损失,乔某主动要求不再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后我院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报捕,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后做了撤案处理,做到案结事了。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措施

我们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为认真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探索快速办理机制,实施案件繁简分流。

未成年人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在法院适用缓刑比例较高、实体刑短期较多,如果审查批捕环节办案用时较长,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院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出台了《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批捕阶段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暂行规定》,要求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对被确定为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必须在受案时间三日内审结,同时建议公安侦查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本院公诉部门快速审查起诉,从而缩短了诉讼时间,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2、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我们在办案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把握好对未成年人批捕的条件,坚持慎捕少捕原则的同时,积极探索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

一是坚持未成年人犯罪讯问制度,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情况,采取适宜于未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诱供、套供。

二是坚持未成年人案件告知制度,认真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嫌疑人的诉讼权益。

三是坚持原则上不使用戒具、讯问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官在场的规定,注重对未成年犯罪的保密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犯罪的合法权益。

  

3、探索刑事和解工作机制

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悔罪、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工作机制。

实践中,我们一般将刑事和解适用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等案件。

对此类轻微犯罪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允许当事人双方和解,对有需要的,我们积极主动牵线搭桥,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达成和解后由检察机关作无逮捕必要不批捕处理,防止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必要的羁押。

这样做有利于缓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帮教和改造罪犯,减少危害社会的犯罪因素;有利于司法经济,发挥有限司法资源的效能,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

三、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失度”主要表现

宽严相济就是要求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然而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当前在审查批捕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存在一些宽严失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当宽未宽:

1、由于被害人反映强烈而未从宽。

对轻伤害案件,特别是邻里、亲友之间轻伤害案件,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一般依法可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实践中我们对此类案件一般都会进行刑事和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被害人或心存怨恨,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调解时漫天要价,无法达成和解。

对于此类被害人反映强烈的轻伤案件,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而客观上又存在医药费等相关损失费用追索等问题,为能确保赔偿到位,我们不得不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批捕。

如犯罪嫌疑人刘志颖因女朋友殷勤与自己分手而怀恨在心,2007年5月24日,刘志颖得知殷勤在抚纺打麻将,便携带一把菜刀在抚纺小门守候,晚上11点半,刘志颖见殷勤与一男子出来,便上前质问殷勤与该男子什么关系,争执了几句之后,刘志颖持刀将殷勤砍伤致轻伤甲级。

该案是因为恋爱纠纷而引起的故意伤害犯罪,应该说案情简单、犯罪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从宽处理,予以不捕。

但是被害人不同意和解,坚决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双方没有和解的基础,我们被迫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2、公安机关强烈要求批捕而未从宽。

由于公安机关把案件批捕率作为打击犯罪的一项重要指标和工作考评内容之一,为追求打击数、批捕率,对检察机关的“无逮捕必要”不捕持有异议,常找出各种理由来阻止我们检察院作不捕决定。

特别是我区盗窃案件频发,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对于盗窃案件,只要够罪报请批准逮捕的都强烈请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决定,从而忽视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如尧志茂盗窃案,2008年3月2日凌晨尧志茂窜到创业嘉园小区盗窃一辆施工板车,后被小区保安发现,尧志茂丢下板车逃跑,但还是被保安抓获。

经估价被盗施工板车价值4640元。

承办人在审理该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尧志茂盗窃未遂且金额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

但公安机关得知我们欲对尧志茂不捕的消息后,多次到我院进行协商,称目前我区盗窃案件处于高发时期,如果不严厉打击,将难以遏制盗窃案件频发的趋势,请求我院批准逮捕尧志茂。

最后我院考虑公安机关的要求和意见还是对尧志茂批准逮捕。

3、对缺乏监管措施的未成年人未从宽。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们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正确适用从轻、减轻法定原则,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但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有些我们并未坚决依法从宽处理。

原因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孤儿、留守青少年、单亲家庭少年的比例越来越大,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但由于其监护人往往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甚至根本就没有监护人,而政府也没有相关的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假使我们将其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将其取保候审后,这些未成年人往往因无人管教,从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我们在审理批捕案件中,对于确实没有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出于兼顾社会和谐稳定,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的角度出发一般都予以了批准逮捕。

四、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问题

1、执法理念还未完全适应政策的需要。

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司法工作相互统一的两大任务,本应两者并重,不可偏废,也是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所在。

然而现实中,第一,由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司法惯性,侦监部门工作人员不同程度还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习惯重打击而疏于保护人权;第二,由于把握“宽”的标准公检两家的认识不一致,受执法环境和社会看法的影响,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担心自己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从宽处理会被人认为“放水”而不敢坚决提出从宽处理意见;第三,由于受公安机关出于提高其批捕率而提出的要求,侦监部门考虑两家的合作关系,往往不轻易提出从宽处理要求,能够捕的一般都予以批准逮捕,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励少捕慎捕的宗旨相违背。

2、相关刑事立法比较滞后。

一是虽然现行刑诉法中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但逮捕、不逮捕的条件规定不具体。

实践执行中难以准确把握,尤其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难以准确运用。

二是由于现行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和解制度,没有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行使刑事和解权,虽然高检院出台了有关贯彻轻缓刑事政策的实施意见,但作为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并无相应的配套规定,仅检察机关一家执行难度较大。

三是侦查机关对侦查和审查批捕中达成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没有撤案权。

因此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一经立案无论是否当事人达成谅解都移送批捕或起诉,而在审查批捕阶段即使当事人愿意和解也无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案件。

  

3、相关配套工作机制尚未完善。

一是不捕案件后续监管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对不捕案件的其他配套强制措施规定不明确,比如对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制度,对监视居住的具体方法和责任等均不明确。

对一些不捕直诉案件无具体有效的监管教育机制,导致有的犯罪嫌疑人流失或脱逃,不能有效地保证诉讼的进行,而办案人员对这类案件有无保证措施不能做出准确判断,采取宁捕勿错的观念。

另一方面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势必会使一些未成年人或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回到社会上。

但目前我区社会帮教措施和社区矫治工作还比较滞后,相应的法规尚不键全。

如果不加强对这一部分人监督管理教育挽救,一些人还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这必然会使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

  

4、司法机关衔接沟通机制不健全、不协调。

目前许多地方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协调沟通不够,导致各机关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认定不一,在此诉讼环节上适用了从轻、减轻处罚,而在彼诉讼环节上则有可能不予认定。

如在对有无逮捕必要的认定上,侦查机关往往会站在侦查工作需要的角度去考虑,过分强调个案的逮捕必要性,而检察机关则要根据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评价有无逮捕必要,从而做出无逮捕必要。

基层法院为了审理方便,防止被告人不到案,将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而取保候审的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收押。

公检法三机关从不同的、自己的角度做出不同的处理,一直影响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5、公安机关工作考评机制不合理。

公安机关存在考核机制不合理的情况,把案件批捕率作为打击犯罪的一项重要指标和工作目标考评内容之一,为追求打击数、批捕率,对“无逮捕必要”不捕工作消极应付,对可能调解撤案的轻刑案件不进行积极调解甚至不做调解工作,构罪案件一律提请批捕逮捕。

公安机关为了能较好完成工作目标考评,为减少不捕率,提高批捕率,又通过协调、说情等方式,甚至以各种理由来说服检察机关,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检察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安机关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临川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二OO九年四月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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