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份税务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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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份税务研究报告
4份税务研究报告
一、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外部法律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
一是税法立法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或重叠,法律术语过于简单,概念模糊使用较多,立法不具前瞻性,导致税法修改补充频繁,稳定性差。
第二,税收计划管理与推进“依法治税”之间存在矛盾。
由于制定税收筹划任务的主要依据是上一年度的税收完成数和计划年度的预期经济增长率,因此在客观上形成税收筹划指标与客观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化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税收筹划管理与推进“依法治税”之间的矛盾。
三是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协调性较弱。
主要表现为相关执法部门各自为政,信息交流不畅,配合不力。
一些相关部门推诿拖延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方面的配合,难以形成整体的行政执法合力。
(二)内部管理体制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思想认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依法行政意识有待加强。
二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缺乏统一的税收执法质量评估标准。
此外,税收执法监督手段仍难以跟上发展的需要。
第三,专业法律人员力量薄弱,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当前税务法律工作的需要。
从知识结构来看,税务系统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理论、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教育,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从年龄结构来看,阶梯年龄结构还没有整体形成。
第四,税务执法部门执法权力有限,影响法律权威。
税务部门只有“建议”违法执法人员的权利,而没有直接处理的权利,严重影响了法制机构的监督效果和权威性,对税务系统依法行政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是强调人治,忽视法治。
征收“人人税”、“关系税”是必然的,罚不罚;有的随意修改税法,有的把握权限范围不准,越权处罚。
二是重实体法,轻程序法。
很多税务人员精通各种税种的税收政策法规,但对《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相对不熟悉。
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重口头告知,轻执法文书的现象。
在日常税收活动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法程序,根据自己的感受和经验行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程序,造成人为执法失误。
第三,纳税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实践中,纳税人的义务大于权利,税务机关的权利大于义务,即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没有充分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善,重执法轻救济。
第四,税收执法风险加大。
就政策原因而言,主要有:
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税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衔接,导致税务机关执法依据不完整,给税务机关执法带来隐患。
政策出台滞后,难以满足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需求。
一些税收执行方式和操作规程没有充分认识到可能存在的税收执行风险,容易导致税收执行风险。
就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政策调整频繁,培训不足;此外,一些税务干部缺乏学习税收政策业务的意识,导致一些税务人员不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
一些税务执法人员根据经验行事。
有的税务干部法律素质差。
往往只注重学习和掌握税务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而不注重法律知识,使得他们缺乏法律知识,尤其是基础法律知识和与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导致执法权力异化或弱化。
个体税务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低下,责任心不强,执法能力差。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不会使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从而造成执法偏差,损害法律的权威。
从而造成执法风险。
二、税收执法问题的根源
(一)税收执法依据不完整。
孟德斯鸠指出:
“一切法律都没有绝对的优劣或价值;任何适合国情的法律都是最好的法律。
”。
税收法制特别明显,税收制度要先进。
但是,过于超前,追求理想化的模式,不仅会促进经济发展,还会阻碍依法治税。
税收制度的可操作性是依法治税的前提。
如果税制脱离国情,无法操作或者操作上有很多漏洞,依法治税是非常困难的。
现行税制也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主要表现为:
一是实体税法中诸多要素不确定,难以操作。
单行税法目前的立法水平较低,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出现不公平现象。
二是《税务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严格,《税收征管法》法规定灵活性大,可操作性差,漏洞多。
它阻碍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
第三,税法与其他法律没有关联,影响税法的效力。
《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与相关法律存在诸多不一致,导致执法中出现诸多矛盾。
(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健全,难以为税收执法提供有力后盾。
税收司法保障制度是发挥国家司法权的强制和威慑功能,严惩破坏国家税收秩序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税收执法严肃性的重要方面。
我国现行的税收司法保障制度并没有显示出保障税收执法的基本功能。
在税收犯罪案件的处理中,由于普遍存在以罚代刑的问题,打击力度不够,导致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税收执法水平和质量下降。
(三)收集和管理不足。
依法治税的载体是税收征管。
“征税什么,按什么标准,在什么环节,怎么征税”都是合法的,必须依法进行。
但是,制约征管质量的内部因素很多,包括征管
手段、征管方式、征管模式、考核标准及税务人员素质等。
一是在征管手段上,确保税务机关强制征税的手段仍显不足。
对;;账外经营;;、;;额外收入;;缺乏相应的控管措施,现行模式推进依法治税举步维艰。
二是在征管模式上。
对现行的申报纳税、优化服务、集中征收、重点稽查、计算机监控模式的理解存在许多偏差,直接影响实际征管。
三是考核标准不完善。
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因而从上到下的考核标准主要就是收入计划完成得如何,导致税务机关以任务为中心。
四是税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人员责任意识差,缺乏爱岗敬业精神,工作懒懒散散,不求上进。
部分人员适应能力差,缺乏勤奋好学、只争朝夕的精神,不愿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难以适应新形势。
少数人员法纪观念淡薄,执法违法,知法犯法,经不起诱惑,为偷抗骗税开绿灯,甚至直接参与涉税犯罪。
(四)税收环境不够理想。
一是公民习惯于接受政府救济,却对依法收税、政府组织收入不理解。
二是许多偷骗税案件都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涉税犯罪得不到应有的追究,这种法治环境难以维护依法治税,有时甚至削弱了依法治税。
三、破解税务执法难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收立法体系。
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是推进依法治税、治理税收流失的基础。
(二)健全护税协税体系,优化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
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健全税务机关同其他执法机关及社会组织之间协同配合机制,做到税务机关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力量的有机结合,不断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树立依法用税观,纠正把依法治税等同于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观念。
依法治税的关键,在于真正把握税收收入的最终投向。
在现代民主、法制思想熏陶下,纳税人思考的不仅仅再是为什么缴税、如何缴税、缴多少税的问题,他们更关注纳税人的钱被用到哪里去了,用得是否合理,用得是否有效。
因此,更新税收观念,必须更新用税人的观念,提高用税效率意识、公开透明税收用途。
让广大纳税人知道税收用在何处,增加其贡献感、荣誉感,同时也便于加强对用税人的监督,反腐倡廉。
(三)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改进税法宣传教育方式,注重实效。
采取多种行之有效、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纳税遵从度。
一是树立依法纳税义务观。
依法纳税不是光荣不光荣的道德问题,而是是否遵纪守法的法律问题。
必须强化纳税人的义务观,纠正;;纳税光荣论;;,;;纳税多贡献大;;的法制观念,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教育,促使广大纳税人树立新型纳税观念,为依法治税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是培育协税护税网络。
要消除人们在认识上的误区,以为收税是税务机关的事,与己无关。
事实上,支持税收工作是全民的义务,税收最终是由人民使用,税收没有做到应收尽收,实质上是把人民的利益让渡给小团体或个人。
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起密切联系的协税护税网络,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监督力量。
做到税收应收尽收,以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的全面进步。
总之,要做到;;四个注重;;:
一是注重宣传的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并侧重于宣传的内容和效果;二是注重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并侧重经常性宣传;三是注重税收宣传的普及和提高;四是税法宣传要注重贴近生活,贴近社会。
(四)改进征管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一是改进征管手段和征管方式。
应尽快实行企业与税务机关联网,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税收成本。
二是改进考核方式。
税务机关应转变观念,将过去的计划考核标准改变为;;应收尽收;;,建立完整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真正实现依率计征,照章征税,杜绝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的问题。
三是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队伍法制和业务建设。
要做到公正、严格执法,最根本的是执法者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行必循法。
切实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开展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引进激励机制,激发广大税务人员从事税收工作的自豪感,荣誉感。
四是强化税务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实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广泛接受外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形成内外相促、上下结合、专兼配套、形式多样的执法监督体系。
从而使执法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五)提高干部素质,加强执法主体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
一方面提高政治素质。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努力强化共产主义信念教育,提高全体地税人员思想素质。
另一方面,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业道德观念,热爱税收,依法治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要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素质。
;;徒法不能自行;;,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都需要有较高法律意识的人来具体执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执法队伍就要加强业务素质培训,特别是法制培训,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
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制约机制,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在实践中解决存在的问题,改善税收环境。
同时,税务机关要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从具体工作做起,逐步实现税收的规范化、法制化,将依法治税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
税务管理调研报告
;;税收存续期;;税务管理之探讨
一、;;税收存续期;;的定义及管理现状
企业当期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往往会影响到后期的税收问题,从经济事项发生到涉税事项产生的这段时期即称之为;;税收存续期;;。
一般而言,;;税收存续期;;随经济事项发生而开始,随涉税事项产生而逐步结束。
现阶段,对;;税收存续期;;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
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对;;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管理的重要性还没有充分的认识。
虽然,目前从;;后续管理;;的角度对企业所得税;;税收存续期;;的管理有所强化,但如何从;;税收存续期;;的角度统筹各税的;;后续管理;;,还缺乏统一的认识与研究,更没有系统的规划、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措施等。
(二)风险意识不强。
;;税收存续期;;具有三个特点:
1.存在的普遍性。
;;税收存续期;;普遍存在于纳税人和多税种之中,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2.时间的不确定性。
有的存续时间较为明确,有的存续时间却无法预知;3.相关人员的变动性。
存续期内,既可能是企业财会人员变动,也可能是税收管理人员变动。
导致税企双方均可能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容易被税企双方所忽视。
(三)政策水平不高。
税收管理工作中,由于部分税务人员对涉及;;税收存续期;;的税收政策不熟悉,对税收政策与财会制度的差异不了解,导致不能对;;税收存续期;;相关税收事宜进行系统规范的管理。
(四)管理范围不广。
目前对;;税收存续期;;的管理,较多的是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角度进行强化,而对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税收存续期;;管理较薄弱,有的甚至还是盲区。
(五)管理手段滞后。
目前对;;税收存续期;;的涉税事项管理方法较为落后、手段比较单一,既没有推行专业化管理,也没有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税收存续期;;产生的原因
(一)因税收政策原因产生的;;税收存续期;;。
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企业当期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影响后期的税收缴纳,特别是明确规定企业经济事项发生时暂不征税的税收政策。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XX〕年60号文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中,从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相隔一段时期即;;税收存续期;;,而且存续期的长短因股权转让的时间而定。
又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规定中,企业当期所发生的经济事项(亏损),影响到后5年的企业所得税,其;;存续期;;最短可能一年,最长可能5年。
(二)因税收政策与会计差异原因产生的;;税收存续期;;。
由于税收政策与财务会计的目的和前提,以及遵循的原则不同,税收政策对某些经济事项的确认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税收存续期;;。
例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账款,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营业税上确认为计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但要按毛利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上不确认为清算收入,但要按规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由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会计制度能够全额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以后纳税年度;;即属于;;税收存续期;;。
三、;;税收存续期;;税收管理相关案例
(一)个人所得税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原集体企业于XX年改组改制成立。
改制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万元,其中,企业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资产250万元。
XX年10月,股东转让65.78%股权计657.8万股,在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时,企业按账面实收资本乘以转让比例扣除转让成本657.8万元。
;;税收存续期;;分析与处理:
企业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资产的涉税经济事项于XX年7月发生,但根据国税发〔XX〕年60号文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存续;;于企业,XX年股权转让时所转让的65.78%部分164.45万元(250;;65.78%)不能作为成本扣除,因而税务机关审核时调减了成本扣除额而补征了个人所得税32.89万元。
尚未转让的34.22%的股权所包含的量化资产则仍然;;存续;;于该企业。
(二)营业税案例:
XX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开发了abcgf共5栋商住楼,其中a号楼为产权式酒店,共有332间产权房,XX年底止已售出257家。
购房合同约定,业主在签订合同时首付50%,剩余款项由租用业主产权式酒店房的某酒店用租金(年租金为购房总价的8.5%)代业主支付,至付完为止。
合同总价款4977.7万元,首付2488.85万元,剩余款项由酒店分6年付清,每年支付423.1万。
;;税收存续期;;分析与处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XX年销售不动产业务已经发生,按营业税条例规定,首付50%应于XX年申报缴纳营业税,剩余款项在未来6年内于每年收到酒店租金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其;;税收存续期;;长达6年。
XX年3月税务稽查部门对该公司XX年和XX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XX年首付及XX年合同款项均申报了营业税,但XX年3月进行稽查时,因主管会计变动,XX年和XX年合同款项均未申报营业税,税务稽查部门不仅追缴了该公司营业税42万多元,还给与了一定的处罚。
(三)企业所得税案例:
某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年6月委托某资产评估机构对其15宗土地进行了评估,账面价值2500万元,评估值3500万元,评估增值1000万元,企业进行了借记;;无形资产;;、贷记;;资本公积;;1000万元的账务处理。
XX年10月,该公司以15宗土地作价3500万元和现金500万元投资于某公司,取得某公司80%计4000万股股权。
;;税收存续期;;分析与处理: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允许增加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不得改变计税基础,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也不确认收益。
如果企业转让该资产,原评估增值部分应确认收益的实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案例中,从资产评估经济事项发生,到该资产用于股权投资,其存续期为4个月。
地税稽查部门于XX年对该企业XX年至XX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该企业XX年账面亏损71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88多万元,不仅减少了XX年以后需要弥补的亏损,而且当年查补企业所得税72多万元。
四、加强;;税收存续期;;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相关税收政策及财会制度的学习。
特别是要熟悉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存在的差异。
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发生各项税收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才能准确地对企业;;税收存续期;;影响到本期的税收进行计算,从而规避因政策不熟而可能导致的税务风险。
(二)及时建立;;税收存续期;;档案。
;;税收存续期;;经济事项发生后,及时采集相关信息,既要分门别类建立专门台账记录,又要将企业的税收征管资料记录于信息库之中。
同时,对存续期内涉税事项的变动及时进行登记并跟踪管理,做到;;税收存续期;;管理系统化、信息化。
(三)强化;;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的检查。
稽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应对企业;;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逐一进行检查。
其中,以营业税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调整、个人所得税有关计税成本和费用的扣除为检查重点,对企业;;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进行检查。
税务分局争优调研报告
近期,南京地税某某税务分局积极响应区委开展“学习先进、找准差距、加快发展、创业争先”主题竞赛活动的号召,采取“全面动员、全员发动、全体参与、全程跟近”等措施,分局上下广泛掀起了“创业争先”的热潮,有力地推动了“学习型、法制型、服务型”的“三型税务”建设,税务干部精神状态有了新的改观,纳税环境有了新的改善,组织收入呈现出稳步攀升的良好态势。
一、学习先进找准差距,全员行动积极争先
一是根据实际在同行中找差距。
自94年国地税分设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某某地税全面建设水平年年进步,税收收入岁岁攀升。
XX年度入库地方税收5210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入库税款增加1524元,增幅达到41.3;今年上半年又组织入库地税收入3350元,同比增长达到22。
始终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
但与鼓楼、建邺等区相比,我局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差距,从经济和税收总量上与鼓楼、白下、玄武等区拉开较大距离;而从增速方面相比,又与建邺、栖霞等区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是积极组织参观学习。
我局在全局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学先进、找差距”活动,分局领导不仅跟随区里到先进发达地区进行参观见学,还根据税务的实际,组织分局领导、全体科所长和部分业务骨干,分批到鼓楼、白下、玄武、建邺等区学习取经,全方位考察外区加快经济发展好做法、好经验。
三是针对差距订措施。
努力查找自身问题与不足,着力从强化税收宣传提高税法遵从度、强化执法力度提高税法执行力、强化职责履行提高服务效能等方面入手,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和不断促进税源增长的目标要求,从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加快发展、争先进位的措施。
确保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
二、积极打造透明税政,强化税收法律的宣传
按照文明办税“八公开”要求,一是坚持按月发布纳税公告,遇有新税收政策出台,及时进行专题的宣传活动,促进纳税人税收政策的掌握程度和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确保税收政策宣传的及时性;二是积极宣传南京地税外部网站和12366咨询投诉中心服务功能,方便纳税人全天候查询和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及所需办税工作流程,确保税收政策宣传的便捷性;三是积极发挥新闻媒体受众面广的优势,通过报刊、电视和电台积极宣传税法,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介绍各类税收政策,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服务,确保税收政策宣传的广泛性;四是坚持按月举办新办纳税人税收基础知识培训班和新增社保户培训班,提高新办纳税人税收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能力。
积极举办专题政策培训。
在各项专项工作开展前,认真梳理相关政策,汇编整理成册,举办专题政策宣传培训班,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政策的理解掌握,提升纳税人的办税能力,确保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掌握的准确性。
三、狠抓制度落实,提高税法执行力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认真做好税收法律的贯彻执行。
一是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注重工作程序与权限,坚持审批合议制度;二是以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为主要内容,重点抓好对税收执法过程的全面监督;三是以履行“两个维护”、做好“两个服务”为宗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民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要求,运用绩效考评机制,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到位、执行到位。
四、立足纳税人需求,强化税收服务效果
以纳税人的需求为第一考虑,按照“服务五个零”的标准,创新服务方式,突出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便捷性、及时性、准确性,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纳税服务。
(一)坚持提醒服务,注重服务的主动性。
坚持上门服务,对重点税源户实行每月至少上门服务一次制度,其他纳税户采取不定期上门服务方式;遇有新政策出台或开展税收专项工作,及时汇总编印宣传手册,广泛赠送,积极宣传;运用电话提醒、邮寄提醒、上门提醒等多种提醒服务方式,提醒纳税人有关注意事项和需把握的时间节点。
提高服务的主动性。
(二)坚持预约服务,注重服务的针对性。
坚持在受理窗口设立《纳税人需求预约登记簿》,《税法政策培训需求登记簿》的做法,按纳税人的需求提供预约服务;对重点税源户,利用互联网络,通过电子邮箱给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邮寄“政策文件包”,为其提供网上速递服务;对其他纳税人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编印寄发一些宣传材料,推行个性化邮寄宣传,为纳税人提供“到家”的服务。
提高政策服务的针对性。
(三)坚持值班制度,注重服务的便捷性。
坚持科所长大厅轮流值班制度,畅通税收服务“快速通道”,实行首问负责制,开展“一站式”服务,落实相关部门责任,为纳税人提供“一条龙”服务。
提高服务的便捷性。
税务调研报告:
树立形象入民心,优质服务扩税源
树立形象入民心,优质服务扩税源
对于国家税收的认识,税收的涵义,人们的认识有所不同,但是就税收的概念而言,至少包括这样几个共同点:
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第二,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第三,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税收法律是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
国家向纳税人征税,是将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从税收职能来看,税有调节经济的重要方面。
税法实施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可以从规范作用和经济作用两方面进行分析。
税法的规范作用是指税法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其实质是法律的基本用途在税法中的体现与引申,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税法的制定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即起到一种指引作用;税法作为法律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作用;依靠税法指引的方向和提供的评价标准,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