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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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11号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是指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组建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施工现场对交通建设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或抽检。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指公路、桥梁、隧道、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改造工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并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六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工程现场管理实际需要或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并对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体系内审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范围内,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九条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国家及省审批、核准或列入国家及省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监站负责辖区内其它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监站统称为质监机构。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
(一)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标准试验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二)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三)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二条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等,具体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二)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有效文件(指标准、规范、试验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等)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有权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资格要求为:
(一)授权负责人需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三年以上,且须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需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或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试验检察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数量按施工合同额进行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至少4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至少6人;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至少8人;2亿元以上的至少10人。
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数量可按上述要求减半配备。
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工作环境要求:
(一)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遵循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的原则,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二)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三)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消防设施。
(四)试验室固体废弃物和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五)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检测环境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有效运行,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
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第十九条工地试验室在工程项目完工之前,不准对被授权的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确实需要变更或调离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或校验。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日常保养、保管,做好使用记录、保养记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应建立设备档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要张贴上墙。
第三章备案审查与核查
第二十一条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前20日内,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由建设单位初审后统一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
分阶段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分别进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3、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复印件;
4、工地试验室授权责任人的聘用证明;
5、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提供委托合同书复印件;
6、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复印件(如有);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质监机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后20日内,按照《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报送资料及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现场核查主要内容有:
(一)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
(三)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是否按合同到位;检测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检测人员资格是否真实有效;检测人员岗位登记情况;
(四)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档案管理;
(五)试验台账和内业资料;
(六)试验室的工作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
(七)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或者自校是否按规定进行;
(八)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经项目质监机构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工地试验室出具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有效期至工程项目完工。
第二十六条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合格证》前不得为工程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其工地试验室检测项目需经项目建设单位认可后,委托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来完成。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负责对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有无超范围检测项目;
(三)工地试验室执行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的正确性;
(四)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等。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行为的工地试验室,视情节轻重,项目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
(一)工地试验室超出母体授权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二)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三)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四)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
(五)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条工地试验室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检测人员证书:
(一)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四)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
(六)伪造、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三十一条质监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建立专用信息库,并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工地试验室授权责任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责任人。
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很差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责任人。
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07年4月15日公布的《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鲁交质监[200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2.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
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
设立授权书
编号:
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设立
工地试验室,授权启用试验室公章:
授权同志为试验室负责人(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
),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工作。
授权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为:
。
授权有效期:
年月日至____________。
授权机构等级专用标识章:
检测机构:
(章)
授权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
母体检测
机构名称
登记证书
编号
发证时间
机构地址
机构
性质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发证
机构
工地试验室
名称
工地试验室授权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变更人员前后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职称
拟任职务
从事检测
工作年限
持证编号
从事专业
1
变更前
变更后
2
变更前
变更后
3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原因:
母体检测机构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项目质监机构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1.须提供母体检测机构书面申请报告和建设单位批准的相关文件;
2.变更人员的相关材料(简历、职称、学历、检测工程师证、隶属关系证明等)。
附件3: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
备案登记表
工地试验室:
(章)
备案日期:
年月日
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统一采用A4尺寸纸张,内容必须打印,检测机构对填表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二、本表可复印,填写的内容受表格限制时,可按本表格格式增加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页,共页。
三、“所属法人机构”指的是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若母体检测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则填写其所属的法人机构。
一、工地试验室综合情况
项目情况
工地试验室名称
工程投资
项目业主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工地试验室设立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母体检测机构情况
母体检测机构
及法人机构名称
等级及编号
计量认证编号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行政负责人
联系方式
技术负责人
联系方式
质量负责人
联系方式
工地试验室情况
工地试验室
详细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E-mail
持试验检测人员
证书总人数
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人数
相关专业
高级职称人数
试验检测用房
总面积(m2)
工
地
试
验
室
授
权
业
务
范
围
二、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业务范围表
第页共页
序号
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
采用的试验检测方法和标准
(名称/编号)
所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主要操作人员
备注
注:
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及检测机构授权范围填写。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学历
职称
从事试验检测工作年限
试验检测师证书编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
人
主
要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经
历
和
业
绩
本人签名:
四、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和专业
职称
检测人员
证书编号
从事试验
检测年限
五、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设备
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家
购置
日期
单价
(元)
量程或规格
准确度
检定/校准周期
检定/校准单位
最近检定/校准日期
保管人
备注
六、相关资料
1、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2、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复印件;
3、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聘用证明;
3、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提供委托合同书复印件;
4、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如有)复印件。
七、备案审核意见
母体
检测
机构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项目
建设
单位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案
审核
质监
机构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