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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访接待制度

企业信访接待制度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XX年信访工作制度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一)为保持学院各级党委、行政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更好地依法治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

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信访,是指师生员工、法人和其他个人、组织等信访人,通过书信、网络信箱、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及各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院及各部门处理的活动。

  (三)学院及各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

  (四)学院的信访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学院信访工作办公室是学院党委和行政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法规、文件精神,研究并制定学院信访工作规范,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努力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受理、转办和承办信访人向学院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学院领导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助学院领导做好来访的预约、接待和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协调、督查各部门处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学院信访情况,上报学院信访信息,及时向学院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职责是:

根据学院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部署本部门信访工作,积极畅通本部门的信访渠道,完成学院交办的信访工作并解决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积极采纳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七)学院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即学院行政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八)学院将各部门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干部和精细化管理考核的内容。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有较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各部门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1.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学院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监督、检举学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3.对学院及各部门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向学院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2.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

  4.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

  

(一)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登记、转办、催办、回复、检查、归档等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信”。

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化解矛盾。

  

(二)收到信访事项后,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明确是否受理。

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但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学院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

  (四)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请求事实清楚,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信访人;重要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签发后,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信访事项事实不清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

对于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解释清楚,要主动证明澄清;对于不理会的请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理,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信访人对各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学院信访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查。

信访工作办公室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七)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省教育厅或者省信访局请求复核。

  (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部门不再受理。

  (九)学院信访工作办公室发现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办理: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十)收到领导批示件后,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处理意见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阅、签发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学院和答复信访。

  (十一)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对于有可能造成学院、社会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并积极协助领导做好工作。

  (十二)各部门应当及时向学院报送的信访信息有:

  1.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

  2.涉及学院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和处理情况;

  3.信访工作总结及机制创新情况。

  

(一)各部门应当进一步畅通网络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投诉请求、查询有关信息及办理结果提供便利条件。

  “院长信箱”是学院党委、行政联系师生员工的重要渠道,学院办公室应当进一步做好“院长信箱”工作,完善网络信访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促进院务公开。

  

(二)信访人需要直接向学院领导反映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学院信访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提供必要材料,由每周接待日值班院领导进行接待,或由学院信访工作办公室视情况,根据学院领导的分工,安排时间进行接待。

  (三)对师生员工反映较集中的信访事项,部门应当及时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学院领导应当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及时召开现场办公会,协调解决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

  (四)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制定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以及涉及个人重大问题的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需要确定参加人员,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一系列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意见。

  

(一)各部门对办理的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二)信访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四)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2.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接待本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乡外人士向乡党委政府,党委、政府负责同志,乡信访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

  2、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

  4、及时、准确地向乡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

  5、向乡有关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6、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

  7、汇总全乡的来访情况;

  8、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报送有关来访统计;

  9、指导村和部门的信访业务;

  10、为乡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和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提供来访情况。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

  5、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向乡党委、政府,乡党委、政府负责同志,乡信访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来访事项。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无实质性内容的来访事项;

  5、其他不属于乡党委、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以下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1、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复核终结的;

  2、来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1、对来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部门处置。

  2、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领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待工作人员通知公安部门到现场妥善处理。

  3、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并通知来访人所在地有关单位领导来乡处理。

  4、对越级集体上访,滞留信访场所,或有过激行为的来访人员,需要有关部门来人劝返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立即派员来乡劝返。

  5、对信访问题按规定处理后,来访人拒不接受处理意见并无理取闹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向领导报告,由有关领导通知公安部门派民警到现场依法妥善处置。

  1、不得刁难、歧视来访人;

  2、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

  3、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4、不得接受来访人和接访人的吃请;

  5、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6、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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