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1237号土地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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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1237号土地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甘农发办〔2012〕37号

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农垦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治理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严格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项目制度通知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抄送:

省政府采购办,省级有关农口单位,本办主任、副主任,各处(中心),存档。

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2年5月11日印

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简称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省农发办)批准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国家农发办和中央农口部门批准立项的部门土地治理项目(简称部门项目)以及利用外资实施的土地治理类项目(简称外资项目)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服务是指项目规划设计(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和重点单项工程实地勘测设计等)、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含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料印刷(含资料采购)等。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农发办)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投标活动,由上级农发办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地方政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临时成立招标机构和招标监督机构,制订招标计划和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询价函,发放或者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举行开标会议,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并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招标投标活动符合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条件的,应进入省、市(州)级政府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第五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简便实效的原则,确定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单位。

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和外资项目的工程、货物和项目规划设计、招标代理机构、资料印刷等服务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县级农发办负责组织的,向市(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市级农发办)申请核准。

建设工程跨县(区、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级农发办负责组织,报省农发办申请核准。

建设工程跨市(州)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简称中型灌区项目)和进口仪器设备等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农发办负责组织或者委托市级农发办负责组织。

适宜批量招标(以市、州或者以省为单位统一打包招标)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级或者省农发办负责组织,报省农发办申请核准。

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农发办委托市级农发办负责组织,报省农发办申请核准。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投标工作,由接受服务的各级农发办负责组织,向上级农发办申请核准。

省农垦集团公司所属国营农牧场的货物和服务(不含工程监理)招标纳入当地政府采购范围,由国营农牧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报省农垦集团公司申请核准。

国营农牧场工程监理纳入所在市(州)招标范围,由所在市(州)农发办和国营农牧场联合组织。

部门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农口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农发办配合,并向归口的上级农口部门申请核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核准制。

土地治理项目招标人或者采购人(简称招标人)应当将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评标活动)等上报上级农发办核准。

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上级农发办核准情况报告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各级农发办、各级农口部门或者其它组织。

招标人应在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批复或者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开展招标工作。

第八条招标人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具备代理招标条件的,应委托上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土地治理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

土地治理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范围包括:

以开发县为单位(以市、州为单位打包招标的,以市、州为单位,下同),工程单项合同或者年度项目同类工程估算价累计3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下同);货物和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料印刷等服务单项合同或者年度项目同类货物(服务)估算价累计10万元以上的。

土地治理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的范围包括:

以开发县为单位,工程单项合同或者年度项目同类工程估算价累计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料印刷等服务单项合同或者年度项目同类货物(服务)费用估算累计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项目规划设计单项合同或者年度项目同类服务费用估算累计5万元以上的。

以开发县为单位,工程单项合同或者年度项目同类工程估算价累计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料印刷等服务单项合同或者年度项目同类货物(服务)费用估算累计5万元以下的,由涉及市、县级农发办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施工单位、供货商和服务机构等,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确定的原则是:

政府采购类似中标人或者中标价格;以前年度土地治理项目中标、且资信良好的中标人或者中标价格;竞争性谈判优胜者。

政府采购中标人或者中标价格可以满足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需要的,经上级农发办核准后,使用政府采购中标人或者中标价格,不再另行组织招标。

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邀请询价方式招标。

树木苗木招标单项合同或者年度项目同类货物费用估算累计5万元以上的,采用者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招标方式。

在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招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十条应当公开招标,但有国家、省上规定情形的,经省农发办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有国家、省上规定情形或者下列情形的,经省农发办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可组织本乡镇或者项目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建设,并由项目村村委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织农民施工的土建工程。

  

 第十二条货物或者服务招标,符合国家、省上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招标情形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招标。

 第十三条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招标的,应当招标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

但有国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凡纳入招标投标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招标公告必须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工程招标公告可以在省政府招标投标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货物和服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也应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告。

工程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含3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协议。

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

委托费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提供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受委托的招标投标活动再转包他人。

第十七条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制定,应符合相关行业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规定。

评标方法和标准由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农发办负责制定。

工程和货物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工程评标标准应包括标底。

规划设计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采用综合评标法。

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采用农业综合开发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取费标准以下的最低投标价法。

外资项目除有特别规定的外,货物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为,有政府采购中标人和中标价的,采取向政府采购中标人询价,以政府采购中标价为最高价的最低投标价法。

询价中最低报价高于政府采购中标价的,采用政府采购中标价。

没有政府采购中标人和中标价的,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采用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询价函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时间以及投标有效期;

(六)按照规定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

(七)其他需特殊说明的。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者出售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和询价函。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从招标公告发布、投标邀请书和询价函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截止之日遇法定假日顺延),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公告连续发布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需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分标段,对主体工程技术上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划分标段。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

强制划分标段的,视为肢解工程。

单个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600万元以下的,土建工程(不含造林工程)标段划分不得超过3个。

中型灌区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和单个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60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标段可适当增加。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科学合理地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暂时估定金额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滴灌等专用设备与工程施工需要总承包招标的,应向具有工程施工能力的专用设备生产厂家或者指定销售机构招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2%。

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采用询价方式招标的,可以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使用规定,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费用。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简称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货物招标,只接受货物生产厂家或者指定销售机构投标。

第三十三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施工与材料供应投标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招标工程投标。

规划设计中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招标工程和工程监理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利害关联单位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三十四条土地治理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采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审查办法。

投标人应具备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专业技术单位或者农村专业大户的,虽不具备相应资质但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经省农发办批准,可以不具备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内容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印章。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或者及时退回。

  招标人应当安排专人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日期前书面送达招标人,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四十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二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四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当众宣布评标和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宣读投标人资质审查结果、投标人报价及其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开标前,应成立评标监督委员会。

评标监督委员会由上级农发办、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或者财政纪检监察部门、项目乡镇政府、项目村干部和农民监督员代表组成,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人员结构组成。

招标项目技术复杂的,还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参加。

评标监督委员会只负责对招标投标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并参与履约验收,不参与招标投标具体工作。

评标监督委员会发现招标投标活动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

符合停止招标投标活动条件的,评标监督委员会有权责成停止。

第四十七条开标时,应邀请投标人和评标监督委员会成员(简称监标委员)参加。

不得因投标人缺席开标会议,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

采取询价方式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可以不参加开标会议。

招标人应在开标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开标会议书面通知书送达邀请的评标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或者个人。

不因上级农发办监标委员缺席,影响招标投标工作。

参加开标会议的监标委员,应不少于5人。

第四十八条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监标委员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技术目标及其它内容。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盖章。

不需要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四十九条采取询价招标方式,招标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技术要求简单的;招标的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服务,以最低报价可以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邀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在全体监标委员的监督下直接开标。

第五十条招标人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委员(简称评标委员)由招标人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或者农业综合开发评标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确定评标委员。

直接确定评标委员的,应在上报招标核准材料时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非因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评标委员。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规定办法进行。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重新评审。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有国家、省上规定废标情况的,应予废标,重新招标。

有国家、省上规定否决投标情况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1/3的评标委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开标之日后15日。

第五十五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采取询价方式招标的,以报价低高依次排序。

评标报告内容应符合国家、省上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需要重新招标的,由招标人报上级农发办重新核准。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中应明确中标项目名称、数量、价款和签订合同安排等内容。

第六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选派施工、监理和代理招标等项目经理以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一个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2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中标人选派的有关人员与承诺不符的,招标人应予拒绝。

第六十三条负责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农发办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全程如实记录(含照相和全程摄像,必须保密的除外),并形成会议纪要等材料。

招标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招标材料从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招标材料包括招标活动记录、招标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及方法、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招标投标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开标时间和地点、记录人员;

(二)招标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招标方式及招标公告、邀请书、询价函发放,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招标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投标人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委员、监标委员以及投标人;

(六)开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七)废标的原因。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上级农发办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向上级农发办备案的,还应包括招标投标会议纪要等材料的复印件。

招标人还应同时将中标结果通报监标委员。

第六十五条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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