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制度的酝酿与确立.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849040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制度的酝酿与确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制度的酝酿与确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制度的酝酿与确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制度的酝酿与确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制度的酝酿与确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制度的酝酿与确立.docx

《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制度的酝酿与确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制度的酝酿与确立.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制度的酝酿与确立.docx

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制度的酝酿与确立

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制度的酝酿与确立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陪都留守官制的发展需要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

东汉陪都留守名称的出现只是这个过程中的一个发生期的重要节点;在这个节点之后,陪都留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就成为了新的主题。

这个主题的高潮出现在南北朝和隋唐时期。

  一、南北朝时期陪都留守官的出现

  在西周出现陪都留守现象以后,历经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近一千二百年的历史变迁,中国古代留守制和陪都制都有所发育、发展,陪都留守制也开始在南北朝时期酝酿新的突破。

其突出表现是继出现“留守”一词之后,“留守官”一词也开始出现,并出现了陪都留守官制的雏形。

  “留守官”一词开始出现于北魏,但是这个阶段也只是“留守”与“官”的简单结合,尚没有形成制度与体系。

《魏书》卷二十二载:

北魏孝文帝欲迁都洛阳之时,“临太极殿,引见留守之官大议”。

《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四十二载:

北魏孝文帝欲变北俗,曾对任城王澄曰:

“‘必欲使满城尽著邪!

’。

澄与留守官皆免冠谢。

”后召见群臣要求尽快改变旧的习俗,“又责留守之官曰:

‘昨望见妇女犹服夹领小袖,卿等何为不遵前诏?

’”《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四十二亦记载类似的情景:

“戊戌,魏主至洛阳,过李冲冢。

时卧疾,望之而泣;见留守官,语及冲,辄流涕。

  北朝典籍中多次出现留守京师、旧都、东都、陪都等史实。

特别是北齐出现了更为明确的留守陪都的记载,即在陪都晋阳设置留守。

晋阳是我国古代北部边防重镇,在南北朝、隋唐时期曾多次成为陪都。

留守晋阳既有军事意义,也有维持陪都稳定、帮助皇帝处理事务、稳固后方之意。

北齐高祖高欢对于选择留守者的条件作了阐释:

顾命世宗曰:

“段孝先忠亮仁厚,智勇兼备,亲戚之中,唯有此子,军旅大事,宜共筹之。

”首先要在亲戚宗室之中选择智勇兼备的人来充当留守,以确保晋阳的安全与稳定。

段韶为高欢妻侄,是高祖之心腹。

武定五年春,高祖崩于陪都晋阳,其子高澄继位,由于侯景构乱,“世宗还邺,韶留守晋阳”。

段韶以留守之功封长乐郡公,得世宗信任,后世宗征颍川,韶留镇晋阳。

“留守晋阳”这段史实,表明陪都留守开始进入到“有名有实”阶段。

虽然“留守”还是作为动词使用,并不是一个明确的官名,但此时的留守开始具有留守地点、留守目的、留守者官职以及职掌等要素。

  留守制在这一时期也有所发展,明确任留守者须位高德显,任职也更加隆重,常持节担任。

如,《北史》卷十五载:

“丕与广陵王羽留守京师,并加使持节。

”拓跋丕以太尉之职任留守。

拓跋羽是文帝之弟,宗室子弟,加以持节以任留守。

孝文帝诏见丕、羽时说道:

“太尉年尊德重,位总阿衡。

羽,朕之懿弟,温柔明断。

故使二人留守京邑,授以二节,赏罚在手。

  留守京师或者陪都,其职掌亦开始较为明确。

首先是偏重于都城本身的事务,如维护都城稳定安全、代天子处理政务等。

同时,开始主持祭祀事务,承担礼制方面的内容,但此内容仅限于太子担任留守之时。

如北魏时期元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公元493年)立为太子,迁都洛阳后,“高祖每岁征幸,恂常留守,主执庙祀”。

  北周时,新建陪都洛阳,称东京。

“后周置东京六府、洛州总管”。

因“移相州六府于洛阳”,并称为“东京六府”,由东京天官府长官东京小冢宰掌东京六府之事。

此外,陪都机构具有相当大的权力,除六府之外,“河阳、幽、相、豫、亳、青、徐七总管受东京六府处分”。

  由上可以看出,魏晋南北朝时期是陪都官制的发展初期,出现了陪都留守,尽管还不是常设性官职名称,但已经具有留守者官职、职掌、留守地点、留守目的等要素。

北周出现了专门管理陪都的机构——东京六府。

陪都留守官制正在建立之中,并逐渐走向完备。

  二、隋代之东都留守

  隋代以洛阳为东都,属两京制陪都,地位显要,东都留守就更加郑重其事,出现了具有常任(非临时性)意义的陪都留守。

隋炀帝即位后,兴建了东都洛阳,多以代王杨侑为京师留守,以越王杨侗为东都留守。

《隋书》卷五十九载:

“越王侗字仁谨,美姿仪,性宽厚。

……帝每巡幸,侗常留守东都。

杨玄感作乱之际,与民部尚书樊子盖拒之。

及玄感平,朝于高阳,拜高阳太守。

俄以本官复留守东都。

”越王杨侗是隋炀帝杨昭之子,在皇帝出巡期间,多次以太守之职留守东都洛阳。

此时的东都留守已经不是一个人的临时性职任,皇帝会派其他官员辅佐之,其陪都留守官制体系初见雏形。

隋炀帝大业九年戊寅,帝幸辽东,“命民部尚书樊子盖等辅越王侗留守东都”。

“帝每巡幸,侗常留守东都……俄以本官留守东都。

十三年,帝幸江都,复令侗与金紫光禄大夫段达、太府卿元文都、摄户部尚书韦津、右武卫将军皇甫无逸等总留台事”。

金紫光禄大夫正三品,为掌议论之官,太府卿主管金帛财帑,户部尚书主管人口、土地、赋役,右武卫将军从三品,是隋朝十六卫中的一卫。

从军事、赋税、官制、财政等方面辅佐留守治理都城,也是后世朝代设置留守下属机构的雏形。

另一位长期留守东都的重要人物是樊子盖。

《隋书》卷六十三云:

“九年,车驾复幸辽东,命子盖为东都留守。

”隋朝担任过东都留守一职的还有元文都、王世充等人。

  对于设置东都留守的作用与意义,(隋炀)帝顾谓子盖曰:

“朕遣越王留守东都,示以皇枝盘石;社稷大事,终以委公。

特宜持重,戈甲五百人而后出,此亦勇夫重闭之义也。

”此外,隋炀帝还造玉麟,作为留守之信物,可见留守责任重大。

马端临《文献通考》云:

“炀帝幸辽东,命郑元为京师留守,樊子盖为东都留守,俱赐玉麟符以代铜兽(《六典》云:

‘传符之制,京师留守曰玉麟符。

’)。

”对于留守的品级问题,柳彧上表曰:

“今太平告始,信赏宜明,酬勋报劳,务先有本。

屠城破邑,出自圣规,斩将搴旗,必由神略。

若负戈擐甲,征扞劬劳。

至于镇抚国家,宿卫为重。

俱禀成算,非专己能,留从事同,功劳须等。

”于是在留守之职中,加之表示官位的品级,以其符合“留从事同,功劳须等”的标准,这表明,留守朝着职官化的方向发展。

但在文献中,我们尚未找到如何加品级的原始材料,这方面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由于西北内乱与边境危机,隋大业十三年(公元617年),“命唐公李渊为太原留守”。

同时,隋炀帝“仍遣兽贲郎将王威、兽牙郎将高君雅为副”。

通过设置副留守来牵制李渊,以期达到维护稳定、防止叛乱的目的。

但是,仍然没能阻止李渊于太原起兵,隋朝最终走向了灭亡。

  总之,隋代陪都留守已逐渐常任化,职能及人员设置全面、多样,不再只是由一人担任,统治者开始以主管军事、行政、民事等方面的官员辅佐之,既有文职系统的人员,也有武职系统人员,成为后世陪都留守机构设置的“蓝本”。

除此之外,具有自己的印信玉麟符,亦有品级方面的要求。

这都显示了隋代的留守朝着职官化、制度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三、唐代陪都留守的职官化、制度化体系初步形成

  唐代以长安为都城,除洛阳与长安并列的两京制外,还曾存在过三京制、五京制,出现了东都留守、西京留守、北都留守等正式的陪都留守官。

陪都留守官进入到国家行政体系之中,开始职官化、制度化,并初步形成了体系。

  首先,“陪都留守”一词正式出现于史籍中。

它正式成为一种常设官职,具有自己的公服和完备的僚佐系统,拥有自己的品级、印信以及职掌。

其中东都留守的僚佐系统,程存洁的《唐代东都留守考》中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叙述:

东都僚佐系统分为文职僚佐与武职僚佐两部分。

其中,文职僚佐由东都副留守、判官(如皇甫湜、段平仲、杨归厚等曾担任东都留守判官)、记室、推官(王永担任过东都留守推官)、从事、巡官(窦牟担任过东都留守巡官)、参谋、要籍组成。

武职僚佐由衙前系统、左右厢系统、防御系统组成:

衙前系统下设有右衙兵马使、押衙、都虞侯、衙前将、衙前虞侯、散兵马使等;左右厢系统设有左右厢兵马使、左右厢都虞侯、左右厢押衙;防御系统设有同防御副使、防御都押衙、防御押衙、防御散将。

另外,北都留守僚佐系统可能包括副留守、副使、节度判官、观察判官、推官、掌书记、支使、从事等,品级一般在从八品上到正五品上之间。

  唐代陪都留守的品级大致在从三品到正三品之间。

《旧唐书》卷十四载:

“三月乙丑朔。

戊辰,诏常参官寒食拜墓,在畿内听假日往还,他州府奏取进止。

辛未,御史中丞武元衡奏:

‘中书门下御史台五品已上官、尚书省四品已上、诸司正三品已上、从三品职事官、东都留守、转运盐铁节度观察使、团练防御招讨经略等使、河南尹、同华州刺史、诸卫将军三品已上官除授,皆入合谢,其余官许于宣政南班拜讫便退。

’”从中可以推断东都留守的品级位于从三品到正三品之间。

担任北都留守者,都兼任太原尹、河东节度使等官职,且多数兼任的官职为武职。

如,“十一月,制以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右散骑常侍、河东行军司马、雁门代北制置等使、石岭镇北兵马、代北军等使、上柱国康传圭检校工部尚书,兼太原尹、北都留守、河东节度使”。

其中以宰相之位兼任北都留守的也不在少数。

如,曹翔、萧邺、刘沔、令狐楚、柳公绰、李程分别以尚书右仆射、右仆射、左仆射、宰相之职担任北都留守。

唐时不设宰相,由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门下侍中、尚书省长官尚书令行宰相之职。

这些官职的品级在从三品到从二品之间,可见北都留守地位之重要。

担任西京留守的官员,同时兼具其他官职,这些官职包括京兆尹兼御史中丞、同中书门下三品、刑部尚书、中书令等文职官衔,这些官职在从三品到正三品之间。

由此推论,西京留守的品阶也在从三品到正三品之间。

  除此之外,“天子巡幸,则京师、东都留守给留守印”。

北都留守与东都留守一样,也有自己的麟符,作为官员的信物。

《新唐书》卷二十四载:

“传信符者,以给邮驿,通制命。

皇太子监国给双龙符,左右皆十。

两京、北都留守给麟符,左二十,右十九。

东方诸州给青龙符,南方诸州朱雀符,西方诸州驺虞符,北方诸州玄武符,皆左四右三。

左者进内,右者付外。

行军所亦给之。

”北都留守为玄武符,是具有调兵之权的象征。

可见,陪都留守制初具规模,与其他中央官员一样,已经拥有象征自己权力的标志符。

  其次,根据陪都位置与类型的不同,陪都留守官的职责也略有区别。

唐代东都留守官已经进入到国家行政体系中,是常设官职的一种。

除了拥有之前朝代留守所具有的维护皇权和统治的核心功能外,还拥有新的功能。

第一,掌有兵权,以卫皇城王宫,镇压叛乱。

《唐会要》卷六十七云:

“(元和五年)七月,复置东都留守防御兵士七百人。

九年十月,敕东都留守,创立新军,所召将士,切资精选,要得府县共详簿书。

”东都留守不仅掌管防御兵士,还具有创办新军、选兵练兵之权。

东都留守掌有切实兵权,以便维护稳定与中央统治;第二,掌有行政权,管理东都官员与城内事务。

韩愈曾说道:

“留守之官居禁省中,岁时出,旌旗序,留司文武百官于宫城门外而衙之。

”《旧唐书》卷十四载:

“戊辰,以户部尚书韩皋为东都留守,判东都尚书省事。

”从“留司文武百官”“而衙之”以及“东都尚书省”等语可见,东都设留司衙门、东都尚书省等,下属有文武百官,是一套较完备的行政管理机构。

东都留守具有自己一套较完备的僚佐系统,具有独立征辟僚佐的权力;第三,掌弹压之事,维护东都治安。

东都留守的基本职责是守卫都城、皇宫,巡视皇城,其本质都是为了维持治安,以确保都城安全。

如,韦弘机任职期间,“有道士朱钦遂,为中宫所使,至都,所为横恣,机执而囚之”。

又如,中宗二子谯王重福入东都为乱,“东都留守裴谈等大出兵搜索,重福窘迫,自投漕河而死”;“留守捕系枝党数百人,考讯结构之状,经时不决”。

又,元和九年十月被任命为东都留守的吕元膺任职期间,有李师道东都留邸,“邸兵与山棚谋窃发,事觉,元膺禽破之。

始,盗发,都人震恐,守兵弱不足恃,元膺坐城门指纵部分,意气闲舒,人赖以安”。

且《授卢正已工部尚书河南尹东都留守制》明确记载“禁侵渔之暴,令必以严”是东都留守卢正已的职责之一,因此我们知道东都留守有弹压谋反作乱、维护治安之职责。

  北都为军事重镇,军事功能明显,“太原王业所起,国之北门,非勋德烂然者,不能镇定”,特设北都留守,以期达到匈奴不敢向南而牧的目的。

  再次,随着职官化的深入,陪都留守官的承担者不再局限于皇亲国戚,而是以文武官员为主。

其中京官有宰相、六部尚书以及尚书省官员等,地方官有节度使、太原尹、河南尹等,既有文职也有武职,呈现出官职多样化的特点。

与此同时,开启了在陪都专设留守官管辖之制,并且形成了一种制度。

以东都留守为例,如李蔚以“检校尚书左仆射,充东都留守”。

尚书省六部尚书兼领东都留守,更为多见,如蒋涣“以检校礼部尚书充东都留守”。

工部尚书张锡、刑部尚书裴谈都曾担任过东都留守。

  总之,陪都留守官制的发展,在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在于“建制”:

隋代正式出现了东都留守等陪都留守官;而唐代陪都留守官已经职官化、制度化和体系化。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