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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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汇编
中方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汇编
中方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汇编
第一部分 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执法主体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执法主体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二)执法主体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三)执法主体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执法主体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部分 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权
(共204项)
一、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项目(19项)
办理程序:
当事人申请→承办机构受理调查并提出办理意见→乡镇政府分管副职审批→重大事项经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后,由党政一把手批准→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初审的,按程序上报相关单位)
岗位责任:
第一责任人:
党政一把手
主管责任人:
分管副职
具体责任人:
承办人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1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2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3
农民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
4
决定或者批准游行示威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
5
二胎生育证的审核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6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农村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
妇女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或者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要求建房符合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批给宅基地。
”
7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审核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9
新建、改建乡道用土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
10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1
同意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厂(场)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厂(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
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12
申请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人基本情况核实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委员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
”
13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批准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
14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批准:
(一)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的;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
(三)承包地被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15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16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审
《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审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及时将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及时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化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实,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并及时公示和告知当事人。
”
17
同意村民委员会范围内增设、撤销或者调整村民小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在村民委员会范围内增设、撤销或者调整村民小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征求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18
初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9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