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跆拳道竞赛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空手道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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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跆拳道竞赛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空手道协会

中国空手道协会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空手道比赛工作,保证各级各类空手道比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空手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世界空手道联盟(以下简称世空联)《空手道比赛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空手道协会(以下简称中空协)颁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空协、中空协一、二级团体会员和专业团体会员主办或承办的空手道比赛;在中空协登记注册的团体会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空协是中国空手道比赛的最高管理机构,对中空协主办或承办的比赛负有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的职责。

中空协对其管辖的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一)全国性正式比赛、以中空协名义举办的国际邀请赛、由世空联或亚空联委托中空协承办的比赛,由中空协直接管理;

(二)中空协团体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比赛、协会会员之间双边比赛、商业性赛事,由团体会员自行管理,比赛情况可报中空协备案以便宣传;

(三)未在中空协注册的组织和个人不能参加中空协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四条积极鼓励、支持各行各业、赞助商提供经费与中空协各团体会员合办各级各类空手道比赛;各行业系统的全国性比赛,中空协予以业务指导。

第五条正式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中的重要外事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外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比赛通则及定义

第六条空手道比赛是以提高空手道运动技战术水平、推广普及空手道运动、扩大空手道项目影响、满足市场和消费者需求为目的,同时也要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大众健康服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提到的比赛,是由中空协、中空协各团体会员主办或承办的各类空手道比赛。

(一)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的空手道比赛;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行业的空手道比赛;

(三)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赛事和商业性赛事;

(四)各团体会员举办的内部空手道比赛除外。

第八条按照国际空手道赛事的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将国际空手道赛事分为A、B、C、D四类。

(一)A类:

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和世空联、亚空联、东亚空联及其认可的国际组织主办的空手道赛事,包括亚运会、世运会、武搏会、世锦赛、世青赛、世空联超级联赛、世空联训练营、亚锦赛、亚青赛、亚空联训练营、亚洲冠军杯赛、东亚锦标赛等;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

由中空协报体育总局或报国务院审批。

参加此类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由体育总局办理;

(二)B类:

中国空手道协会主办、地方承办的国际赛事,包括中国空手道国际公开赛及列入中空协竞赛计划的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参加此类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由地方办理。

具体程序为:

由承办(或参与主办)单位所在省级或与地方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同级的体育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向中空协提出申请,中空协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履行内部审核手续,并出具相关意见函,再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报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三)C类:

地方主办,或与中空协共同主办的国际赛事;实行报备制,不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

此类赛事作为地方外事活动,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来华邀请函等相关外事手续。

具体程序为:

由赛事举办地的省级或与地方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同级的体育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向中空协提出申请,中空协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履行内部审核手续,出具相关意见函。

再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报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中空协对赛事活动给予业务指导。

邀请国际组织代表出席赛事相关活动,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中空协提出书面申请,经中空协与国际组织联系确认后,由组委会负责办理邀请手续;

(四)D类:

空手道团体或个人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实行赛事注册制,取消对此类国际体育赛事的审批。

赛事主办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并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程序为:

主办方在比赛开始前三个月在中空协进行赛事注册。

所有注册的赛事均将纳入中空协与赛事相关的评奖以及表彰(如有)的范围,赛事成绩将计入中空协运动员成绩排名,参加国家队的选拔。

赛事注册提交的信息包括赛事的日期、地点、规模等,并应随同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并在赛事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赛事举办情况,包括日期、地点、人数、比赛成绩递交中空协等。

所有注册的赛事,主办方可申请由中空协共同主办,中空协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共同主办。

共同主办赛事的竞赛规程、补充通知、参赛指南、秩序册、成绩证书等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有关竞赛方面的材料,须报中空协审核,并在赛事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赛事总结报告。

(五)赛事申办的要求:

1、A类国际赛事申办:

有意申办A类国际赛事的单位,应向中空协提出书面申请,由中空协向国际组织进行申办。

举办过B类国际赛事的单位具有优先申办权;

2、B类国际赛事申办:

应在赛事举办前一年的9月30日之前将书面申请递交至中空协。

中空协根据申办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最终承办单位。

举办过C、D类国际赛事,并按要求向中空协报备、注册的单位或团体,优先承办B类国际赛事。

第九条比赛规程

(一)比赛规程是根据比赛计划而制订的具体实施某一项(次)比赛的政策与规定,是组织实施比赛的依据和规范,是比赛组织者和参与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法规。

它包括:

比赛的名称、时间、地点、承办单位、参加单位、比赛办法、录取名次和奖励、报名和报到、注意事项、规程解释权等;

(二)国内比赛按中空协制定的比赛规程进行,每年的比赛计划将在每年初在中空协网站上公布,各项比赛规程将在赛事举行3个月前在中空协网站上公布,其它赛事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比赛计划和规程;

(三)承办世空联和亚空联委托和认可的国际比赛,按世空联和亚空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比赛规则

全国正式比赛采用中空协制定的《空手道比赛规则》。

规程可对规则中部分条款做部分调整。

会员协会举办的比赛中如有对空手道比赛规则做较大的调整的,需报中空协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十一条各类空手道比赛必须使用中空协指定或认可的空手道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计分系统。

第三章比赛的申办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和承办各类空手道比赛可通过:

(一)在中空协举办的招标会上申办;

(二)每年执委会期间申办下一个年度的比赛;

(三)就某一项赛事单独申请,须在该项赛事举行前半年向中空协申报;

(四)商业性、内部性赛事无需申办,建议报中空协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具备组织体育比赛的经营资格,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须在执委会召开前1个月向中空协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三)有与承办的比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四)有健全的与承办比赛相适应的组织实施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承办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性空手道比赛,须在赛前6个月向中空协提出书面申请。

中空协在报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出批复。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空手道比赛。

第十六条如需改变比赛名称、比赛内容、时间或撤消比赛,应及时上报中空协批准。

第十七条各种类型的国际、国内比赛可以采用包括冠赞助商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产品名称)在内的有利于比赛的各类赞助形式,但招商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制定具体赛事商业开发计划,报中空协批准后实行;

(二)对赛事各项商业权益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开发的基准额度,不具备价值评估能力的可聘请专业机构代为评估;

(三)在中空协官网上公开发布赛事商业开发信息,尤其是合作商、赞助商和中介公司的征集信息,通过竞标等公平、公开的方式确定合作商、赞助商和中介公司;

(四)公开发布合作商、赞助商和中介公司的选用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签订经中空协审核的合作协议;

(六)实时监督合作协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承办比赛者需在比赛结束后的两周内向中空协提交工作总结、成绩册、秩序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比赛组织及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组织委员会

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是负责一次比赛(或某赛区)组织的领导机构。

在主办单位的领导下,由各方面的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和领导该次比赛的全面工作。

一般下设:

办公室、竞赛、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场馆器材、后勤保障、商业推广等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赛风赛纪督察组

(一)对赛区比赛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负有联系赛区、运动队和比赛主办单位,加强赛事管理、维护公平比赛的重要职责。

(二)监督赛风、赛纪、赛场秩序和临场裁判员执行任务的情况,确保裁判员公正执法,会同技术代表处理临场出现的问题。

(三)及时向中空协汇报赛区工作,落实中空协布置的其它工作。

处理有关赛事的重大问题须在赛后12小时内呈送报告。

第二十一条技术代表

(一)技术代表是受中空协委派,对赛区比赛、裁判工作进行协调、检查、监督;

(二)负责检查比赛组织、赛风赛纪及安保等项工作,赛前联席会负责检查赛区、运动队工作落实情况,传达有关规定,召集主持裁判员准备会和总结会;

(三)比赛期间负责赛区记录台工作,在比赛中职责是监督记录台人员工作,按规则规定解决比赛临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裁判长使比赛顺利进行;

(四)负责每场裁判的资格审定工作;

(五)处理有关赛事的重大问题须在赛后12小时内呈送报告;

(六)技术代表是仲裁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空手道比赛的仲裁机构,其组成办法及职责按《空手道竞赛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裁判长

裁判长是裁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赛区裁判员管理、业务学习、临场安排、裁判员评估总结等各项工作,属组委会比赛部门领导。

第二十四条赛前联席会

(一)开赛前,由赛区比赛负责人召集和主持赛前联席会。

(二)参加人员:

组委会成员(当地领导、比赛安保负责人等)、技术代表、各队领队、各队主教练、全体裁判员。

(三)主要内容:

1、介绍赛区情况和比赛的筹备;

2、说明比赛规程、规则,宣讲《全国空手道竞赛管理办法》、《中国空手道协会竞赛纪律处罚条例》及与本次比赛有关的规定;

(三)提出加强赛风、赛纪及安保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并落实。

(四)落实抽签、称重、比赛时间等具体事宜。

第五章赛区和承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比赛赛区由中空协召开年度比赛招标会,或中空协与承办单位协商,与承办单位签定承办协议书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团体会员可直接向中空协申办全国性空手道比赛。

第二十七条承办(或申请承办)单位必须具备符合空手道比赛规程和比赛规则所规定的场地和器材。

并严格执行由中空协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比赛承办协议书,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不能履行比赛承办协议书规定的条款,出现赛场安全秩序、组织接待严重失误,或有违规广告等问题,将严格按《中国空手道协会竞赛纪律处罚条例》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承办单位应积极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开展的优秀赛区评选活动。

中空协每年根据各参赛运动队、技术代表和裁判长、仲裁委员会等推荐,评选出该年度1-2个优秀赛区,颁发证书、奖杯等奖励。

第三十条优秀赛区的标准

(一)模范贯彻《全国空手道竞赛管理办法》和赛事承办协议书的要求;

(二)赛区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规范、严密、高效、公正。

未出现严重的违规事件,未受过中空协的批评或处罚;

(三)为运动队、裁判员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场地器材等比赛环境;

(四)重视赛事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培育市场、开拓市场上取得成效,观众文明、热情,社会反响好。

第六章参赛规定

第三十一条参赛队伍须按中空协有关注册规定进行年度注册合格后,方有资格参加全国正式比赛。

第三十二条运动队

(一)维护全国空手道比赛的形象和荣誉,是每个参赛运动队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二)须按比赛规程、比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赛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各项规定;

(三)参加开、闭幕式和发奖式,服装必须整齐统一;

(四)按规定准时参加赛前联席会;

(五)加强赛风赛纪的管理和教育工作,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认真抓好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争创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比赛期间不得外宿,有特殊情况的,须事先报组委会同意。

运动队在赛区发生违犯纪律时间,要追究领队、教练员责任;

(七)在赛区不得进入夜总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严禁搞有伤风化的活动,发生流氓行为,及发生黄、赌、毒事件的,除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外,取消比赛资格及比赛成绩;

(八)各参赛队到达赛区后,要注意保持清洁卫生,经检查卫生不合格的运动队,取消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的资格;

(九)爱护公共财产,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一律按价赔偿。

第三十三条运动员

(一)严格遵守《中国空手道协会竞赛纪律处罚条例》,规范个人言行;

(二)运动员要争当青年的楷模,讲求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和舆论监督;

(三)比赛中要发扬顽强拼搏、积极进取的精神,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四)运动员只能代表所注册的单位参加相应级别的比赛,未经中空协批准不得代表非注册单位参加空手道比赛;

(五)参赛运动员须持有相应的中空协颁发的级、段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教练员

(一)严格遵守《中国空手道协会竞赛纪律处罚条例》和《中国空手道协会教练员管理规定》,规范个人言行;

(二)教练员要讲求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

临场指挥中,要按规定着装整齐,与记录台联系工作时须按规则要求,讲文明、有礼貌。

按时参加主办单位举办的活动;

(三)必须学习和熟知比赛规程、规则等有关规定,钻研业务;

(四)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模范遵守各项规定;

(五)教练员临场指挥,着装必须符合规程、规则的要求,否则不能上场指挥。

第三十五条领队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领队要做好运动队思想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督促教育运动员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二)随队人员要遵守赛场秩序,做好服务工作,服从裁判管理。

按比赛规程和规则规定的随队人员,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第三十六条裁判员

(一)严格遵守《中国空手道协会竞赛纪律处罚条例》和《中国空手道协会裁判员管理规定》,规范个人言行;

(二)模范遵守中空协和赛区组委会有关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学习和钻研空手道比赛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临场执法要做到公正、准确、稳定的要求,为运动队提供公平的比赛环境;

(四)全国性比赛和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比赛的裁判员由中空协统一选派,其它各类比赛所邀请的国家级裁判员须报中空协批准。

凡未经批准擅自参加上述比赛的国家级裁判员,根据«中国空手道协会裁判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空手道比赛活动中涉及商业问题的,须严格按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动撤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和中空协颁发的其它各项管理文件配套施行。

各团体会员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空手道比赛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空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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