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典型案例.docx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典型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典型案例.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典型案例
1.金凤区检察院对金凤区“小饭桌”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案
2.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3.彭阳县卫计局、建环局、城管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4.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石嘴山市惠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5.青铜峡市水务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6.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1、金凤区检察院对金凤区“小饭桌”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案
基本情况:
学生健康安全,牵动着每一个家长和社会的心。
为保障中小学生校外就餐及休息场所的安全,金凤区检察院于2018年3月开展对辖区“小饭桌”的专项监督活动。
通过近半个月的实地摸排走访、调查核实,发现银川市金凤辖区第一、第四回民小学等17所中小学校周边共有191家“小饭桌”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休息等服务,其中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50余家,童梦之源托管班等多家小饭桌除存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外,还存在未按照《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学生家长提供学生的计划免疫接种证、登记学生的健康状况、室内未装设紫外线或其他消毒设施、使用座便器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等情况。
监督情况:
金凤区检察院依法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单位积极协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全面排查辖区小饭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及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小饭桌,依法予以查处。
办案效果:
金凤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同时以点带面在全市辖区内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学校食堂专项检查活动,先后对1084家学校食堂(驻银高校66家、中小学食堂90家、托幼机构323家、民办非学历机构食堂23家、校外学生就餐托管机构580家、集体配餐单位2家)进行了拉网式排查。
对30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已责令其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对其他问题集中的85家学校食堂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8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堂进行了责任约谈,查处违法案件3起。
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银川市大中小学周边餐饮服务环境明显改善,得到了学校、老师和家长的由衷赞誉,也获得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称赞检察机关为守护广大大中小学生“舌尖上的安全”办了一件实事、好事。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银川市西夏区教育局于2017年8月致函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针对西夏区范围内包括润承画室在内的12家艺考培训学校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安排人员进行稽查,确保师生食品安全,后西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相关学校无证经营食品卫生的情况进行了集中查处,并将整治情况书面回复了西夏区教育局。
同年9月21日,西夏区润承画室发生了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社会影响较大。
后西夏区检察院跟进监督核查时发现,仍然有未排查整改到位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含食宿)在长期对外公开招生,存在较大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经该院调查查明,西夏区多家带食宿的艺考培训类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招生,其中创艺文化艺术学校既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合法证件,对外招生办学达两年以上,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健康利益。
监督情况: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行政机关应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西夏区创艺文化艺术学校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形下,长期对外公开招生,非法经营办学并提供食宿服务,在食品卫生方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鉴于已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了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可能致社会公共健康利益受到侵害。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日将该案正式立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2月13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对银川市西夏区创艺文化艺术学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对全市范围内带食宿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办案效果:
检察建议发出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西夏区检察院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并附相关材料,证实:
其于2月24日至3月10日对银川全市范围内包括三县(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共排查带有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18家,供餐人数1571人;其中《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的培训机构12家(3家已停业),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4家,均已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尚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2家,分别是西夏区创艺文化艺术学校和CEG高考金钥匙培训学校,目前已对这2家培训机构立案查处,其中对CEG高考金钥匙培训学校拟处以罚款5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750元,对创艺文化艺术学校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同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春节学校食堂专项检查工作,对全市各类培训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培训机构食堂行政许可、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等12项内容,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下一步将联合银川市教育局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彭阳县卫计局、建环局、城管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彭阳县城内多家口腔诊所及公立、私立医院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污水未经消毒处理措施直接排入下水道,容易造成水体污染,影响生态环境,并存在引发传染疾病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监督情况:
彭阳县检察院向彭阳县卫计局、建环局、城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污水继续排入排水管网造成环境污染,加强对诊疗行业医疗污水排放的规范性管理,形成长效机制,督促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办案效果:
行政机关就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医疗废弃物的通知》,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开展医疗机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自查、完善污染物防治措施、开展医疗污水监测等一系列整改活动,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下达了《督促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彭阳县建环局在对医疗污水的监测工作全部完成后,将为医疗污水处理达标的医疗机构办理排污许可证。
在对整改落实情况回访时发现,医疗机构已在下水口处设置了医疗污水处理设备—BSD,设备均能正常工作,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污水都将先流经设备,通过臭氧消毒杀菌处理后再排入下水道。
同时医疗机构与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康用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书》,将医疗废物统一回收处理。
彭阳县建环局在对医疗污水的监测工作全部完成后,将为医疗污水处理达标的医疗机构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石嘴山市惠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乡上宝闸村的永兴养猪场随意丢弃死猪尸体、污水处理设施达不到环保要求,恶臭扑鼻并滋生大量病菌,对周围村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监督情况: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向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石嘴山市惠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动物卫生防疫监管职责,督促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对病死猪尸体集中运送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掩埋场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并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督管理,形成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规范该猪场的养殖行为。
办案效果:
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检查督促永兴养猪场进行整改,规范养殖行为。
环保局对永兴养猪场场界恶臭进行大气监测,监测最大值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物标准》规定值,以及针对污水乱排问题,石嘴山市环保局于2018年7月4日对永兴养猪场进行立案,并罚款5万元,要求养猪场建设配置污水处理设备,目前该猪场已投入100余万元采购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并投入使用,周围环境明显得到改善。
环保局表示将继续加强对该养猪场的巡查力度,杜绝对环境再次造成污染。
石嘴山市惠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检察建议后,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养猪场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养猪场整改动物尸体非法处置行为,并督促养猪场将死猪尸体运送至大武口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掩埋场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从根本上规范了该猪场的养殖行为。
五、青铜峡市水务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自2010年7月以来,自治区水利厅防汛办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宁夏黄河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以黄河疏浚工程为名,与宁夏舜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鹏公司)签订了在青铜峡市陈袁滩梅家湾黄河西岸河道疏浚工程合同书、候娃子滩疏浚项目工程合同书,合同期限分别自2010年7月10日至2016年12月1日、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
黄河公司提供两只采砂船,由舜鹏公司进行黄河采砂。
2015年黄河公司停止用采砂船进行河道疏浚作业,舜鹏公司开始自行用挖掘机开采河道中的砂石销售。
期间舜鹏公司又先后将梅家湾黄河西岸河道疏浚工程分包给多人用挖机未按疏浚标准进行采砂作业。
致使8公里长的河堤被挖的弯弯曲曲,高低不平,可谓是“遍体鳞伤”。
监督情况:
青铜峡市检察院向青铜峡市水务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制止乱采滥挖行为,对河堤上的石料、采砂设备、厂房、车辆等全部予以清除,并恢复原貌。
办案效果:
青铜峡市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制定了《关于开展黄河青铜峡段河道采砂整治联合执法的方案》,协调公安、国土、环保、交通运输、安监、供电等部门联合执法,要求采砂人限期对现场堆放的石料进行了清理,投入车辆、人员对设备予以拆除,对河堤进行了平整,整治路面6.5公里,恢复治理面积1024亩,回填土方3.8万方,并封堵了各个路口,彻底杜绝了河道采砂行为的发生。
同时,水务部门还对青铜峡境内黄河沿岸的违章建筑物进行了清理,对采空区环境进行了复整、播撒草籽进行绿化。
历时一个半月的治理,修复了“母亲河”的“伤痕”,保护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国有矿产资源。
整改结束后,青铜峡市水务局邀请市委主要领导及青铜峡市检察院检察长对恢复后的现场进行了视察,受到了市委领导的好评,彰显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职能对保护生态环境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六、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8月,中卫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及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5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卫政土批字[2016]76号),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于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9月28日对东靠美利机械厂、南靠沙坡头大道、西靠迎闫公路、北靠规划道路、宗地面积12829.3平方米(19.24亩)卫地(挂)字[2016]-2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网上挂牌出让。
2016年9月23日,宁夏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交纳定金577.2万元。
2016年9月28日,中博公司以2197.2万元的最高报价竞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2016年10月19日,中博公司与中卫市国土资源局就该地块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
已缴纳的577.2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中博公司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缴纳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回定金。
同年10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成交确认书》。
但中博公司一直没有将剩余1620万元出让金按期缴纳。
监督情况: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8日向中卫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中卫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有效措施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及时收回宁夏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的1620万元土地出让金及相应违约金。
办案效果:
2017年10月26日,中卫市国土资源局回函表示,2016年9月28日,宁夏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挂牌方式竞得卫地(挂)字[2016]-20号土地使用权,现欠缴土地出让价款1620万元。
因该公司投资中博建材城、沙坡头娱乐岛等项目,资金周转困难,致使该项目无法实施,故该公司申请退还土地。
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中卫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请示中卫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宁夏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卫地(挂)字[2016]-20号宗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