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项目EMC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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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

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签署: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一、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在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特签订本合同。

二、项目内容

项目内容:

乙方在甲方具有产权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为甲方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以下称“本项目”)。

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厂房绿化地区和配电房并对乙方提供必要协助,乙方负责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投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

甲方应当保证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其对本项目建设场地享有完全的权利,且相应的建筑物审批登记手续齐全(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并确保本项目屋顶合法使用的期间与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的期间一致而避免造成违约。

三、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为合同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

3.2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年(以下简称“效益分享期”或“电站运行期”),自本项目首个并网发电日(或甲方实际使用该项目所发电能之日,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开始计算。

效益分享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在乙方未发生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应签订与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相同的、期限为效益分享期限届满日起年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协议》。

四、项目的运作流程和投入运行时间

4.1本项目的运作流程分为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和调试、验收和节能效益分享期(收取太阳能电费)四个阶段。

4.2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由乙方负责。

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由乙方负责,甲方须给予尽可能的帮助,以利乙方在最短时间内按照双方确定的设计方案完成安装工作。

4.4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工程部门进行复核确认,乙方提交之日开始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自动同意,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认可,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一条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5乙方应确保项目顺利通过验收,甲方应对验收工作予以配合协助。

4.6费用收取的起始日期为项目首个并网发电日或甲方实际使用系统发电之日(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

4.7本项目总建设周期8个月,从开始,到。

五、节能效益的计算及分享方式

5.1甲乙双方按照本第5条约定分享本项目的节能效益。

5.2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应支付的节能费用(以下称为“太阳能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P=QxA

P为太阳能电费,单位:

元(人民币)。

Q为节能电量,单位:

kWh。

节能电量按照本系统国家电网电表计量的数量计算,电力计量表应通过合格检验并有合格报告。

节能电量由甲乙双方项目联系人共同签发节能电量确认单(应一式二份,双方各留存一份)。

A为节能单价,单位:

元/kWh。

节能单价按本项目运营日光伏发电有效时间段内当地电网电价的98%收取。

第一年折合元/kwh,如遇国家电价调整,折合电价根据国家电价涨跌比例作出相应比例调整。

甲方节能电量计量=(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1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n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n电能计量表倍率)-余电上网数值。

5.3乙方由此产生的对甲方的电价优惠用于补偿甲方的屋面占用、厂房绿化地区、电缆通道占用、配电房空间占用、送变电通道占用、配合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甲方提供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系统维修维护使用房屋业主的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与设备通道,物料临时放置、水电等必要的设施)等。

5.4电量计量方式:

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派员共同测量抄录确认本项目各电表的电量记录;甲方逾期不予配合确认的,则以乙方抄录的电量为准。

每月10日前,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电量记录编制《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月度报表》(详见附件2),并向甲方出具《电费缴付通知单》(详见附件3)。

如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开始后,项目所在地供电局会按月抄录电量记录(包括项目当月发电总电量及当月上网总电量)并出具相应电量计量单的,则自乙方发出电量计量方式书面更改通知后,本项目当月发电总电量及当月上网总电量应均以供电局抄录的各电表电量记录为准。

此后每月10日前,乙方根据供电局通知的电量记录编制《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月度报表》,并向甲方出具《电费缴付通知单》。

付款日为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太阳能电费,乙方须先提供增值税发票,付款数额为5.2中规定的甲方应支付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太阳能电费,则应当按照每日[0.05%]的利率就欠付款项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5.5太阳能电费的交付形式:

电汇。

5.6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所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项目所在地方获得的项目补贴及其他补贴,补贴款全部归为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跟进。

六、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6.1提供建设本项目所需屋顶和配电房等。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光伏项目要求的屋顶和厂房绿化地区,提供相应建筑图纸、电气图纸、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相关资料给乙方设计使用,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并且为乙方提供光伏发电设施安装所需的电缆井通道、设备房、设备存放区域、配电设备空间等配合条件。

甲方应确保或者协调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建设所在地道路通畅且具备项目建设所需的供水、供电、通讯及排水通到红线位置等施工条件;甲方确认对提供给本项目使用的建筑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

(2)甲方协助乙方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包括设备和材料的临时保存场地、施工用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确保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免费保管本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尽到审慎保管的义务。

(3)甲方应于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协助乙方建设配套外部电力接入系统工程,确保项目及时并网投产。

(4)甲方应保障该屋顶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甲方应保证该屋顶处于适用的安全状态。

6.2甲方根据5.2所述计算方法,并按照第5.4条和第5.5条的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太阳能费用。

甲方应当按照第5.2条的承诺使用本项目所产生的太阳能电能。

除非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应优先使用本项目所产生电能,不足部分再从公共电网输入。

6.3甲方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而出售已经建设了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建筑物等产权时,需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乙方,若乙方同意,需将本条款作为附加条件转移给买家,同时甲方需保证买家能继续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由买家和乙方签订变更合同。

若乙方不同意,甲方需按照电站残值回购电站。

残值计算方式为:

设备残值=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折旧额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设备使用年限。

其中设备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0。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固定资产使用月数

6.4乙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并网接入等方案,应当依据国家规范完成,乙方在确定上述方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方案、相关政府批文、资质等提交甲方,甲方收到上述材料后在3天之内予以核准。

经书面批准确认,乙方方可依据方案施工。

甲方只作表面审查,甲方的书面确认并不能排除乙方作为专业公司未能尽到的提示义务和基本义务。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6.5甲方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乙方自行办理项目的立项、报批、核准、建设与运行等有关事项,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所有必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等各项手续。

甲方为乙方取得原设计单位等出具的《建筑物承载复核意见》,并协助沟通该建筑物的设计部门配合乙方进行电站的建设、安装、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以便乙方顺利申报、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该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电站项目。

6.6在电站运营期间,甲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屋顶应适于光伏电站发电,不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屋顶彩钢瓦自然老化更换,不限于漏雨、有油烟等。

但是如果该项维修、维护是由乙方原因造成损坏引起的,则乙方应负责承担相应的维修、维护费用。

6.7在合同期内,若甲方对屋顶进行改造,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屋顶进行改造,且改造后的屋顶适于光伏电站发电的要求。

甲方对此期间对乙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8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乙方合理的使用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若本项目安装的设备有故障,应立即通知乙方。

6.9在合同有效期内,负责对乙方光伏发电设备进行保护,光伏发电设备发生人为损坏、丢失应及时通知乙方和其他相关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查清事实和取证。

甲方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维护培训。

6.10甲方有权对太阳能发电的低压侧负荷进行调整,但应保证低压侧负荷容量大于系统装机容量。

6.11甲方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如遇需要甲方协调停电等事宜,乙方需出示书面申请,甲方收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因给予回复,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甲方需承担相关责任,如为乙方指定人员办理长期进厂工作证件,保证乙方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6.1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电站资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和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6.13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将建筑物出租给第三方,应向第三方申明本合同内容同时保障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不受妨碍、行动不受干扰,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不合理拒绝该等建筑物出租事项。

6.14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欲对建筑物设立抵押权,应向抵押权明确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有涉及乙方利益内容的知情权,合法保护自身权益的主张权。

6.15甲方对建筑物设立其它权利,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并保障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不受影响。

七、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7.1乙方负责本合同项目资金筹措、申请和落实政府部门的工作。

7.2乙方负责按国家和市要求组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如需甲方配合,甲方应全力配合,双方共同推动本项目早日开工和顺利投入运营。

乙方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现有结构进行验算、技术评估和精心设计,确保本项目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等太阳能光伏方面的国家技术标准。

施工现场尽量减少对甲方的影响;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规定。

7.3乙方保证依法经营,本项目的运营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7.4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派技术人员参与甲方新建房屋(如有)的建筑设计,以确保光伏系统与建筑的有机结合以及可行性。

7.5乙方确保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7.6乙方负责光伏发电设备故障排查、维修,保障设备运行的稳定性。

乙方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光伏发电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7.7乙方负责完善设计施工与运维的技术措施,保证施工不破坏建筑原有功能的实现。

若在施工和使用中,如因乙方发电设施和乙方人为破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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