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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改发4号海原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海林改发〔2012〕4号

关于印发《海原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实施细则》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海原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初稿已完形成,如无不妥,请以县委政府文件印发。

附:

《海原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海原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细则通知

---------------------------------------------------

抄报:

县委副书记巫磊,政府副县长杨树春。

抄送:

区林改办,市林改办,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林业局各局长,存档。

---------------------------------------------------

海原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以及《海原县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和《海原县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2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县的要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创新完善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勘界发证、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优化配置,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和谐富裕新海原作出新贡献。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

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林业产业,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第四条坚持依法改革、有序推进的原则。

依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序推进,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根据各乡(镇)集体林地的资源状况,因地制宜确定经营管理模式,总体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其他经营方式为辅,兼顾各方利益,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利益分配关系,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保障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坚持尊重农民、依靠群众的原则。

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的原则。

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并正常经营的集体林地,维持原来的经营现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对林地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确认,妥善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第八条坚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把维护森林资源安全贯穿于林改工作全过程,严防借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森林,乱垦滥占林地。

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认真解决林权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九条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既要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要抓好林业全局工作。

要以改革促进发展,以发展检验改革,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努力实现兴林富民的林改目标。

第三章总体目标和改革范围

第十条目标任务。

2012年3月底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工作,并适时发放林权证。

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和林权管理服务站,全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集体林权流转等工作。

大力扶持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等后续产业发展,扶持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逐步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改革目标。

第十一条改革范围。

(一)纳入林改范围,明细产权的林地、宜林地

1、全县新规划建设的经济林,主要是指坡地、台地范围内的,权属清楚,此次林改中要明确四至界限,核发林权证。

2、全县退耕还林林业工程林地,此次林改中要按承包合同明确的四至界限,补充完善手续,做好建档和核发林权证工作。

3、对单位和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已落实了造林主体的林地,此次林改重点是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做到合同与实地相符、实地与图表相符后,核发林权证。

对多年来只承包不造林和违法使用的林地,要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分配。

  4、纳入国家补偿的重点公益林,由于我县重点公益林为国家公益林,已确权为国有,由县政府统一管护。

此次林改中,以护林员组成护林队管理为主,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护办法,管好山,护好林。

  5、未分配到户的宜林荒山、荒坡,全部要进行确权颁证,采取三种形式进行分配:

一是承包到户,这是改革的主体,该部分的分配比例不能低于85%;二是积极推行林地流转,先分后联,由大户承包统一经营;三是预留部分林地由村组集体管理和经营。

但无论何种形式,都要经过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权力和义务,督促承包者承担护林防火、防虫防病及在一定期限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6、对以前发放的“三荒证”在本次林改中,要进一步核实确认,已造林的换发林权证,没有造林的依法收回纳入林改,声明“三荒证”、“山林造林证”等同时失效。

7、县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农田林网,纳入改革范围。

(二)不纳入本次林改范围的林地、宜林地

1、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城区绿化、乡镇(街道)、村广场绿化,主干河道两岸护堤林,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公路绿化及两侧面山,不纳入本次林改的范围,原则上维持现行的经营管理方式,权属不变。

2、对有争议的林地,待矛盾解决后,再进行确权分配。

  3、对在土地承包中未承包到户的撂荒地、弃耕地,通过植树造林改为有林地、疏林地后,再行承包。

  4、各地方寺庙附近的林地,群众的坟地,不纳入本次林改的范围。

  5、支离破碎、交通不便、贫瘠干旱的非宜林地,不纳入本次林改的范围。

6.各乡镇“十二五”规划中拟用于产业发展、城市规划、公益事业等的集体林地不纳入改革范围,由各地统筹考虑,并与县国土规划、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7.国有林(农)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原则上维持现行的经营管理方式,权属不变。

第四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第十二条明晰产权

  

(一)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确立农户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家庭承包经营的期限为70年。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集体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进行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或留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二)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继续稳定承包关系。

对合同不完善和面积、四至界限不清的,在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明确责权关系。

对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

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三)对已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按照维护、协商、纠正三个层次区别对待。

对程序合法、承包期限、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维护;对多年来只承包不造林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要依法收回承包的林地,重新进行分配;对承包双方显失公平、合同不完善、不规范等群众争议较大的,在政府主导下,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协商解决。

(四)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荒山、荒坡,可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

①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这是最主要的确权方式,能确权到户的尽量确权到户,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享有林地承包权,采取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按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落实经营主体,到户率达85%。

②集体股份合作经营。

对目前集体统一经营效果比较好且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比较满意的集体经营形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采取“分股不分山”的方式,对林地、林木折股,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

③其他经营方式。

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采取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对林分状况复杂,群众意见难以统一,落实独户承包确有困难的,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联户联片承包,签订合作及收益分配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实行联户合作经营并确权到户;对林分状况良好,林木价值较高的林地,如因群众竞包而造成难以落实承包主体的,可探索实行有偿承包,其承包费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协商同意后确定,用于林业发展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平均分配享有。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经营。

(五)新一轮承包和此次确权发证,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县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林地承包合同书。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址及身份证号;承包林地的小地名、四至、面积;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放活经营权

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分类经营的原则,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承包经营者,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鼓励采取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鼓励产业大户、林业技术人员、农村能人等创办、领办林业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以资金、技术为纽带,建立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制、股份制等新型林业经济合作组织;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参与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放活商品林经营管理。

在确保生态受保护的基础上,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殖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产业,发展林业经济。

各乡镇要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农民大力发展林下经济。

在南部乡镇可优先发展林下种植苗木、药材、野菜,林下养鸡、鸭,生态旅游及农家乐等产业;中部干旱带的乡镇可优先发展枸杞、甘草、枣类等种植业;引黄灌区可优先发展葡萄、苹果、桃、李、杏等经济林种植,林下蔬菜种植及林产品加工等。

第十四条落实处置权

(一)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二)林地、林木流转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签订书面合同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流转。

  (三)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对在非林地上发展的速生林、四旁林木采伐,优先满足采伐指标;对农耕地上的果树,由经营者自主更新采伐。

对公益林由于我县生态脆弱,本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目前坚决不予乱采滥挖。

  第十五条保障收益权

依法保护集体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收益。

严禁在发包集体林地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在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所得到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承包期内征占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要全额支付给林木所有权人;属于林权所有人的地上固定资产,安置补偿费应全额支付给林权所有人:

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纳入集体财务管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贪污和挪用。

第五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序

第十六条成立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1、县上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巫磊任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全清、政府副县长杨树春、县政协副主席李万和

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

2、乡镇(街道办)成立由乡镇(街道办)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副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成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本乡镇的林改工作。

 3、行政村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的林改领导小组,村民小组推举3--5人成立林改理事会,具体负责开展本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成立林改办公室

  1、县政府成立由林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抽调相关部门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为成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全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日常工作。

办公地点设在县林业局。

办公室下设督促检查组、宣传培训组、纠纷调解组和业务指导组。

办公室内悬挂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责、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机构网络图、全县林改基本情况以及改革范围示意图版、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图、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图等。

2、乡镇(街道办)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林业、土地、统计、司法等相关站(所)、办负责人为成员的林改办公室,负责全乡镇(街道办)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日常工作。

办公室内要有标志牌,有办公桌椅、文件柜,自动化办公设施,室内要悬挂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责、全乡镇(街道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机构网络图、全乡林改基本情况以及改革范围示意图版、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图、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图等。

3、村上也要成立由村委会主任任主任,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林改办公室,同时也要设立专门的办公室,有办公桌椅、文件柜,自动化办公设施,室内要悬挂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责、村林改基本情况以及范围示意图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网络图(包括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理事会、纠纷调解小组等)、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图、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图等。

办公室人员还要整理好本村林改档案资料。

  (三)成立林改纠纷调解小组

  1、县上成立由林业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抽调司法、民政、土地、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林改纠纷调解小组,专门调解乡村无法调解的林改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2、乡镇(街道办)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司法、民政、土地、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林改纠纷调解小组,专门调解村组无法调解的林改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3、村上也要成立由村主任任组长,各村民小组组长为成员的林改纠纷调解小组,专门调解林改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

第十七条宣传培训

  

(一)召开动员大会。

县、乡(镇)、村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学习中央、省、市、县有关林改工作会议精神,使林改的各项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林改的良好氛围。

  

(二)印制宣传品。

县林改办负责草拟林改标语口号、编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手册》等,要求各乡镇(街道办)印制宣传牌1O个,刷写墙体标语10副,每个村刷写墙体标语5副,每个乡镇(街道办)张贴标语50份,每个村张贴标语20份,乡村每周出林改政策、法规黑板报1期。

(三)强化培训。

县、乡(镇)、村逐级举办培训班,对林改工作人员和乡村干部进行林改政策、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相关的各种表格填写进行培训,使参与林改的人员正确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调查摸底

(一)调查现有人口状况。

摸清各村组户数和参加林改的人口数(以户籍在册人口为准)。

参加林改的人口包括:

1、与本村组村民结婚且在本村组落户的人员;

  2、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村组的人员;

3、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或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及服刑人员;

4、超生人口已履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后已落实户口人员;

5、男女双方离婚或者丧偶,户口未迁出的,在户口所在地享有林地承包权;

6、举家搬迁,户口仍在原居住地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林地承包权的,在原户口所在地享有林地承包权;

7、“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

  

(二)调查林权状况。

集体林权主要以林业三定时的林权为依据。

大体可分为五种类型:

一是饲草、饲料地及自留山:

二是家庭承包经营林地;三是其他方式承包或流转的林地;四是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包括宜林荒山);五是国有经营单位用的林地。

  (三)开展林地现状实地调查。

各村组以自然村为单位,对每宗地林权界限进行全面核实登记,做到有草图、有估算面积、有明显界限,无纠纷山、无重复山、无漏登山。

在调查过程中,填写《海原县XX村集体林地现状调查摸底表》一式三份,汇总后,填写《海原县集体林地现状调查摸底汇总表》。

(四)公示林地林权现状。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认可后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在本村的公示栏和明显位置,公示期为7天(公示表上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制定方案

  

(一)根据中央、区市县实施意见精神和学习外地林改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由县林改办起草《海原县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经林改领导小组讨论同意,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县政府批复后下发各乡镇(街道办)执行。

  

(二)乡镇(街道办)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县上的《实施方案》,结合本乡镇(街道办)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办)《实施方案》,报县林改办批复后,下发各村执行。

  (三)村组制定《分配方案》。

根据村组林地现状,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依照林改政策和原则,起草本村组林改《分配方案》,然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拟定的分配方案进行讨论、修订完善后,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

  (四)公示村组《分配方案》。

村组林改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进行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林改办备案。

第二十条勘界确权

(一)勘界确权的范围:

本村组所有的林地。

(二)勘界确权的办法:

l、对适宜家庭承包的林地,可按“按人核算、分户划片、等级自选”的办法。

2、对等次差不多的林地,采取抽号的办法。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现有多少户,则从1号开始编号,编号用32开纸印刷,用信封分装,每户来一名代表抽号,抽号后,谁抽号谁在编号单上签字认可,交本组林改理事会存档,组林改理事会按抽号顺序从沟(山)口(具体由各组村民或村民代表2/3以上人员讨论确定)开始,依次分到农户。

3、对等次有差异的林地,把整个村民小组的林地分类后,各类林地按人口平均,算出每口人得多少,然后对每类林地分为几个区编号,依次为1、2、3······各户选出代表进行抓阄,抓到几号就在几号区分林地,不足部分可在其他区调整补足。

(三)勘界确权的内容:

1、勘测勾绘村、组林业用地界限,计算林地面积。

2、勘测勾绘本次林改的林地各宗地的界限,计算面积,调查林地属性因子(主要有地类、经营类型、林种、主要树种、造林密度、蓄积、平均树高、平均胸径等)

(四)勘界确权的步骤:

1、有关资料的准备和收集

(1)1:

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

(2)村组土地台帐;

(3)民政部门的县、乡镇、村行政区划界限勘界图;

(4)林业生态工程规划设计及相关资料;

(5)2006年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一类清查)报告、图、图表。

2、利用手工的相关图面资料在勘界确权工作手图上转绘出乡、村、组界限及林业用地界线。

3、由勘界工作小组(包括林改负责人、林业站技术人员、村委会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村民理事会等)组织相关权利人到现场踏界指认。

涉及邻村的,邻村代表要一起参加,现场指认村、组界线,并初步确定属于本村、村民小组所有的林业用地。

4、组织村、组相关权利人和相邻村、组有关权利人进行宗地外业堪查和区划,确定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限,并调查相关因子,填写《林地外业勘界认定登记表》。

5、清绘及转绘调查图,外业勘界工作完成后,首先要对勘界手图进行清绘,手图清绘好再进行转绘。

先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外业堪查勾绘的宗地图界限和联户宗地勾绘图界限转绘到全村图上(做到“不重不漏”,按照“从北向南,从西向东”顺序编排,标注宗地内业号,做到宗地号相对应,防止差错,特别对联户宗地勾绘的要核对示意图,补遗缺漏,在其示意图上的编号采用“2—1、2--2、2—3···来表示联户的各宗地内业号)。

再以村为单位将村、组界限,各宗地界限转绘到乡镇管理图上。

6、求算面积,求算面积要在转绘的图上进行量算,在求面积时,以组为单位,在地形图上先检查村民小组内宗地之间是否有重叠和遗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面积求算。

(求算面积只求算全组所有宗地面积,组林地总面积采用全部宗地合计数,各类林地面积均采用各类宗地合计数,乡村面积也取合计数)。

求算面积采用透明方格纸进行量算,每宗地面积至少量算两次以上,并且由两个人交换量算,求平均值。

宗地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7、宗地形状附图绘制,林地勘查登记卡上没有宗地附图栏,附图绘制用地形现场勾绘的图,按比例缩放在登记卡上面,图形比例尺可作为参考起示意作用,但所绘制的宗地图形形状必须与实际相符,相邻四至在图外注明,同时要标注明显地物、图例、方向。

不能用林地勘查绘制的附图量算面积。

(五)内业技术标准:

1、勘界勾图误差以明显地物界作界限的勾绘的误差不得超过0.3毫米;以非明显地物界作界限勾绘的,图上误差不得超过0.5毫米。

2、林地求算误差不得超过5%。

3、宗地面积勘查办法:

外业勘查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逐山逐块勘查,并在外业图上给每一宗地编外业号(即本村民小组的作业流水编号),做到不漏编或重编。

外业勘查包括宗地界限和宗地因子两部分。

(1)地形图现地勾绘法:

宗地以在地形图上勾绘出来为准,有明显地形、地物,一般在地形图上不小于4平方毫米,即地形图上宗地面积达不到4平方毫米的不需勾图。

对于宗地面积较小,地形地物不明显,地形图上难于勾绘,经相关权利人(宗地户主)同意,可采取联户勾图的办法勾绘宗地界限,确定宗地范围。

(2)GPS辅助定点勾绘:

对部分地形、地物不明显的地段,可采用GPS辅助定点确定宗地界限位置,采用GPS辅助定点控制宗地面积勾绘是在宗地界限的转角处采点,取点数可视实际而定,然后将GPS所采用的坐标边转到地形图上,连接所采到的几个坐标点,即为该宗地的范围。

(3)实测法;实测法主要用于面积小并且和农地、建设用地插花的宗地,这种情况往往是地形地物不明显,难以在地图上勾绘,必须用皮尺和测绳进行实测。

(4)对出现特殊情况,要采用相应的特殊办法解决。

对四至界限难于描述的零星地块,可用文字描述并附示意图进行说明。

村与村、组与组面积交叉,难以画出村、组界限的,从中间示意性画出,但不能把宗地分开,并用文字说明。

在统计村组面积时,宗地面积、编号仍按原来的村组统计。

对面积特别小难勾绘的独立宗地,可用点状宗地或线状宗地进行示意区划并实测面积。

(5)小班注记:

外业手图和成果上小班注记全部采用统一格式

小班号—小班面积—林地面积—宜林地面积

林种(地类、树种)

  小班注记中小班号、面积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地类、林种、树种用汉字表述。

地类按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宜林地5个类型登记(以上注记是简写为有、疏、灌、未、宜,宜林地不填林种和树种);林种按公益林、商品林2个类型注记(简写公、商);树种按实地调查以优势树种注记(树种名称填写全称)

  (6)宗地因子调查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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