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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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

管理的通知和答复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1992.08.13)

2.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1996.09.02)

3.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1997.05.22)

4.关于清理含有“三峡”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1998.01.16)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09.17)

6.关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银”等字样问题的通知(1999.01.19)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不再核定外文名称的通知(1999.01.19)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04.05)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2001.01.19)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2001.03.02)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2001.07.16)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2001.07.16)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使用“万利达”等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通知(2001.09.12)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0.20)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01.14)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02.07)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2002.06.10)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2002.07.16)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2008.11.17)

正文附后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

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和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原在各地的分社均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故各总社经清理整顿重新登记注册后,这些分社我局不再按分支机构核转。

鉴于几十年来已形成“国旅”、“中旅”、“青旅”旅游服务系统,并考虑到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需要发展旅游业,我局同意本文所附企业名单中的各地旅行社分别使用“××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名称。

请你局通知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登记主管机关,按附表核定的企业名称为有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并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寄我局企业登记司一份备案,供发布公告用。

附件:

企业名单(略)

 

二、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前一时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阅(1995)154号文件精神清理不良文化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清理了一批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企业名称,社会反映很好。

为进一步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现作以下通知:

一、清理企业名称工作要抓住重点,主要应针对以下几种情况: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

如“鬼都”等。

3、有消极政治影响的。

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

如“丑八怪美容店”。

7、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作字号的。

二、清理企业名称工作要依法行政,严格掌握政策界限。

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倾向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政策性很强,一要坚决,二要讲政策。

对于确属上述所列情况的企业名称,要坚决、迅速地责令其变更。

但要注意避免无限联系,避免扩大化,防止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造成社会不稳定。

对于不易把握的企业名称,应认真研究、慎重甄别。

在清理中,要注意把握外来文化同殖民文化的界限;历史文化同封建糟粕的界限;广大公众反映同少数人反映的界限。

对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可适当从宽掌握;对于今后登记的企业名称,应适当从严审核。

对于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名称的清理与审核,应适当从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清理与审核,可适当从宽。

在清理中,要按程序办事,讲究工作方法,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注重对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好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的清理工作和企业名称的日常登记工作。

三、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企业未经油气田企业的同意,冒用油田名义,擅自使用含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称,损害了油气田企业的声誉,干扰了油气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为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应要求其提交该油气田企业同意的文件,登记主管机关方可予以审核登记;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二、对已登记注册的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如果油气田企业提出异议,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其变更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三、对其他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所用“油田”字样应该是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部分的内容,且应当与该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不符合以上情况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对这类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引起公众误认的,应予以纠正。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请求对带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整顿的报告》

(97)中油体改字第16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总公司所属21个油气田企业,注册名称多为“××石油管理(勘探)局”。

但长期以来,在国内外一些正式或非正式场合以及文件、刊物上,都习惯地将油气田企业按地质地理名称称之为“××油田”,这种习惯称谓已为社会公众所知。

近年来,在油气田企业所在地区出现了许多带有“油田”字样的经营性机构,或名不副实,或与油气田企业无直接关系。

1996年,仅辽河石油勘探局所在的辽宁省盘锦市就有这样的经营性机构186家。

这些带有“油田”字样的经营性机构,因与油气田企业设立的经营性机构名称重叠,对外招揽生意时,被误认为是油气田企业所属机构;发生经济纠纷时,油气田企业往往被索偿甚至被诉。

例如,盘锦市一家与辽河石油勘探局无任何关系的“辽河油田金丰石油化工厂”,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对方当事人就曾向辽河石油勘探局提出赔偿请求。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因被诉方名称中带有“油田”字样,误将中原石油勘探局作为被告通知应诉,后经中原油田多次解释才得以解脱。

另有少数不法分子假借“油田”名义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例如,洛阳某厂一退休职工,以“中原油田郑州石油天然气公司”的名义无照经营,先后骗取定金500多万元。

此类案件在其他各油气田企业也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油气田企业的声誉,干扰了油气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鉴于上述情况,为保证油气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有企业的声誉、信誉及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请求:

1、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油气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带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整顿。

对名不副实或与油气田企业无直接关系的,责令其限期变更名称或予以注销;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有诈骗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将“××油田”作为油气田企业的从属名称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加以保护。

3、今后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核带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与油气田企业关系的证明,以便从源头上避免滥用“油田”名称。

特此报告,请予支持。

四、关于清理含有“三峡”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

关于清理含有“三峡”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以‘三峡’命名的公司太多、太乱,应加以整顿”的重要批示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含有“三峡”字样企业名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已登记注册的含有“三峡”字样的企业名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以三峡工程名义进行各种非法经济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95〕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于在《通知》下发之前已登记注册,以“三峡”字样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虽与三峡工程无直接联系,但未引起社会公众误认的,予以保留;对于在《通知》下发之后,未按《通知》规定清理,或继续以“三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且易造成社会公众误认的,应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其名称。

二、对新设立企业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三峡”字样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把关。

凡与三峡工程无直接关系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三峡”字样。

凡需在企业名称中含有“三峡”字样的,均需按《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

三、对假借三峡工程名义进行非法经济活动的,按照《通知》的规定处理。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工作应于1998年3月底之前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1998年4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情况汇总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陆续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阅〔1995〕154号文件精神清理不良文化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55号)、《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01号)、《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等文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工作,清理了一批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企业名称,社会反映很好。

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企业乱用“洋”名称、怪名称的现象有所抬头,干扰了社会经济、文化秩序。

为进一步积极稳妥地做好清理企业名称的工作,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直接从事企业登记管理的干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进一步提高对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防止不良文化现象的抬头。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有关文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掌握政策界限。

对违反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洋”名称、怪名称的,要坚决予以驳回;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清理企业名称的文件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要加大清理力度。

要坚持把清理企业名称的工作纳入企业名称的日常监督管理中,为维护祖国语言文字的纯洁性和规范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关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银”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银”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种新设立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不断增加,由金融机构及其劳动服务部门所办的公司和经济实体也明显增多。

一些公司和经济实体为了在名称上表明自己与金融机构有关,在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常常使用“中银××公司”、“中银××信息中心”或类似的企业名称,在社会上造成了公众的误解。

金融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市场准入和机构设立具有很严格的限制条件。

由于“中银”(或“华银”、“人银”等)等字样很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特别是一些企业不按规定随意将上述字样和名称译成外文使用,很容易在对外交往中产生误解与混淆。

为维护中国人民银行的形象,保证依法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同时也使有关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名称得到保护,特别是防止一些不法分子据此进行诈骗活动,现就有关此类名称的注册和更名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后在核准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时,对类似“中银”、“华银”、“人银”等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解的名称字号要严格掌握。

二、各家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所办的经济实体,如已使用含有上述字样名称的,要结合与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统一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上述字样。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负责与本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协调,对辖区内有关公司和经济实体的名称进行一次清理,并督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三、对其他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上述字样企业名称的,如确已引起公众误解,不适宜继续使用的,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企业限期变更企业名称。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不再核定外文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不再核定外文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定企业名称的外文名称。

新设立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外文名称一栏予以空缺;变更企业名称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外文名称也不再核准和打印。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有外文名称的,除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申请取消外文名称外,暂予保留。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有外文名称的,应一律在1999年6月底前予以纠正。

三、企业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按文字翻译原则,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外国文字,即可使用。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遵照执行。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你院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咨询的公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述“同行业”,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规定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即企业名称中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

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

(二)项驳回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发生争议,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如果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

(二)项和第五条,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核准的北京中南海航空服务中心等企业名称含有“中南海”字样。

由于中南海是党中央、国务院所在地,因而“中南海”一词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具有特殊的含义,使用“中南海”作为企业字号容易引起误解。

请你局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已登记注册的含有“中南海”等字样及类似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纠正,并尽快告知处理结果。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市,山西、江苏、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陕西省,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办理中国东方电气集团规范登记时,发现集团核心企业所属全资企业中,一些企业名称冠以了“中国”字样(名单附后)。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凡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上述企业名称均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你局或你局下属工商行政管理局越权核准企业名称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核准的企业名称均不受法律保护。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或责成下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附件所列企业名称立即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于2001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二、请你局对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检查,如有越权行为,应立即纠正。

在今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切实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附件:

越权核准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单

 

1.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北京分公司(核发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上海公司

3.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广东公司

4.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海口公司

5.中国东方电气集团重庆公司

6.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

7.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山西公司

8.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南京公司

9.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郑州公司

10.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长沙公司

11.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西安公司

 

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工商〔2001〕第95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如果企业集团名称冠以了“中国”字样,则该子公司的名称亦属于冠以“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名称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指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是指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由其登记机关核准。

即使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冠以“中国”字样,亦应由其登记机关核准。

因此,“中国××××公司西藏分公司”名称应由你局核准。

 

十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使用“万利达”等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使用“万利达”等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通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第四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收到国内知名品牌影碟机生产企业的报告,投诉广东花都市的一些企业,使用他们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

新科、万利达、金正等)同时也是注册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注册,以此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公开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影碟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知名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局于2000年1月派调查组前往花都市,在你局配合下,指导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妥善处理了被媒体广为报道的“花都机”事件,纠正了花都市万利达电子厂、花都市新科电子厂等一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制止了“花都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来,“花都机”现象又在你省一些地区发生。

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向我局投诉“顺德市勒流镇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万利达电子厂”、“东莞市虎门新湾新科电器厂”、“南海市罗村街边万利达电子厂”、“广东南海新科电子厂”、“鹤山市沙坪万利达数码电子厂”、“深圳市创新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万利达电器有限公司”等企业。

这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花都机”同出一辙。

请你局立即责成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解决“花都机”的原则,纠正这些企业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制止仿冒现象,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要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加大工作力度,避免这类现象在其他地区再次发生。

请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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