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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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三篇

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所有正式员工。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集团人事营运中心是集团总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总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拟定和执行。

2.负责按时核算、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手续办理。

3.负责总部参保员工社会保险信息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4.负责稽核各子公司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社保管理标准

第五条社会保险的参保时间自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办理社保,离职当月停止。

第六条养老保险标准: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0-100%。

根据公司上年度利润目标完成情况和员工岗位级序,核定不同的缴纳基数。

养老缴费基数分为两档,第一档适用于盈利且上年度完成同比增长利润目标的情形;第二档适用于没有满足第一档要求的情形,包括盈利但上年度未完成同比增长利润目标或亏损期、所有放假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

每年1月,公司根据上年度财报,调整新一年度的缴纳基数。

具体标准如下:

级序岗位缴纳标准(第一档第二档)

8级集团总经理100%80%

7级集团副总

5级集团总监80%60%

4级集团总监助理(高级主管)

3级集团主管60%40%

2级集团专员

1级集团职能部门一般员工

第七条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社保局规定执行。

第八条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每年按当地发布的标准实施相应调整。

第九条公司按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为每一位员工集中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个人缴存部分在员工当月月薪中代扣代缴。

按国家规定每位员工的社会保险只能由一家单位代缴,重复缴费无效;员工若不能将社保关系转入公司统一办理,公司不以其它形式为其补计此部分福利费。

第十条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因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当月15日之前入职的员工,在当月办理社保保险。

当月15日之后入职的员工,在次月办理社会保险。

从子公司调动到集团总部工作的员工,参照此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对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的员工,员工在转移前应将之前社会保险应缴未缴(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的部分进行缴清,才能予以办理。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管理标准

第十三条员工转正当月,集团人事营运中心负责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结合员工的岗位层级不同,核定不同的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公司和员工个人各5%,员工个人缴存部分在员工当月月薪中代扣代缴;如公司亏损,则停缴住房公积金。

所有放假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

具体标准如下:

级序岗位缴纳标准(第一档第二档)备注

8级集团总经理1200元公司亏损,停缴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

7级集团副总1200元

5级集团总监800元

4级集团总监助理(高级主管)500元

3级集团主管300元

2级集团专员196元

1级集团职能部门一般员工196元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每年按当地发布的标准实施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员工要求超过标准投保,则应以书面形式申请,经集团人事营运总监审核,集团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社保和公积金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人事专员在每月15日之前完成社会保险的缴纳,每月25日之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每年1月为在岗员工缴纳大额医疗保险;新进员工且未在当地参保过大额医疗保险的员工,自入职后,按8元/月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每月25日之前,由人事专员去当地社保大厅领取当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发票,复印归档后将发票提交给集团财务中心。

第十九条每月16日之前,由人事专员收齐和初审各子公司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明细表,经人事培训主管审核合格后,在月底前提交集团人事营运总监备查。

第二十条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人事专员进行核算,需附社保缴纳发票、住房公积金缴纳单、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

明细表合计总额必须和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上的总额完全一致。

经人事培训主管初审,集团人事营运总监审核后,提交集团分管副总审批后办理缴纳手续。

第二十一条集团人事营运中心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和政策动态,每年根据新规定和新政策对本办法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集团人事营运总监审核,集团分管副总审批后,进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统一调整。

第六章奖惩规则

第二十二条未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人事培训主管和人事专员当月绩效各扣10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办理出错,每发现一处错误,人事专员当月绩效扣5分。

第二十三条离职人员的“五险一金”未在离职当月办理停缴,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人事培训主管和人事专员当月绩效各扣15分,并在其工资中扣除损失金额。

第二十四条对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稽核不及时、不准确,每发现一次,人事培训主管和人事专员当月绩效各扣10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人事营运中心起草和修订,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集团原相关管理规定与之相冲突的,一律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与修订权归集团人事营运中心。

篇二:

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参保内容:

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内容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参保范围

公司所有在岗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含返聘、兼职、实习及临时聘用人员)

新员工报到入职,进入试用期并签订劳动合同即参保,当月20日后入职的新员工,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从次月开始参保。

参保员工转入的社保和公积金,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交清,公司方可续保。

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保和公积金转移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自身不愿意将保险关系转入公司,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停保员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或者公司对员工辞退,经审批同意办理完交接手续,人事行政部门自离职当月办理停保手续。

员工如24日以后办完离职手续,而社保中心25号至月底停止办理业务,造成公司来不及办停社保,下月社保费用(公司和个人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离职员工如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停保。

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交保费,公司和个人部分由人事行政部经办人承担。

缴纳比例社保缴费比例按南京市保险政策标准执行公积金缴纳比例按基数8%核算。

缴费基数公司初创期,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费基数按南京市最低基数标准。

待《薪酬体系制度》建立完善,每个员工的缴费基数按岗位等级确定缴费基数。

篇三:

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公司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下同)及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保障员工权益。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与南宁公司、北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2.2非全日制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职责

3.1管理部

3.1.1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修订及组织实施。

3.1.2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测算、缴费总额预算。

3.1.3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申报。

3.1.4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数据维护及保险手册的管理工作。

3.1.5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务办理工作。

3.1.6负责出具员工就医参保证明。

3.2公司领导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的审批。

3.3财务部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预提及付款工作。

3.4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工会

员工因工伤致残、职业病的申报工作。

4引用文件

4.1《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劳社发2007[8]号)。

4.2《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务厅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员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90号)。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4.4《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6号)

4.5《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玉政发〔2010〕59号)

4.6《玉林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玉政发〔2010〕60号)

5管理规定

5.1缴费工资基数

5.1.1根据缴费当地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5.1.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原则上以广西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员工平均工资为基础依据,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另有文件规定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5.1.3在XX市、XX市缴交的社会保险以自然年度为缴费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南宁市缴交的社会保险以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为缴费年度,住房公积金均以自然年度为缴费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如缴费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另有文件规定,按规定进行调整。

5.1.4管理部根据缴费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及住房公积金机构每年度关于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通知及员工上年度收入情况,制订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方案,提交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5.1.5管理部按审批后的缴费工资基数方案,发布调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并为员工调整缴费基数。

5.2缴费比例:

按缴费当地规定执行。

5.2.1正常缴费比例

5.2.1.1养老保险:

企业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

5.2.1.2失业保险:

企业缴纳比例2%、个人缴纳比例1%。

5.2.1.3医疗保险:

企业缴纳比例6%、个人缴纳比例2%(玉林);企业缴纳比例8%、个人缴纳比例2%。

5.2.1.4工伤保险:

企业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纳(玉林、北海);企业缴纳比例0.5%、个人不缴纳(南宁)。

5.2.1.5生育保险:

企业缴纳比例0.8%、个人不缴纳(玉林);企业缴纳比例0.6%、个人不缴纳(南宁);企业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纳(北海)。

5.2.1.6住房公积金:

企业缴纳比例12%、个人缴纳比例12%。

5.2.2如缴费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另有文件规定可调整缴费比例的,在调整期内按其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5.3缴费总额预算

5.3.1管理部负责按缴费工资基数及所对应的人员预算缴费总额。

5.3.2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费用的预提。

5.4基础信息、数据的管理

5.4.1新员工在当地社保机构调整月度缴费时间前入职的,当月起缴费(15日之后入职的,下月起缴费);之后入职的,下月起缴费。

5.4.2管理部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情况做好申报工作。

5.5养老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证(卡)的管理

5.5.1办理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所需基础信息及材料有:

身份证号码、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照片2张。

由各单位(或员工本人)提交管理部。

5.5.2养老保险手册的管理

5.5.2.1管理部负责对2011年以前在玉林、北海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的统一管理,做好养老保险手册的台账管理工作并进行定置管理。

5.5.2.2保险手册不能涂改,对有涂改现象的,按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5.5.2.3保险手册为永久存档资料,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

丢失后由个人自行补办。

5.5.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由管理部负责审签,并把养老保险手册移交其本人。

5.5.4员工因办理相关业务需借用本人养老保险手册的,经管理部审核确认、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用。

在相关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尽快归还,管理部审核手册无缺页后予以登记归还信息。

5.5.5医疗保险证(卡)和住房公积金卡

5.5.5.1管理部在办理医疗保险证(卡)和住房公积金卡后,按单位核对证(卡)及名册,通知各单位签名领取,由各单位负责发放到个人、个人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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