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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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一、法的基本特征,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

概括性是指法律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

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

所谓“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所谓“认可”,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实际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习惯规范等),国家以一定形式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无论是制定还是认可,都与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正是这一特点使法律的效力在形式上具有了普遍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社会规范都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实施,但方式有所不同。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权力的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

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的强制力只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点之一,但不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方式。

法律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年法国大革命初期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二、法的本质,

(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象征王权和王法的铜器,(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对奴隶行刑的石头刑具,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本质,综上所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本质,在人类历史上,许多西方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都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研究和解释。

但都存在片面性,因而不可能全面地、科学地、准确地揭示法的真正本质。

法的本质是法学中的一个根本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但这种意志的内容并不是统治阶级的随心所欲,而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1.在原始社会中存在着与当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即氏族,以及人们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即原始习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三、法的起源,三、法的起源,2.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对奴隶的残酷剥削和奴役,激起了奴隶的强烈反抗。

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斗争,奴隶主建立了一系列的暴力机构来代替氏族组织,于是,国家应运而生了。

与此同时,原来由全体氏族成员共同遵守的原始习惯,自然也就无法对一切人适用了。

奴隶主迫切需要代表本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行为规则,由此,法律产生了。

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开始有了法,三、法的起源,公元前25世纪埃及审判记录,BC2000年美索不达米亚地区一土地诉讼案判决,中国古代执法公允的象征物,古埃及传说中的司法女神,公正古代人对法的期待,三、法的起源,三、法的起源,可见,法律同国家一样,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一)法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实体法和程序法;3.根本法和普通法律;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中华法系。

四、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系,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法律渊源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判例地位不同,法律分类不同,法律编纂不同,诉讼程序不同,3.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与东亚大陆的中国封建法律体系。

因其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与规范性,故能超越国界,扩散并影响周边的其他国家。

因此,形成了以中国封建制度为内涵,以周边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封建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为外延的具有儒家礼法合一的区域性法律系统。

4.中华法系的特征

(1)立法指导思想上,中华法系存在着前后相承继的一致性与连贯性。

(2)立法内容方面,侧重于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分散而不成体系,以至民刑不分,以刑代民。

(3)立法形式上倾向于采取统一稳定的法典体例为基本形式,辅之以单行立法,法典化技术发达完善。

(4)法律制度深受封建传统家族本位观念的影响。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继承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3.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3.我国社会主义法贯彻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以国家的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有机结合为保障。

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二、法的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指引作用,

(一)规范作用,维护社会秩序,

(二)社会作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1.我国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

2.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人民民主及对敌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

(1)我国社会主义法切实保障人民民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坚决实行对敌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罪。

3.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1)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

4.我国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的发展

(1)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发展对外政治关系方面的作用。

(2)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发展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作用。

(3)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发展对外文化交流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一)道德的概念和特点

(二)社会主义道德同社会主义法的相互作用(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区别,第四节社会主义法的创制、适用和遵守,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

(一)法律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也叫立法,是专门国家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补充知识:

法的制定(立法),一、立法的含义:

1立法不汉包括制定,还包括认可。

2立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

(2)立法法意义上的立法是广义的立法。

二、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主要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2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

3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

三、立法权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权力。

其种类有:

四、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仅讲法律),1、法律议案的提出: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法律草案的审议(略)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

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

关于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的制定,此处略。

(二)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程序,公布法律,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议案,通过法律,二、社会主义法的创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立法法第三条规定: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二)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领导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结合我国经验和借鉴外国法创制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及其形式,1.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细胞”,任何一部法律规范都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即,适用条件部分假定行为模式部分处理法律后果部分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假定,处理,结果,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所表现的强制性程度,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2.法律规范的种类,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法律渊源,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法律解释等,行政法规,法的渊源:

作为一种行为规则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把它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了解,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这种用以表现法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与法的本质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五、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经济法4.民法5.商法6.环境保护法7.劳动法8.刑法9.诉讼法,我国的法律部门,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一、法律适用的概念及原则法律的适用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地说,法律的使用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

狭义地说,法律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理案件的活动。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实践经验,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六个字。

为了达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司法机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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