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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中国人买东西向来有跟风凑热闹的从众心理,一听说哪个楼盘观者如潮,那些想买房的人便跃跃欲试了。

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出关于签购房合同注意的事项!

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

签购房合同注意的事项

  从古至今,衣食住行就是人们的四大基本需求。

  现如今,人们的衣食都有了保障,便越发关心起了住房问题。

  而一拨又一拨的购房热,买家往往失去理智,自觉不自觉地钻进了不法房地产商设置的各种陷阱。

  面积缩水、虚假广告、延期交房、拖延办证、“零风险投资”等让购房人吃亏上当的事屡屡发生,从而引发大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

  那么,在实践中开发商到底设置了哪些陷阱呢?

总结我们的实践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广告(包括沙盘、售楼书等)陷阱

  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

  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

  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

  结果,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

  销售陷阱

  中国人买东西向来有跟风凑热闹的从众心理,一听说哪个楼盘观者如潮,那些想买房的人便跃跃欲试了。

  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盲从心理,开发商就给买房人设下了陷阱:

  其一,以小利诱之,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

  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

  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

  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

  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的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

  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的快慢,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的厚薄。

  开发商的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对所推出的单元进行精心搭配。

  通常是选最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到最后“待闺中”。

  当然,这其中也要混杂一些好房型,否则会造成目标客户的流失。

  在价格的制定上,则会根据前期所推单元的销售情况,对其余单元的定价进行调整。

  一般而言,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一般总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

  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只要销控和销售现场布置以及广告炒作成功,价格都会节节升高,甚至从开盘时的三四千元暴涨到收盘时的五六千元都不稀奇。

  其三,大力营造现场道具和售楼气氛。

  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

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

,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

  其四,设置订金陷阱。

  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旦客户看中某种户型、表现出一点点购房的意向,售楼人员就会告诉你说这个户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订金别人就会买走,要求客户马上交付订金。

  如果客户说没有带够订金,售楼人员就会要求客户先交五百到一千元的“小订”,签订认购协议书,然后要求客户次日交齐“大订”。

  而一旦客户把“大订”也交了,售楼人员也就完成了把客户套住的任务。

  因为,我们看到的认购协议书经常会有这样的条款:

“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约,所付订金不予退还”。

  有许多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书后,经过再三考虑不想购买已经认购的房子时,考虑到认购协议书约定不签约就不退还订金,为了避免订金的损失,就会签署自己并不愿意签的合同,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五证”陷阱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

  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销售?

预售?

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但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

  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订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即刻变脸,客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的笑脸。

  合同陷阱

  几经斟酌后,客户便要决定购房了,因此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

  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

  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

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

  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

  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

  例如:

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

  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卖。

  以上,我们对购房陷阱的几种情况做了简单归纳,实践中还有许许多多的陷阱,我们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为避免购房人吃亏上当,我们提出防止陷阱的对策如下:

  第一,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对于购房人来说,挑选所购房屋的位置、压低价格固然重要,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要时刻警觉。

  我们要看到在尚不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中,陷阱无处不在。

  因此,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向专业人士(特别是专业律师)咨询、了解有关购房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惟有此,才有可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交易是一个法律原则。

  目前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售楼人员)处在强势地位,与购房者之间信息极不对称,存在种种开发商(售楼人员)以强凌弱、做霸王买卖的现象。

  为此,消费者要摆正心态,不畏强权,购房时要把问题搞清、搞细,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约定不明确、不满意的,就坚决不签,坚决不买;该坚持的原则就一定要坚持,不要图一时之快,随便妥协,从而给自己带来无穷的烦恼和巨大经济损失。

  再次,要认真签约,保留好证据。

  在购房过程中,不要轻信开发商(售楼人员)的花言巧语。

  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把相关问题问清楚、搞清楚;您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诺,和双方业已形成的协议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免日后空口无凭。

  收楼时和入住后,一旦发现问题,应保存好各种证据,必要时对相关事实可以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保留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最后,要学会依靠专业人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房屋买卖不同于一般消费,涉及工程、质量、合同、物业管理等多个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比较复杂。

  购房人即使经多方考察,一般也很难通过个人的努力搞清问题的症结所在。

  因此,如果发生了对您不利的事情,或者您预料到风险可能到来时,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就应及时和该领域专业人士、法律界人士、中介机构、维权组织取得联系,以求得帮助。

  篇二:

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平等交易是一个法律原则。

  目前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售楼人员)处在强势地位,与购房者之间信息极不对称,存在种种开发商(售楼人员)以强凌弱、做霸王买卖的现象。

  为此,消费者要摆正心态,不畏强权,购房时要把问题搞清、搞细,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约定不明确、不满意的,就坚决不签,坚决不买;该坚持的原则就一定要坚持,不要图一时之快,随便妥协,从而给自己带来无穷的烦恼和巨大经济损失。

  再次,要认真签约,保留好证据。

  在购房过程中,不要轻信开发商(售楼人员)的花言巧语。

  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把相关问题问清楚、搞清楚;您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诺,和双方业已形成的协议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免日后空口无凭。

  收楼时和入住后,一旦发现问题,应保存好各种证据,必要时对相关事实可以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保留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最后,要学会依靠专业人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房屋买卖不同于一般消费,涉及工程、质量、合同、物业管理等多个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比较复杂。

  购房人即使经多方考察,一般也很难通过个人的努力搞清问题的症结所在。

  因此,如果发生了对您不利的事情,或者您预料到风险可能到来时,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就应及时和该领域专业人士、法律界人士、中介机构、维权组织取得联系,以求得帮助 决定签合同、交第一笔定金前要慎重,以免一开始就进入开发商的圈套。

  除购房前慎重选择外,一份规范详细的合同可以为维权带来很大方便。

  因此,购房者需要注意购房时常见的问题。

  1.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

  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2.检查开发商的“五证两书”原件是否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要抄下证件的号码。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4.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

  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一个是预售许可证。

  一定要看原件。

  要看清

  5.约定房子面积。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将开发商有关面积的宣传材料择要写入合同。

  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要具体明确。

  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

  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

  6.使用语意含糊的眼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

  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

  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

其实购房者对这些并不能清楚地确定。

  7.拒签购房者提出的补充协议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

  举个简单的例子,您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

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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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

但它还是温情脉脉,一早一晚,总会搅起微凉,让一丝丝风儿,轻轻吹拂,漫过肌肤,沁入骨髓,透进心灵,将凉之感觉和寓趣,成为相伴你欣慰舒朗。

在艳阳的秋高气爽,正以闲情逸致放飞畅想,思绪飘零,以平生芳华,一颦一笑,走出蜗居,到大自然里,旅游行走,穿街过巷,沟过河,感受秋的五彩缤纷,树木,植被,丛林,蒿草,河流,山川,田园,……一切只要人能寻觅处所,均可潇洒而去,而非徒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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