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项目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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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项目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土建项目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土建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建项目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的有效监管机制,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等特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所负责承建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土建项目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进行总体监督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对所负责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质量检测试验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承建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土建项目检测试验负全面管理责任,并对提供试样真实性负责;检测单位对试验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勘测、设计单位对有特殊要求的检测试验项目有交底、跟踪、参与试验结果处理的义务;供货商有提供必要的试验相关资料文件、产品试验、跟踪指导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建设管理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项目管理单位指定专管部门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相关质量检测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等。
(二)结合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认真组织、指导对公司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程土建项目质量检测工作。
(三)审查项目管理单位对合格检测单位的定期考核情况。
(四)对检测出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进行分析、研讨、论证、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职责:
(一)各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公司本办法,成立以项目总经理为组长的项目管理单位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土建项目质量检测管理领导小组,并指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二)认真落实公司关于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指示和相关要求。
(三)项目单位应定期召开合格检测单位工作会议,总结、分析阶段检测单位履约情况,对下一步工作做出部署、提出具体要求等。
(四)项目管理单位应不定期组织对合格检测单位进行重点检(抽)查、对发现检测工作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问题,视情节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告戒、通报批评或终止合同。
第四章检测管理工作程序与过程控制
第七条合格检测单位职责:
(一)必须取得北京市住建委颁发的并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同时应当具备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项目质量检测业务的相应资质;
(二)仪器、设备设施、人员资质和数量等符合相关要求;
(三)质量检测单位质量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四)质量检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服从并满足委托单位质量检测管理要求;
(五)质量检测单位有完善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六)近三年内未发生因检测工作问题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等记录,在业界内有较好声誉。
第八条合格检测单位基本工作程序:
(一)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标准。
(二)材料取样必须按相关规定的检验批次、数量在现场监理见证情况下进行,并做好取样材质名称、批次、型号(炉号)、规格等记录。
(三)检测单位接到委托单位见证、检测材料后,应按检测程序作好相关编号,对送交材料进行相关记录(登记)等。
(四)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经实际检测人员签字、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有明确质量检测结果结论,并注明见证单位名称和见证人姓名。
第五章试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
第九条施工单位现场试验站设置及人员配置
1、每个土建项目经理部须设置检测试验站,并配置负责人一名,负责现场试验站技术管理;专职试验员两名,负责现场试验站技术工作;试验资料员一名,取样工若干负责现场取样等工作;现场标准养护室设置数量应与本标段内的单位工程数量相同,即每座车站和每段区间都应设置标准养护室。
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配备相应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现场试验管理制度。
2、试验站人员资质要求。
试验负责人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大专以上文化、专业对口、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试验员应有熟练操作技能、坚持原则,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省、市级实验员上岗证;现场取样工,热爱试验工作、有责任心、能坚持原则,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局级以上试验工上岗证。
第十条标准养护室要求
标养室室内面积一般不宜小于6m2,以保证混凝土浇注高峰期所有标准养护试块的养护。
标养室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密闭且具有良好的隔热保温效果。
室内设置温湿控制装置和温湿度保证装置,但禁止使用电炉及壁挂电热器。
室内温、湿度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控制,温度调节夏季采用空调降温,冬季可用电湿加热或空调加热;湿度采用喷淋装置或加湿器。
喷淋装置喷出的水必须保证是雾化状态,不应用水直接冲淋石块。
如果混凝土量较小,可以设置养护池或标养箱。
第十一条现场试验站的工作范围
1、原材料取样及委托;
2、施工试验取样及委托;
3、回填土密度试验;
4、现场检测;
5、各专业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现场试验站的工作管理要求:
1、试验流程管理:
建立现场试验管理流程并严格实施;
2、设备、仪器的管理:
建立设备、仪器的管理台帐,记录试验设备、仪器检定情况,并及时更换检定标签。
设备、仪器管理必须符合计量管理要求,并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维护;
3、标准养护室的管理:
明确各类试件的标准养护条件要求,并严格标准养护管理要求和规定;
4、见证取样和送样管理:
监理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见证计划,并严格按照见证工作管理流程开展见证取样、送样工作;
5、试验标识管理:
施工现场取样、制样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建立编号和养护条件等信息。
同一取样批所留置的不同用途的试件可以编号相同,但应按规定的后缀字符加以区别。
现场抽取或制作的试件应有唯一标识,内容应包括试件(样)编号、材料的规格、型号、制样或成型日期等内容,但不应注明施工单位和工程名称。
试件编号应按单位工程分类顺序排号,不得的空号和重号;
6、现场试验站安全管理:
现场试验站必须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要求。
同时,必须编制现场试验工作安全注意事项并落实;
7、试验文件资料管理:
施工过程中出现试验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件)委托台帐中注明处理意见,不得删除台帐中的相应内容。
试样(件)委托台帐应作为施工技术资料存档。
现场试验资料的管理应符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土建篇》(QGD-001-2008)及相关的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现场试验站的验收
现场试验站建成后,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总监办组织验收检查并签署验收意见书,项目管理单位安质部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监督。
验收合格后验收意见书需报项目管理单位备案。
如现场试验站存在缺陷和不足,监理单位需在验收意见书上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施工单位需要根据验收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完善,并重新向总监办申请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人员配置:
1.1试验员是否持证上岗;
1.2试验员及取样工数量是否与工程规模相适应。
2、试验环境条件:
2.1办公兼操作间是否符合要求:
●试验设备、仪器的摆放是否符合要求;
●办公和值班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2标准养护室
●标准养护室数量、位置和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试块架子能否满足混凝土浇筑高峰期,所有的标准养护试块均能上架养护,且满足试块间隔要求;
●标准养护室的温湿度控制及保证措施是否具备安全性、有效性。
3、试验设备、仪器配置
●试验设备、仪器配置是否满足现场试验需求;
●试验设备、仪器是否纳入单位计量管理。
4、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是否已经建立健全。
5、试验管理记录配置是否齐全等。
6、试验计划及方案是否编审完成,有无漏项和缺陷。
7、试验所需的规范、规程等是否齐全。
8、试验委托是否完成,除委托项目和现场自测项目外是否有漏项。
第六章监理检测试验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监理检测试验岗位和人员配备要求:
1、各总监办必须设置专职检测试验管理岗位,各驻地监理部必须设置试验管理岗位和专职见证检测试验岗位。
2、检测试验管理岗位人员配置要求:
2.1必须符合招、投标及合同等条款规定,且有与岗位要求相符合的检测试验管理能力。
2.2、具有熟练的专业技术技能、责任心强和原则性强。
3、见证岗位及人员资格要求。
3.1、见证人员必须具备初级专业技术水平或具备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3.2、见证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员资格证书”。
3.3、见证人员必须具有监理机构的书面授权书。
第十五条监理检测试验工作的基本要求:
1、总监办检测试验管理
1.1负责总监办责任范围内的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管理。
1.2负责编制总监办检测试验管理实施细则。
1.3负责对驻地监理部检测试验工作的专项管理,并定期组织对驻地监理部和施工单位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并及时上报(项目管理单位)检查结果。
1.4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拟选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考察。
1.5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试验站启用的验收工作。
1.6负责建立试验管理台帐并进行严格管理。
1.7负责对试验不合格项的管理,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不合格事项。
1.8负责对责任范围内的试验资料的日常管理、移交工作。
1.9合同要求的其它事项。
2.驻地监理部检测试验工作的基本要求:
1.1负责编制本监理标段内检测试验控制要点及实施细则。
1.2负责编制见证试验计划并实施。
1.3负责编制平行试验计划并严格实施。
1.4参加上级部门对施工单位各项检测试验情况检查,并组织单独检查。
1.5负责建立试验管理台帐并进行严格管理。
1.6负责对试验不合格项目管理,及时向总监办和项目管理单位上报涉及质量隐患的不合格事项。
1.7负责对责任范围内的试验资料的日常管理、移交工作。
1.8合同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见证及平行试验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见证取样送样范围:
见证试验和平行试验取样、送样的范围和数量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见证取样送样工作程序:
1、项目管理单位向质量监督站和检测机构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或有效的证明材料。
2、施工单位现场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5、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如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见证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见证取样送样的工具要求:
为便于见证人在取样现场时对所取样品进行封存,防止对所取样品的调换,保证见证取样送样工作顺利,要求现场采用专用的送样桶和或送样箱,送样桶和送样箱要求上锁,钥匙由见证人员保管。
第十九条见证试样要求:
见证试样应有标识或封标,并附有“见证记录”。
检测机构应检验“见证记录”和见证试样的标识封标,并在委托书和检测试验报告上注明。
第二十条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
1、工程质量见证检测试验工作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
2、提高见证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见证人员的管理,提高见证人员对见证送样取样的认识,是搞好见证取样的重要保证。
第二十一条平行试验必须保证独立性和科学性,取样和送样需要严格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监理平行试验台帐,台帐内容不得涂改和删除。
第八章检测试验委托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正式委托检测试验前,需报请监理单位考察。
监理单位组织对检测试验单位进行考察,并提前通知项目管理单位安质部,安质部参与考察。
第二十四条检测试验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接受委托,验收试验(件),记录试样(件)状态并标识,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试验。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试验工作所依据的标准应现行有效。
当委托方有特殊要求时,检测试验室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但应在委托书和检测试验报告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当接受委托的检测试验项目需采用非标准方法时,检测试验机构应编制相应的检测试验工作书并争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每月定期将见证试验和平行试验检验结果传至项目管理单位主管部门。
第九章对检测试验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性监督检查内容:
1、检测试验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试验管理体系运行、组织机构健全、试验人员(见证人员)配备及人员资质等情况。
3、现场试验站的工作间、仪器和设备配置情况。
4、各种试验记录和台帐等资料管理情况。
5、试验方案和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6、试验规程、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7、现场标样室的式样(件)标养及同条件试块的养护情况。
8、检测试验信息报送情况。
9、检测试验监理要点和细则制定与执行情况。
11、监理见证与平行试验计划制定与执行情况。
1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管理定期检查与整改监督情况。
13、试验资料管理情况。
(二)平行检测:
对现场重要的或有质量疑问的材料或构件的进行现场取样并做平行试验。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的组织:
1、项目管理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
2、监理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每月16日和29日将检查情况报项目管理单位备案。
3、施工单位每周自查次数不少于1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写进质量月报。
第三十条督促检查的要求:
1、各级、各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测试验检查都必须做好检查和复查记录,检查单位和受检单位应在记录上签字并存档。
2、项目管理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问题以质量整改通知单的形式,要求受检单位认真整改,受检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单后,应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整改结果,必要时由项目管理单位派人员进行复查验证。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对给工程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必要时对其进行索赔。
对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合同、清退出场,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总部备案。
4、各监理单位应制定检查办法,并报项目管理单位安质部备案。
第十章对检测试验不合格项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对不合格项处置要求:
1、对试样(件)检测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据标准确定重新取样复试,复试样品的试件编号应与初试时相同,但应后缀“复试”加以区别,初试与复试报告均应进入工程档案。
2、施工过程中出现试验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件)委托台帐中注明处理意见,不得删除台帐中的相应内容。
试样(件)委托台帐应作为施工技术资料存档。
3、试样(件)复试仍不合格的,应视情节做出退货处理,并立即通报相关各方。
4、对工程结构功能检测试验不合格的,应立即通知相关各方,项目管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意见和办法,并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总部备案。
第十一章统计和信息
第三十二条检测单位应建立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记录台帐,根据委托单位检测的项目、材质、性能、部位、时间等的不同进行分类统计,以备核对。
第三十三条所有检测记录统计的项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可追溯性。
第三十四条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发现有结构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等情况,检测单位应在当日内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安质部;项目管理单位安质部3日内报告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检测单位每月应将对所有检测项目和结果书面报项目管理单位安质部,项目管理单位每季度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备案。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