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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正当防卫比较记忆图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目录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正当防卫比较记忆图

刑法指导:

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

揭开司法考试面纱名师点题详解刑法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考点精装汇总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正当防卫比较记忆图

条件

否则为

定罪

说明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否则属于假想防卫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否则成立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

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

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意识。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否则为假想防卫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否则为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造成他人重伤时,如果是由于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是间接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

 

刑法指导:

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

 

 

适用范围

执行条件

限度

附加刑

执行程序

刑期起算

缓刑

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院判决

判决之日起

减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附加刑也可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4.对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的,后再审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假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P148T31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1.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2.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

3.对2中的犯罪分子,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应当遵守的规定

考察单位

累犯

效果

考验期

撤销

缓刑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不适用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

1.有漏罪和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不存在先减还是后减问题。

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不包括刑法)、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此时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减刑

适用

无考验期

不可撤销

假释

同缓刑

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不适用

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漏罪:

先并后减。

假释后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之内。

2.新罪:

先减后并。

假释后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之内。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此时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揭开司法考试面纱名师点题详解刑法

  一、司考第四卷案例题中的刑法常见罪:

  第一大类:

职务侵占,贪污,盗窃,诈骗,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注意:

  1、贪污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身份上的不同。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上的区别

  2、盗窃、诈骗与贪污、侵占罪的区别:

主要是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若部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一般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或职务侵占

  3、贪污与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与资金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若有的话就为职务侵占。

  非法占有的四种情形:

  1、挪用后携款潜逃的为非法占有;

  2、有能力还拒不退还的为非法占有;

  3、收到单位的款后不入账,也无归还的表示仍为非法占有。

  4、做假账也为非法占有;

  掌握各自的界限,往往出现在案例分析中,要正确的辨析他们的差别。

近几年考的案例分析题绑架和抢劫方面的比较多些,而利用职务便利的比较少,今年要格外注意这些。

  第二大类:

有关金融方面的诈骗。

比如贷款诈骗,保险诈骗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但凡经济犯罪涉如贷款诈骗,不仅涉及到贷款一方使用欺诈的手段,还涉及到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一方收受贿赂导致审查不严,违法发放贷款,收受不入账等金融犯罪。

  第三类:

非法经营类,也即经济犯罪。

涉及到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可能出现在同一个案件中。

因为一切经济犯罪都待有非法经营性。

非法经营包涵的行为类型比较多,大家应注意。

  1、法定的行为类型:

如非法买卖、专营专卖品、非法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批文的(如烟草专卖许可证,木材砍伐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等等。

常会与一些经济犯罪竞合。

  2、法条竞合的关系。

非法经营是法条竞合的基本题。

非法出版物(网络盗版,网络上非法发行他人作品的,若侵犯著作权只能定侵犯著作权不能定非法经营罪。

因为非法出版指的是违反新闻出版许可,属违反行政许可。

而侵犯著作权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

  第四类:

侵犯财产罪。

向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之间的区别。

特别常见传统的罪。

其区别也特别的细微。

  在盗窃、诈骗、抢夺中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论,常考的内容。

因抢劫即侵犯财产又侵犯人身,所以其易于绑架和非法拘禁易于混淆。

也易于盗窃混淆。

历来为重点罪名。

但总体上对人和才都有。

注意和其他罪的区别与认定,最近几年案例分析中出现的频率很高,所以其不如过去那么重要,但依然是一个容易出题的地方。

  第五类:

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主要是侵犯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

与这四个犯罪相近的是强迫职工劳动,有限制自由的内容。

四个罪共同点都有侵犯人身自由,但区别明显:

绑架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拐卖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几个点要注意:

  1、以欺骗的方式使被害人和家人失去联系,在索要财物,如何定罪?

若侵犯自由以绑架论,否则,为虚构绑架事实索要财物为敲诈勒索。

  2、侵犯自由指被害人意识到自己的自由和行动受到干预,此时认为是侵犯人身自由。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不成立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3、绑架加重犯问题。

绑架得到财物后杀人灭口的,属于绑架的加重情节而不能数罪并罚。

  4、共犯。

上述罪为继续犯,中途加入者可以构成共犯。

  第六类:

网络犯罪和风化犯罪。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虚拟空间实施的犯罪几乎都可以涵盖。

  如网络侵犯著作权,传播淫秽物品,网络欺诈、盗窃、赌博网站等

  侵犯著作权需要以盈利为目的,但有些网站把他人XX的电影电视,视频,图片等使用,其对网民不收费,但是间接通过广告,推销商赚钱。

在网络上发行他人作品的等都需要注意

  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又构成其他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介绍卖淫罪。

注意淫秽的含义,如何理解淫秽的含义重点看法律解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

  第七类:

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之冠。

交通犯罪后致人死亡的,交通犯罪后隐藏被害人的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

注意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需要注意,可能会成为案例分析的类型。

  1、业务过失和普通过失发生竞合时,业务过失优先。

  2、相对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个普通的类型。

如一个施工队给一加油站装修的时候违反操作规定导致事故引起油库的爆炸和火灾,此时是为失火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要根据案件给出的条件来判断。

  第八类:

事后的帮助行为

  一类是对犯罪人的事后隐匿行为,涉及到窝藏包庇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一类是对物的隐匿。

涉及到修正案六。

涉及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窝藏毒品罪等。

此二类出现的几率也很大

  大家一定要熟悉罪名,案例分析需要写出罪名,与客观选择不一样,客观选择题只需要识别罪名,案例分析需要自己写出罪名。

否则功亏一篑,必须注意。

  以上是案例分析中涉及到的罪名,一般不会出这个范围。

  二、案例分析第二块:

基本的制度

  一是共同犯罪。

从过去的规律看。

注意三个大的问题。

  

(一)、共犯的成立采取部分共同说或各共犯人在有共同故意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承担罪责,对其他共犯人实施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一致的地方承担责任不一致的不承担责任。

  

(二)、共犯的责任,按照全部罪行处罚,对集团首要犯罪分子按集团罪行处罚;对其他共犯人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对各共犯人在共犯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别对待,区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从犯、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定的量刑情节。

  共犯中特别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共犯的成立,什么情况下成立?

如甲与乙去丙家盗窃,被丙发现,甲对丙进行人身攻击,而乙未做任何动作仍继续盗窃,此时甲构成抢劫,乙是否构成共犯?

  共同犯罪的责任问题,如甲乙入户抢劫,发现一个住户在书房,一个在客厅,甲乙使眼色,一人对付一个。

过程中甲把书房的男主人打死,甲为抢劫结果加重犯。

乙是否为甲的结果加重犯呢?

依然需要加强训练,在冲刺特训班中将会详细讲解。

  二是罪数和数罪并罚的问题。

若被告人涉嫌数罪,要不要并罚,如何并罚?

  三是预备、未遂和中止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涉及到各共犯之间的关系,共犯人单独成立中止的须具有有效性,其中止的有效性不及与其他共犯。

  四是排除犯罪行为、认识错误等。

  总体上说,从内容上讲,案例分析的内容是上面所说的几种犯罪,加上总则中常见的共犯、罪数、形态、认识错误、排除犯罪行为等。

二者的结合使考题具有综合性,既可以考分则的定罪,分析能力;又可以考总则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宏观把握。

  三、案例分析测试的角度

  案例分析的提问有两种问法。

一是问的比较具体,设了很多问,此种问题的回答依自己掌握的知识点就可以了。

有的问的不具体,如对本案如何定罪处罚。

对不具体的如何回答,方法相当重要,如何掌握方法,在特训班中老师将会详细的讲解。

  近两年刑法考的分数比较多,考的内容比较细致,比较难,对许多初学者或在校学生等更大多倾向于基本理论,因此对司法考试的考题和考试方法不是很熟悉,在最后的冲刺阶段,建议大家熟悉历年的考题,适应司法考试的路子。

一方面了解自己掌握的程度,另一方面了解司考的题型。

  再者,要多做练习,尤其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必须加强考题的练习,掌握司考方法。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考点精装汇总

  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

  2.用放火。

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

  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

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

  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

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8.生产销售假药罪:

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

  10.伪造货币罪:

人民币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

  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

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

故意。

  12.洗钱罪:

个人和单位。

  13.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个人和单位。

  14.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伪造的,使用作废的,冒用他人的,恶意透支。

一般主体,单位不能。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

  15.保险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论。

故意杀人,放后等方法与保险诈骗罪并罚。

  16.偷税罪:

情节严重:

(1)10-30%,1-10万;

(2)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3)30%以上,10万以上。

累计数额计算。

特殊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故意。

  17.抗税罪:

个人,单位不构成。

情节严重。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按转化后犯罪定罪处罚,若过失不转化。

  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

个人和单位。

故意。

牟取非法利益。

  19.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一种,商品,注册商标。

情节严重。

个人和单位。

故意。

  20.侵犯著作权罪:

营利为目的。

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个人或单位。

  21.侵犯商业秘密罪:

造成重大损失。

单位和个人。

  22.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个人和单位。

  23.故意伤害罪:

强奸、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不转化。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打转化。

  24.强奸罪:

婚内强奸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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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非法拘禁罪:

转化。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从重。

  26.绑架罪:

不转化。

所取债务为目的绑架他人不构成绑架罪,其债务不一定为合法债务。

勒索财物的目的达到与否不影响成立。

  27.拐卖妇女儿童罪:

出卖为目的。

不转化。

  29.诬告陷害罪: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

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

指向特定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最从重。

  30.侮辱罪:

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进行,针对特定人。

情节严重。

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出外。

  31.诽谤罪:

捏造,散布,针对特定人。

情节严重。

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出外。

  32.刑讯逼供罪:

特殊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转化。

  33.报复陷害罪:

对象:

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4.破坏选举罪: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关领导人。

情节严重。

  35.重婚罪:

不以犯罪论:

外流谋生,生活困难,受虐外逃,拐卖再婚。

  36.虐待罪:

特殊主体,共同生活动家庭成员。

非家庭成员之间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告诉才处理。

  37.遗弃罪:

纯正不作为。

情节恶劣。

不需要告诉才处理。

  38.抢劫罪:

不转化。

出于其他目的伤害或杀死被害人后将其财物拿走,构成2个独立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和盗窃罪并罚。

抢劫后灭口或其他目的杀害被害人按抢劫与杀人数罪并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论处。

  39.盗窃罪:

死刑: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

  40.抢夺最:

乘其不备。

携带凶器抢夺不论是否使用,均已抢劫罪论处。

  41.侵占罪:

对象: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

数额较大。

告诉才处理。

  42.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之便。

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

数额较大。

  43.挪用资金罪:

特殊主体,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

规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3月。

未超3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44.敲诈勒索罪:

威胁或要挟。

数额较大。

  45.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较大、情节严重。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毁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

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冬季故意破坏公司财物的,并罚。

  46.妨害公务罪:

暴力威胁方法,但暴力不包括至人重伤或杀人,上述行为安牵连犯择一重处。

对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之间。

严重后果。

自然人。

  47.招摇撞骗罪:

谋取非法利益,各种利益。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自然人。

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按想想数罪原则,定诈骗罪。

冒充人民警察从重。

  48.寻畔滋事罪:

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共场所欺哄闹事。

行为对象不特定。

至人轻伤按本罪论,至人重伤死亡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4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犯本罪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50.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

特殊主体: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案件立案、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中。

  51.窝藏包庇罪:

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提供交通工具。

知情不举不认为犯罪。

  5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脏物罪:

对本人犯罪所得窝藏转移不单独构成本罪。

  5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特殊主体。

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暴力抗拒执行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择一重处。

  54.脱逃罪:

特殊主体:

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错拘等无辜者逃离不以犯罪论。

使用暴力至人重伤死亡择一重处。

  55.医疗事故罪:

特殊主体:

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和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过失。

  56.非法行医罪:

自然人。

情节严重。

故意。

  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自然人和单位。

过失。

  5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自然人和单位。

故意。

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算。

毒品以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假毒品冒充真毒品符合诈骗构成以诈骗罪论。

不知是假毒品的以未遂论。

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或向其出售的从重。

  59.非法持有毒品罪:

数量较大。

不以纯度折算。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从重。

  60.组织卖淫罪:

对被组织者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不并罚,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并罚。

  61.贪污罪:

利用职务便利,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熟悉作案环境等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侵吞、窃取、骗取、其他。

5000以上或不满但情节严重。

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可成立共犯。

个人贪污5000-10000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减轻免除处罚。

按累计数额计算。

  62.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活动(5000-1万)、数额较大营利活动(1-3万)、数额较大3月未还。

挪用后潜逃、挥霍、犯罪无法退还以贪污罪论。

想还还不了的结果加重。

挪用救济款物从重。

  63.受贿罪:

索取;非法收受为他人牟利,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

数额同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

骗人的以诈骗论。

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要挟威胁方式勒索的以敲诈勒索罪论。

收受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

斡旋受贿要求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64.行贿罪:

自然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被勒索,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6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

如查明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按贪污罪、受贿罪论。

  66.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过失。

造成重大损失。

  67.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

情节严重。

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

泄漏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的商业秘密属想象竟和,择一重处。

  68.徇私枉法罪:

刑事诉讼中。

司法工作人员:

侦察、检查、审判、监管。

故意。

因受贿犯本罪责一重处。

  69.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审判中。

司法工作人员。

  70.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否则以逃脱罪共犯论处。

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学习使人进步,相信能就一定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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