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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管理办法

水城县禹举明煤矿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

水城县禹举明煤矿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会审记录

会审地点

会审时间

主持人

会审意见

会审人员签字

机电矿长:

生产矿长:

副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

总工程师:

矿长:

贯彻签字表

措施名称:

贯彻人

贯彻地点

贯彻时间

学习人签名:

一、前言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现矿井生产安全高效,规范防突现场操作、管理,防止突出重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水城县禹举明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执行。

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要求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本制度经会审签字后即生效,若本制度与矿各种规定、处罚条例在防突方面有冲突时,以本制度规定的为准。

 

水城县禹举明煤矿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现场操作管理规定

1、防突员必须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工作。

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员应依照本管理规定严格监督和检查。

2、防突员入井前要检查仪器、仪表是否正常、完好、齐全。

配件不齐、未盖接口盖不准入井。

否则,罚款100元/次。

3、防突采、掘工作面的预测、效果检验孔、排放孔以及各种瓦斯地质探孔等必须有原始记录和书面报告单,记录不清楚或无记录的,视情况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4、防突员进入工作地点要全面检查安全设施、瓦斯和支护状况,凡瓦斯超限、探头不到位、无防尘喷雾、无压风、迎头空顶、空帮等不准进行预测或效果检验作业。

5、预测钻孔由防突队安排专人严格按照措施要求施工,钻孔应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开孔时应先用手镐在开孔处凿孔,深度至少0.1m以上,以保证钻孔能准确定位。

若不按设计要求随意开孔,造成预测数据失真或钻孔控制范围不能符合措施要求的,必须重新测定,并罚预测人员100元/次,罚防突队长200元/次。

6、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时,必须在规定深度起点0.5m后,在匀速钻进过程中取煤样。

取样时,边取边筛,每个煤样装入煤样瓶时,应用筛边刮平,保证煤样充足,然后再将煤样瓶装入煤样罐,拧紧煤样罐盖。

7、在孔口取煤样同时启动秒表,待秒表走到取样时间(通常为1~2分钟),立即一手按采样键同时一手拧紧煤样罐排气阀。

不得停秒表后再拧排气阀(或按采样键)。

输入仪器取样时间必须与实际取样时间一致,不允许用手表代替秒表取样测试。

8、防突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9、防突员测定数据后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总工程师,并认真填写防突牌板,防突牌板悬挂距迎头不大于50米,内容填写必须清晰、整洁,详细反映测定位置、数值、限掘距离等。

若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对防突员罚款100元/次。

10、防突员必须根据防突测定结果,悬挂好限掘牌。

限掘牌必须悬挂在当班测定位置,并用红漆在巷道做好标记,否则罚当班防突员100元/次。

11、严禁随意挪动限掘牌,因改棚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挪动时,要及时恢复原位,否则罚100元/次。

12、防突测定数据必须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假检、漏检或虚报数据,否则,一经查实对防突员罚款200元/次。

三、防突预测(效检)指标及报告单送审管理办法

1、防突钻孔施工完毕,防突员在现场向调度室和总工程师汇报当班防突钻孔施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钻孔个数、钻孔深度、预测指标、超标钻孔及异常现象钻孔的具体情况,同时根据测定结果填写、悬挂限掘(采)牌。

若不及时填写的,按本制度第9条规定执行。

2、当预测结果超标或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责令现场停头,并将测定情况及时汇报矿调度及相关矿领导。

否则,罚款50元/次。

3、防突员升井后必须及时填绘防突报告单,经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立即发矿调度、安检科、采掘队和相关矿领导,否则,罚款50元/次。

4、防突报告单要真实反映现场工作面状况、地质构造、煤层厚度、预测钻孔参数及施工中是否出现动力现象等。

四、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办法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设计,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1)突出预测方法及预测钻孔布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3)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4)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

(5)安全防护措施。

2、揭穿突出煤层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探明石门(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2)在工作面与煤层法距7米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3)预测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区域防治突出措施;

(4)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效果检验;

(5)采取预测验证措施验证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6)若验证有突出危险,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效果检验;

(7)采用远距离放炮揭开或穿过煤层;

(8)在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9)穿透煤层进入顶(底)板岩石。

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测部门与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打钻控制煤层层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在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4)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7m以外,至少打3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测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与坚固性系数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

为准确得到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值,测压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测压孔与前探孔不能共用时,两者见煤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5m。

在近距离煤层群中,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在石门工作面与煤层法距5米和2米时,采取预测验证措施。

4、石门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其回风严禁串入其它采掘工作面,并且在与其相联的进风侧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其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门(风窗)等控风设施,以保证回风系统畅通。

5、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等安全防护措施。

6、石门工作面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熟悉所在区域内的避灾线路,并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安监员,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违章作业、瓦斯超限、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和安监员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7、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施工过程中,必须有矿副总以上干部现场跟班指挥;设专职放炮员,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当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放炮。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前后20m内要洒水灭尘、冲洗岩帮巷壁。

8、石门揭煤工作面要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实现“三专两闭锁”,设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保证连续正常运转;严格风筒管理,风筒吊挂平直、拐弯处设弯头,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保证工作面风量满足《作业规程》要求。

9、石门揭煤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监测瓦斯变化情况,随时判别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10、石门应尽量避免布置在地质构造破坏带。

如果条件许可,石门应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先掘出石门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用石门贯通。

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出的巷道贯通时,该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进入突出煤层中,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矸机出货,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11、石门防治突出措施可采用钻孔排放措施,有条件的要尽量采取抽放瓦斯措施,保证有足够的抽放、排放时间,并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12、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13、石门防治突出措施执行后,应采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方法效果检验。

效果检验孔孔数为4个,其中石门中间一个、并应位于措施孔之间,其它3个孔位于石门上部和两侧,终孔位置位于措施控制范围的边缘线上。

如效果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认为措施无效。

1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按规定留有足够的安全岩柱,因措施执行不严而发生突出事故的要严肃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15、安全矿长负责参加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的实施,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6、突出煤层掘进过程中,如遇断层,必须参照上述规定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防突采掘(石门揭煤)工作面爆破管理

1、掘进(石门揭煤)工作面启爆点,必须设在距工作面大于300m的避难峒室或反向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若受条件限制达不到时,由总工程师审批。

放炮前必须将人员撤至指定地点。

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当班跟班矿长、放炮员、安全员、瓦检员各250元。

2、回采工作面的启爆点:

应设在距采面100m以外的进风侧机巷避难硐室内。

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当班跟班矿长、放炮员、安全员、瓦检员各250元。

3、启爆点和警戒位置必须在现场有明显标记,控制回风系统的岗哨距回风流的距离应不低于20m,警戒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警戒人员擅离职守或工作不负责任,处罚警戒人员200元/次。

4、启爆点人数不得超过压风自救袋个数,多余人员撤到“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指定的安全地点。

凡不按要求撤人的,处罚跟班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各50元/人/次。

5、防突头、面放炮前,必须断掉采、掘面作业头和回风所经过巷道的所有电源(本质安全型除外),跟班人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按作业规程或措施的规定撤人、设岗。

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跟班人员250元/次。

6、防突头面放炮前,必须由现场跟班人员向矿调度室汇报防突措施、工作面煤层、通风瓦斯、爆破参数、警戒、停电等情况,经调度室同意方准放炮;放炮在30分钟后请示调度,经同意并经方准进入。

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

7、正反向风门处有水沟而无水时应用砼将水沟堵严;水沟有水时,应按规定设挡风帘,每次放炮前由班长负责用料石在反向风门侧将水沟临时封堵严密,放炮完毕再将封堵料石取开。

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

8、压风自救装置由现场跟班人员和瓦斯检查员负责每班检查,每次放炮前将自救袋开关打开一段时间,排尽管内积油(水)。

凡不按要求检查或检查出问题不处理的,处罚现场跟班人员50元/次。

9、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及时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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