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于海兴故意伤害一案 精品.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822744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于海兴故意伤害一案 精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最新于海兴故意伤害一案 精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最新于海兴故意伤害一案 精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最新于海兴故意伤害一案 精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最新于海兴故意伤害一案 精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于海兴故意伤害一案 精品.docx

《最新于海兴故意伤害一案 精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于海兴故意伤害一案 精品.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于海兴故意伤害一案 精品.docx

最新于海兴故意伤害一案精品

于海兴故意伤害一案

  于海兴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怀刑初字第0037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海兴,男,25岁1983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出生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葛磊,男,23岁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慧源,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连雪别名白连旭,男,20岁1988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出生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鹏军,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19]0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海兴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葛磊、白连雪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海兴、葛磊、白连雪及葛磊的辩护人李慧源、白连雪的辩护孙鹏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海兴、葛磊、白连雪于2019年8月13日,伙同王秀军、黄可心均另案处理等多名男子,持铁管、砍刀、镐把等物在怀柔区庙城镇玫瑰亭歌厅门外与曾和于海兴发生口角并持砍刀、镐把、弩等工具前来的张海生、孟良、汪子录均另案处理等人互殴,被告人于海兴、葛磊、白连雪等人将张海生、孟良打伤。

  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孟良之损伤构成重伤,张海生之损伤构成轻伤偏重。

  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提请对被告人于海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葛磊、白连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海兴对指控的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葛磊辩称,我只打了汪子录;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为,1、葛磊系从犯;2、葛磊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3、被害人有较大过错,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连雪辩称,我没有参与聚众斗殴;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白连雪犯有聚众斗殴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之要求,指控被告人白连雪犯聚众斗殴罪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海兴、葛磊、白连雪于2019年8月13日伙同王秀军、黄可心均另案处理等多名男子,持铁管、砍刀、镐把等物在怀柔区庙城镇玫瑰亭歌厅北京玫瑰情结歌舞厅门外,与曾和于海兴发生口角并持砍刀、镐把、弩等工具前来的张海生、孟良、汪子录均另案处理等人互殴,被告人于海兴、葛磊、白连雪等人将张海生、孟良打伤。

  经鉴定,孟良之损伤构成重伤,张海生之损伤构成轻伤偏重,汪子录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海生的陈述证实,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我和小宝、孟良、赵坤在怀柔南关吃饭,孟良走后,于海兴带着黑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小伙子来了,我们一起吃饭的过程中,于海兴和赵坤因为胖子的车的事吵了起来,我劝他们俩,于海兴就骂我,我和他互骂,后来我就急了,拿起酒瓶子朝于海兴头部砸去,但没砸到。

  于海兴从兜里掏出一把刀朝我扎过来,被小宝拦住了,于海兴他们就走了。

  我越想越生气,赵坤说咱们找人去干于海兴。

  赵坤就给孟良打了电话,又给密云的朋友打电话让他们带人过来,我给小七打了电话,让他带几个人过来。

  我们从租房处拿了几根镐把,两三个消防斧,我拿了一把砍刀,小宝拿了一把弩。

  出来后,我们看到小七坐着一辆面的车在路口等我们,我们又打了一辆车到了玫瑰亭门口,看到站着几十个人,其中有天儿、薛刚、李雷、东子。

  我手里拿着砍刀,小宝拿着弩,孟良和赵坤手里拿的什么我没注意,我们进院后看到于海兴拿着一把砍刀在院子里站着,我举起刀朝于海兴砍过去,他躲开了,后被玫瑰亭的领班田雪峰劝了出来。

  过了一会儿,赵坤找来的七八个人也到了,他们没有下车,在车上等着。

  过了20分钟左右,我看见王王秀军带着于海兴、黑子、还有玫瑰亭的服务生从玫瑰亭院里出来,王二拿着铁管子,于海兴拿着一把砍刀,其他人拿什么东西我没注意,反正都拿着东西呢。

  赵坤他们看见王二他们出来后就跑了,只剩下我、孟良和小宝,王二他们跑到我们面前说你们把东西都放下。

  当时我叫了王二两声二哥,但他没理我。

  于海兴举起刀朝我砍过来,我一躲,砍在我右手大拇指上了,我和小宝就跑了,王二他们在后面追我们,我让小宝射弩,他朝追我们的人射了一箭,我在一个胡同里被人追上了,他们围起来打我。

  2、被害人孟良的陈述证实,2019年8月13日晚7点钟左右,赵坤请我、张海生、小宝在怀柔南关久久鸭饭店吃饭,晚上9点钟左右我先走了。

  大约晚上10点钟左右,赵坤给我打电话让我赶紧过去,他说张海生让于海兴给扎了,张海生要去砍于海兴。

  我到那后看见张海生一个人在门口,地上还有几根镐把和消防斧。

  大约过了20分钟,小宝和赵坤来了,我们就去了玫瑰亭歌厅。

  我拿了一根棍子,张海生拿了一把砍刀,小宝拿了一把弩,其他人也拿的棍子,车上好像还放着消防斧。

  到玫瑰亭歌厅院外便道上,我看见于海兴、薛刚、雷子他们十几个人站在歌厅院门外,于海兴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其他人没有拿东西。

  我们十来个人就奔于海兴去了,于海兴看到我们往院里跑,到院里停车场时,于海兴说得了得了,我自己来。

  之后,于海兴用自己的砍刀在自己小臂上砍了两刀,我们就退到了院外。

  大约10分钟左右,我看到王二、于海兴他们十几个人从玫瑰亭歌厅出来,王二手里拿着一根铁棍子,于海兴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其他人拿着斧子和其他东西,我们这一方有我、张海生和小宝三个人。

  我拿起消防斧想吓唬他们,张海生手里拿着砍刀,小宝拿着弩,王二说都把刀放下。

  于海兴举起刀就砍我,他朝我头部一砍,我一挡,砍在了我左小臂上,我退后两步就倒在地上了,后来围上一圈人来打我,有棍子之类的东西打在我身上、头上,斧子砍在我前额上。

  在我后退的过程中,我看到于海兴拿着刀追张海生去了。

  3、被害人汪子录的陈述证实,王二他们追我们,我回头射了一箭,并把弩扔了,我感觉有人用镐把朝我脖子打了一下,我就倒地了,倒地后有几个人围着我打,我左肋部被砍了一刀,右小腿被消防斧砍了一下,身上被镐把打了几下。

  他们打我时,有几个人在追张海生;汪子录证实的其他内容与张海生、孟良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4、同案参与人王秀军的供述证实了2019年8月13日23时许,于海兴的女朋友李爽给王秀军打电话说于海兴被人打了,王秀军到玫瑰亭歌厅后看到于海生、黑子、东子等人拿着刀,铁管之类的东西追打张海生、孟良等人的事实。

  5、同案参与人黄可心的供述证实了2019年8月13日晚,王秀军带领于海兴、黄可心、黑子、东子、小龙、葛磊等八九人与张海生等人打架,于海兴持刀将一名男子砍倒,葛磊用手中的铁管将射弩的小伙子打倒,黄可心等人拥上去打射弩的人,后追打张海生,于海兴用刀砍张海生,王秀军用暖气管打人的事实。

  6、证人薛刚的证言证实了2019年8月中旬,于海兴给薛刚打电话,让其到玫瑰亭歌厅。

  薛刚与邻居姚涛一同去了玫瑰亭歌厅,看见王二带着七八个人追打海生、孟良、小宝等人,且后来听说海生、孟良、于海兴受伤了,于海兴自己砍了自己胳膊两刀的事实。

  7、证人赵坤的证言证实了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赵坤、张海生、小宝吃饭时与于海兴发生口角,赵坤与孟良、张海生、小宝一起去玫瑰亭歌厅找于海兴理论此事,于海兴用刀自已砍自己,后王二、于海兴等人持刀和铁管追打孟良、张海生、小宝的事实。

  8、证人李爽的证言证实了2019年8月份的一天,于海兴与张海生等人发生口角,张海生带上孟良、小宝、赵坤等人到玫瑰亭打于海生,李爽给王秀军打电话让他过来看看,后王秀军带着东子、黑子、葛磊等人来到玫瑰亭歌厅的事实。

  9、证人高明娥的证言证实了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1点多,有一个满身是血的年轻人用其家电话报警的事实。

  10、证人杨志峰解放军三○六医院神经外科医生的证言证实了孟良受伤后的情况为,脑挫裂伤,颅底骨折,颅内积气,右侧额骨骨折,脑脊液耳漏。

  11、证人庞永刚的证言证实了2019年8月14凌晨,庞永刚听说其母亲高显梅经营的玫瑰亭歌厅有人打架的事实。

  12、证人刘亚静的证言证实了2019年8月份一天晚上,孟良、赵坤和几个小伙子在其经营的位于怀柔区南关村的久久鸭饭店吃饭,后几个小伙子中的两人发生冲突的事实。

  13、证人田雪峰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3日晚,一个叫小海的带着20多个人到玫瑰亭歌厅要砍于海兴,被我其劝了出去。

  于海兴的朋友王二来了之后与于海兴、黑子、东子等人一起和对方打了起来。

  王二喊抄家伙的意思是拿东西打架。

  14、证人高阳的证言证实了其在看怀柔玫瑰亭歌厅的院里看见有血迹的事实。

  15、证人张旭、哈芙蓉的证言证实了其二人听说2019年8月13日晚有人在玫瑰情结歌厅打架的事实。

  16、证人蔡佳的证言证实了2019年8月13日晚上9点多钟,有人到玫瑰亭歌厅打了于海兴,后王二带领东子、黑子和玫瑰亭的服务生黄可心、葛磊等十余人持镐把、消防斧,于海兴将对方其中一人打倒,后又持刀将另一人砍倒,王二、黄可心等人用镐把围打对方的人的事实。

  17、证人祝子侠的证言证实,我认识白连雪,他就是我们村的,平时都叫他白连旭,他应该叫我姨。

  白连雪平时表现还行,平时在村里见他的次数不多,也不知道他在哪里打工。

  他回来也没有规律。

  去年2019年夏天穿单衣的时候他回来过,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

  没听说过白连雪在外边发生过什么事,也没听说他在外面和别人打架,本村没有叫赵亚宁的人。

  18、证人朱子乐的证言证实,白连雪和我是一个村的,平时我们都叫他白连旭,我们关系还可以,有时一起吃饭喝酒,白连雪说自己在怀柔当服务生。

  他应该是去年2019年9、10月份回来过,然后他就没去过怀柔了。

  2019年8月份的时候我没见过白连雪,2019年6、7月份的时候他曾回过家,但他在家呆了两三天就走了。

  因为我和白连雪关系不错,只要他回来,就要先找我呆会儿,他在家时也经常找我待着,对他回家的情况,我还是比较清楚。

  赵亚宁不是这个村的,她家在我们村租的房子,赵亚宁真实姓名好像叫赵艳艳。

  赵亚宁从天津回来后,去丰宁县城卖过一段手机。

  2019年赵亚宁回来过的春节,有七八天左右,2019年8月份的时候,我没见过赵亚宁,我确定她是2019年9月30日回来的,因为那天我出车祸了,另外我还记得,白连雪大概比赵亚宁早回来一个月,也就是说白连雪是2019年9月初回来的,赵亚宁和白连雪谈过朋友。

  2019年10月份白连雪说回来呆几天,后来他就在丰宁打工了,我不知道为什么白连雪没有回怀柔。

  19、被告人于海兴的供述证实,2019年8月10多号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我和东子、黑子、赵坤、孟良、张海生、小宝在怀柔南关久久鸭脖王饭店吃的饭。

  我有一个朋友叫胖子被抓了,他有一辆面的车放在我这,后来赵坤把这车开走了,一直没还回来,他说车出事故了。

  我对赵坤说胖子快出来了,这车怎么办呀。

  赵坤说你甭管了,等他出来我跟他说。

  后来说着说着我们就急了,并互骂起来。

  后来张海生和我骂了起来,张海生拎起啤酒瓶子朝我头上打过来,我从裤兜里掏出水果刀要去扎张海生,东子和黑子把我拦住了,我们回了庙城镇玫瑰亭歌厅,我去了我女朋友李爽的宿舍。

  大约过了20分钟,张海生带着二十多人到玫瑰亭的院里,有孟良、小宝、赵坤、小七等人,张海生手里拿着一把大砍刀,孟良手里拿着一把消防斧,小宝拿了一把弩,赵坤拿了一把砍刀,其他拿什么东西了我没注意。

  张海生举起刀砍到了我的左小臂上,接着他又朝我左小臂砍了一刀,赵坤和小宝要上来打我,但是没打着,其他人都没有动手。

  李爽给王二打电话说二哥,快过来吧,海兴让张海生给砍了。

  大概过了15分钟,王二、葛磊、白连旭就来到了李爽的宿舍,王二看见我受伤了,问我怎么着呀,我说我找他去意思是找张海生跟他们打架去。

  王二、我、葛磊、白连旭就从李爽的宿舍出来,当时我手里拿了一把砍刀,白连旭拿了一根镐把,到了院子里,王二喊了一句是歌厅的全出来。

  之后,我就看见黄可心从歌厅出来,东子、黑子从他们自己屋里出来了,之后他们几个就从院子里拿了铁管之类的东西,我们几个就出了玫瑰亭的院门,在门口我看见李雷、陈天和小龙,他们手里没拿东西。

  我看见张海生他们在桥头站着,我们几个就朝他们跑过去,我们几个走到张海生他们旁边后,我看到有张海生、孟良、小宝、赵坤还有几个不认识的。

  赵坤看见我们过来后,他和另外几个人就跑了,张海生和小宝、孟良没有跑,王二指着张海生他们说都把刀放下。

  这时张海生对着王二叫了几声二哥。

  我听他声音像是服软了。

  之后,张海生突然对小宝说放弩射他。

  小宝就放弩了,箭差点射到黄可心的头,孟良拿着消防斧要劈我,我就拿刀朝孟良的头一划,当时孟良就蹲下了,我看到孟良蹲下后,没理他,就去追张海生了,当时东子、黑子、葛磊、白连旭也在追张海生,他们四在我前面追,我在一个胡同里追上张海生时,他已经躺在地上了,应该是东子他们四个人把他打倒的。

  之后,我们几个人往回走,走到玫瑰亭东边的桥头时,我看见小宝也躺在地上了,王二就站在小宝旁边二三米的地方,黄可心站在小宝旁边三四米的地方。

  白连旭也叫白连雪,东子大名叫季向东,黑子叫徐国庆,他们都是玫瑰亭的服务生,薛刚没打架。

  孟良头部的伤是我造成的,张海生的伤是葛磊、白连旭、东子、黑子打的。

  20、被告人葛磊的供述证实,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怀柔区帝煌歌厅调音响,王二是帝煌的经理,我对他说我要回玫瑰亭了。

  王二说让我等一会儿,还有几个服务员要回去,一起走。

  过了一会儿,我和王二还有两个女服务员就一起回到玫瑰亭。

  我们的车走到庙城街里的路口时,我看到有二十多个人在那站着,其中有张海生拿着一把砍刀,孟良拿着一把消防斧,赵坤手里也拿着一把砍刀,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小伙手里拿着一个弩。

  王二进李爽宿舍之前,有一个小伙子对王二说海兴挨砍了。

  过了一会儿,我听见有人喊了一句服务生都出来。

  听声音像是王二喊的,黄可心跟我说海生把海兴给砍了,二哥他们几个人出去了,咱们也出去。

  我就和黄可心出了歌厅,并从玫瑰亭库房拿了两根镐把,于海兴他们在前面走,我和黄可心在后面。

  和于海兴一起的有王二、东子、黑子、白连旭、雷子,还有一个我不知道叫什么的小伙子。

  于海兴手里拿着一把砍刀,雷子没拿东西,其他人都拿着铁管、镐把之类的东西。

  张海生和王二说了两句话之后,孟良拿着消防斧和于海兴、东子、黑子、王二,还有我不知道名字的那个小子打了起来了,于海兴他们把孟良打倒在地,我们就奔海生去了,当时海生和那个拿弩的小伙子在一起,我们让他将弩放下,他不放,张海生让他射弩,那个小伙子就朝我们射了一箭,但没伤到人。

  小伙子射完后就跑了,我们在后面追他,小伙子没跑两步摔倒了,我和黄可心就用镐把朝这个小伙子身上打了五六下,白连旭也打这个小伙子了。

  我看见黑子、东子、于海兴、王二几个人从追张海生的方向往回走。

  我看见于海兴用刀朝孟良头上砍去,砍没砍到我不清楚,黑子、东子、王二和我不知道名字的小伙子用手里的铁管、镐把朝孟良身上打,把孟良打倒了。

  我看见于海兴砍了孟良有四五刀,应该是砍在孟良头部了,王二打了孟良腿部和腰部,我和黄可心、白连旭、于海兴打了那个拿弩的小伙子。

  我们是用镐把打的他,于海兴还踹了他几脚,我和黄可心、白连旭分别用镐把打了这个小伙子后背和腿部四五下,我没看见都谁打张海生了。

  21、张海生的辨认笔录证实,黄可心、白连雪是打张海生的人;于海兴是拿刀砍张海生的人。

  22、李爽的辨认笔录证实,白连雪就是案发当时在场人的白连旭。

  23、于海兴的辨认笔录证实,白连雪、葛磊参与了那天的打架,二人拿的不是镐把就是铁管。

  24、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怀公刑技鉴临床字2019第0004号、第0007号、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物证鉴定所怀公刑技鉴临床字2019第0342号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分别证实,张海生之损伤构成轻伤偏重、孟良之损伤构成重伤、汪子录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2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26、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预审处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办案民警于2019年11月15日前往丰宁县大阁镇南二营村查找证人朱子乐、赵亚宁。

  经工作得知,赵亚宁真实姓名是赵艳艳,经查找,未能找到赵艳艳。

  27、本院2019怀刑初字第0024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王秀军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黄可心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8、被告人于海兴、葛磊、白连雪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了三被告人的归案及身份情况。

  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冯更的辨认笔录,因不能证实本案事实,故本院不予认证。

  被告人白连雪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冯南的证言及北京玫瑰情结歌舞厅出具的证明,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白连雪未参与此次聚众斗殴,故对此二份证据,本院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海兴无视国法,持械聚众斗殴,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葛磊、白连雪,无视国法,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亦应惩处。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海兴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葛磊、白连雪犯有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葛磊提出辩解意见,因有同案被告人于海兴的供述证实其参与追打张海生,故对其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葛磊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根据葛磊在本案中具体行为,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提出的第2、3点辩护意见,根据本案实际,本院酌予采纳。

  被告人白连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参与了此次聚众斗殴,并持械对被害人张海生、汪子录进行殴打,故对被告人白连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鉴于本案被害人在事情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故决定对被告人于海兴、葛磊、白连雪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于海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葛磊、白连雪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海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

  二、被告人白连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

  三、被告人葛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兵

  人民陪审员马清洁

  人民陪审员许怀友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王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哲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