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教程及试题广东省事业单位第一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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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教程及试题广东省事业单位第一卷

2012年会计继续教育教程及试题(行政事业单位类别广东省)第一卷

本讲主要内容:

一、会计准则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定位和主要内容

三、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

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准则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会计准则修订的背景

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形成于1998年前后,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医院、高校、中小学、科学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会计制度。

在该体系中,各项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规范;

1997年5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则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假设、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内容分类、主要项目的计量方法、会计报表构成等。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虽对事业单位会计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作了初步的探索,但缺乏系统性,如欠缺对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目标、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等重大概念问题的阐述。

未对医院、高校等行业会计制度的制定起到统驭作用。

从这一意义上讲,统驭我国各类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为事业单位会计标准体系提供统一的概念基础和制定依据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尚未建立。

随着我国财政预算改革的逐步推进,医疗卫生、教育体制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1998年前后形成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在诸多方面暴露出不适应和不协调,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推进会计改革。

在对原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基础上形成的新《医院会计制度》于2010年12月31日正式印发,揭开了新一轮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序幕;

《高校会计制度》的修订已公开两次发布征求意见稿;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修订问题正在加紧研究当中。

(二)会计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促进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标准的内在一致性。

我国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各项行业会计制度在会计要素种类及其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差异较大,既影响了事业单位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给事业单位的报表汇总,以及未来建立科学的合并报表制度带来难度。

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作为各项制度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有利于促进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标准体系的内在一致性,进而增强事业单位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促进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中有关资产等要素的定义没有真正反映各要素的经济特征,没能真正体现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

在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的概念框架中,按照各要素的经济特征重新界定其定义,并明确其确认条件,有利于促进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为事业单位会计实务中出现的、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新问题提供会计处理依据。

在事业单位会计实务中,由于业务的不断发展、创新,一些新的业务或事项在具体会计制度中缺乏规范但又急需处理。

如新《医院会计制度》在修订发布前,因原制度缺乏对科研、教学项目收支核算的规范,从而导致医院会计实务存在科教项目收支核算混乱的突出问题。

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的概念框架,有利于为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会计制度尚未做出规范的新问题提供会计处理依据,提高事业单位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4、符合国际惯例,并为我国未来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奠定基础。

国际及其他国家会计准则制定经验表明,会计准则体系建设通常都制定有“会计概念框架”,作为具体准则制定的概念基础和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

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一套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特点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这套体系必将包括基本准则和若干具体准则。

先行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的概念框架,有利于为建立政府会计基本准则,进而以基本准则为统驭建立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体系积累经验并奠定基础。

 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定位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定位于为事业单位会计体系(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立统一的概念基础和框架,其在内容上规范了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计量原则、会计要素的基本分类、财务报告等在内的基本问题,将作为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的基础和依据,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的制定发挥统驭作用。

 三、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关于准则的定位

现行准则仅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征求意见稿将统驭范围扩大到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

适应这一定位变化,征求意见稿较现行准则的规定更为原则,现行准则中的一些具体确认计量原则将在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予以体现。

(二)关于财务报告目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目标及使用者群体。

其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目标兼具“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即要“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并“为财务报告使用者合理配置资源、进行社会及经济决策服务”,同时列举了财务报告使用者群体。

(三)关于会计核算基础

现行准则仅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对象,规定其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征求意见稿除规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业务或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外,还规定“部分行业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采用权责发生制”。

这主要考虑两点:

一是2012年2月新发布的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二是现行科学、测绘、地质勘探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修订后的医院会计制度均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

 (四)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

征求意见稿基于更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会计要素经济特征的原则,借鉴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经验,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特点,对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和计量原则。

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从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真实反映资产的消耗水平提出了统一要求,有利于为加强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行公共产品或服务成本核算提供信息支持。

(五)关于净资产

征求意见稿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在净资产内容中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等项目。

(六)关于财务报告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体系,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列报格式做出了统一规定。

一是为了增强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对于财务分析的有用性,要求按照流动/非流动性对资产和负债项目进行分类,并要求资产负债表中按照流动性列示资产和负债项目。

二是统一规定事业单位收入支出(费用)表对收入按来源进行分类列示、对支出(费用)按功能进行分类列示。

三是明确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构成,在会计报表体系中增加了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并规定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适用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现金流量表。

这些变化一方面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格式与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更为协调,增强了通用性;另一方面,也兼顾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体系更为完整,以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三章资产

第四章负债

第五章净资产

第六章收入

第七章支出(费用)

第八章财务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新准则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2、新准则的内容及定位:

事业单位会计标准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3、财务报告目标:

事业单位应当编制财务报告。

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运营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财务报告使用者合理配置资源、进行社会及经济决策服务。

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单位、债权人、事业服务的接受者和社会公众等。

4、会计基本前提:

(1)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2)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运营为前提。

(3)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一般分为季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起讫时间采用公历日期。

(4)事业单位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5、会计基础:

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业务或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部分行业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采用权责发生制。

6、会计要素: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费用)。

7、记账方法:

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可靠性

2、相关性

3、可理解性

4、可比性

5、实质重于形式

6、及时性

7、重要性

 第三章资产

1、定义: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过去的业务或事项形成的、由单位占有的、预期会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

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业务或事项不形成资产。

2、确认条件:

符合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能够流入单位;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3、分类: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1)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流动资产。

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4、列报要求: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5、初始计量要求:

事业单位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时,一般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评估价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以确定。

6、后续计量要求:

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

 第四章负债

1、定义: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过去的业务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事业单位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

未来发生的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2、确认条件:

符合本准则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能够流出单位;

(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分类:

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1)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2)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为非流动负债。

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4、列报要求: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列入资产负债表。

5、计量要求:

事业单位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负债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时,一般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负债按照因承担现实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实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第五章净资产

1、定义: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2、内容: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至少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等。

其中:

(1)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为历年滚存的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

(2)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限定用途的净资产。

(3)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历年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4)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以外的专项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历年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3、计量:

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4、列报要求:

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收入

1、定义: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取得的、会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总流入。

2、内容:

收入至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

其中: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款项,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3、确认条件: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能够流入从而导致事业单位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财政补助收入一般应当于发生财政直接支付或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或者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一般应当于提供服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款权利时予以确认。

4、列报: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支出(费用)表。

 第七章支出(费用)

1、定义: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会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总流出。

2、内容:

支出至少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其中:

(1)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确认条件:

支出只有在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能够流出从而导致事业单位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4、列报要求:

符合支出定义和支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支出表。

5、实行权责发生制的事业单位,其与支出相对应的会计要素为费用。

费用一般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

 第八章财务报告

1、定义:

财务报告是指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营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2、构成: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构成财务报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费用)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等报表。

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适用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现金流量表。

3、会计报表附注:

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2)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3)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4)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报表编制要求: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章附则

1、本准则不适用于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

2、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3、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法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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