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培训专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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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培训专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合同与咨询文书制作技能强化训练班”
合同通用框架条款(中文版)说明
尊敬的律师:
您好。
非常感您参加了我会于2003年1月和4月举办的“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及国际商务谈判技能讲座”。
在上述讲座中,因时间有限,主讲人吕立山律师(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和江宪胜律师(东易(原智权)律师事务所)未能对他们制作的“合同通用框架条款”作细致的讲解。
因此,基于广大律师的要求,拟在2004年3月24至27日举办的“合同与咨询文书制作技能强化训练班”上,由两位主讲人在本次讲座的第一天对“合同通用框架条款”进行逐条讲解,并向学员介绍起草思路;在随后的三天时间里,将以“合同通用框架条款”为基础,向学员讲解销售合同、分销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合营合同的起草技巧,以及如何对相关通用条款进行变通和协调。
为使拟参加此次培训班的学员事先熟悉“合同通用框架条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培训部决定将“合同通用框架条款”(中文版)的主要容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上()发表,供大家下载后学习。
本次训练班将提供以下合同中英文本并由主讲人提供详细的写作指导:
(1)合同通用框架条款;
(2)备忘录;(3)销售合同;(4)分销合同;(5)技术许可合同;(6)合营合同。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参加主讲人设计的八套模拟实战演练和随后听取示答题讲解,学员将进一步掌握制作优秀法律文书的相应流程和技巧以及强化具有国际水准的执业思维和理念。
讲座资料还包括常用合同及公司法规中英文对照版本,其中部分主要法规英文版本还可免费下载,网址为。
“合同与咨询文书制作技能强化训练班”主要面向已参加过全国律协“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及国际商务谈判技能讲座”、并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士。
同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已经将吕立山律师和江宪胜律师的上一期讲课容制作成“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技能讲座”光盘(共八,约16小时),已由中国律师杂志社发行,未能参加上期讲座的人士可通过观看此套光盘为此次强化训练班做好充分准备。
有兴趣的人士可与中国律师杂志社联系,联系:
(010)64060211
[合同名称]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两方在[地点]签订:
[甲方名称],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甲方组织形式],[注册][主要营业场所]地址为[甲方[注册][主要营业场所]地址]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名称],一家根据[乙方所在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乙方组织形式],[注册][主要营业场所]地址为[甲方[注册][主要营业场所]地址]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照相关法律,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描述合同标的]。
双方现协议如下:
1.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按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合同中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见附录甲。
2.[合同操作及有关权利义务条款]
A.先决条件
[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合同生效或一方履行某项义务的先决条件]
B.述及保证
B.1双方相互述与保证
双方分别向另一方述并保证,于本合同签订日[以及生效日]:
(a)根据其组建或成立地的法律,该方为独立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效存在,且相关手续完备;
(b)该方有全权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c)该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力,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d)该方签署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i)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ii)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并且(iii)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e)不存在将影响该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威胁将采取上述行动;并且
(f)该方已经向另一方披露任何政府机构颁发的可能对其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并且该方此前提供给另一方的文件中没有对任何重要事实的不实述或者遗漏。
B.2述不实的后果
如果在本合同[签订日][及][生效日],一方上述述与保证的任何一项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不符,则构成该方重大违约。
C.合同期限
C.1合同期限
本合同初始期限为[]年,于生效日开始,但可根据第C.2和D.1(b)和(c)条续展。
C.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于期满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授权代表在期满日之前至少[六十(60)]天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D.合同终止
D.1合同终止
(g)本合同于合同期满日终止,除非双方按照第C.2条的规定续约。
(h)合同期满日之前,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随时终止本合同。
(i)合同期满日之前,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方(“通知方”)可随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i)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某一重要义务,且未在通知方根据E-1(a)条规定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中规定的补救期对违约予以补救;或
(ii)另一方破产,或者成为解散或清算程序的对象,或者歇业,或者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
(iii)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六(6)个月,且双方无法按照第G.2(c)条的条款达成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
(iv)[根据情况加入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条款]
D.2双方持续的义务
以下各条的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E条(义务),第F条(违约)(但其效力仅限于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违约事件以及违反其他持续义务的情形),以及第H条(争议的解决)。
E.义务
E.1本合同订立前以及在本合同期限,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另一方(“接受方”)披露该方的资料。
在本合同期限以及随后()年间,接受方必须:
(j)对资料进行;
(k)不为除合同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资料;
(l)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资料的该方或其关联机构雇员、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已签署书面协议,其中条款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E条的规定(合称“允许披露方”)。
E.2上述第E.1条的条款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m)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制作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n)目前或将来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合同而进入公共领域;
(o)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E.3每一方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告知该方(以及该方的关联机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其他雇员本E条规定的义务。
E.4在合同期满日,〔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接受方应
(1)向另一方归还(或经另一方要求销毁)包含另一方资料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复制件),并且
(2)在另一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10)日向另一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F.违约
F.1违约救济措施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一方(“违约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某项主要义务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构成重大违反,则另一方(“受损害方”)可以:
(p)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约的性质以及围,并且要求违约方在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自费予以补救(“补救期”)(但是如果一方在第B.1条项下所做的任何述和担保在做出时在所有重大方面不真实、不正确,或者违反第E条的规定,则没有补救期);并且
(q)如果违约方未在补救期予以补救(或者如果没有补救期,那么在该等违约后的任何时候),则除了D.1(c)(i)条或有关法律下的权利之外,受损害方还可就违约引起的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提出索赔。
F.2责任限制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有何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向另一方承担因本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而造成的收入或利润丧失、商誉丧失或任何间接或附带性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一方对因本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所致的损失、损害或补偿索赔的责任累计总额不得超过[]美元(US$[])或等值的人民币。
G.不可抗力
G.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
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国际商务实践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G.2不可抗力的后果
(r)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
(s)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15)]日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
(t)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H.争议的解决
H.1友好协商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或其违反、终止或者无效)引起或者与其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者索赔(统称“争议”),双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H.2仲裁
如果某一争议未在一方首次提出协商之日后[六十(60)]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名称]在[仲裁地点]仲裁,仲裁按照[仲裁机构名称]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同时应遵循以下补充规定:
(u)仲裁由该仲裁机构指定的一
(1)位仲裁员审理。
(v)仲裁程序用[英][中]文进行。
(w)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同意受该裁决的约束并且依照裁决执行。
(x)仲裁所有费用由双方根据仲裁庭作出的决定承担。
H.3持续的权利和义务
当某一争议已发生并且正在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解决时,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同时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H.4裁决的执行
仲裁胜诉方可请求对仲裁败诉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相应判决,或者向该法院申请对仲裁裁决予以司法承认并发布强制执行令(以适用者为准)。
在法院对仲裁裁决予以司法承认并发布强制执行令的情况下,双方特此明确放弃其提出抗辩的所有权利。
H.5禁制令救济
无论本合同前述条款有何规定,双方同意如果一方提出另一方违反条款或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则提出指控一方可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发布制止侵权、违约行为的强制令或采取其他类似救济措施。
H.6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以及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国][另一司法区域]的法律(该司法区域有关法律冲突的规则不适用)]。
I.其他规定
I.1合同双方之间的独立关系
合同双方签订本合同仅仅在他们之间产生独立合同关系。
本合同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
(y)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或其他导致共同责任的关系;
(zz)使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人(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aa)授权一方为另一方招致费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义务(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I.2合同约束力的围
本合同对本合同双方以及该方合法的继受者和受让人有法律约束力。
I.3修改
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修改。
I.4合同容
各方应对本合同的存在及其容,并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予以全部或部分披露,但向以下各方的披露的除外:
(i)允许披露方;(ii)依据有关法律得到授权的证券监管官员或交易所;(iii)依据有关法律,或者为了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或为一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义务或行使其于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权利需要知道该等信息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官员。
I.5禁止招揽另一方雇员
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合同期满日后一
(1)年,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向另一方参与本合同执行的雇员发出招聘要约,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I.6通知
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以[语言]制作,并以专递信函或传真(以专递信函确认)的方式,及时寄送或传交给相应一方。
收到通知或往来函件的日期,如果是以专递信函方式送达,为经专递信函服务提供者确认的递交日,如果是以传真的方式送达,为发出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所有通知及往来函件应发送至以下地址,直到某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为止。
甲方:
[甲方名称]
中华人民国
传真:
收件人:
乙方:
[邮址]]
传真:
收件人:
I.7不放弃权利
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
I.8可转让性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
I.9可分割性
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I.10全部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录和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双方之间此前就该标的进行的所有磋商、谈判以及达成的协议。
I.11附录以及附件
本合同的附录以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与本合同正文的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本合同正文的条款与附录以及附件的条款有冲突,以本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I.12文本
本合同中文正本[]份,英文正本[]份。
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已于本合同首页所载日期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订本合同,以资证明。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职务:
[甲方代表职务]职务:
[乙方代表职务]
国籍:
中国国籍:
[乙方代表国籍]
附录甲-定义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