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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防火规范

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2010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规划布局

4建筑物

5消防设施

6火灾危险源控制

6.1用火

6.2用电

6.3用气

6.4用油(可燃液体)

附录A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附录B消防安全常识

1总则

1.0.1为了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

1农村消防规划;

2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3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

4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规定。

1.0.3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民族习俗、村庄规模、地理环境、建筑性质等,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0.4农村的消防规划应根据其区划类别,分别纳入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应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1.0.5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力量和消防器材装备。

1.0.6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农村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镇规划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

2.0.2村庄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3消防点

设置在农村的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有专职、义务或消防队员的固定场所。

2.0.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俗称“三合一”。

3规划布局

3.0.1农村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周边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

3.0.2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0.3生产区内的厂房与仓库宜分开布置。

3.0.4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体育馆、医院、养老院、居住区等附近。

3.0.5集市、庙会等活动区域应规划布置在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该地段应与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0.6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及与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要求。

3.0.7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或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其他措施。

3.0.8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

2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

4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5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3.0.9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火保护措施。

3.0.10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3.0.11村庄内的遭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160m;

2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3满足配置车型的转弯半径;

4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5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3.0.12村庄之间以及与其他城镇连通的公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应符合3.0.11条的有关规定。

3.0.13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3.0.14学校、村民集中活动场地(室)、主要路口等场所应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点;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采用附录B。

4建筑物

4.0.1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0.2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4.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

4.0.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

1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高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低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3当建筑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

4.0.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

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m。

4.0.6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l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4.0.7存放柴草等材料和农具、农用物资的库房,宜独立建造;与其他用途房间合建时,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隔开。

4.0.8建筑物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相关要求。

5消防设施

5.0.1农村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站和消防点

5.0.2消防站的建设和装备配备可按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5.0.3消防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固定的地点和房屋建筑,并有明显标识;

2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装备;

3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

4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

5寒冷地区采取保温措施。

5.0.4农村应充分利用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

5.0.5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

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5.0.6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农村,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5.0.7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村庄在消防站(点)的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MPa;当村庄不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2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消防给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

4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农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

5寒冷地区的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

6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m。

5.0.8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应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

3有取水码头及通向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

4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5.0.9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l容量不宜小于100m3。

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村庄,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2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3宜建在地势较高处。

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处;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6.0m;

4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5设有2个及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

6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0.10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收集池等储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设施。

5.0.11农村应根据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备相应的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5.0.12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3.0h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至少应配置总长不小于150m的水带和2支水枪。

5.0.13农村应设火灾报警电话。

农村消防站与城市消防指挥中心、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方式。

5.0.14农村未设消防站(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斧、消防钩、消防梯、消防安全绳等消防器材。

5.0.15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6火灾危险源控制

6.1用火

6.1.1设置在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l靠外墙没置;

2与建筑物内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墙面采用不燃材料;

4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1.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

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烟囱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并应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烟道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至少250mm。

6.1.3烟囱穿过可燃保温层、防水层时,在其周围500m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严禁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

6.1.4多层居住建筑内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6.1.5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或靠近林区的村庄,其建筑的烟囱上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6.1.6燃煤、燃柴炉灶周围1.0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6.1.7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具宜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并应与卧室分隔;

2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3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4无自然通风的厨房,应选用带自动熄灭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和与其连锁的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

5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m,安装应牢固,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

6.1.8既有厨房不满足第6.1.1条的规定时,炉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做不燃化处理,或与可燃材料墙壁的距离不小于1.0m;

2灶台周围l.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或设置厚度不小于120mm的不燃烧材料隔热层;

3炉灶正上方1.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6.1.9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

炉灶与火炕通过烟道相连通时,烟道部分应采用不燃材料。

6.1.10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炉灰等宜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

炉灰宜集中存放于室外相对封闭且避风的地方,应设置不燃材料围挡。

6.1.11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距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6.1.1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6.1.13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6.2用电

6.2.1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等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3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4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6.2.2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2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

3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4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

5用电设备使用期间,应留意观察设备温度,超温时应及时采取断电等措施;

6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采取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出等断电措施。

6.2.3照明灯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超过60W的白炽灯等高温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6.3用气

6.3.1沼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沼气池周围宜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明显的标志,顶部应采取防止重物撞击或汽车压行的措施;

2沼气池盖上的可燃保温材料应采取防火措施,在大型沼气池盖上和储气缸上,应设置泄压装置;

3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4当采用点火方式测试沼气时,应在沼气炉上点火试气,严禁在输气管或沼气池上点火试气;

5沼气池检修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并严禁在池内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

6水柱压力计“U”型管上端应连接一段开口管并伸至室外高处;

7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输气管应定期检查,并应及时排除漏气点。

6.3.2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2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应防止日光直射,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m;

3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4严禁使用超量罐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5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6.3.3管道燃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l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要求,并应由专业人员设计、安装、维护;

2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严禁采用塑料管道,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穿墙处应加设保护套管;

3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卧室内。

燃气计量表具宜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部位,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等场所;

4使用燃气场所应通风良好,发生火灾应立即关闭阀门,切断气源,

6.4用油(可燃液体)

6.4.1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内,且应远离火源、热源。

6.4.2使用油类等可燃液体燃料的炉灶、取暖炉等设备必须在熄火降温后安装燃料。

6.4.3严禁对盛装或盛装过可燃液体且未采取安全置换措施的存储容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

6.4.4使用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作业时,应采取防静电、防撞击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6.4.5严禁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容器盛装汽油、煤油、酒精等甲、乙类液体。

6.4.6室内的燃油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设有事故切断阀,严禁采用塑料管道。

6.4.7含有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充有可燃液体的打火机等应远离火源、热源。

6.4.8销售、使用可燃液体的场所应采取防静电和防止火花发生的措施。

附录A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

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A.1基本规定

A.1.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厂房和仓库;

4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地下建筑。

A.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3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A.1.3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A.1.4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A.1.5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A.1.6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各轻便消防水龙。

A.1.7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A.l.8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交全疏散的需要。

A.2防火分隔措施

A.2.1A.1.3条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A.2.2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A.2.3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A.3辅助疏散设施

A.3.1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

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A.3.2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A.3.3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居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2m。

A.4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A.4.1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A.4.2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的规定。

A.4.3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A.4.4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A.4.5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A.4.6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必须定期更换电池。

A.5其他要求

A.5.1合用场所火源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A.5.2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A.5.3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的规定。

A.5.4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A.5.5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

A.5.6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A.5.7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附录B消防安全常识

B.1火灾预防

B.1.1应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不要玩弄电器和燃气设备。

B.1.2不应乱扔烟头和火柴梗,丢弃前应熄灭。

B.1.3不应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B.1.4不应在禁放区及楼道、阳台、柴草垛旁等地燃放烟花爆竹。

B.1.5大风天严禁在室外动用明火。

B.1.6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和不燃材料制作的防护罩内。

B.1.7电暖气和火炉等产生高温或明火的设备附近不应放置可燃物。

B.1.8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B.1.9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B.1.10使用电熨斗、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热毯等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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