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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线路的巡视方法

架空线路的巡视方法

转自:

时间:

2008年11月12日9:

31

一、线路故障巡视的要求

  由于架空线路分布很广,又长期处于露天之下运行,所以经常会受到周围环境和大自然变化的影响,从而使架空线路在运行中发生各种各样的故障。

当线路发生故障时,不论重合是否成功,均应进行故障性巡视,必要时还需登杆检查。

以查明线路接地及跳闸原因,找出故障点,查明故障情况。

  事故巡线时,除了注意线路本身和各部件外,还应注意附近的环境。

如:

树木、建筑物和其它临时的障碍物(它们有可能触及线路而引起事故);杆塔下有无线头木棍、烧伤的鸟兽以及损坏了的绝缘子等物;还应向沿线居民打听故障时看到什么现象没有。

当发现与故障有关物件和可疑物件时。

均应收集起来,并应对故障点周围情况作好记录,以便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在故障巡视时更应注意人身安全,如发现导线断线接地时,所有人员都应站在距故障点8~10m以外的地方,并应设专人看管,绝对禁止任何人走近接地点。

同时,应设法及时处理。

二、输电线路故障的巡视内容

1巡视沿线情况

  

(1)防护区内的草堆、木材堆、垃圾堆以及倒下的树枝和天线。

  

(2)查明沿线正在进行的工程情况和各种异常现象。

如:

向线路设施射击、抛掷物体;在防护区内栽植树木、竹子,挖渠、土石方爆破、敷设地下管道或电缆,修建道路、码头、卸货场和射击场等,以及出现河流泛滥、水库溢洪、山洪爆发、流冰、杆塔被淹、线路下出现可移动的设施等各种异常现象。

  (3)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以及安装广播喇叭;

  (4)擅自在线路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在线路附近危及线路安全及线路导线风偏摆动时,引起放电的树木或其他设施。

  (6)是否在线路附近(约300m区域内)施工爆破、开山采石、放风筝。

  此外,还应观查巡线及检修用的道路、桥梁和便桥的损坏情况。

2杆塔的巡视

  

(1)杆塔本身及各部件有无歪斜变形现象。

  

(2)杆塔基础培土情况:

周围土壤是否有突起或下沉,基础本身有无开裂、损伤或下沉的情况。

  (3)杆塔部件的固定情况:

是否有铁螺栓或铁螺丝帽的丝长度不够、螺丝松扣、绑线折断和松弛等情况。

  (4)铁塔部件是否有生锈、裂纹和变形;水泥杆有无裂纹、剥落和钢筋外露情况;木杆各构件有无腐朽、烧焦和断裂的缺陷。

  (5)杆塔上是否有鸟巢及其它外物。

  (6)塔基周围的杂草过高,在杆塔上蔓藤类植物附生过高。

  (7)杆塔是否倒塌。

3导线及避雷线的巡视

  

(1)线条是否有锈蚀严重、断股、损伤或闪络烧伤。

  

(2)三相导线弧垂是否有不平衡现象,导线对地、对交叉设施及其它物体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导线是否标准。

  (3)导、地线上是否悬挂有异物,

4导线或避雷线的固定和连接处的巡视

  

(1)线夹上有无锈蚀、是否缺少螺丝和垫圈以及螺帽松扣、开口销丢失或脱出现象。

  

(2)导线连接器有无过热、变色、变形、滑移现象,结霜天气连接器上有无霜覆盖,背向阳光看连接器上方有无气流上升,其两端导线有无抽签现象。

  (3)释放线夹船体部分是否自挂架中脱出。

  (4)导线在线夹内有无滑动现象,护线条有无损坏、散开现象;防振锤有无串动、偏斜、钢丝断股情况;阻尼线有无变形、烧伤、绑线松动现象。

  (5)跳线是否有断股、歪扭变形,跳线与杆塔空气间隙变化,跳线间扭绞;跳线舞动、摆动是否过大。

5绝缘子与金具的巡视

  主要检查绝缘子、金具下列缺陷和运行情况的变化:

  

(1)绝缘子与瓷横担脏污,瓷质裂纹、破碎,钢化玻璃绝缘子爆裂,绝缘于铁帽及钢脚锈蚀,钢脚弯曲;

  

(2)合成绝缘子伞裙破裂、烧伤,金具、均压环变形。

扭曲、锈蚀等异常情况;

  (3)绝缘子与横担有闪络痕迹和局部火花放电留下的痕迹;

  (4)绝缘子串、横担偏斜;

  (5)金具锈蚀、变形、磨损、裂纹,开口销及弹簧销缺损或脱出,特别要注意金具经常活动、转动的部位和绝缘子串悬挂点的金具;

6防雷及接地装置的巡视

  (l)管型避雷器的外部间隙是否发生了变动,避雷器是否动作过,其固定是否牢固,接地线是否完好。

  

(2)阀型避雷器的瓷套是否完好,有无裂纹破损现象,表面有无脏污,底部密封是否完好。

  (3)保护间隙有无变形和烧伤情况,间隙距离是否有变动,辅助间隙是否完好,有无锈蚀情况。

  (4)避雷器与引下线连结是否牢固,其连接处是否缺少线夹。

  (5)接地引下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处是否牢固,杆塔上是否缺少固定接地引下线用的卡钉。

  (6)双避雷线间的连接线及避雷线与铁塔间的连接线是否缺少。

7拉线的巡视

  

(1)拉线是否有锈蚀、松弛、断股和各股铁线受力不均的现象。

  

(2)拉线桩、保护桩是否有腐朽损坏。

  (3)拉线地描是否松动、缺土及土灌下陷现象。

  (4)拉线棒(地下)、楔型线夹、UT型线夹、拉线抱箍等金具是否有锈蚀和松动;UT型线夹的螺帽是否有丢失;花兰螺丝的止动装置是否良好。

  (5)拉线在木杆上的捆绑处有无勒入木杆的现象。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在杆塔拉线上系牲畜,悬挂物件。

  (7)在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8)是否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建车道。

三、配电线路故障的巡视内容

1主要巡视检查内容

  

(1)沿线防护区内草堆、木材堆和树枝与天线,附近植树、挖渠、土石方爆破开挖、射击,以及洪水淹没电杆等异常情况。

  

(2)电杆及其部件歪斜变形或开裂情况,电杆上鸟巢及其他杂物,电杆基础下沉、电杆各部件的连接牢固、螺丝松动或锈蚀等情况。

  (3)导线锈蚀、断股、损伤或闪络烧伤的痕迹,导线对地、对交叉设施及其他构筑物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导线接头松动变形等。

  (4)绝缘子脏污、裂纹和偏斜,金具及针式绝缘子铁脚等锈蚀、松动、缺少螺丝及开口销脱出丢失情况。

  (5)保护间隙变形、锈蚀和烧伤情况,接地引下线断股、损伤情况,引下线连接点是否牢固,各部瓷件脏污、裂纹和损坏情况。

  (6)电杆拉线锈蚀、松弛、断股和受力不均的情况,拉线棒、楔型及UT型线夹、抱箍等连接件有无锈蚀、松动或损坏。

  由于配电线路设备种类较输电线路多而复杂,所以,巡视时除上述各项进行巡视检查外,还应对特殊设备进行巡视。

2巡视重点

  

(1)开关巡视内容:

外壳锈蚀现象(油开关有无渗、漏油痕迹);套管破损、裂纹、严重脏污和闪络放电痕迹;开关固定是否牢固;引线接点和接地是否良好;线间和对地距离是否满足安全距离;油开关油位是否正常;开关分合闸位置指示是否正确清晰。

  

(2)变压器巡视内容:

油位、油色是否正常,有无漏油、异味;声音是否正常;套管是否清洁有无硬伤、裂纹、严重脏污和闪络;接头接点有无过热、烧伤、锈蚀;高压瓷头引出线之间及对地距离应不小于200mm;跌落式熔断器、刀闸、避雷器、绝缘子是否完好;变压器外壳是否接地,接地是否完好;变压器有无倾斜,电杆有无下沉;变压器上有无搭落金属丝、树枝、杂草等物。

  (3)接点巡视内容:

夜巡时检查接点有无发热、打火现象。

白天巡视应检查接点有无电化腐蚀现象,线夹有无松动、锈蚀,有无过热现象(接头金属变色、雪先融化、绝缘护罩变形),利用红外线测温仪进行检测。

  (4)电容器巡视内容:

380V电容器应重点巡视,投入指示灯指示是否正常;对地距离是否满足要求,构架及互感器安装是否牢固,接地是否良好;接点及引线是否良好;开关、熔断器是否正常完好。

10kV电容器资件有无破损、裂纹、严重脏污和闪络放电痕迹;外壳有无鼓肚、锈蚀,有无渗、漏油痕迹;放电回路、引线接点和接地是否良好;带电导体间和带电导体对地距离是否足够;开关、熔断器是否正常完好;并联电容器的单台熔丝是否熔断;串联补偿电容器的保护间隙有无变形、异常和放电痕迹。

当发生电容器爆炸、喷油漏油、起火、鼓肚;套管破损、裂纹、闪络,接头过热融化;单台熔丝融化;内部有异常响声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向上级汇报。

  (5)交叉跨越点巡视内容:

有无新增交叉跨越点,跨越距离是否满足要求,原交叉跨越点有无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现象;防护措施是否完善。

供电公司输电线路通道管理实施细

转自:

时间:

2008年11月5日8:

59

1 总则

1.1 为全面掌握输电线路通道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输电线路通道内以及输电线路通道外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危险源,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江苏省电力公司输电线路通道管理规定(试行)》(苏电生[2006]977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输电线路通道是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界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

1.3 输电线路通道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加强对通道内危险点的预控与分析,防止输电线路受到外力破坏。

1.4 对输电线路的路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输电线路通道无隐患。

1.5 各单位、部门应职责明确,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对通道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置通道内危及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类违章事件。

1.6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在自己的供电营业区域内,对于盐城供电公司所管辖的输电线路,不分产权归属、不分电压等级,均有保护责任,并纳入各单位责任考核范围。

各单位应积极帮助协调、处理输电线路管辖单位在新建、改建、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中与地方政府、当地群众的关系。

1.7 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网络,成立护线组织。

按“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供电所担负其所在地相应的护线责任,及时发现、报告并协助处理输电线路通道内的隐患。

1.8 输电线路通道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

1.9 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通道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10 本规定适用于盐城供电公司输电线路通道管理工作。

2 管理部门职责

2.1 生产技术部

2.1.1 归口公司输电线路通道管理工作。

2.1.2 负责组织新建输电线路的验收工作。

2.1.3 对违反输电线路通道管理标准、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事件负责提供技术依据。

2.1.4 负责对各单位运行部门输电线路巡视质量、巡视周期以及通道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1.5 负责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第一责任人制度的推行,落实实施步骤,制定考核办法。

2.1.6 参与外力破坏事故的调查取证以及索赔工作。

2.1.7 负责外力过失破坏事件的统计、汇总、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及时上报。

2.2 安全监察部(保卫部)

2.2.1 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2.2.2 负责组织输电线路通道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电力设施保护的执行,根据公司授权,代表公司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2.2.3 参与协调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危险源。

2.2.4 负责故意盗窃、破坏案件的统计、汇总、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及时上报。

2.2.5 负责组织外力破坏事故的调查取证以及索赔工作。

2.2.6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输电线路群众性护线网络,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定期开展活动,不断提高群众护线员的业务水平。

2.2.7 负责组织本地区输电线路通道保护的宣传工作。

2.3 办公室(法律事务部)

2.3.1 负责输电线路通道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2.3.2 负责组织输电线路通道管理过程中保护电力设施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诉讼、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

2.4 发展策划部

2.4.1 落实规划输电线路路径应尽量远离人口活动及机械作业频繁的区域,尽量避免跨越房屋等建筑和构造物。

2.4.2 督促设计单位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上级文件要求做好设计工作。

2.5 基建部

2.5.1 负责新建、改建输电线路通道的清理工作。

2.5.2 负责组织新建输电线路通道处理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2.5.3 负责落实基建工程中的新建、改建输电线路通道清理和警告、警示牌费用。

2.5.4 负责组织线路运行单位全过程参加线路工程建设。

2.6 营销部(农电工作部)

2.6.1 在用电查勘时,对可能妨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用户业扩工程,应及时与输电线路运行部门联系,共同现场勘察,在落实防范措施或消除妨碍隐患后,确认无妨碍电力设施可能时,方可办理业扩手续。

2.6.2 配合输电线路运行部门与相关电力用户签订《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协议书》。

2.6.3 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对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用户,依法办理停电事宜。

2.6.4 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单位通告“95598”接报的各类危及、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盗窃电力设施的举报。

2.6.5 督促检查乡镇供电所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电力设施进行保护,配合输电线路运行部门组织开展乡镇行政区域内属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2.6.6 安排供电所根据公司部室及相关单位的要求,与运行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通报通道状况,协调与地方政府、企业、群众的关系,处理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的问题。

2.6.7 协助公司相关部室对外力破坏事故的调查以及索赔工作。

2.6.8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乡镇供电所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3 线路运行单位职责及工作要求

3.1 职责

3.1.1 贯彻执行有关输电线路专业的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程,上级颁发的制度、技术文件。

3.1.2 负责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实施。

根据运行情况,合理分配人员。

3.1.3 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资料、设备台帐、图纸报表和专项记录。

3.1.4 保证运行维护质量,提高输电线路健康水平。

发现线路缺陷、危险源,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线路运行单位无法解决要及时向安全监察部(保卫部)及生产技术部报告,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应措施。

3.1.5 参与外力破坏事故的调查取证以及索赔工作。

3.1.6 参与输电线路规划、路径选择、设计审核、杆塔定位、材料设备选型及招标等生产全过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地区特点开展工作,严把验收移交关,确保输电线路安全运行。

3.1.7 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加强各种警告、警示以及标志牌的设置和完善,告知和提醒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的安全注意事项,防止人身触电伤害以及电力设施遭受破坏事故的发生。

3.1.8 总结运行维护经验,定期进行运行分析、故障分析,制定防外力破坏措施。

3.2 工作要求

3.2.1 组织相关人员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设计文件要求对新建、改建输电线路通道和相关资料进行验收,并做好资料归档。

3.2.2 在新建、改建输电线路工程投运前完成输电线路通道内保护电力设施的各种警告、警示牌、标志牌的安装工作。

3.2.3 按划定的运行线路分别与第一责任人签定责任书,责任书每年签定一次,期限一年。

新建35KV及以上线路在初设审查时就必须明确第一责任人。

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第一责任人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3.2.4 线路运行单位应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输电线路通道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考核力度,每月的月度分析会上要对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3.2.5 制定详细的输电线路通道巡视计划,安排输电线路通道管理第一责任人每月不少于一次巡视防区范围内的输电线路通道。

3.2.6 及时对输电线路通道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安全监察部(保卫部)和生产技术部,对通道内有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地点要增强巡视力量、适当缩短巡视周期,落实责任制,必要时要派驻安全守护员。

3.2.7 接到第一责任人关于恶意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施行为的报告后,及时向各单位警务室报警。

分析第一责任人所采用的补救措施是否确当并检查落实情况。

3.2.8 应重点加强以下通道巡视工作:

3.2.8.1 输电线路通道内的违章建筑、挖掘、机械施工、放风筝、种植等情况。

3.2.8.2 输电线路通道外可能危及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建筑、挖掘、机械施工、放风筝、种植等情况。

3.2.8.3 输电线路通道内保护电力设施的各种警告、警示牌、标志牌的完好情况。

4 输电线路通道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及工作要求

4.1 职责

4.1.1 第一责任人是明确运行人员为责任主体,将输电线路按照杆、线进行划分,把安全运行管理责任明确到个人,规定该个人对运行维护负第一责任。

4.1.2 按照规定进行设备巡视,并做好巡视记录。

发现有可能影响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危险源,第一责任人应迅速落实现场措施,立即向有关单位(个人)提出安全警告;并及时将现场情况上报输电线路运行单位。

对于恶意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施行为,应及时针对破坏情况采取补救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并向输电线路运行单位汇报,确保输电线路通道安全。

4.1.3 根据《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及MIS系统要求建立健全责任范围内输电线路的技术档案和运行记录,并对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4.1.4 定期检查输电线路标志及警示牌,并对标志及警示牌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4.1.5 针对运行中出现的异常,协助输电线路运行单位运行专职作好分析,提出反事故的措施;对一些输电线路通道状况较差的输电线路提出改造的方案和建议。

4.1.6 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和因对施工现场巡视不力、制止不力而造成的事故承担第一责任。

4.2 工作要求

4.2.1 应严格按照输电线路通道巡视内容认真开展输电线路通道巡视工作,及时发现设备的危险源和保护区内的变化情况,根据巡视结果和输电线路危险源分类标准,对各类危险源及时进行处理上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4.2.2 应建立健全第一责任人通道管理网络图,定期走访输电线路沿线所属地供电所,了解通道周围规划和建设情况,做好分析预测工作。

4.2.3 第一责任人应定期核对输电线路的基础资料,若发现资料与现场不一致,应立即向输电线路运行单位运行专职提出,进行核对、修改和完善。

4.2.4 第一责任人在线路巡视时发现现场线路各类标志牌、警示牌不统一、不规范、缺漏、模糊不清的应及时向线路运行单位提出并落实整改。

4.2.5 第一责任人应收集各类危险源处理过程中的资料、文件等,并及时进行归档。

5 安全保障与危险处置

5.1 在进行输电线路规划选线时,基建部应及时通知线路运行单位参加规划选线。

线路运行单位应对路径、杆位等提出便于线路运行的建议。

5.2 输电线路设计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并将输电线路通道内保护电力设施的各种警告牌、标志牌的费用列入概算。

5.3 基建部门在新建、改建输电线路通道处理过程中,应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设计文件要求清理出输电线路通道,并与相关单位(个人)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

确保输电线路通道保护区内无影响新建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树竹、电力或通讯线路。

签订的拆房、跨越、赔偿等政策处理协议应与其他工程资料一并移交线路运行单位。

5.4 通道清理应注意交跨物随时间推移而对输电线路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特殊原因,通道未能清理至符合运行规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即投运的新建、改建线路,投运后仍由基建部负责在三个月内清理完毕。

5.5 在输电线路通道内的建设和施工,施工单位应将相关施工资料和施工方案报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审批,施工结束后输电线路运行单位进行核查。

输电线路跨越施工应严格执行《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L/T5106-1999)及《盐城供电公司电力线路跨越施工补充规定》的要求,在输电线路通道内搭建跨越架和进行线路间交跨必须经第一责任人审查和验收。

施工单位要派专人对跨越架等临时建筑物进行看护。

5.6 市政工程或其他单位在电缆线路附近施工时,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应了解施工单位在电缆线路上挖土情况,掌握施工范围和进度,同时向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交清电缆线路走向具体位置和并列根数,必要时携带图纸到现场查对情况,如有疑问必须开挖样洞来确定电缆实际走向。

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应经常到现场指导和督促协议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对挖掘频繁,施工场地杂乱的施工现场,不管电缆线路暴露与否,都应在电缆线路设置明显的警告指示标志,以免施工人员上下沟攀踏或打桩挖掘碰伤凿坏电缆。

5.7 在输电线路通道内新建电力线路应严格遵循低电压等级避让高电压等级的原则。

低电压等级线路在建设中要遵照高电压等级线路的安全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5.8 沿线所属地供电所应与线路运行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通报通道状况。

5.9 危险源是输电线路通道内的违章建筑、挖掘、机械施工、放风筝、种植等情况以及输电线路通道外可能危及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建筑、挖掘、机械施工、放风筝、种植等情况。

对输电线路通道内的各类危险源处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工作。

输电线路通道危险源按其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分为三类进行管理:

5.9.1 Ⅰ类危险源:

是指不立即制止,有可能立即或短时间内发生事故的危险源。

5.9.2 Ⅱ类危险源:

是指对电网安全运行近期内不会造成危害,但随着时间推移可能危及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危险源。

5.9.3 Ⅲ类危险源:

是指在较长时期内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但妨碍电网的正常运行维护工作的危险源。

输电线路通道危险源分类见附表。

5.10 对于输电线路通道的各类危险源,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分级管理:

5.10.1 Ⅰ、Ⅱ类危险源:

输电线路通道管理第一责任人或属地护线员发现后,对于各类施工作业、建筑、挖掘等违章行为应立即给予制止,并立即报告输电线路运行单位或属地供电所,发现人应在现场看守防止外力破坏事件的发生。

输电线路运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确定危害程度,进行宣传、疏导工作,发送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同时报安全监察部(保卫部)、生产技术部备案。

安全监察部(保卫部)协同警务室做好声像(录音、录像、照片)和书面记录等工作,必要时向电力主管部门汇报。

对于使用临时施工电源的违章施工,在现场制止工作效果不好的情况下,为确保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可对违章施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措施,并向电力主管部门汇报。

5.10.2 Ⅲ类危险源:

输电线路通道管理第一责任人或属地护线员发现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姓名)、联系电话、作业性质等调查清楚,做好宣传、劝阻工作,并报告输电线路运行单位,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危险源进行现场查勘并做好相关记录,拟定危险源消除和控制措施,及时消除危险源。

在危险源消除前,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跟踪监视危险源的发展趋势。

必要时,要及时向电力主管部门汇报。

 

 

5.11 按三级管理要求,各输电线路运行班、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安全监察部(保卫部)及生产技术部均应建立健全输电线路危险源档案,发现危险源应详细登录,危险源消除后应填写消除日期。

5.12 业扩查勘人员(含农电查勘人员),应根据用户提供的平面规划图,核查新建建筑物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如发现新建建筑物不符合要求,应对其供电申请不予批准,并告知不予接电的理由。

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电力主管部门汇报。

5.13 线路运行单位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在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域),进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的施工作业(或进行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应立即通知用户或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发送《危及电力设施告知书》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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