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河南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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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河南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模板

 

豫商贸发函【2018】19号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河南省交易团

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河南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辖区内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商务厅

2018年8月12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河南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河南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工作,不断优化参展结构,促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格条件

第一条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并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和海关注册登记。

(二)上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额达到商务部公布的最低出口金额(流通企业75万美元,生产企业40万美元)。

我省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基地企业、品牌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三)参展商品需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各级商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内禁止参展。

(二)因违规使用展位、涉嫌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违反大会相关规定,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三)因违反大会和交易团其他相关规定,对大会和交易团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在商务、海关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第二章展位安排

第四条符合参展条件的企业,可在大会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cn”在线填报并打印《参展申请表》,盖章后连同相关评审证明材料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经各地商务部门汇总初审后统一报省商务厅。

第五条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

第六条流通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方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生产企业联营参展,并提交有关材料。

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单位信息已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

第七条展位安排原则:

(一)动态管理原则。

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不断优化参展结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量化评分,优进劣汰,动态调整,公平竞争。

原则实行一年一评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二)扶优扶强原则。

按照高质量发展和建设贸易强省要求,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企业参展,保证行业龙头企业和出口大户参展。

鼓励参展企业采用绿色特装形式参展提高参展效果。

(三)机会发展原则。

按照商务部规定,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交易团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不超过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20%的出口额不达标企业参展。

视展区展位数量和企业申请情况,适度安排潜质中小企业参展,优化壮大外贸主体。

(四)政策调控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示范引领,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安排品牌企业、基地企业、生产企业参展。

年出口2000万美元以下的流通企业全部展区展位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个,年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的流通企业可酌情增加,企业可根据出口产品情况分展区申报。

生产企业展位安排原则上仅限企业主营产品对应的单个展区。

第八条量化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出口额(35分)

按照申请展区对应出口额统计,上年度达到最低出口标准(生产企业40万美元、流通企业75万美元)得10分。

以最低出口标准为基准,生产企业每增加40万美元加1分,流通企业每增加75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35分。

(二)行业自律(5分)(看地市推荐分数)

积极应对“两反两保”调查,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遵守交易团组织纪律,服从交易团工作安排,按时缴纳参展费用,按时参加交易团会议,按时上报成交统计数据,配合交易团展位检查和调研工作等。

积极参加省商务厅重点组织的境内外展会及重大经贸活动。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

通过一项认证得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行业认证包括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

其中:

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每通过一项得3分,累计不超过10分;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每通过一项得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3分,总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以上认证累计不超过10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目录,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包括2008年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5分。

(五)研发创新(10分)

主要包括专利与版权,专利权应在法定有效期内。

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外观专利和版权每五项加1分,不足五项不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

此项总分10分。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境内注册商标加1分。

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5分计算。

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

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

(七)品牌荣誉(5分)

获得国家级、省级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的,每项得2分,累计不超过5分。

(八)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企业(10分)(看地市推荐情况)

对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企业,加10分。

每届广交会,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企业不超过5家,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企业不超过3家。

(九)商务厅落实有关政策需重点支持的企业(15分)

第九条省商务厅贸发处会同相关处室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报请分管厅领导和厅主要领导审定或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公示并上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第三章展位使用管理

第十条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省内企业以河南省交易团形式参展,交易团负责本团展位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与交易团签订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广交会展位仅限已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严禁展览期间空置展位。

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十三条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

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

流通型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委托与其存在供货或联营关系的生产型企业工作人员负责展位。

第十四条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

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大会和交易团检查组检查。

第十五条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允许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违规使用展位认定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一)以非参展企业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非联营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牌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七)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1家的。

(八)参展企业未在联营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九)联营参展企业不是生产型企业的。

(十)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展位违规使用、空置展位和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的处罚

第十七条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按以下办法处罚:

(一)被大会检查组查实通报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在违规展区的参展资格。

(二)被大会检查组查到,经交易团确认违规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3届在违规展区的参展资格。

(三)被交易团检查组查实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2届在违规展区的参展资格。

第十八条企业空置展位按以下办法处罚:

(一)取消该企业空置展位对应展区连续2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二)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

第十九条对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罚,联营企业违规比照参展企业处理:

(一)展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执行。

(二)参展展品发生以下情况,拒不执行整改或接受大会相关处罚的,取消其从下届起2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对性质严重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1.展品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被商、协会查处的。

2.因虚打质量认证标牌及其它侵犯知识产权以外的违规情况,被商、协会认定的。

3.检查单位在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企业拒检的。

第二十条其他违规情况视情节而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交易团建立违规企业档案管理。

对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展位的,由检查组现场填写《河南省交易团广交会展位使用检查记录表》,组长和成员共同签字确认,附相关证明材料。

有关资料作为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25届广交会起开始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广交会河南省交易团展位使用检查记录表

年月日

展区

展位号

楣板标明

参展单位

参展证明中

联营(供货)

单位

展位负责人

展位负责人

展位当事人及

所持证件

姓名

姓名

证件种类

及号码

证件种类

及号码

单位

单位

展位违规情况

□1.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

□2.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单位或非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和宣传资料等。

□3.以任何方式将出口展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给非参展单位或联营(供货)单位的第三方使用。

□4.未报、虚报、假报出口展展位负责人或展位负责人不再展位内值守。

□5.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6.与向大会申报的联营(供货)单位不一致。

□7.违反大会关于联营(供货)单位的有关规定。

□8.遮盖楣板上的单位标识或不按大会规定拜访参展证明牌,被检查组口头警告两次后不予改正而被再次发现的。

□9.被举报的违规转让展位并经检查组核实认定的。

现场查处有关

证明材料列表

□1.名片

□2.企业产品简介

□3.展位倒卖证据(合同发票等)

□4.其他

当事人认为

需说明的情况

当事人签字

检查组意见

□1.已整改

□2.已提交证明材料说明无违规情况

□3.违规属实

检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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