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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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

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

方案编制指导意见

(报审稿)

为贯彻落实《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及《云南省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科学、合理、规范地编制好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方案,保证全省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抓住国家实施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机遇,积极推进全省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配置教育资源,使全省中小学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综合防灾避险的要求,从根本上改善全省中小学办学条件,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主要原则

校舍安全工程规划要立足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分类、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和经审定的项目加固改造和重建方案,依以下原则编制规划:

1.科学布局,合理规划。

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与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中小学布局调整校园规划、中小学校舍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初中改造工程、寄宿制学校建设等工程相结合,科学制定规划。

2.远近结合,分步实施。

按照高中、初中向县城集中,初中、小学向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的“两集中”原则,打破乡镇、村组行政区划的界限,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

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分类别、步骤、年度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相统一,推进区域内教育资源均衡和优化配置。

3.突出重点,发挥效益。

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相对集中使用好资金,重点做好“两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及其他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校舍安全工程规划,优先支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优先改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着力安排危房数量多、师生规模大、安全隐患重的中小学校。

4.抗震为主,综合防灾。

在重点考虑抗震加固的同时,结合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其他灾害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威胁的综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加强相关学校综合防灾能力建设,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按照当地综合防灾规划,优先考虑将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文件)要求进行建设,校舍选址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矿尾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5.清理危房,限期拆除。

在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拉网式”排查的基础上,对经具有相应资质单位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各州市、县市区必须于2009年年底以前予以全部拆除,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按照规划,学校撤并后闲置、废弃的校舍,产权仍属教育部门,也可以出让,出让所得收入全部用于当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

二、规划范围

包括全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职业技术初中和中等专业学校)现有存量校舍的抗震加固、综合防灾建设。

根据全面排查鉴定结果,对各地行政区域内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通过加固、新建、重建、迁移避险等方式,使其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要求。

2009年2月27日,省政府与各州(市)签订的《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所明确的各地3年排危目标和任务纳入规划范围,并保证实施。

三、编制规划的相关要求

(一)方法与步骤。

1.摸清现状,绘制县域学校(含校点)现状分布图。

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云教财〔2009〕45号)要求,根据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两集中”原则和《云南省中小学布局调整指导意见》,以及“加速做大城区,积极巩固坝区,逐步优化山区”的布局思路,各县(市、区)要先行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工作。

在县(市、区)行政区划图上标出现有学校(含校点)的地理位置,同时配以表格说明现有学校的现状,即:

学校规模(在校生数)、服务人口、人口属性(农与非农)、服务半径,与村、乡(镇)、县(市、区)学校的距离。

根据20年后人口发展趋势,对未来学校生源和办学规模进行预测,对各乡(镇)学校办学条件、教学水平及质量、县(市、区)城区学校的接纳能力进行比较分析,在综合考虑城镇化进程、人口密度及分布变化、教育资源分布、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并进一步优化、修改、完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

2.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编制规划方案,制作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图。

(1)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具体保留学校(当前撤并、短期保留、中期保留、长期保留),区别不同的情况,分类确定各学校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方案。

对于当前需撤并学校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对于需短期和中期保留的学校,不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建议规划建设为安全适用的简易房和木板房;对于需长期保留的学校,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

对于需要长期保留而又处于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学校及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

在县(市、区)行政区划图上用不同的颜色标识当前撤并(0—1年内,红色)、短期保留(2—4年,黄色)、中期保留(5—10年,蓝色)、长期保留(绿色)的学校的位置,同时用表格说明各学校当前、短期、中期、长期(20年后)的办学规模。

规划长期保留的学校要求有一定的办学规模(20年后将达到的规模),即:

中学(初中、高完中)在校生规模不能小于1000人,小学在校生规模不能小于600人。

(2)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排查鉴定结论及审定的单体建筑项目加固改造方案,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测算出布局调整规划保留学校的需要加固、重建、加固和重建、迁移避险的校舍面积和资金需求(具体到每一个单体建筑)。

按照“两区”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及分阶段的目标任务要求,制定2009年至2011年工程实施年度计划,编制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图(要求用表格详细说明学校规划改造情况:

加固、重建、加固和重建、迁移避险的学校情况;加固、重建、拆除的单体建筑数量及建筑物面积;资金测算情况等)。

所有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进行设计和建设。

新建校舍按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坚持“安全、节能、实用、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学校人员密集特点和应急疏散需要。

新建校舍的最低使用寿命为50年。

加固项目应当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和具体改造方案,按照《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等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提高房屋结构的承载能力、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各地在编制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时,要严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确保本级资金筹措及时到位。

中央资金和地方资金分别建设不同的项目学校,中央补助资金用于“两区”及其他灾害易发区、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全工程项目确保改造一所、安全达标一所。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规划分类制定,纳入规划,资金由投资方和办学方负责。

(4)各地在编制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时,要注意与2009年2月27日省政府与各州(市)签定的《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明确的排危目标任务及各州(市)据此制定的3年排危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确保完成3年排危目标和任务

3、规范危房数据库、项目库和建档资料。

2008年3月普查锁定并经有资质部门鉴定过的中小学D级危房,2008年12月31日前已安排各种专项资金和项目(排危工程、初中工程、寄宿制工程、职业技术学校的各类建设工程、明德小学工程和其他各类项目)的校舍,不得再纳入这次排查鉴定数据库;尚未安排资金和项目的校舍,纳入此次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数据库,建立相应档案,列入规划范围。

2009年(以资金安排年度计算)实施的排危工程、初中工程、寄宿制工程、职业技术学校的各类建设工程、明德小学工程和其他各类项目(含各种捐赠项目),列入校舍安全工程的重建、迁建项目规划,并建立相应档案和进入数据库。

凡在这次排查鉴定前配合各种项目建设拆除的危房,不再建档和进入数据库。

同时,对进入数据库的校舍,可依据轻重缓急建立项目库,必须分年度安排项目。

(二)规划的报审程序。

规划以“县”为单位,实行县(市、区)级初规、州(市)级初审、省级复审的三级规划编制报批程序。

1.以“县”为单位,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地区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

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要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改造方案设计和做出相应的资金预算。

规划方案由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办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审,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州(市)校舍安全工程办初审。

2.州(市)校舍安全工程办应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制定好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并组织对各县(市、区)总体规划方案的初审。

审核调整各县(市、区)的规划方案,制定本州(市)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校舍安全工程办复审。

3.省校舍安全工程办根据各州(市)上报的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复审,并结合全省的实际,统筹制定全省的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备案。

(三)规划编制完成上报时间。

各州(市)须于2009年10月20日前,上报本州(市)规划及2010年、2011年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全省规划编制工作须于2009年10月30日前全部完成,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全省规划及分年度加固、改造计划报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备案。

(四)编制规划中应注意的相关事宜

1.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参与校舍排查鉴定的全过程,及时掌握进度并汇总情况,在排查鉴定过程中,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管理软件》的相关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并录入各种数据信息资料(含图片资料)。

2.各级校舍工程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全过程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教育、财政、城建、地震、水利、国土等部门要全程参与、指导。

3.规划要体现规范项目收费,节约建设资金的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减免教育系统建设项目收费的相关精神,协调涉及建设项目收费的相关单位,做到少收费或者不收费,切实降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迁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5.注重实际、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

对纳入规划范围的学校校舍建设,严格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等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学校实际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所有功能用房齐备,规划不留缺口,切实做到一次规划(包括用地和校园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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