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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报告

欧洲委员会报告

促进与新兴经济国家研究与技术开发合作

1996年7月19日

COM(96)344布鲁塞尔

概要

前言

1995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向欧盟理事会提交了一份《国际研究与技术开发合作展望》的报告,这一报告指出了与欧盟之外的第三国的全球性合作政策的方向。

上述报告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它把欧盟之外的国家分成了不同类别(欧洲和周边国家,高度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国家),并敦促欧盟采用适当的合作计划和合作方式,有选择地对待这些国家。

本报告主要关注“新兴经济国家”,并建议对这些国家实施一种新的合作框架,以便有能力对付这些国家迅速工业化所引致的全球挑战。

新兴经济国家

这一名称用于指一些正经历着巨大经济改革和迅速工业化的国家。

这些国家与“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不同,因为他们明显呈现出一种二元特点和行为:

大面积的贫困和落后的基础设施包围着一片具有前沿技术的绿洲。

这些新兴经济国家的代表有中国、印度、巴西,还包括一些在东南业和拉丁美洲的国家。

新兴经济国家既是开发合作的合理待选对象,又是某些贸易领域的强大竞争对手。

从而,如果欧盟想要利用他们的科学技术的二元性,那么,它就应该采取一种二元的合作计划。

本报告的目的是:

促进与世界新兴经济国家研究技术开发合作,提出一些建议,作为对“INCO—DC”项目中现有“问题导向”方式的补充,以解决在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问题,在新兴市场上在有利于欧盟的科技和创新的高技术领域寻找新的合作机会。

对新兴经济国家中发达部分的对策

有关新合作项目的政策是与对欧洲之外的发达国家的现有政策相类似的,其基本原则有二:

●合作双方的主要目的是为双方谋取利益

●研究技术开发合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工业合作。

以上原则的一个附带推论是:

研究和技术开发合作活动应是互相开放的,合作项目应是共同出资的,合约的制订是要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平等分配。

上述原则和推论的实施要求欧盟的研究计划对新兴国家开放。

为此,对那些不是对所有第三国家单边开放的计划(条款8,开放),欧洲委员会与特定国家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必须建立在一个法律基础之上。

为了准备与新兴经济国家的研究技术开发合作,报告提出了一个行动计划,以开发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所出现的各种机会,它包括:

——推动新兴经济国家的研究所参与第四框架等计划下的特定项目。

——在选题明确的前提下确定核心合作领域,以使研究技术开发的合作能衍生预期的、明确的,有价值的工业项目。

——推出一个实质性的科学家交流计划和组织一系列的目标明确的科学讨论会。

——在必要时,在外部关系政策和方式(框架协议和混委会)的框架内,与新兴经济国家订立有互补性的科技合作协定。

上述纲领的实施将导致在选定的领域建立一种科学合作关系网,这也是未来更大规模合作计划的必要基础。

报告还强调,为了与欧盟有特殊战略利益的国家建立一个新型的、结构化的关系,科技合作协议具有很重要的工具作用。

 

欧州委员会报告

促进与新兴经济国家研究与技术开发合作1

全文

前言

1995年10月18日发布的“国际研究和技术开发合作展望”2的委员会报告,已制定了有关欧盟与第三世界国家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总的方针。

下面引了该文件的片段,它指出了一组国家所具有的共同特点,把它们称为“新兴经济国家”,并敦促欧盟对他们制订适宜的RTD合作行动方案。

在经历了本世纪80年代的债务危机后,一些拉丁美洲和亚洲的发展中国家成功地对他们的经济政策作调整(……)这些国家现已成为工业化国家对外投资的目标,成为全球竞争者的舞台(如中国、印度、巴西等)。

尽管他们经济成功,但他们社会的很大部分仍然呈现发展不足。

研究技术开发合作的行动有时缺少质量,缺少环境和健康基本条件,与此同时,他们在技术开发上已证明具有跳越的能力。

这样,新兴经济国家成为在两个不同方面的研究技术开发合作伙伴。

从而,欧盟与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目标,一方面是那些对发展中国家都有效的目标,一方面是致力于获取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技术生产相关的知识;同时,也是为了增加欧洲的竞争力,研究技术开发合作应关注新兴的市场。

(……)

一些国家的发展将导到比较合适于按照互相参与的方式签订双边的研究技术开发合作协议。

根据上述论述,本报告将对下列问题作详细的分析:

为什么欧盟要与新兴经济国家进行研究技术开发合作,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如何进行这些合作。

本报告还将从第5框架计划出发,对与第三国的研究技术开发合作进行总的反思,以

_______________

1包括示范

2COM(95)489

便为与一些对欧盟有特殊战略意义的新兴经济国家进行双边研究技术开发合作的谈判奠定基础。

新兴经济国家的二元特点

我们用“新兴经济国家”一词指那些正在经历深刻经济改革(主要是自由化)和迅速工业化的国家。

正如“新兴”一词所表示的那样,这些国家虽背景不同,但都遇到了发展中国家所特有的问题。

他们都在工业化方面都速度很快,并在许多尖端领域显示出真正的科技能力。

根据上述定义,一些国家可理所当然地认为属于“新兴经济国家”范畴。

其中的一些国家,其增长速度之快,其潜在市场之大,他们最终的“出现”将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正如先前报告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印度和巴西是这些新兴经济国家的例子且对欧盟具有特殊重要性。

对那些人口众多,国土广阔的大新兴经济国家而言,从发展中向“工业化”的社会的这一转变过程可能很长。

在这一时期,这些国家将呈现二元特点和行为,在一些前沿技术为绿洲的周围是贫困和落后的基础设施。

科学在中国

在遥远的乌鲁木齐,现已可追踪卫星,并自豪地在那儿建造了作为全球甚大阵成员的25米射电望送镜,以观察宇宙中最遥远的物体。

海南岛正在进行西方闻所未闻的大规模基因重组植物的实地试验。

合肥,安徽的省会,是一流的中国科技大学的所在地,那儿有国家同步加速辐射实验室。

和四个中国科学院研究所。

在辽宁的工业基地沈阳,有水平很高的中科院金属研究所,专长于高级非晶金属的研究。

上海市政府正给复旦及其它重要大学以大笔经费,用以建立一个生命科学研究院,一个生物技术科学院,一个3.5代的同步加速器装置,并与其他16个中科院研究所和24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道,竞争高科技的领先地位。

印度的软件在世界地地位

伦敦地铁的旅客们可能不知道,是一家在印度孟买的计算机公司使列车按时发出。

在任何地方,许多国际航空的公司的旅客应该感谢印度软件公司,因为是它们确保飞机按时起飞。

在制造业,几家美国的公司使用着在印度开发的软件

一家重要的欧洲机构,应用印度科学家设计开发的营销管理应用软件包,以集成其销售预测。

甚至巴塞罗那奥运会,也依赖印度德里的一家软件公司的软件工程师来设计电视图像系统。

当北美的欧洲人正在熟睡时,在班加罗尔的程序员正在通过高速卫星数据的连接,为世界的金融服务公司维护,检修其软件系统。

巴西:

物理学家们在建设同步加速器

在巴西东南的一个大学城城郊的小山上,一批物理学家和工艺人们在过去十年中,正在从事着一项独一无二地雄心勃勃的项目质子储存环:

这是一条29米直径的质子加速器。

如果一切按计划进行,则一年内,该环就可以启动工作了,它是南半球唯一一个轻质子源的心脏部份。

由于这种二元性质,新兴经济国家既是开发合作的合理候选者,又是,某些贸易领域的强大竞争对的,还是一个不断扩展着的市场,从而,开发合作的关注点必须从全球战考虑的角度出发。

与新兴经济国家的合作:

一个竞争的背景

欧盟对新兴经济国家的更大参与的经济合理性在于这些国家经济力量的迅速崛起,和欧盟对他们的市场进行实质性参与的需要。

由于以技术为基础的产业的迅速扩张,及在经济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欧盟科技力量在这些国家的积极部署有助于欧盟不断地获取他们的市场份额。

这也有助于这些国家通过采纳最好的方式,从欧盟的经验中学习,而提高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通过科技来强化欧盟工业在这些国家市场中的作用,将面临着一个很强的竞争环境:

由于历史上和地理上的原因,美国、日本已通过科技合作政策在这些国家占据了强有力的竞争位置。

日本公司全面进军亚洲

对亚洲的外国投资的仔细分析将发现,日本正在邻国不断地增设研究实验室,这样做,就可使他们的研究开发,制造和贸易一体化起来。

90年代初期的泡沫经济的破灭已促使大量的日本公司将基地转移到国外。

在亚洲的日本产业和金融公司的数目已人1988年3370个上升至1994年的6632个。

从此倾向中获取最大利益的是中国,印度几乎还不是日本制造企业活动的主要目标。

日本人传统的“keiretsu”企业伙伴和网络计划正在许多情形下被复制:

大公司们不断地把自己的供应商带到中国去,给其他竞争者留下很小的空间。

在亚洲建立研究开发中心也是对本国制造业研究开发薄弱的一种补偿方式。

这一点非常明显地表现在其软件产业上。

一些日本公司已将其研究开发设施转移到上海、北京,全球化是要获取合作伙伴的比较优势。

但是,这一局面是可以改变的。

例如,一些欧洲企业已在那些市场上确立了自己的领先竞争者的地位,新兴经济国家的官方代表正式地要求欧盟有更多的科技合作。

他们把欧盟既看作是先进科技快窍的来源,又看作是他们未来的重要合作伙伴。

除少数几个例外,欧盟公司在寻求印度的市场机会上一直慢于美国公司。

现欧洲已有一些项目可以纠正一些这种不平衡。

这包括欧盟在班加罗尔的3SE公司的建立。

印度政府一直在促进欧盟和印度在软件上的合作

新兴经济国家对加强与欧盟科技合作的兴趣,不只是认识到欧洲曾是西方科学方法的摇篮,众多诺贝尔奖获得者的家园,而是一系列因素的结果,如一些新兴经济国家与欧盟成员国的已有的紧密连系,他们对欧洲市场的兴趣,欧洲科学空间是更广泛的文化空间的一个部分的认识,其中科学和科学合作须服从本质的伦理要求。

在80年代晚期“框架计划”的成功和90年代初“国际科学合作(ISC)”计划,已引致了第三国的高度注意。

这不仅强化了这样一个观念:

欧盟是欧洲技术来源的焦点,欧盟是重要的国际科学合作的特殊伙伴,不仅具有独特的多文化的合作决窍,而且有能力提供其竞争者不能提供的独特价值。

欧盟不能处在这种全球竞争的边缘上。

是欧盟的经济和地域政治利益要求欧盟与新兴经济国家有着更广泛的合作。

行动要快,战略必须能应对每一个国家的挑战,而且要考虑到欧盟竞争者的行动。

对新兴经济国家科技合作的政策,过去和现在

1983年以来,欧盟一直与这些国家进行科技领域的合作。

到1994年,这种合作主要是在两个计划内进行,它们是“科技促进发展计划(STD)”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ISC)”。

随着第四框架计划的实施,上两个相关连的计划被合并为INCO计划的C部分:

“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INCODC),这一计划自1995年起开始起动。

随着与发展中国家科技合作计划的实施,欧盟严格地说,启用了一种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研究技术开发的合作方式。

这一方式一直被认为是针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所有问题的,主要是基本需求和生活质量。

这一方式在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科技社团与欧洲已有的相关的知识和技术发生联系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一计划在1995—1998年间实施了209个Mioecu,它对三个重要领域开放:

可再生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农业和农业工业生产的改善,健康。

它也预期有其他共同兴趣领域的合作;信息和通信技术,非核能源,生物技术和生产。

INCODC计划所关注的发展中国家特定问题的例子

热带森林资源开发——减少干地和高地土壤损失和保护其生物多样性——家畜饲养的改善——湿地动植物生产率的提高——卫生保健服务——主要疾病的防治——营养不良——健康恢复

现在,是对这一合作方式进行补充的时候了,新方式将关注在欧盟与这些国家已有的全球政治、经济和合作关系框架下的新兴经济国家的二元特征。

新的合作项目将以这些国家的发达部分和与产业密切的技术领域,作为合作对象,这些对象也是在第四框架计划的特定计划和任务指南所列出的,并与委员会准备在将来的“框架计划:

中要实施的研究项目类似。

需要加强是并支持产业化的与新兴经济国家进行高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合作的选题

计算机和多媒体技术——个人通讯网络——清洁制造技术——空间技术与应用——沿海和浅海区管理——增加交通系统的安全,有效性和减少环境影响的技术——核安全——生物医学技术和工程——疫苗学——药物研究——清洁能源——节省能源的研究技术开发合作——防震工程——等。

上述核心技术在新兴经济国家发展很快,这些国家的官方代表一再要求欧盟把合作的领域转向上述技术领域。

考虑到在这些科学领域联合的努力最易衍生出工业合作,所以,欧盟不应该再坐等,并应选择相应的合作方式。

与新兴经济国家研究技术开发合作的新政策指南

根据上述论述,从欧盟的利益出发,应与新兴经济国家确定新的、更大规模的研究技术开发合作计划。

合作的规模应能与这些国家的迅速工业化引致的挑战匹配,与欧盟期望从更有远见的合作力量布署所获得的利益相当。

针对新合作项目的政策应能完善"INCO—DC"计划的"问题导向"的方式。

它应采取一种积极的、抓住机遇的方式,瞄准有利于欧洲在新兴市场上科技创新的核心科学领域,并应注意使合作研究不利于军事目的。

从而,与新兴经济国家的高度发达部分的研究技术开发政策应建立于以下原则之上:

合作双方的主要目标是获取共同利益(从欧盟的观点看,主要是指推动欧盟产业进入新兴国家市场,如在共同选择的领域建立目标明确的技术示范项目)

应适当选择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使之有助于推动工业合作(可通过建立联盟网络的方式实现,在研究技术开发合作项目的基础上,将欧洲一新兴经济国家的产业优秀部分联系起来。

从上述原则得出下列系论;

——双方协商确定合作领域。

这可使双方有机会确定在近期有较好工业合作前景的研究技术开发合作主题。

在这一背景下,欧盟可通过资助由新兴经济国家提出的合作方案的初期阶段来促成研究技术开发的合作。

——欧盟与新兴经济国家的合作应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这种合作的完成应意味着一方的研究和技术机构参与另一方公共资助的研究技术开发合作项目。

这也就是说,一些欧盟的研究技术开发活动应对新兴经济国家开放,相应地,一些新兴国家的项目对欧盟开放。

——在一个成熟的伙伴框架内,国际研究项目不要求资金从一方转向另一方。

——合作活动应在确保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和公平分配的条约下进行。

当一方还没有参与相关的国际公约时,如关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定,伯尔尼公约(巴黎条例,1971)和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条例,1967),则尤其必要。

上述原则和系论的实施将揭示着采纳一种与现在实施着的与"欧洲之外工业化国家"相似的灵活的合作方案。

然而,由于新兴经济国家的特殊性,需要恰当地选择新方案。

与新兴经济国家进行新的研究技术开发合作的纲领

从欧洲委员会以往的经验看,将委员会研究技术开发项目大规模地向第三国开放,并不能保证引致他们的科学管理机构的积极参与。

相反,如果这一项目的开放是由政治推动,致力于研究技术开发的合作,则相应的合作会变得更有实质性。

从而,由于欧盟已决定与新兴经济国家进行多侧面的研究技术开发合作,这就要求有实质性的政治和管理投资做准备。

以下是这种投资的概要:

欧盟应抓住各种向第三国开放并且由于他们参与特定项目所创造的合作机会。

为了在先进技术领域与新兴经济国家合作,委员会应能够开放更多的特定的项目,以便让他们参与.根据理事会1994年11月21日的决议,欧盟必须与所选的新兴经济国家签订若干科技合作协议。

这一程序的完成不仅是政治上愿意推动研究技术开发合作的最终表示,它也使双方能够确认国家特定的研究技术开发合作框架,使科学社团向选定的合作主题和共同兴趣的技术挑战靠拢。

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新兴经济国家的关系的内容已被框架协议的合作部分所覆盖。

这一框架协议包括一个”未来开发“条款,可使合作升级到增加到有关特定领域的活动的协议。

从而,当政治的及其它的考虑(参与一些其他研究的项目,互利,知识产权等等)提出要求时,就应签订一份明确的科技合作协定,交与框架协定和混委会。

如果有必要与一个新兴经济国家签订一个科技合作协定,而这没有包括在欧盟的有关合作的框架协定之中,这一特定的科技协定必须与欧盟对所涉及国家的一般政策相一致。

每一个科技合作协定都须确保有一个相应的科学合作混委会(JGSTC),交流讨论会,合作活动的意向和管理.这一混委会组成必须包括来自双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声望的科学家,实业家和决策者.当一个新兴经济国家已与欧盟签订了合作的框架协议,为确保外部行动的一致性,混委会应设立分委会。

整个合作成功的关键是混委会从合作建议一开始就推动合作的发展,并使合作与所选目标领域吻合。

混委会尤其应警惕实施双方互利原则。

在对方项目上的参与应是实质性的,并产生信息,科学劳动力和创新项目上的双向交流。

有必要强调这样一点,在外部伙伴参与其同体研究项目的情况下,混委会无权干涉委员会内部申报,评估和选择项目的内部程序。

必须定期监测合作计划对合作活动的影响。

混委会必须仔细讨论评估报告,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修正。

成员国的协调;与工业界的对话

上述科技合作项目的成功依赖于欧盟和成员国共同的愿望,以产生一个一致的推动力,目标是加强欧洲高科技公司在新兴经济国家市场上的竞争力。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强调辅带原则,而是一个必须走的关键一步的表述,是新的欧洲项目行动的证明。

成员国已在双边基础上与新兴经济国家在科技领域进行了合作。

一些国家已经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建立了持久的联系。

他们为通过国家间合作已取得的成功感到自豪,并准备迎接市场全球化的挑战。

在另一方面,欧洲企业一般更喜欢欧盟在国际科技合作上扮演更积极的角色。

他们认为,由欧共体推动的研究技术开发活动可为他们的投资提供一个更多的选择,更强的谈判杠杆。

他们同时也指出,成员国之间的不协调将使两个本质相同项目成为不同成员国的合作项目,而这种潜在的重复是对欧洲信誉的危胁。

因此,本报告预期的合作起动的基本模式和合作展开的基础,都将是成员高度协作的结果。

各国的代表团将在这一工作中起着核心的作用。

欧盟和成员国在这里都面临着一个新机会:

提高在新兴经济国家中欧洲对研究技术开发合作的参与,使科技研究活动转向以创新为主,使欧洲的创新帮助欧洲企业提高在新兴经济国家中的位置。

应特别注意欧洲产业在这方面的实际参与。

IRDAC,作为委员会在工业研究开发领域的顾问组织,应参与实施新政策的各阶段。

在准备阶段,它应帮助委员会确定最有前景的合作主题和行动,确定最适合起国际作用的工业企业。

以后,它应与科技混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合作。

IRDAC在咨询中的作用将不仅是使欧洲的研究与技术开发与欧洲的产业界保持持久的对话,它还可以鼓励新兴经济国家的合作方也与类似机构进行合作,使他们的研究技术开发与他们相应的产业能够互相对话。

这将能创造一种就合作活动的计划管理方面各方的真正的对话和谈判论坛,我们也希望这能够有助于消除在科技和产业界之间已有的障碍。

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将关注两类不同目标:

一—抓住由第4框架计划提供的各种机会,以发展和重新定向现有的工作。

——准备一份与新兴经济国家的研究技术开发合作的要点,这可以通过下列行动而实现。

委员会应最优地利用现有的INCO计划所提供的机会,鼓励在对新兴经济国家开放的,工业取向的子领域进行合作。

应在欧洲和新兴经济国家进行一场信息战,以推动新兴经济国家研究机构对相关委员会特定项目的参与。

与此行动相平行,并与合作政府相合作,委员会应起动一个交换科学家的试验计划3。

该计划将提供以下显著的优势。

——与附带原则一致,将完善成员国与单个新兴经济国家已实施的科学家交流计划。

——关注与第4框架计划中特定计划相关的科学领域,它将有助于加强欧洲有关研究联合体在这些项目上的研究能力。

——它将创造第一个欧盟与新兴经济国家在共同体有竞争领域的伙伴网,从而为新兴经济国家的研究机构在委员会研究项目上的正式合作铺平道路。

——它将能使委员会确定一些很具体的领域内核,在这方面与新兴经济国家的研究技术开发合作将是可管理的,具有明显的进一步的工业合作潜力,尤其对双方都有利。

——它将最终有助于获取有关欧盟与新兴经济国家的著名科学家之间的进一步的更广泛的交流计划的重要信息。

这一委员会准备在未来框架计划中实施的计划,将有助于建立大规模的可持续的关系网络。

最后,只要有必要,且在外部关系政策与方式的框架内(框架协定与混委会),委员会将根据“与新兴经济国家从事新的研究技术开发合作计划纲领”一段提议的规则和机制,与新兴经济国家进行目标在签订一个补充性的科技合作协议的谈判。

____________

3过去在ISC计划,委员会有一个大规模的计划,让第三国的著名科学家在欧州实验窒工作6--12个月,这一科学家交流计划将能再现过去的成功,给互利性增加新的内容,且适用与新兴经济国家的平等参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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